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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服装的基本常识
纺织服装的基本常识
一、纺织服装标识的识别
⏹形式:
耐久性标签(水洗标、内标)、吊牌、包装盒(袋)、说明资料
⏹标准:
GB5296.4—1998《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GB18401-2003《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要求(11项):
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名称、产品规格和号型、洗涤说明、采用原料的成分和含量、使用和贮藏条件的注意事项、产品使用期限、产品标准编号、产品质量等级、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安全技术类别等十一项内容。
一)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
应标明纺织品和服装制造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标明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的目的是为了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a)依法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对其生产的产品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b)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分公司和生产基地,对其生产的产品,可以标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和地址,也可以仅标集团公司的名称和地址。
c)按照合同或协议的约定相互协作,但又各自经营的企业,在其生产的产品上,应当标注各自的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进口纺织品和服装应用中文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或地区)以及代理商或经销商或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a)只需要用中文标注产品的原产地,标某某国家即可,不需要具体写明国外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但应标明该产品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销售商)的具体名称和地址、电话。
b)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生产的产品作为进口产品来标注。
⏹常见的错误标注:
a)进口产品用英文标注
b)地址不写具体的通讯地址,只标中国或XX城市。
C)进口产品只写原产地不标代理商的名称。
二)产品名称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名称,使用说明必须用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产品名称;例如服装产品有西服、茄克衫、衬衫、羽绒服等。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极少数产品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没有规定名称,如有些时装类产品,应使用常用名称和俗名,但不应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
对个别新产品,可以根据产品的用途,套用某类产品名称,再加上该产品本身具有的特点。
⏹如标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时,应在同一部位明显标注5.2.1和5.2.2规定的一个名称。
