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A文深圳市建设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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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A文深圳市建设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
工程编号:
合同编号:
深圳市建设工程
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
(适用于招标工程“施工图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发包人:
承包人:
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编印
20KK版
编制说明
本合同示范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规程》(20KK)、《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KK)的相关规定,由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修编制订。
本合同示范文本推荐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采用总价合同形式的“施工图设计-施工”招标工程,即在发包人完成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基础上,将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共同发包给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适用工程范围为各类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
本合同示范文本中所称招标工程,是指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规定应当招标且实际通过招标进行发包的工程。
本合同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合同通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及“合同补充条款”四部分组成。
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采用本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时,不得对“合同通用条款”部分进行调整;并应将“合同协议书”、“合同专用条款”中须双方约定的事项予以明确;同时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在“合同补充条款”中补充约定合同内容。
未经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营销目的复制、印刷和销售本合同示范文本或抄袭其中任何条款内容。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4
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条款6
一、一般规定6
1.定义6
2.解释8
3.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解释次序8
4.通讯交流9
5.同权利转让9
6.许可和批准9
7.标准和规范9
8.法律和语言10
9.补充和修改10
10.不放弃权利10
11.连带责任10
二、发包人10
12.工程现场进入权10
13.发包人代表10
14.权利受托及执行11
15.监理人11
16.支付担保11
17.发包人采购设备和材料12
18.指令12
19.协调12
三、承包人12
20.一般义务12
21.承包人代表13
22.承包人人员13
23.转包、分包13
24.履约担保14
25.质量保证14
26.安全14
27.工程现场15
28.施工设备15
29.工程和货物照管15
30.生活和办公设施16
31.人员和设备记录16
32.协调与配合16
33.税款及收费16
34.毗邻的第三人设施16
35.不可预见的困难17
36.资料17
37.文物、古迹17
四、开工、延误和暂停17
38.开工日期17
39.进度计划及进度报告17
40.竣工日期18
41.竣工日期的延长18
42.逾期竣工违约金18
43.提前竣工奖励金18
44.发包人要求的提前竣工18
45.自费赶工19
46.暂停19
47.暂停后果19
48.暂停时对设备和材料的付款19
49.复工19
50.暂停导致合同解除19
五、设计19
51.发包人义务19
52.承包人义务20
53.设计审查流程21
54.设计错误22
55.操作和维修手册(若有)22
六、设备和材料22
56.承包人提供设备和材料22
57.承包人的配合(若甲供材料)22
58.监造和工厂检验22
59.现场检验23
60.现场试验23
61.所有权23
七、施工23
62.发包人的义务23
63.承包人的义务24
64.施工技术方法25
65.人力和机具资源25
66.质量与检验25
6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26
68.对施工质量结果的争议26
69.健康、安全、环境27
八、竣工验收29
70.承包人自验29
71.监理人初验29
72.发包人竣工验收29
73.竣工验收未达标30
74.竣工验收结论的争端30
九、工程接收30
75.工程接收30
76.接收证书30
77.工程接收的责任30
78.视同接收工程31
十、联合试运转31
79.试运转31
80.试运转程序31
81.联合试运转中双方的责任31
十一、缺陷责任与质量保证31
82.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32
83.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期及延长32
84.质量保证承诺32
85.无担保权或债权32
86.保证范围32
87.质量保证金的扣除33
十二、变更和调整33
88.变更权33
89.变更建议权33
90.变更程序33
91.暂列金额34
92.计日工34
93.暂估价34
94.变更价款35
95.因法律改变的调整35
96.因成本改变的调整35
97.工期调整35
98.承包人错误35
99.证明文件35
100.争端未决时的义务继续履行35
十三、合同价款和付款36
101.合同价款36
102.预付款36
103.进度付款36
104.延误的付款37
105.拟用于工程的设备和材料的支付37
106.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及支付37
107.优质优价38
108.竣工结算38
109.合同解除付款39
110.合同解除付款的核实和支付39
111.依法扣留39
112.付款不等于接受39
十四、合同解除39
113.发包人合同解除39
114.承包人合同解除40
115.因不可抗力的合同解除40
116.合同解除的后果41
117.继续有效的义务41
十K五、文件资料41
