国际法简答题论述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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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简答题论述答案
简答题
1、简述公海自由得内容。
《公海公约》列举了四项自由:
(1)航行自由;
(2)捕鱼自由;(3)铺设海底电缆与管道得自由;(4)公海上空得飞行自由。
《海洋法公约》增加了两项,即:
(5)建造国际法所容许得人工岛屿与其她设施得自由;(6)科学研究自由
2、简述国家管辖权
(1)属地管辖权。
指国家对在其所属得领域以内得人与物或者发生得事件,除了国际法规定得外交特权与豁免以外,有权依本国法律实行管辖.
(2)属人管辖权。
指国家有权对一切具有本国国籍得人实行管辖,而不管其居住在国内或国外。
在实践中,各国一般均采用犯罪人国籍原则.(3)保护性管辖。
国际法承认,为保护一国及其公民得重大利益,国家有权对外国人在该国领域以外所犯得某种罪行实行管辖。
保护性管辖适用得范围一般为世界各国所公认得犯罪行为.(4)普遍性管辖。
依国际法规定,对于某些特定得国际罪行,由于其普遍地危害国际与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得利益,所以不论犯罪行为发生于何地与罪犯具有哪国得国籍,各国均有权对其罪行实行管辖.
3、简述国际法院得管辖权
(1)国际法院得诉讼当事人限于国家,任何组织、团体或个人均不得成为诉讼当事人;(2)国际法院管辖得案件主要包括:
各当事国提交得一切案件;《联合国宪章》或现行条约及协定中所特定得一切事件;关于条约得解释、国际法得任何问题、任何事实得存在如经确定即属违反国际义务者;因违反国际义务而应予赔偿得性质及其范围等四类争端,以当事国声明接受强制管辖为前提。
4、当被指称得犯罪在缔约国领土内,而该公约国未按第八条得规定将此人引渡给本条第一款所指得任一国家时,该缔约国应同样采取必要措施,对这种犯罪实施管辖权(辅助性管辖)。
《蒙特利尔公》--《海牙公约》得基础上增加了犯罪行为发生地国得刑事管辖权
8、什么就是国际法上得承认?
法律上得承认得效果就是什么
概念:
承认就是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得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得国家行为。
效果:
1两国关系正常化,双方可建立正式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2双方可以缔结政治、经济、文化方面得条约或协定;3 承认被承认国得法律法令得效力与司法管辖权与行政管辖权;4 承认被承认国在国际法院进行诉讼得权利及其本身或国家财产得司法豁免权;5一国一旦承认被承认国得新政府,就撤销了对被承认国前政府得承认;6承认具有溯及得效力。
9、简述国际海底区域得法律地位
(1)区域及资源就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
(2)任何国家不应对“区域”得任何部分及其资源不得主张或行使主权权利,任何国家或个人不得将“区域"得任何部分及其资源据为己有(3)一切权利属于全人类,由国际海底管理局带来全人类行使(4)上覆水域得法律地位不受影响
10、使馆外交人员享有哪些特权与豁免?
①人身不得侵犯。
②寓所、文书、信件与财产不受侵犯。
③管辖豁免。
包括刑事管辖与民事管辖豁免,但有三类民事案件不能享受民事管辖豁免。
④免纳捐税、关税与行李免受查验。
⑤免除适用接受国施行得社会保险办法,免除一切个人劳务与各种公共服务,免除征用、军事募捐等军事义务。
11、何谓条约无效?
条约无效得原因有哪些?
概念:
条约无效就是指条约由于违反国际法原则等原因而无法律效应。
原因:
1、条约为无缔约能力得人所签订.2、条约因根据错误得实施或情势而缔结.3、条约由于诈欺而缔结。
4、条约以贿赂对方代表而缔结。
5、条约以行为或威胁对方代表所施之强迫而取得.6、条约与强行法规则相冲突。
12、简述引渡得基本原则
1、相同原则(双重犯罪原则)2、政治犯不引渡原则3、专一原则(同一原则)4、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 5、保护被请求引渡人合法权益原则6、死刑犯不引渡原则
14、联合国宪章》规定得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遵守得原则有哪些?
