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内聚氯乙烯PVC泡沫垫安全技术要求 编制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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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聚氯乙烯PVC泡沫垫安全技术要求编制说明
《室内聚氯乙烯(PVC)泡沫垫安全技术要求》编制说明
(征求意见稿)
一、工作简况
1、任务来源
本项目是根据国家标准委关于下达《纺织品短链氯化石蜡的测定》等182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国标委综合[2018]68号),计划编号20183065-T-607,项目名称“室内聚氯乙烯(PVC)泡沫垫安全技术要求”进行制定,起草单位:
广东远华新材料实业有限公司,计划应完成时间2020年。
2、主要工作过程
1)起草阶段:
根据全国塑料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安排,2019年5月22日在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召开了标准起草工作组成立暨国家标准制定第一次工作会仪,成立了由广东远华新材料实业有限公司为组长,佛山众塑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佛山高明威仕达塑料有限公司、东莞秋天塑胶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区塑料行业协会、佛山唯尔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三斯达(江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威明塑胶有限公司、昆山阿喀斯检测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为组员的起草工作组,会议上对标准起草工作的计划、进度及分工协作等进行了安排。
标准工作组根据工作进度安排,查找了国内外室内聚氯乙烯(PVC)泡沫垫安全技术要求的相关最新资讯,未查到专门的室内聚氯乙烯(PVC)泡沫垫安全技术要求的标准。
结合国内室内聚氯乙烯(PVC)泡沫垫的发展现状,标准起草小组根据用户要求和聚氯乙烯(PVC)泡沫垫生产厂家的公司标准,选取了具有代表生产水平厂家的样品,由广东远华新材料实业有限公司进行初步的检验和验证,经反复讨论确定了各项技术要求,在此基础上制定了《室内聚氯乙烯(PVC)泡沫垫安全技术要求》国家标准初稿。
2019年7月16日和2019年8月19日国家标准起草工作组分别在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召开了征求意见稿工作会和验证试验工作会,讨论并修改征求意见稿,最终完成征求意见稿,报全国塑标委征求意见。
2)征求意见阶段:
3)审查阶段:
4)报批阶段:
3、主要参加单位和工作组成员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本标准由广东远华新材料实业有限公司、佛山众塑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佛山高明威仕达塑料有限公司、东莞秋天塑胶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区塑料行业协会、佛山唯尔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三斯达(江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威明塑胶有限公司、昆山阿喀斯检测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责起草。
主要成员:
夏冠明、任志勇、李伟健、 沈平、苏红伟、詹金泰、范志冠、朱卫忠、丁华雄、李永平、赵建明。
所做的工作:
夏冠明负责起草工作组全部统筹安排,任志勇、李伟健负责标准的起草和编制工作,沈平、苏红伟负责行业调研和样品收集,詹金泰、赵建明负责样品整理和验证试验及数据整理,李永平、范志冠负责对标准格式、语言文字的修改。
二、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内容的论证
1、编制原则
(1)聚氯乙烯泡沫垫具有良好的柔软性,化学稳定性,抗老化和耐臭氧强度好,该产品在我国已经有30多年的生产历史,技术稳定成熟,国内外需求量逐年增加,特别是印度、日本、欧洲、和美国需求量很大。
(2)目前,没有相关的国际或国外先进标准。
(3)目前国内已经发布实施QB/T5115-2017《聚氯乙烯发泡垫技术要求》,该标准主要是从产品的物理力学性能方面做出规范,对安全要求只是聚乙烯单体和3种邻苯类增塑剂做出规定,不能满足现有市场环境下的需求。
(4)该行业在标准化工作方面跟不上行业的发展,这导致部分生产厂商为降低成本在原材料上过度使用回收材料,有毒有害物如甲酰胺、有机挥发物等严重出现,影响使用者身体健康和安全使用,考虑到该类产品是组合化工、塑料加工、纺织印染、印刷、家居、汽车等跨学科领域的具有独特技术内涵的产品,在产品安全性、技术性能等方面有其特殊要求,所以有必要制定本标准标准。
本标准编制过程中,主要体现如下原则:
1)注意与相关领域法律、法规和规章、国家与行业标准等的兼容和协调一致,兼顾人造革和下游企业两个行业的特点,有利于标准的执行;
2)要求所述内容具有规范性、科学性、先进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3)产品及产品的技术指标力求简洁、实用性强,减少相关企业的测试费用;
4)结合我国行业内常用的试验方法,完善及确定了标准中各项目的测试方法。
2、主要内容
2.1、范围
1本标准规定了聚氯乙烯(PVC)泡沫垫产品安全级别按用途分为两类:
直接接触皮肤用品为I类;非直接接触皮肤用品为Ⅱ类。
2针对聚氯乙烯(PVC)泡沫垫产品中可分解芳香胺染料、氯乙烯单体、邻苯二甲酸酯类增塑剂、多环芳烃、甲酰胺含量、有害可溶解元素、可挥发性有机物、气味、双酚A等方面的要求确定安全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及检验规则。
2.2、产品安全级别
参照Oeko-TexStandard100《生态纺织品通用及特殊技术要求》和GB/T18885-2009《生态纺织品技术要求》的分类原则,基于产品使用对象,将产品按用途分为二级:
Ⅰ级:
直接接触皮肤用品;
Ⅱ级:
非接触皮肤用品。
2.3可分解芳香胺染料
3聚氯乙烯(PVC)泡沫垫在机印或者丝印的过程中采用到的各种染料可能含有可分解芳香胺染料。
偶氮染料,就是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分解产生可致癌芳香胺的染料。
偶氮染料对人体的危害,主要来源于其分解得到的芳香胺。
偶氮染料在与人体长期接触的过程中,其有害成分被皮肤吸收,并在人体内扩散,然后与人体正常新陈代谢过程中释放的物质混合起来,在特殊条件下发生还原反应。
反应分解产生的20多种致癌芳香胺,经过活化作用而改变人体的DNA结构,引起病变和诱发恶性肿瘤物质,严重伤害人体健康,必须加以限制。
本标准为了更好的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并经过验证试验论证,将可分解芳香胺染料的指标定为不得检出-禁用。
按照GB/T17592-2011《纺织品禁用偶氮染料的测定》规定测定。
2.3、氯乙烯单体
室内泡沫垫在生产时所用聚氯乙烯糊状树脂中可能残留有氯乙烯单体,在加工时达到分解温度时会分解析出或者残留到制品中,室内泡沫垫中氯乙烯单体含量过高,对长久接触的人有致癌作用,诱导基因突变,导致细胞恶性转化,引发肿瘤。
氯乙烯单体为人类致癌物,有必要对氯乙烯单体进行限制。
本标准按照GB/T18586-20015.3中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中氯乙烯单体限量要求。
本标准参照GB/T18580-2001中6.4气候箱法的规定进行试验。
42.4、邻苯二甲酸酯类增塑剂