118.承包人文件41
119.发包人文件41
120.文件资料的使用41
十六、保密42
121.保密资料42
122.不可披露42
123.例外42
124.有效期42
十七、保险42
125.一般要求42
126.保险险种42
127.承包人的保单43
128.发包人指定的被保险人43
129.保险费44
130.代为投保44
十八、不可抗力44
131.不可抗力的定义44
132.免除履行44
133.通知与减损义务44
134.解除合同44
十九、责任限额45
135.违约金责任45
136.间接赔偿45
137.承包人的累计责任45
二十、免责赔偿45
138.发包人免责45
139.知识产权免责45
140.减损义务免责46
二十一、索赔46
141.发包人的索赔46
142.承包人的索赔46
二十二、争端解决46
143.友好协商47
144.调解47
145.仲裁或诉讼47
146.继续有效47
二十三、其他47
147.合同生效47
148.份数47
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48
一、一般规定48
3.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解释次序48
4.通信交流48
7.标准和规范48
8.法律和语言48
二、发包人48
12.工程现场进入权48
13.发包人代表48
15.监理人48
17.发包人采购设备和材料48
三、承包人48
21.承包人代表48
23.转包、分包49
24.履约担保49
四、开工、延误和暂停49
38.开工日期49
39.进度计划和进度报告49
42.逾期竣工违约金49
43.提前竣工奖励金49
45.自费赶工49
五、设计49
51.发包人义务49
52.承包人义务50
53.设计审查流程50
七、施工50
62.发包人的义务50
63.承包人的义务50
66.质量与检验50
6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50
八、竣工验收50
71.监理人初验50
72.发包人竣工验收50
73.竣工验收未达标50
九、工程接收51
75.工程接收51
76.接收证书51
十、联合试运转51
十一、缺陷责任与质量保证51
十二、变更和调整51
89.变更建议权51
94.变更调整51
96.因成本改变的调整51
十三、合同价款和付款51
101.合同价款51
102.预付款51
103.进度款支付52
105.拟用于工程的设备和材料的支付52
106.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及支付52
107.优质优价52
108.竣工结算52
110.合同解除付款的核实和支付程序52
十四、合同解除52
113.发包人合同解除52
114.承包人合同解除52
十K五、文件资料52
118.承包人文件52
十六、保密52
124.有效期52
十七、保险52
126.保险险种52
十八、不可抗力53
131.不可抗力定义53
十九、责任限额53
135.违约金限额53
二十二、争端解决53
144.调解53
145.仲裁或诉讼53
二十三、其他53
148.份数53
第四部分合同补充条款54
附件:
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55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发、承包人双方就本工程设计施工等相关事宜,在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达成协议如下: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及特征:
工程承包范围:
资金来源:
二、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三、质量标准
本工程质量标准:
四、合同价款
币种:
合同总价(大写):
(小写):
五、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订立地点:
生效条件:
生效期间:
六、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份。
副本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份。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条款
一、一般规定
1.定义
本合同下文所列词语及文字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均需按下文所赋定义解释:
1.1合同
(1)合同:
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发包人要求、招标文件及本合同中所列的其他文件。
(2)发包人要求:
指发包人从拟建工程的目标、范围、设计、技术标准、进度安排等方面对在其完成初步设计后应由承包人完成的施工图设计工作及后续施工安排提出要求的书面文件,以及依合同对其所作的任何补充和修改。
(3)承包人建议:
指承包人在合同履行期间对工程设计和(或)施工基于发包人的要求,或承包人基于有利于工程的实施和(或)工程价值提高而向发包人提交的书面建议。
(4)投标文件:
指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依招标文件要求向发包人提交的投标报价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1.2各方和人员
(5)发包人:
指在合同协议书中被称为发包人的当事人及其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承包人同意外)。
(6)承包人:
指在合同协议书中被称为承包人的当事人及其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
(7)发包人代表:
指由发包人在合同中指明的人员,或由发包人根据第13条的规定任命为其代表的人员。
(8)承包人代表:
指由承包人在合同中指明的人员,或由承包人根据第21条的规定任命为其代表的人员。
(9)发包人人员:
指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为本工程聘用的所有人员,以及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指定的其他人员。
(10)承包人人员:
指承包人代表、承包人为本工程聘用的所有人员,以及承包人或承包人代表指定的其他人员。
(11)分包人:
指分包完成本合同约定范围中的部分工程,且具有合法资质的当事人及其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
(12)其他承包人:
指除承包人(包括其分包人)、监理人之外为发包人所聘用的,为工程提供服务的当事人。
(13)监理人:
指发包人委托的,对承包人承担的设计、施工、材料设备采购、工程质量保修等提供监理服务的工程监理单位。
(14)第三人:
指除发包人和承包人(含双方人员)以外的任何他人或组织。
1.3日期、期限和竣工
(15)开工日期:
指第38条[开工日期]规定的日期。
(16)竣工日期:
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完成工程或单项工程(视情况而定)并竣工的日期。
(17)实际竣工日期:
指承包人实际完成工程或单项工程(视情况而定)并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