⏹奇特名称:
不按常规的方法,而使用消费者、用户不易理解、不能识别产品的产品名称。
⏹商标名称:
以产品的商标命名的产品名称。
a)、产品名称不要和商标名称混淆,有的产品上附有商标,但不是产品名称。
例如:
娃哈哈为商标名称,不是产品名称,如果使用娃哈哈作为产品名称,可以命名为娃哈哈儿童服装。
b)、产品不能单独使用奇特名称或商标名称,如果使用应加标准中规定的名称或常用名称或俗名。
⏹常见的错误:
a)没有标注产品名称,这是大多数产品存在的问题。
b)将商标名称误以为是产品名称。
c)产品名称不具体,“XX”服饰、“XX”服装中的服装和服饰范围大,应写明是西服、衬衫等具体产品名称。
三)产品号型和规格
纺织品的号型或规格的标注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服装产品应按GB/T1335.1~1335.3的要求标明服装号型。
1、本条强调使用说明必须包括号型或规格,为消费者根据需要选择购买提供便利,消费者一看使用说明就知道是否为自己所需要的尺寸和规格。
2、不同的纺织服装产品有不同的号型或规格,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目前我国的号型或规格分为三种方式来表示。
梭织服装
1、号型设置按照GB/T1335.1~1335.3标准规定执行。
①定义:
号:
指人体的身高(cm),是设计和选购服装长短的依据。
“号”从上装角度涉及的是服装的衣长和袖长。
从下装角度涉及的是裤长和裙长。
例如:
175
型;指人体的胸围和腰围(cm),是设计和选购服装肥瘦的依据。
“型”从上装角度涉及的是服装的胸围、领大、肩宽。
从下装角度涉及的是腰围和臀围。
例如:
88
体型代号:
以胸围与腰围的差值来确定。
分为Y、A、B、C四种体型。
儿童没有体型划分。
体型代号
胸围和腰围的差数
男
女
Y
17~22
19~24
A
12~16
14~18
B
7~11
9~13
C
2~6
4~8
②号型标志
服装上必须标明号、型,号型之间用斜线分开,后接体型分类代号(儿童没有体型分类代号)。
例如:
上装160/88A
其中160代表号,适合于身高158~162厘米的人;88代表型,适合于净胸围86~89厘米;A代表体型代号,胸围与腰围之差数在
14~18厘米。
例如:
下装165/68A
其中165代表号,适合于身高163~167厘米的人;68代表型,适合于净腰围66~69厘米;A为体型代号,胸围与腰围之差数在14~18厘米。
〔服装号型的推档:
身高以5cm分档,例如男子160、165、170…;儿童身高130cm以下以10cm分档,80cm以下以7cm分档。
胸围以4cm分档,女子为84、88、92….;
腰围成人以4cm或2cm,儿童以3cm分档,例如男子56、(58)、60、(62)、64。
身高与胸围搭配组成5.4号型系列,身高与腰围搭配,成人组成5.4或5.2号型系列,儿童组成5.3系列。
〕
针织服装
针织服装有三种标注方法。
a)按GB/T1335.1~1335.3标准标注。
b)GB/T6411-2008标准规定的号型标注。
以cm为单位的人体高和产品胸围、腰围。
例如170/95表示服装胸围(或腰围)为95cm,适合身高170cm的人穿着。
号型分档按5.5系列。
(男子170/95、女子160/90为中间体向两边依次递增或递减组成;儿童总体高在160cm及以下,号50为起点,型45为起点依次递增组成系列。
(号型均以5cm分档组成系列形成5.5系列)
c)标注规格。
以cm为单位,标明产品的胸围或裤长。
例如羊毛衫产品。
时装类或弹力性的羊毛衫标适应的范围。
其他纺织品
a)袜子的规格为袜号。
如棉袜24~25。
连裤袜的规格标适应的身高范围。
b)绒线产品的规格为细度、重量。
c)面料的规格为幅宽、纱线线密度、单位面积质量或经纬密度。
d)床上用品类产品为尺寸长×宽。
目前常见的错误:
a)服装号型以字母S、M、L、XL或小、中、大等标注。
b)以英制尺寸表示服装的大小、例如裤子标29、30、32等,上衣标40、42、44等。
c)虽以人体高和人体胸围表示,但没有体型分类代号。
如165/84
d)成套产品没有逐一标出规格。
四)采用原料的成分和含量
⏹应标明产品采用原料的成分名称及其含量,纺织纤维含量的标注应符合FZ/T01053的规定,皮革服装应标明皮革的种类名称,种类名称应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有标准规定的应符合有关国家、行业或企业标准.