5邻苯二甲酸丁二酯DBP、邻苯二甲酸丁苄酯BBP、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酯DEHP、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DNOP、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NP、邻苯二甲酸二异癸酯DIDP统称邻苯二甲酸酯类(或盐),是加工聚氯乙烯制品时常用的增塑剂,在聚氯乙烯中加入增塑剂是为了改进聚氯乙烯的柔软性、耐寒性。
不同用途的聚氯乙烯制品,增塑剂的添加量亦不同。
含有邻苯二甲酸酯类的PVC遇上油脂或在100℃以上高温环境下,很容易释放迁移,如果直接接触会给人体带来伤害。
因此有必要加以限制。
欧盟指令2005/84/EC和76/769/EEC《关于玩具和儿童用品中的邻苯二甲酸酯类增塑剂指令》和GB/T18885-2009《生态纺织品技术要求》国家标准规定儿童用产品上述增塑剂限量指标为:
0.1%。
本标准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并根据验证试验,规定所有等级的产品中增塑剂限量指标为0.1%。
2.5、多环芳烃
6多环芳烃英文简称PAHs,是强致癌物质,可通过接触导致人体致癌。
在已知的500多种致癌物中,有200多种和多环芳烃有关,已成为癌症的代名词。
多环芳烃(PAHs)是指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苯环的一类有机化合物。
多环芳烃是分子中含有两个以上苯环的碳氢化合物,包括萘、蒽、菲、芘等150余种化合物。
英文全称为polycyclicaromatichydrocarbon,简称PAHs。
国际癌研究中心(IARC)(1976年)列出的94种对实验动物致癌的化合物。
其中15种属于多环芳烃,由于苯并a芘是第一个被发现的环境化学致癌物,而且致癌性很强,故常以苯并(a)芘作为多环芳的代表,它占全部致癌性多环芳烃1%-20%。
本标准根据欧盟2009/48/EC儿童玩具安全指令要求,,并经过验证试验论证,多环芳烃的指标定为16种多环芳烃化合物之总量:
I类≤10mg/kg,Ⅱ类≤20mg/kg。
本标准参照GB/T28189-2011《纺织品多环芳烃的测定》的规定测定。
2.6、甲酰胺含量
7甲酰胺是由发泡剂AC分解产生的。
甲酰胺是属于中毒物质,对皮肤有轻微刺激性,偶可引起过敏。
其蒸气或雾对眼睛、粘膜和上呼吸道有刺激作用。
甲酰胺已经被欧盟化学品管理局分类为具有生殖毒性的物质,目前被欧盟相关法规列为高关注物质候选清单中。
欧盟各国中,最早关注泡沫地垫并采取相关措施的国家是比利时,2010年12月10日,比利时颁布法令,禁止销售含有甲酰胺泡沫拼图地垫;继比利时之后,法国从2012年8月1日起暂停含有甲酰胺的玩具泡沫拼图地垫的销售。
本标准根据欧洲oeko-texstandard100的标准要求小于200mg/kg,在此基础上,本标准分级:
Ⅰ级小于100mg/kg,Ⅱ级小于200mg/kg并
8按照GB/T34842-2017《鞋类化学试验方法甲酰胺的测定》进行测定。
2.7、有害可溶解元素
9制作聚氯乙烯(PVC)泡沫垫的原材料稳定剂、色粉可能会含有有害的可溶解元素。
众所周知,有害可溶解元素砷、硒、锑、汞、铅、镉、铬和钡8大金属,一旦过量地迁移到人体内,会对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甚至是不可逆的损害,简单情况如下:
砷——可造成神经系统营养不良,易冲动;也可引起胃溃疡、趾、指甲易断裂,脱发等;
汞——汞慢性中毒可引起体力减退、头昏、记忆力减退、急躁易怒、睡眠减少、多梦、易激动、流眼泪、小脑性运动失调、视野缩小、发音困难等。
严重的甚至可以引起尿毒症及酸中毒;
铅——铅在小儿胃肠道较成人更易被吸收,体内慢性铅蓄积的儿童会引起生长发育迟缓以及智力障碍,并有烦躁不安或冷漠厌动、食欲减退、恶心、腹痛或便秘、抵抗力下降等。
可造成血色素减少性的贫血,严重的可出现“铅容”、牙齿出现“铅线”、血管痉挛、高血压等;
铬——适量的铬可增加人体对葡萄糖的利用,三价铬与胰岛素的作用有密切关系,但过量的铬对人体也有毒性,铬盐吸收到血液中,能夺取部分血中氧,使血红蛋白变成高铁血红蛋白,造成内窒息等。
另也有报导六价铬有致癌作用;
镉——镉进入人体后很不容易排出,慢性中毒可造成小细胞性低血色素贫血,心血管疾病,骨质软化等;
锑——锑中毒可引起化学性肺炎,中毒性心肌炎、肝脏损害等;
