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法理学重要知识点第页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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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法理学重要知识点第页doc
1.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的不同:
成文法-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制定颁布,以不同等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形式表现出来的法律规范,故又称“制定法”或“立法”。
不成文法-指由国家机关以一定形式认可其法律效力,但不表现为成文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形式的法律规范,一般是指习惯法。
通常将判例法归入不成文法
2.创制主体和适用法律关系主体的不同:
国内法、国际法
3.按照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
实体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直接来自人们在生产和生活中形成的相互关系的要求,如所有权、全权、政治权利义务,通常表现为民法、刑法、行政法等。
-主法;
程序法-主要内容是规定主体在诉讼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即主体在寻求国家机关对自己权利予以支持的过程中的行为方式,这种权利和义务是派生的。
4.法律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
根本法-宪法,是其他法律制定的依据。
普通法-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律,内容一般只涉及社会生活的某一方面,法律效力低于宪法5、根据适用范围的不同:
一般法-在效力范围上具有普遍性的法律,对一般的人和事有效;
特别法-指对特定主体、特定事项、特定地域或在特定时间有效的法律。
一般特别优于一般法律部门:
又称部门法,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法律部门是众多的法律规范有机的构成统一整体的“中介”,是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一是法律调整的对象,二是法律调整的方法。
1、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划分法律部门的首要标准(民、行政、婚姻家族法等);2、法律调整的方法是划分法律部门的补充标准(经济、行政、民商、刑法等)
法律体系:
通常是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研究法律体系的意义:
法律体系是法学体系赖以建立和存在的前提和基础(法学体系的范围更广泛)。
法律体系是在一个国家中一般只有一个(法学体系会出现多个并存)。
研究法律体系,有助于科学地划分法律学科,正确适用法律以及恰当地进行立法预测等。
(当代中国)公法-关于国家利益的法律;私法-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社会法-介于二者之间中国的法律体系:
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环境法/刑法/诉讼法/军事法宪法(国家机关组织、选举、区域自治、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授权法、国籍、义务教育、残疾人保障、未成年人保护、妇女权益保障法等)
行政法(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行政复议、国家公务员等一般行政法;食品卫生、药品管理、治安管理、邮政、海关、集会浒示威、铁路等特别行政法)、民法(婚姻、继承、收养、合同、商标、专利、著作权、担保法等,及相关条例和实施细则)
商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商事关系或商事行为,企业破产、海商、公司、票据、保险-民商合一)
经济法(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企业管理、财政金融税务、宏观调控、有关市场主体和市场秩序的法律法规)
刑法(单行法律法规如国家安全法,附属刑法规范等)
法的效力:
法作为一种国家意志所具有的约束力和强制性,表现为凡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规范及其表现形式——规范性法律文件等对主体行为具有的普遍约束力,这种约束力不以主体自身的意愿为转移。
法的效力包括法的效力等级和效力范围。
法的效力等级(法的效力层次或效力位阶)-一国法律体系中不同渊源形式的法律规范在效力方面的等级差别。
通常应遵循如下原则:
1.一般制定机关的地位越高,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也越高
2.特殊立法的效力优于一般性立法,也即“特殊优于一般”,但仅限于同一主体指定的法律规范
3.同一制定机关先后就同一领域的问题制定颁布了两个以上的法律时适用“后法优于前法”
4.同一主体制定的法律规范中,按特定的、更严格的程序制定的效力等级高于按一般程序制定的5.被某一国家机关授权的下级机关在授权范围内制定的该项法律、法规在效力上通常等同于授权机关自己制定的法律或法规,但仅仅授权制定实施细则者除外。
法的效力范围-法律规范的约束力所及的范围,包括法律规范的空间/时间/对象效力范围三方面。
法的空间效力:
包括域内和域外效力。
域外效力指法律在其制定国管辖以外的效力(全国范围、局部区域有效-特定地区、地方性或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法规两种)
法的时间效力:
何时开始生效(公布日、规定具体时间、公布后一定期限)、何时终止(积极-明示废止、司法实践中默示的废止。
分情况:
新法生效旧法自行失效、新法中明文宣布旧法失效、有权的国家机关废止旧法、立法时明文规定期限、其历史任务已经完成而自然失效)和有无溯及力法的溯及力,又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指新法律可否适用于其生效以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的问题(“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以及“有利追溯”原则)
法的对象效力(对人的效力)-指一国法律规范可以适用的主体范围,对哪些主体有效。
(属地主义、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结合主义即确定法的效力时以属地主义为基础同时结合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为补充原则)
法律关系:
是法律规范在指引人们的社会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联系,是社会内容和法的形式的统一。
法律关系的特征:
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合法的社会关系;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是特定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种类:
1、调整性/保护性法律关系:
基于人们合法行为产生/因违法行为而产生、恢复被破坏的权利秩序;2、纵向(隶属)/横向(平权)法律关系:
不平等主体间权力服从关系/平权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3、单向(单务)/双向(双务)和多向(多边)法律关系;4、根据法律关系之间的因果联系:
第一性(主法律关系:
法律规范发挥其指引作用的过程中,在人们合法行为的基础上形成的法律关系)/第二性法律关系(在第一性法律关系受到干扰、破坏的情况下,对第一性法律关系起补救作用)
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自然人、机构和组织、国家)四自二主性:
自主性/自觉性/自为性/自律性,某种主导的/主动的地位要能够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就必须具有法律关系主体构成的资格,即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权利(义务)能力-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是主体实际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条件(一般权利能力:
主体自出生/成立到死亡/解散时都能享有权利的能力或资格;特殊权利能力:
主体在特定条件下具有的权利的能力或资格,要受到年龄或其他方面的条件限制)
行为能力-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公民的意识能力在法律上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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