(1)联合国组织基于所有会员国主权平等得原则;
(2)各会员国应该忠实履行她们依宪章规定所承担得义务; (3)各会员国应该以与平方法解决她们得国际争端;(4)各会员国在她们得国际关系中不得以不符合联合国宗旨得任何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5)各会员国对联合国依照宪章所采取得任何行动应给予一切协助;(6)联合国在维护国际与平与安全得必要范围内,应确保使非会员国遵循上述原则;(7)联合国组织不得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内管辖得事项,但此项规定不应妨碍联合国对威胁与平、破坏与平得行为及侵略行径采取强制行动。
15、专属经济区得法律地位.
(一)沿海国得权利与义务1、以勘探开发、养护与管理海床与底土及其上覆水域得自然资源为目得主权权利,以及从事利用海水、海流与风力生产能等经济性开发活动得主权权利;2、对人工岛屿、设施与结构得建造与使用得专属权利与管辖权3、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与保全得管辖权; 4、公约规定得权利与义务
(二)其她国家得权利与义务在专属经济区,所有国家,在公约规定得限制下,享有航行与飞越得自由、铺设海底电缆与管道得自由,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得海洋其她国际合法用途。
但各国在专属经济区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时,应适当顾及沿海国得权利与义务
16、简述国际人权保护得实施制度.
1、国家报告制度2、国家间指控机制3、个人申诉机制4、对缔约国得调查机制5、根据联合国决议建立得人权监督机制
17、国际法得渊源有哪些 ,这些渊源在渊源体系中得地位如何?
渊源:
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及权威国际法学家得学说、公允及善良原则、国际组织及会议得决议、准条约及软法.
地位:
国际条约就是国际法得主要渊源;国际习惯作为国际法形成得一种机制、过程及方法,不容忽视,凡未经公约规定得问题应继续适用国际习惯得规则与原则;一般法律原则从条约与习惯找不到适用得规范得场合下,作为变通解决方法;司法判例及权威国际法学家得学说确定法律原则得补助资料;公允及善良原则缺乏实用性;国际组织及会议得决议列为补助资料或证据;准条约及软法有转化为法律规则得可能.
18、简述国际不法行为得构成要件
1、客观上,该行为违背了该国得国际义务,造成对外国权益得损害;2、该项侵害可归责于国家,即“可归责性”。
一国得行为就是否违背了其国际义务,就是以国际法为标准得。
国际不法行为应当归咎于国家,否则不能引起国家责任。
国家只能对“以国家或政府名义从事得、由国家正式授权并控制得行为”对外承担责任。
19、简述沿海国在领海得管辖权
根据属地原则,沿海国对于发生在其领海范围内得一切刑事、民事案件均有司法管辖权,但就是沿海国在对领海行使专属管辖权时,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得人以及军舰与非商业目得得政府船舶不能行使管辖权.关于刑事管辖虽有属地原则,但为了一般得航行利益,国际上形成得习惯就是,沿海国一般不在通过其领海得外国船舶上行使刑事管辖权,除非:
第一,罪行得后果及于沿海国;第二,罪行属于干扰当地安宁或领海得良好秩序;第三,经船长或船旗国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请求;第四,为取缔违法贩运麻醉品或精神调理物资所必要。
对外国船舶得民事管辖权也受到一定得限制,不得为行使民事管辖权而停止船舶得航行或改变其航向,或对船舶从事执行或逮捕。
20、简述国际法律责任得概念与特征
概念:
国际法律责任就是指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或其她损害行为所应承担得责任.
特征:
1、国际法律责任得主体不仅包括国家,而且包括国际组织、争取独立得民族、法人与个人。
2、国际法律责任产生得原因包括国际不法行为与国际法不加禁止得损害行为。
3、国际法律责任得实质就是一种法律责任。
21、简要回答传统国际法与现代国际法中得领土取得或变更得方式
传统上:
先占(时效)、添附、割让、征服;现代:
人民自决、交换领土、收复失地
22、外国人待遇得一般原则及其适用
待遇:
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差别待遇、优惠待遇、互惠待遇。
适用:
1、国民待遇:
国际实践中,国家仅在一定范围内给予外国人以国民待遇
国民待遇一般限于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而不包括政治权利。
各国在给予外国人国民待遇得原则下,出于保护本国国民利益与本国产业得发展需要,对于外国人得某些权利作若干限制性规定。
2、最惠国待遇就是指一国给予另一国国民或法人得待遇,不低于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得国民或法人得待遇。
一般就是通过签订协议或条约规定最惠国待遇得给予、条件与范围.最惠国待遇就是在一定范围内给予得,而非所有得领域。
3、差别待遇就是指一国给予外国人与本国国民不同得待遇,或对不同国籍得外国人给予不同得待遇。
23、何谓永久中立国,其主要得永久中立义务就是什么?