硒——正常人体中的硒含量很少,过量的硒被摄入人体后可引起慢性中毒,造成血液中胆碱酯酶、过氧化氢酶活性下降,引起造血机能改变,红血球增多,网状红细胞增多,也可引起肝脏疾患等;
钡——其化合物可溶性钡盐如氯化钡、硝酸钡等(碳酸钡遇胃酸形成氯化钡,可经消化道吸收),食入后可发生严重中毒,出现消化道刺激症状、进行性肌麻痹、心机受损,低血钾等。
而呼吸肌麻痹,心机损害可导致死亡。
吸入可溶性钡化合物的粉尘亦可引起急性钡中毒,表现为与口服相仿,但消化道反应较轻。
长期接触钡化合物会出现流涎、无力、气促口腔粘膜肿胀及糜烂、鼻炎、心动过速、血压增高、脱发等。
10参照GB/T6675.4-20148.2中玩具安全第四部分特定元素的迁移中的规定,玩具材料中可迁移元素的含量应符合表1规定的最大限量要求。
所以本标准的各产品安全级别的有害可溶解元素采用该标准的指标。
2.8、可挥发性有机物
11挥发性有机物总量的危害很明显,当居室中VOC浓度超过一定浓度时,在短时间内人们感到头痛、恶心、呕吐、四肢乏力;严重时会抽搐、昏迷、记忆力减退。
VOC伤害人的肝脏、肾脏、大脑和神经系统。
居室内VOC污染已引起各国重视。
VOC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主要是刺激眼睛和呼吸道,使皮肤过敏,使人产生头痛、咽痛与乏力,其中还包含了很多致癌物质。
本标准根据欧洲Oeko-TexStandard100《生态纺织品通用及特殊技术要求》中的规定对5苯3醛指标进行限制。
并按照本标准QB/T5354-2018《人造革合成革验方法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测定》对聚氯乙烯(PVC)泡沫垫中挥发性有机物的释放量进行检测。
2.9、气味
有毒气味的危害很明显,当有毒气味等级超过一定级别时,在短时间内人们感到头痛、恶心、呕吐、四肢乏力;严重时会抽搐、昏迷、记忆力减退。
有毒气味伤害人的呼吸系统、感官系统、大脑和神经系统。
有毒气味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主要是刺激眼睛和呼吸道,使皮肤过敏,使人产生头痛、咽痛与乏力,其中还包含了很多致癌物质。
经过验证试验和用户需要,本标准气味指标为≤3级,并按照QB/T××××-××××《人造革合成革试验方法气味的测定》(报批稿)进行检测。
2.10、双酚A
双酚A经常用于在聚氯乙烯制品加工过程中,防止因受热、紫外线作用发生降解的助剂。
其安全性问题成为了公众的关注的焦点。
双酚A属低毒性化学物。
动物试验发现双酚A有模拟雌激素的效果,即使很低的剂量也能使动物产生雌性早熟、精子数下降、前列腺增长等作用。
有必要加以限制,本标准根据美国加州65《有毒物质法案》规定,经验证试验和用户需要,指标为Ⅰ级≤0.mg/L1和Ⅱ级≤1mg/L。
按照SN/T 2407-2009《玩具中双酚A的测定》进行检测。
3、解决的主要问题
作为人民生活必需品的PVC泡沫垫是居家必备的生活用品之一,由于没有相应的行业标准来规范PVC泡沫垫的技术要求,造成产品质量好坏参半,PVC泡沫垫产品质量不能满足用户要求。
因此本标准的制定规范了PVC泡沫垫在可分解芳香胺染料、氯乙烯单体、邻苯二甲酸酯类增塑剂、多环芳烃、甲酰胺含量、有害可溶解元素、可挥发性有机物、气味、双酚A等方面的要求,既可规范行业,亦可为维护用户权益,会直接推动各种相关用品加工业的健康发展,在高端市场可以部分代替同类进口产品
三、主要试验验证情况分析
基于对PVC泡沫垫行业相关厂家的产品技术水平的了解和掌握,考虑到本标准的覆盖性,标准起草工作组组选取了国内具有一定生产规模和技术水平的5家生产厂家的样品,进行了试验验证。
编制了试验验证报告。
通过验证,证实了所制定的行业标准能够满足当前的需求。
详见如下说明:
1、可分解芳香胺染料
本标准采用GB/T17592-2011的规定进行试验。
本标准根据用户要求,对收取的各企业样品进行验证试验后,制定出相应的指标。
表1可分解芳香胺验证与指标对比
项目
指标
验证试验结果
可分解芳香胺
Ⅰ类
禁用
不含
Ⅱ类
不含
2、氯乙烯单体
本标准采用了按GB18586-2001中5.3条规定进行试验,根据验证和比较后给出指标要求。
表2氯乙烯单体验证与指标对比
项目
指标
验证试验结果
氯乙烯单体
Ⅰ类/mg/kg
≤1
<1
Ⅱ类/mg/kg
≤5
<1
3、邻苯二甲酸酯类增塑剂
本标准采用GB/T22048-2015中8.2.1方法A的规定进行试验。