⏹使用说明中必须有采用原料的成分和含量。
消费者可根据标识的原材料种类来了解购买服装的材料及性能。
⏹纺织品和纺织服装纤维含量的标注详见FZ/T01053的规定。
标注的原则
选用规范的纤维名称:
化学纤维:
GB/T4146-1984纺织名词术语
天然纤维:
GB/T11951-1989
标准中的名称有:
a)学名(及其对应的英文名称)在流通领域较少使用。
例如:
聚酯纤维、polyester等
b)简称FZ/T01053标准中规定使用简称。
如涤纶、腈纶等
c)一般名称属具体产品名称。
●化学纤维
①人造纤维(粘纤、醋纤、铜氨纤)
②合成纤维(涤纶、锦纶、腈纶、丙纶、维纶、氨纶、氯纶、芳纶)
●天然纤维:
①丝纤维(桑蚕丝、柞蚕丝、蓖麻蚕丝)
②毛纤维(羊毛、羊驼毛、安哥拉兔毛、山羊绒、骆驼绒、马海毛、牦牛绒、兔毛)
③植物纤维(棉、木棉、苎麻、亚麻、黄麻、大麻、罗布麻)
⏹纤维含量:
织物中该纤维的重量占织物总量的比,以百分率表示。
⏹纤维含量指成品的重量比,并不是原料投料比的重量。
因为经过纺、织、染等多种工序,不同纤维的损耗量是不同的)
标注的方法
⏹由一种类型纤维加工制成的纺织品和服装
⏹由两种及两种以上的纤维加工制成的纺织品和服装
⏹由底组织和绒毛组成的纺织品和服装
⏹有里料的纺织品和服装
⏹含有填充物的纺织品和服装
⏹由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质地的面料构成的单件纺织品和服装
1、由一种类型纤维加工制成的纺织品和服装
产品纤维含量标明为“100%”或“纯”时,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例:
或
2、由两种及两种以上的纤维加工制成的纺织品和服装
⏹一般情况下,可按照含量比例递减的顺序,列出每种纤维的通用名称,并在每种纤维名称前列出该种纤维占产品总体含量的百分率。
例:
⏹如果有一种或一种以上纤维的含量不足5%,则按下列方法之一标明其纤维含量:
a)列出该纤维名称和含量;
b)集中标明为“其他纤维”字样和这些纤维含量的总量;
c)若这些纤维含量的总量不超过5%,则可不提及。
或
3、由底组织和绒毛组成的纺织品和服装
应分别标明产品中每种纤维的含量,或分别标明绒毛和基布中每种纤维的含量。
4、有里料的纺织品和服装
含有里料的产品应标明里料的纤维含量
5、含有填充物的纺织品和服装
含有填充物的产品,应标明填充物的种类和含量。
羽绒填充物应标明含绒量和充绒量。
6、由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质地的面料构成的单件纺织品和服装
应分别标明每部分面料的纤维名称及含量
纤维含量的允差
⏹①产品完全由一种纤维组成即100%的纤维含量,那么含量的允差为0。
⏹②产品由两种及以上的纤维组成时,那么标签上标明的每一种纤维含量允许偏差为5%,填充物的允许偏差为10%。
⏹③当标签上的某种纤维含量≤15%时(填充物≤30%),纤维含量允许偏差为标称值的30%。
常见的错误
a)没有纤维含量,或耐久性标签上没有纤维含量
b)没有采用国家标准中规定的纤维名称,有的采用商业名称,如人造棉;有的采用商标名称,如莱卡;有的采用不规范简称,如涤、粘;有的采用不规范学名,如聚酯;有的采用外文等等。
c)没有标注具体的纤维名称,如仅写化纤、麻、丝等。
d)只有纤维名称,没有对应含量。
如涤/棉,羊毛/棉等等。
e)带有里料、填充料的产品,没有标注里料、填充料的纤维成分。
f) 填充料为羽绒的产品,没有标注羽绒的种类、充绒量。
g)不同织物拼接而成的产品,没有分别对不同的面料进行标注。
五)洗涤方法
⏹洗涤方法对纺织品和服装的性能影响很大,如果洗涤不当,将导致产品外观变形,严重者不能再使用,从而影响产品的使用寿命。
因此正确地标注将避免消费者操作不当造成的产品损坏。
⏹必须采用GB/T8685规定的图形符号表示洗涤方法,不要自行设计图形符号。
⏹对于纱线、坯布等中间产品,不是直接面向消费者的最终产品,可以不标洗涤方法。
⏹洗涤方法不能仅用文字表示,如果要采用文字说明,也必须在图形符号的基础上加注相应的文字。
⏹当图形符号满足不了需要时,可以用简练的文字予于说明,但不得与图形符号含义的注解并列。
⏹图形符号按水洗、氯漂、熨烫、干洗、水洗后干燥的顺序排列(1988)
⏹图形符号按水洗、漂白、干燥(自然与翻转)、熨烫和专业维护的顺序排列。
(2008版本)