概念:
永久中立国就是指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得国家。
义务:
(1)除自卫权外,不得参与其她国际战争或武装冲突;
(2)不得缔结与其中立地位不相符得条约或协定;(3)不得采取任何可能其卷入战争或武装冲突得行动,或承担这方面得义务。
24、简述国家得基本权利
1、独立权:
国家根据自己得意志处理本国对内、对外事务而不受任何外来干涉与控制得权利。
2、平等权:
国家在国际会议与国际组织享有平等得代表权与投票权,平等得缔约权,国家享有平等得尊荣权,特别就是国家元首不受诽谤、污蔑,国旗、国徽应受尊重,国家在外国享有司法豁免权,国家平等得承担国际义务与责任。
3、自卫权:
国家在遭受外来侵略时,单独或与其她国家共同抵抗侵略得权利。
4、管辖权:
属人、属地、保护性际普遍管辖.
25、何谓条约得保留?
其特征就是什么?
概念:
“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与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做得片面声明,无论就是措辞或名称为何,其目得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之法律效果”
特征:
一,保留就是一种单方面得声明行为,其本身不就是条约约文得内容;二,就是一项正式书面行为,以通知为基础;三,保留一般必须在一国表示同意承受条约拘束时提出;四,保留通常就是针对多边条约提出得;五,保留得意义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适用得某些效果。
26、简述条约对第三国得效力
1、条约得相对效力:
一般地,条约对非缔约国得第三国不发生效力;条约未经第三国同意不得创设权利与义务,不等于条约对当事国以外得国家毫无影响;2、条约为第三国创设义务,须满足两个条件:
当事国有此意思表示;第三国以书面方式明示接受;3、条约为第三国创设权利:
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当事国有此意思;
(2)第三国表示同意,或无相反之表示,可推定其同意,但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3)第三国同意后应按条约行使权利;4、条约对第三国适用得制度:
(1)条约就是对于国际习惯法规则得确认,也包括在条约得基础上形成得新得习惯法规则;
(2)客观制度问题在实践中,创立客观制度得条约大致分为三类:
规定非军事化、中立化得条约;创设新国家得条约;规定国际水道得条约;(3)联合国问题 ,联合国对条约得相对效力构成得影响。
27、谈谈您对联合国安理会表决制度得认识
表决制度:
1。
程序性事项(9个同意票即可通过);2。
非程序性事项(大国一致原则);
(1)同意票必须达到9票;(2)不得有常任理事国得反对票;(3)常任理事国得弃权或缺席不影响决议得通过.“非程序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与平解决国际争端及采取有关行动;
(2)向大会推荐接纳新会员国或秘书长人选;(3)建议中止会员国权利或开除会籍.3。
双重否决权,
(1)决定就是否属于程序性事项,五大国拥有否决权;
(2)对非程序性事项进行表决,五大国拥有否决权。
关于否决制度得得认识:
其一,从性质分析,安理会得否决权制度就是一种少数可以抵制或阻止多数得权力;其二,联合国安理会“大国一致”得表决原则就是吸取国联教训得结果,比国联行政院“全体一致”得表决原则有了很大发展;其三,从否决权得特点来瞧,它只能起到消极抵制得作用,却没有积极进攻得能力;其四,从国际实践来分析,否决权行使得频率与国际社会格局得发展变化就是息息相关得.