(18)接收证书:
指工程或单项工程通过竣工验收或联合试运转后,发包人向承包人颁发的证明工程或单项工程已被其接收的证书。
(19)履约证书:
指发包人在工程质量保证责任期期满后向承包人颁发的,表明承包人完成合同规定义务的证书。
(20)联合试运转:
指工程或单项工程(视情况而定)被发包人接收后,由发包人自行组织或在发包人组织领导并由承包人指导下进行的试运转验收。
(21)试运转合格证书:
指试运转考核的全部内容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由发包人向承包人颁发的证书。
(22)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
指依据有关工程质量保修的法律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订立的质量保修责任书。
(23)质量保修责任期:
指承包人依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对通过竣工验收且已颁发接收证书的工程或单项工程(视情况而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期间。
1.4价款和付款
(24)中标价格:
指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经评审后被招标人确认为中标的价格。
(25)合同价款:
指依第101条【合同价款】规定的全部金额。
(26)支付证书:
指发包人向承包人签发的,以证明其将依约履行付款义务的书面保证。
(27)费用(成本):
指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程设计和工程施工所发生(或将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用及类似的支出,但不包括利润。
(28)支付担保:
指第16条【支付担保】规定的担保。
(29)履约担保:
指第24条【履约担保】规定的担保。
(30)窝工损失:
是指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人工、机械等闲置所造成的损失。
(31)质量保证金:
指依第106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及支付】规定预留的金额。
1.5工程和货物
(32)工程:
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指二者之一。
(33)永久工程:
指承包人根据合同进行设计和施工的并移交给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34)临时工程:
指为实施、完成永久工程及修补任何质量缺陷,在现场所需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但不构成永久工程实体的工程。
(35)单项工程:
指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和工程效益的工程。
(36)工程设备:
指拟构成或将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仪器、装置、机械等。
(37)施工设备:
指为承包人所有的且不构成工程一部分的,为承包人实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补任何缺陷所需的所有仪器、机械、车辆和其他物品。
但施工设备不包括临时工程、发包人设备(如有)、以及构成或计划构成工程一部分的工程设备、材料和(或)其他任何物品。
(38)材料:
指拟构成或将构成永久性工程一部分的各类物品(工程设备除外)。
(39)货物:
指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指其中任何之一。
1.6其他定义
(40)初步设计:
指发包人依第51.1款【初步设计深度】的规定提供的设计文件。
(41)施工图设计:
指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依发包人、监理人和(或)政府有关部门对该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所作的任何修改。
(42)变更:
指发包人书面指令或批准作为工程变更的,对发包人要求或初步设计(如有)的改变。
(43)现场:
指合同约定的用于承包人现场办公、居住、设备材料部件存放、施工机具、设施存放和工程实施的任何地点。
(44)项目基础资料:
指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或核准的文件、报告(选厂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资料(气象、水文、地质)、协议(燃料、水、电、气、运输)和有关数据等设计所须的基础资料。
(45)现场障碍资料:
指发包人为承包人完成设计、进行现场施工所需要提供的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须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他情况的资料。
(46)书面形式:
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数据电文包括:
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47)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恰当履行合同义务所须承担的责任。
(48)不可预见:
指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提交投标书日期前不能合理预见。
(49)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50)法律: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与工程建设有关的省、市地方法规及有关政府部门颁布的政策、规定等所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效并对工程产生或可能产生影响的规范文件。
除另有规定外,本合同中所提到的法律应包括在合同生效日后对原有法律所作的任何修订以及颁布的新法律。
2.解释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合同采用下列解释规则:
(1)本合同所提到的章、条、款、项和附件(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指本合同的章、条、款、项和附件。
(2)本合同的标题和序列仅为文件查阅的方便,不构成对本合同的解释。
(3)本合同中所使用的日、月、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年。
本合同中所使用的任何期间的起点均指相应事件发生之日的次日。
如果任何时间的起算是以某一期间届满为条件,则起算点应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次日。
任何期间的到期日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当日。