⏹干洗符号中可分别添加字母P、F以标明干洗的类别及W(专业湿洗)。
常见的错误
a)无洗涤方法,或耐久性标签上没有洗涤方法。
b)无图形符号,仅用文字说明。
c)图形符号与说明文字没有对应。
d)提供的图形符号使得洗涤方法本身产生矛盾。
如既有可水洗又有不可水洗图形符号。
e)吊牌上提供了所有的图形符号,但没有作出标记,仍然不知该采用仕么洗涤方法。
f)图形符号是自行设计的,不是标准中规定的符号。
g)干洗图形中没有干洗剂。
六)使用和贮藏条件的注意事项
⏹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的产品,应标明注意事项。
⏹本条是根据产品特点进行标注。
如果使用和储藏方面没有需要注意的事项说明,则可以不标该内容。
⏹如果因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的产品,应标明使用注意事项。
例如:
丝袜子是易钩丝、脱丝的产品,最好能附有简单的使用注意事项。
⏹如果对贮藏有要求的产品应简要标明储藏方法。
例如,未经防虫蛀整理的毛纤维产品,最好有防蛀贮藏的要求或提示。
七)产品使用期限
⏹需限期使用的产品,应标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
⏹本条根据产品特点进行标注。
作为一般的纺织品和服装没有必要标注有效使用期限。
⏹对于特殊的功能性产品。
特别是经过后整理的某些产品,助剂的挥发量是与时间成正比的,或许经过一定时间后,其主要功能消失,这种情况如不限定使用期限,将会产生不良后果。
标注使用期限,则以标注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相结合的方式来限定,不要只标使用期限,没有生产日期。
⏹需限期使用的产品,应标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按年、月、日顺序标注日期)。
如:
防菌产品
八)产品标准编号
⏹应标明所执行的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编号。
⏹本条强调使用说明中必须有产品标准编号。
该标准是企业对消费者的明示担保条件。
说明产品符合该标准的技术要求。
同时该标准也是技术监督部门判定产品质量合格与否的依据。
⏹标注的标准应是企业组织生产该产品时执行的标准,不能随便标注。
⏹产品标准要与方法标准或基础标准区分开。
我国的标准分为四级: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
企业执行的可以是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也可以执行高于国标或行标水平的企业标准。
完整的标准编号包括标准代号、发布的顺序号和发布年代号。
⏹例:
GB5296.4-1998
⏹〔其中1998:
标准发布年号
⏹5296.4:
标准发布顺序号
⏹GB:
标准级别代号(GBFZDBQ或GB/TFZ/TDB/T)〕
常见的错误:
a)没有产品标准编号。
b)标注的不是产品标准,而是方法标准或通用标准等。
C)标注的标准不是企业执行的标准,或者该产品的质量不符合标注的产品标准规定。
九)产品质量等级
⏹产品标准中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产品,应按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标明产品质量等级。
⏹本条强调产品等级应按执行标准中规定的等级标注。
⏹产品等级根据能达到的等级水平确定,经检验是哪一个等级就标哪一等级。
⏹常见的错误:
a)没有标注产品质量等级。
b)与执行标准中的质量等级不符。
如羊毛衫产品标准中分为优等品、一等品、二等品,但标注的是合格品。
十)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国内生产的合格产品,每单件产品(销售单元)应有产品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a)本条强调国内生产的合格产品,必须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一方面,检验合格证明表明该产品是经过出厂检验,其质量达到了标注的等级;另一方面,市场上销售的产品出现质量可以通过检验合格证明追溯哪个环节可能发生质量问题的,便于企业加强管理提高产品质量。