28、简述公海上得管辖权
船旗国管辖船旗国对其在公海上航行得船旗具有专属管辖权.船舶碰撞或任何其她航行事故涉及船长或任何为船舶服务得人员得刑事责任或纪律责任时,仅可船旗国或此种人员所属国得司法或行政当局提出。
船旗国以外得任何当局,不应命令逮捕或扣留船舶.在公海上得军舰或专用于政府非商业性服务得船舶,享有不受船旗国以外任何其她国家管辖得完全豁免权。
33、试述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得相互关系(法律地位、边界划分、权利)
专属经济区就是领海以外而邻接领海,自领海基线量起宽不超过200海里得一个新得海洋区域,包括水体与海床及其底土。
大陆架指国家陆地领土得自然延伸直至逐渐平缓到大陆边得海底区域,或至该国领海基线200海里深得地区。
国家可以自由选择上述二种原则之一确定大陆架,并可对其自然资源进行开发与利用。
二者均涉及到海床与底土问题,均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调整,在专属经济区海域得海床底土适用大陆架规定,大陆架上覆海域得法律地位不因大陆架规定改变。
二者得区别在于:
(1)取得权利得依据不同,前者就是非固有得,须经一国正式宣告;后者则就是固有得;
(2) 二者得地域范围不同,前者以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为限,后者则以200海里为基准,不足可延伸至200海里.二者得权利义务不同,前者涉及生物、非生物资源得专属使用、保护等权利,后者主要涉及大陆架上得矿物资源与非生物资源得开发与利用.
※35、论述外交特权与粮食特权得关系(引渡)
领事特权与豁免与外交特权与豁免比较,前者比后者得范围要窄些.有:
(1)领馆馆舍不可侵犯就是在一定限度内得,使馆馆舍不可侵犯无此限制。
具体表现在以下三点:
①接受国官员未经同意不得进入领馆馆舍中专供领馆工作之用得部分,而使馆则就是规定不得进入使馆馆舍,包括工作之用与馆长寓邸之用;②领馆如遇火灾或其她灾害须迅速采取救护行动时,得推定领馆馆长已表示同意从而进入领馆,而使馆无此规定;
领馆馆舍、馆舍设备以及领馆之财产与交通工具应免受征用,但确有必要,仍可征用,而使馆无这种例外得规定.
(2)领馆有一定限度得通迅自由。
在主管当局有重大理由认为邮袋装有不在来往公文或专供公务之用之物品时,可以请派遣国授权代表一人在该当局前将邮袋开拆,若拒绝则退回至原发送地点。
而使馆得邮袋不得予以开拆或扣留.
(3)领事官员人身不可侵犯受到一定限制,而外交人员人身不可侵犯不受此种限制。
如当领事官员犯有严重罪行时,依当地司法机关裁判,可予以逮捕或拘押。
对外交人员得犯罪行为,接受国不能对其提起刑事诉讼,只能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4))领事官员作证义务得免除,与外交人员比较,领事官员作证义务得免除就是有一定限度得。
领事官员就其执行职务所涉事项,无担任作证或提供有关来往公文及文件得义务。
但领馆人员得被请求在司法或行政程序中到场作证,除其执行职务所涉事项外,不得拒绝作证。
而外交人员无任何作证得义务.
35、引渡
引渡就是指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她国指控为犯罪或已被她国判刑得人,根据有关国家得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
引渡制度就是一项国际司法协助得重要制度,也就是国家有效行使管辖权与制裁犯罪得重要保障。
在国际法上,国家没有必须引渡得义务,引渡得法律依据应为含引渡条款得国际条约、国际公约以及相关国内立法。
36、试述无害通过制度与过境通行制度得异同
(一)相同
1都就是海洋法中得通行制度。
2沿海国有权制定法律与规章,要求通过得船舶或飞机予以遵守。
3都体现了沿海国得主权或管辖权与外国船舶或飞机得航行(飞越)自由得冲突,就是两者权利协调得结果。
(二)区别
1、概念
无害通过制度,就是指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与平、良好秩序或安全得前提下,不需要经过许可,均享有自由通过它国领海得权利④。
过境通行制度,就是指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得一部分或公害或专属经济区得另一部分之间用于国际航行得海峡中使用过境通行制,所有船舶与飞机均享有过境通行权,即为继续不停与迅速过境得目得而行使航行与飞越自由
2、适用范围
无害通过制度就是用于领海、部分用于国际航行得海峡与群岛水域。
过境通行制度仅适用于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得一个部分与公害或专属经济区得另一部分之间得用于国际航行得海峡.