本标准根据用户要求,对收取的各企业样品进行验证试验后,制定出相应的指标。
表3邻苯二甲酸酯类增塑剂验证与指标对比
项目
指标
试验验证结果
邻苯二甲酸酯类增塑剂
Ⅰ类/Ⅱ类(DBP)%
≤0.1
<0.1
Ⅰ类/Ⅱ类(BBP)%
<0.1
Ⅰ类/Ⅱ类(DEHP)%
<0.1
Ⅰ类/Ⅱ类(DNOP)%
<0.1
Ⅰ类/Ⅱ类(DINP)%
<0.1
Ⅰ类/Ⅱ类(DIDP)%
<0.1
4、多环芳烃
本标准采用按GB/T28189-2011的规定进行试验。
根据测试结果制定相应指标。
表4多环芳烃验证与指标对比
项目
指标
试验验证结果
多环芳烃
Ⅰ类/mg/kg
16种总量≤10
<2
Ⅱ类/mg/kg
16种总量≤20
<10
5、甲酰胺含量
本标准采用按GB/T34842-2017的规定进行。
本标准根据用户要求,对收取的各企业样品进行验证试验后,制定出相应的指标。
表5甲酰胺含量验证与指标对比
项目
指标
试验验证结果
甲酰胺含量
Ⅰ类/mg/kg
≤100
30
Ⅱ类/mg/kg
≤200
50
6、有害可溶解元素
本标准按照GB6675.4中8.2的规定进行试验。
本标准根据用户要求,对收取的各企业样品进行验证试验后,制定出相应的指标。
表6有害可溶解元素验证与指标对比
项目
指标
验证试验结果
有害可溶解元素
Ⅰ类/Ⅱ类(Sb)mg/kg
≤60
5-10
Ⅰ类/Ⅱ类(As)mg/kg
≤25
5-10
Ⅰ类/Ⅱ类(Pb)mg/kg
≤90
5-10
Ⅰ类/Ⅱ类(Cd)mg/kg
≤75
5-10
Ⅰ类/Ⅱ类(Cr)mg/kg
≤60
5-10
Ⅰ类/Ⅱ类(Ba)mg/kg
≤1000
100-150
Ⅰ类/Ⅱ类(se)mg/kg
≤500
50-100
Ⅰ类/Ⅱ类(Hg)mg/kg
≤60
5-10
7、可挥发性有机物
本标准采用按QB/T5354-2018《人造革合成革试验方法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测定》的规定进行试验,根据验证和比较后给出指标要求。
表7挥发性有机物验证与指标对比
项目
指标
验证试验结果
有机挥发物的限量
Ⅰ类/Ⅱ类苯mg/m³
≤0.11
没有检出
Ⅰ类/Ⅱ类甲苯mg/m³
≤0.1
没有检出
Ⅰ类/Ⅱ类二甲苯mg/m³
≤0.1
没有检出
Ⅰ类/Ⅱ类乙苯mg/m³
≤0.1
没有检出
Ⅰ类/Ⅱ类苯乙烯mg/m³
≤0.005
没有检出
Ⅰ类/Ⅱ类甲醛mg/m³
≤0.1
没有检出
Ⅰ类/Ⅱ类乙醛mg/m³
≤0.05
没有检出
Ⅰ类/Ⅱ类丙烯醛mg/m³
≤0.05
没有检出
8、气味
本标准采用按按QB/T××××-××××《人造革合成革试验方法气味的测定》的规定进行试验。
对收取的各企业样品进行验证试验后,制定出相应的指标。
见下表:
表8气味验证与指标对比
项目
指标
试验验证结果
气味
Ⅰ类/级别
≤3
1
Ⅱ类/级别
2
9、双酚A
本标准采用按SN/T 2407-2009 的规定进行试验。
见下表:
表9双酚A验证数据与指标对比
项目
指标
试验验证结果
双酚A
Ⅰ类/mg/L
≤0.1
<0.1
Ⅱ类/mg/L
≤1
<0.1
10、本标准与国外标准对比情况
综上所述,本标准技术指标比国外标准高,见下表
本标准与国外对比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国标要求
国际标准要求
Ⅰ级
Ⅱ级
单位
法规
要求
单位
1
24种可分解芳香胺染料
不得检出
mg/kg
欧盟2002/61/EC
不得检出
mg/kg
2
氯乙烯单体
≤1
≤5
mg/kg
EU10/2011(78/142/EEC)
≤1
mg/kg
3
邻苯二甲酸酯类增塑剂(邻苯二甲酸丁二酯DBP、邻苯二甲酸丁苄酯BBP、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酯DEHP、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DNOP、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NP、邻苯二甲酸二异癸酯DIDP)
≤0.1
%
2005/84/ECCPSIA(H.R.4040)
≤0.1
%
4
多环芳烃
16种总量≤10
16种总量≤20
mg/kg
德国GS认证、2009/48/EC
16种总量I类≤10,Ⅱ类≤20
mg/kg
5
甲酰胺含量