b)产品合格证明不要与产品质量等级混淆。
附有检验合格证明的产品可能是一等品也有可能是二等品。
c)检验合格证明有多种表现形式:
检验印章、检验工号等。
采用何种形式由企业自行选择。
d)每件产品应附有检验合格证明,而不是一个大包装里只有一个合格证。
但是对于价格较低的或不作为最终销售的产品,以整包、整合、整袋出售的小商品,每个销售单元附一个检验合格证即可。
如一匹布。
⏹常见的错误:
a)没有检验合格证明。
(检验员章漏标)
十一)安全技术类别
⏹纺织服装产品应在使用说明上标明所符合的安全技术要求类别。
⏹我国的纺织服装产品的安全技术类别分为三类,即婴幼儿用品(A类)、直接接触皮肤产品(B类)、非直接接触皮肤产品(C类)。
⏹根据产品的特点来正确标注。
例如:
衬衫正确的标注有以下两种方式:
安全技术类别:
GB18401-2003B类或直接接触皮肤产品。
常见的错误:
标注不规范。
如:
类别B类。
安全技术要求类别
⏹A类:
婴幼儿用品;2周岁以内的婴儿用品必须标注有“婴幼儿用品”字样。
如:
尿布、内衣、围嘴儿、帽子、床上用品
⏹B类:
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如:
文胸、腹带、背心、短裤、袜子、床单
⏹C类:
非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
如:
毛衣、外衣、裙子、窗帘、墙布
二、使用说明的形式
⏹纺织品服装产品必须在吊牌和耐久性标签上标注九项使用说明内容。
⏹吊牌需标注的内容(产品名称、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质量等级、产品标准编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安全技术类别);耐久性标签必须标注的内容(产品的号型或规格、采用原料的成分和含量、洗涤方法)。
使用和储藏条件的注意事项与产品使用期限两项内容根据产品的实际情况选择标注。
假如产品被包装的、陈列、或卷折好销售的,消费者不易发现产品本身上使用说明标注的信息,为了让消费者在购买时全面了解产品信息,那么耐久性标签上标注的三项内容还必须在吊牌上标注。
⏹如采用耐久性标签对产品的使用有影响时,可以不采用耐久性标签。
例如布匹、绒线、袜子和缝纫线。
⏹使用说明的内容必须用中文来表示,也可以用汉语拼音、英文、少数民族文字、但其字体必须小于中文字体。
三、使用说明的安放位置
⏹使用说明应附在产品上或包装上的明显部位或适当位置。
按单件产品或销售单位为单位提供。
⏹耐久性标签应永久性地附在产品上,且位置要适应。
⏹例如:
服装上衣:
号型与规格标签一般缝在后衣领居中,原料的成分和含量、洗涤方法缝在左摆缝中下部。
附表:
执行标准必须按照国家最新标准执行。
详见下表
产品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质量等级
号型规格标注
适用范围
GB/T2660-2008
衬衫
优、一、合
服装号型
以纺织织物为原料,成批生产的男女衬衫,棉衬衫,也适用于衬衫类的时装产品。
GB/T2662-2008
棉服装
优、一、合
服装号型
以纺织机织物为主要面料、以各种天然纤维、化学纤维、动物绒毛等为填充物(或以动物毛皮)人造毛皮等制成活里(成批生产的棉服装)。
GB/T2664-2009
男西服、大衣
优、一、合
服装号型
适用于以毛、毛混纺及交织品、仿毛等机织物为主要面料生产的男西服、大衣等毛呢类服装。
GB/T2665-2009
女西服、大衣
优、一、合
服装号型
适用于以毛、毛混纺及交织品、仿毛等机织物为主要面料生产的女西服、大衣等毛呢类服装。
GB/T2666-2009
西裤
优、一、合
服装号型
适用于以毛、毛混纺及交织品、仿毛等机织物为主要面料生产的西裤、西裤裙等毛呢类服装
GB/T14272-2002
羽绒服装
优、一、合
服装号型
以纺织织物为原料,以羽绒为填充料,成批生产的各种服装。
GB/T18132-2008
丝绸服装
优、一、合
服装号型
以蚕丝及蚕丝为主要成分的混纺或交织机织物为面料,成批生产的丝绸服装。
FZ/T81001-2007
睡衣套
优、一、合
服装号型
以纺织机织物为主要原料生产的睡衣(套装)等居家室内穿着服装。
FZ/T81003-2003
儿童服装学生服
优、一、合
服装号型
以机织织物为原料,成批生产的儿童服装、学生服装等。