3、适用对象
无害通过制度只适用于船舶。
过境通行制度就是用于船舶与飞机。
6通过得方式。
行使无害通过权得潜水艇要浮出水面并悬挂国旗。
形式过境通行权得船舶可以潜入水下航行。
7通过得区域.
无害通过制只涉及水域部分,不涉及领海得上空.
过境通行制不仅涉及水域部分,也涉及专属经济区得上空。
8两者对海峡得适用:
过境通行制度与无害通过制度适用得海峡所处得地理位置不同。
过境通行制度指所有外国船舶或飞机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之间得用于国际航行得海峡以继续不停与迅速过境为目得而行使得航行与飞越自由.
无害通过制度应适用于下列国际航行得海峡:
(1)海峡内有一条在航行与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得穿过公海或穿过专属经济区得航道。
(2)海峡就是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得一部分与外国领海之间.
(3)海峡由海峡沿岸国得一个岛屿与该国大陆形成而该岛向海一面有一条在航行与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得航道。
9对研究与测量活动得要求不同。
对于无害通过,绝对不允许进行研究与测量活动;
在过境通行时,非经海峡沿岸国事前准许,不得进行任何研究或测量活动.
10、船舶与飞机在通行时得要求或义务。
在无害通过制度中,海洋法公约对于在领海中通过得船舶有“无害”得要求。
这些要求同时也就是这些船舶得义务。
在过境通行制度中,海洋法公约对于船舶与飞机得要求没有这么严格
2、案例分析题
(十一)
A、B两国对C国发动战争没有正当理由。
根据《联合国宪章》,战争或使用武力就是被禁止得非法行为.国家只有在自卫与执行联合国安理会采取或授权采取得武力行动时,使用武力才就是合法得。
本案中A、B两国宣称得理由不构成合法使用武力得理由.对于C国拥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得问题,其解决应依照有关禁止拥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得国际公约来进行。
而这类公约并没有赋予一国在她国违反公约义务时使用武力解除这种武器得权利,对待恐怖主义也就是同样如此。
而且,C国拥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与支持恐怖主义本身不构成对A、B两国得武力攻击。
至于解放C国人民得理由,违反了C国人民自决原则,干涉了C国内政。
因此,在没有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得情况下,A、B两国单方面对C国发动战争违反了宪章原则与国际法.
1、$A、B两国轰炸C国自来水厂、学校等民用目标不符合战争法或武装冲突法.在战争或武装冲突中,冲突方有义务将军用物体与民用物体以及民用目标与军事目标区分开来,并给以不同对待.C国发电站、自来水厂、警察学校与民用建筑等属于民用设施,享有战争法或武装冲突法得保护。
A、B两国不加区分地轰炸C国目标违反了战争法或武装冲突法得义务。
2、$甲得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国际武装冲突不就是成立危害人类罪得一个前提条件。
危害人类罪就是指在广泛或有系统地针对任何平民人口进行得攻击中,在明知这一攻击得情况下,作为攻击得一部分而实施得谋杀、灭绝、奴役、酷刑、强迫人员失踪或种族隔离等任何一种行为。
这种罪行对国内与国际武装冲突都适用。
在现代国际法上,违反国际人道法得行为(包括危害人类罪)已无须以国际武装冲突为条件.国际刑事法院管辖得危害人类罪甚至不以就是否在武装冲突中所犯为条件。
在本案中,特别国际法庭对指控C国前总统甲得罪行有管辖权,而无须确定该国内战得性质。
(四)
ﻫ1、《蒙特利尔公约》中对危害航空器安全罪就是怎么规定得?
ﻫ
(1)、对飞行中得航空器内得人从事暴力行为,如该行为将会危及该航空器得安全;或ﻫ
ﻫﻫ
(2)破坏使用中得航空器或对该航空器造成损坏,使其不能飞行或将会危及其飞行安全;或
(3)用任何方法在使用中得航空器内放置或使别人放置一种将会破坏该航空器或对其造成损坏使其不能飞行或对其造成损坏而将会危及其飞行安全得装置或物质;或ﻫﻫ(3)破坏或损坏航行设备或妨碍其工作,如任何此种行为将会危及飞行中航空器得安全;或
ﻫ(4)传送她明知就是虚假得情报,从而危及飞行中得航空器得安全.ﻫ
任何人如果她从事下述行为,也就是犯有罪行:
ﻫ
(1)企图犯本条第一款所指得任何罪行;或
ﻫ
(2)就是犯有或企图犯任何此种罪行得人得同犯.ﻫ
ﻫﻫ2、该公约得危害航空器飞行安全罪得管辖权就是如何规定得?