≤100
≤200
mg/kg
oeko-texstandard100
<200
mg/kg
6
有害可溶解元素
锑(Sb)
≤60
mg/kg
EN71-3/ASTM963
≤60
mg/kg
砷(As)
≤25
≤25
铅(Pb)
≤90
≤90
镉(Cd)
≤75
≤75
铬(Cr)
≤60
≤60
钡(Ba)
≤1000
≤1000
硒(se)
≤500
≤500
汞(Hg)
≤60
≤60
7
可挥发性有机物
苯
≤0.11
mg/m³
oeko-texstandard100
<0.1
mg/m3
甲苯
≤0.1
≤0.1
二甲苯
≤0.1
<0.1
乙苯
≤0.1
<0.1
苯乙烯
≤0.005
≤0.005
甲醛
≤0.1
≤0.1
乙醛
≤0.05
<0.1
丙烯醛
≤0.05
<0.1
8
气味
≤3
级别
oeko-texstandard100
≤3
级别
9
双酚A
≤0.1
≤1
mg/L
加州65
≤0.1
mg/kg
四、标准中涉及专利的情况
本标准不涉及专利问题。
五、预期达到的社会效益、对产业发展的作用等情况
1标准实施后预期达到的社会效益
经过20余年的发展,我国PVC泡沫垫已成为世界第一生产、贸易和技术大国。
随着科技的进步,广泛用于瑜伽垫、室内止滑防滑垫、汽车脚垫、室外餐垫等用途,年产40万吨以上,尤其是瑜伽垫具有轻、软、弹性好、不褪色、不渗漏的优点,并且在高温高湿、水泡、揉捏之下都不会引起变形,因此得到消费者的青睐。
然而我国在PVC泡沫垫的标准规范欠缺,在产品品质判断上不能取得一致。
为了加强行业管理,进一步与国际接轨,按照标准化的工作要求,有必要制定该产品的行业标准,以便更好地用于指导生产,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更好的应对国际化竞争。
因此标准实施后,对于尽快解决我国PVC泡沫垫标准不统一问题,提高我国的PVC泡沫垫行业技术水平,保护消费者的健康权益,推动我国PVC泡沫垫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2标准实施后对产业发展的作用
本标准的实施可促进PVC泡沫垫产品结构调整与优化升级,规范了PVC泡沫垫产品及其制成品检测的方法和要求,既可规范行业,亦可为维护用户权益,保证产品或其制成品的预期寿命和实用价值。
我国已经是PVC泡沫垫制造大国,随着人们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水平的提高,对于PVC泡沫垫的要求不断增加,从产业链的角度分析,本标准的大力推广,会直接推动相关PVC泡沫垫产品链品质的提高。
本标准批准发布后,将进一步规范PVC泡沫垫产品及其制成品检测方法的系列标准化,对于进一步减少商业纠纷、消除出口产品的技术贸易壁垒,具有重要意义。
预期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六、与国际、国外对比情况
本标准没有采用国际标准。
本标准制订过程中未查到同类国际、国外标准。
本标准制订过程中未测试国外的样品。
本标准水平为国内先进水平。
七、在标准体系中的位置,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协调性
本标准属于02塑料制品标准体系,06合成革和人造革中类,09其他小类。
本标准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协调一致。
八、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无。
九、标准性质的建议说明
建议本标准的性质为推荐性国家标准。
十、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
由全国塑料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专业委员会共同组织宣贯实施,企业可按照行业标准的规定和要求对企业内部标准进行修订,或根据行业标准实施时间要求拟订企标整改过渡措施。
十一、废止现行相关标准的建议
无。
十二、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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