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其他公历日。
(4)本合同中所提到的本合同或其它任何合同或协议包括按该文件中所规定的方式修订、修改、补充、更换、更新、扩充或取代后的该等合同或协议,不顾及当事人身份的变化。
(5)本合同除条款中特别指出的发包人代表或承包人代表外,条款中的发包人或承包人履行的职责只要在发包人代表或承包人代表受托权限内,则发包人代表或承包人代表为该职责的实际执行人。
(6)“包括”一词不具有限制性含义。
3.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解释次序
本合同的组成文件应被视为一个整体,彼此间应能互为解释。
当合同文件就相同问题出现解释矛盾时,本合同组成文件的优先解释次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合同专用条款;
(4)合同通用条款;
(5)发包人要求;
(6)招标文件;
(7)投标文件;
(8)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合同双方当事人只能就本条第8项中的文件进行约定,并依次确定优先解释次序,不得更改本款已确立的合同文件及优先解释次序。
若依上述文件优先解释次序无法就出现的合同问题解释清楚,双方可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做出解释,承包人可依发包人的解释执行。
若发包人的此类解释视为一项变更,则应按照第12章【变更和调整】的规定办理。
若承包人不同意发包人的解释,承包人可依第22章【争端解决】的规定办理。
4.通讯交流
根据本合同给予或颁发的批准、证明、同意、确定、通知和请求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应通过专人交付、邮寄传送或以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电子传输方式发送至合同中注明的收件人地址。
如以专人交付,则应以接收人或其指定人员签署回单的时间作为送达时间。
如以邮寄传送,则应以邮寄单位的回执上载明时间作为送达时间。
如以电子传输方式发送,则应以双方商定的时间作为送达时间。
发件人发送的批准、证明、同意、确定、确认、通知和请求在送达后抄送监理人一份。
以电子传输方式送达的书面文件,发件人应在电子文件发出后24小时内补充书面文件并取得收件人签署认可,为及时补充书面文件,发件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如接收人通知了新的接收地址时,随后通讯信息应按新址发送。
通信交流应使用本合同第8条【法律和语言】中约定的合同语言。
5.同权利转让
承包人不得将根据本合同中规定的或根据合同所具有的任何权利转让他人。
但承包人可以为本工程建设的需要,以本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向银行或金融机构提供担保进行融资。
6.许可和批准
(1)发包人应从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第三人处依法取得所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且应以发包人名义取得的各种许可和批准。
发包人如需承包人协助,或委托承包人从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第三人处取得上述的许可和批准,承包人应予以协助或办理。
发包人应确保承包人免受上述应由发包人完成但尚未完成工作带来的任何工期延误和费用损失。
若发包人未能在本合同第38条【开工日期】规定的日期前取得上述许可和批准,进而导致承包人工期延误,和(或)产生窝工损失的,对此,发包人应给予承包人开工日期顺延,和(或)窝工损失的,对此,发包人应给予承包人开工日期顺延、和(或)窝工损失的费用以及合理利润补偿。
因承包人原因,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在开工日期前尚未办理完毕,由此导致的工期延误、和(或)窝工损失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承包人应负责取得除应由发包人负责取得的许可和批准以外的、为实施工程所必须的其他所有许可和批准。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承包人办理的许可或批准在开工日期前尚未办理完毕,由此导致的工期延误、和(或)窝工损失应有承包人自行承担。
非承包人原因,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在开工日期前尚未办理完毕,进而导致工期延误、和(或)窝工损失的对此,发包人应给予承包人开工日期顺延,和(或)窝工损失的费用以及合理利润补偿。
7.标准和规范
(1)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标准和规范、行业标准和规范、工程所在地标准和规范或(和)企业标准和规范的名称或编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发包人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供的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3)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
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施工人员进行特殊培训的,合同双方需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4)承包人应遵守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任何一方不得改变本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规范中各项强制性规定。
(5)发包人有权按照合同和适用法律规定的标准、规范,对承包人的设计、施工提出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方面的建议或修改。
8.法律和语言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约束,并依其进行解释。
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应遵守本合同规定的适用法律。
本合同以中文简体语言书写,并依中文语言习惯解释和说明。
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中文简体语言为优先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主导语言。
9.补充和修改
合同的补充和修改,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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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 建设 工程设计 施工 承包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