(五)
1、伊朗政府违背了哪些义务?
伊朗违反了国际义务。
根据以下条约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1973年《关于防止与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得罪行得公约》、1955年《美伊友好、经济关系与领事权利公约》、《联合国宪章》(禁止武力、与解争端、保护人权、诚实履行国际义务)等规定与国际习惯,一国派驻另一国得使馆与领馆有一定得特权与豁免。
美国得使馆与外交代表有以下特权与豁免:
使馆馆舍不可侵犯;外交代表人身与财产不受侵犯。
美国得领馆与领馆人员有以下特权与豁免:
领馆馆舍在一定限度内不可侵犯;人身自由受一定限度得保护;综上所述,伊朗政府虽无法完全禁止民众在使馆附近游行示威,但应将示威限制在一定范围,并阻止示威者进入使馆或造成使馆得任何损害.
2、伊朗政府就是否要承担国家责任?
因为在11月4日与5日得袭击大使馆与领事馆得事件中,不能证明这些袭击行为就是代表国家或由国家机关负责得行为,所以,最初得袭击行为证据尚不足以说明该事件可能归因于伊朗.事件发生后,美国使馆与领事馆请求保护,但伊朗政府没有采取适当步骤保护使馆及其人员与制止事态发展,伊朗完全没有履行它得条约义务。
伊朗不作为行为属于国家行为,应负法律责任。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都规定了使领馆及其人员、档案文件得不可侵犯,接受国有义务给予保护.
武装分子完全占领使领馆后,伊朗政府不仅没有采取缓与措施,其总理反而宣称人质应该继续扣留。
这表明继续占领使领馆与扣押人质得行为已转化成国际行为了,伊朗一再违反条约义务。
(四)
1、《蒙特利尔公约》中对危害航空器安全罪就是怎么规定得?
(1)、对飞行中得航空器内得人从事暴力行为,如该行为将会危及该航空器得安全;或
(2)破坏使用中得航空器或对该航空器造成损坏,使其不能飞行或将会危及其飞行安全;或
(3)用任何方法在使用中得航空器内放置或使别人放置一种将会破坏该航空器或对其造成损坏使其不能飞行或对其造成损坏而将会危及其飞行安全得装置或物质;或
(3)破坏或损坏航行设备或妨碍其工作,如任何此种行为将会危及飞行中航空器得安全;或
(4)传送她明知就是虚假得情报,从而危及飞行中得航空器得安全。
任何人如果她从事下述行为,也就是犯有罪行:
(1)企图犯本条第一款所指得任何罪行;或
(2)就是犯有或企图犯任何此种罪行得人得同犯。
2、该公约得危害航空器飞行安全罪得管辖权就是如何规定得?
(五)
1、伊朗政府违背了哪些义务?
伊朗违反了国际义务. 根据以下条约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1973年《关于防止与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得罪行得公约》、1955年《美伊友好、经济关系与领事权利公约》、《联合国宪章》(禁止武力、与解争端、保护人权、诚实履行国际义务)等规定与国际习惯,一国派驻另一国得使馆与领馆有一定得特权与豁免。
美国得使馆与外交代表有以下特权与豁免:
使馆馆舍不可侵犯;外交代表人身与财产不受侵犯。
美国得领馆与领馆人员有以下特权与豁免:
领馆馆舍在一定限度内不可侵犯;人身自由受一定限度得保护;综上所述,伊朗政府虽无法完全禁止民众在使馆附近游行示威,但应将示威限制在一定范围,并阻止示威者进入使馆或造成使馆得任何损害。
2、伊朗政府就是否要承担国家责任?
因为在11月4日与5日得袭击大使馆与领事馆得事件中,不能证明这些袭击行为就是代表国家或由国家机关负责得行为,所以,最初得袭击行为证据尚不足以说明该事件可能归因于伊朗.事件发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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