FZ/T81004-2003
连衣裙、裙套
优、一、合
服装号型
以棉、麻、丝、化纤及其混纺织物为原料成批生产的裙子、连衣裙、和裙套等。
FZ/T81006-2007
牛仔服装
优、一、合
服装号型
以纯棉、棉纤维为主混纺、交织的色织牛仔布为主要原料生产的普通及彩色牛仔服装。
FZ/T81007-2003
单、夹服装
优、一、合
服装号型
以棉、麻、丝、化纤及其混纺织物等为原料,成批生产的单、夹服装。
FZ/T81008-2004
茄克衫
优、一、合
服装号型
以纺织织物为主要原料,成批生产的茄克衫。
FZ/T81009-1994
人造毛皮服装
一、合
服装号型
以人造毛皮、平剪绒、长毛绒织物为面料,成批生产的人造毛皮服装。
FZ/T81010-2009
风衣
优、一、合
服装号型
以纺织机织物为主要面料生产的风衣。
FZ/T81011-2008
领带
优、一、合
未规定(带长、大头宽)
以纺织机织物为主要原料生产的领带。
FZ/T81014-2008
婴幼儿服装
(在产品标识上注明不可干洗)
适用于以纺织机织物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婴幼儿服装及套件。
婴幼儿服饰产品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此标准作为婴幼儿纺织品中机织产品的补充,与FZ/T73025-2006《婴幼儿针织服饰》配合使用,基本含盖了日常使用的所有婴幼儿纺织品。
GB/T23314-2009
领带
以纺织机织物为主要面料生产的领带。
FZ/T82002-2006
缝制帽
优、一、合
帽号
以纺织机织物为主要原料生产的缝制帽。
FZ/T43014-2008
丝绸围巾
优、一、合
长、宽
丝绸围巾、披肩类产品。
QB/T1615-2006
皮革服装
优、合
服装号型
适用于以各种皮革为主要面料的服装。
毛革服装参照使用本标准。
本标准不适用于各种毛皮服装。
GB/T8878-2009
棉针织内衣
优、一、合
针织内衣号型
适用于鉴定棉针织内衣品质。
棉混纺、交织的针织内衣可参照执行
FZ/T71004-2003
精梳编结绒线
优、一、二
品号、重量、细度
鉴定精梳纯毛、毛混纺编结绒线及非毛纤维方面编结绒线的品质
FZ/T73001-2008
袜子
一、合
有跟袜标明袜号;无跟袜标明人体身高范围或袜号;连裤袜标明适穿的身高和臀围范围
适用于鉴定棉袜、化纤袜、棉与化纤混纺及交织袜的品质。
其他品种袜子可参照执行。
FZ/T73002-2006
针织帽
优、一、合
大号(18cm以上)
以纺织针织物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帽子。
FZ/T73018-2002
毛针织品
优、一、二
胸围、横裆×4
鉴定精、粗梳纯毛针织品和含毛30%及以上的毛混纺针织品的品质。
FZ/T73005-2002
低含毛混纺及仿毛针织品
一、二
同上
鉴定含毛30%以下的低含毛混纺针织品以及非毛纤维纯纺或混纺的仿毛针织品的品质。
FZ/T73006-1995
腈纶针织内衣
优、一、二、三
未规定(可参照棉针织内衣)
鉴定腈纶针织内衣的品质。
腈纶混纺、交织的针织内衣可参照执行。
FZ/T73007-2002
针织运动服
优、一、合
服装号型或针织内衣号型
鉴定针织运动服的品质。
FZ/T73008-2002
针织T恤衫
优、一、合
服装号型或针织内衣号型
鉴定针织T恤衫的品质。
FZ/T73009-1997
羊绒针织品
优、一、二、三
未规定(可参照毛针织品)
鉴定精、粗梳纯羊绒针织品和含羊绒30%及以上的羊绒混纺针织品的品质。
FZ/T73010-2008
针织工艺衫
优、一、合
胸围
鉴定以棉、麻、蚕丝、化纤纯纺、混纺或交织加工而成的针织工艺衫的品质(包括用横机加工、手工编织和针织坯布裁片加工)。
FZ/T73011-2004
针织腹带
优、一、合
适合于人体腰围
鉴定经纬编针织腹带,包括弹性和无弹性的。
FZ/T73012-2004
文胸
优、一、合
罩杯代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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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纺织 服装 基本常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