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和会计处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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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和会计处理
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和会计处理
在对企业进行日常纳税检查时,税企双方在对货物损失部分的进项税额应否作转出处理时有争议。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而对于所购货物发生的损失,是属于正常损失或非正常损失,容易成为税企双方争议的焦点。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
“条例第十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
(一)自然灾害损失;
(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三)其他非正常损失。
”该《细则》对其中“其他非正常损失”并未作出具体的规定;并且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有的损失情况也较为复杂,难以界定。
在进行日常纳税检查时,发现企业持异议较大的几种具体情况:
一、由于市场供求关系发生变化,原畅销商品变为冷背滞销商品,为回笼资金削价处理而形成的损失。
对此,企业认为:
市场行情变化莫测,为了尽量减少商品滞销的损失而积极削价处理,造成一部分损失是正常的。
二、食品因超过保质期而进行削价处理的损失或作废损失。
企业认为:
根据国家技术监督部门的要求,超过保质期的商品,不得按正常商品销售,必须根据其质量变化情况削价处理或作废,故而应属正常损失。
三、库存货物的盘亏。
企业认为库存的盘盈、盘亏常有发生,而且盘盈、盘亏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很难具体查清楚,故应以盘亏金额减去盘盈金额作为正常损失处理。
若要确认非正常损失,必须首先明确什么是正常损失。
所谓正常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合理的、允许的、不可避免的(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除外)损失。
比如:
散装货物由于气温、干湿度的变化而发生的自然损耗;商业零售企业在差错率以内的短款;工业企业的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定额以内的损耗等。
除此之外的损失均为非正常损失。
另外,企业财务部门对所发生的会计核算应清晰、明确。
根据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货物发生的正常损失记入“经营费用”(工业企业为“管理费用”);非正常损失记入“营业外支出”。
而有的企业对所发生的各类损失,不论其性质如何,一律记入“经营费用”或“管理费用”,对其进项税额均未作转出处账,造成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
如果经营者能强化管理,像上面提到的积压滞销商品和超过保质期商品的创价损失或作废损失,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因而这类损失应属非正常损失,按规定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而对于库存货物的盘亏,则应查明原因,属于正常损耗的部分,记入“经营费用”或“管理费用”;属于非正常损失的部分,记入“营业外支出”,同时转出其进项税额。
论非正常损失存货的会计处理
摘要:
在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存货的非正常损失是一项重要的会计处理项目。
企业发生存货的盘盈、盘亏和毁损,如果不按会计准则和税收政策规定及时处理,就会造成企业利润不实,在纳税方面,也影响到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的正确完整缴纳。
关键词:
存货非正常损失会计处理
所谓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和其他非正常损失。
其贯穿于整个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是一项重要的会计处理项目。
会计准则规定,存货发生盘亏和损毁,应按其成本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
期末再根据造成的原因分别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属于自然损耗产生的定额内损耗,计入管理费用;
2.属于计量收发差错和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应先扣除残料价值与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然后将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
3.属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非常原因造成的存货毁损,应先扣除残料价值与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然后将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税收政策对非正常损失所涉及的进项税额,按照《》规定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及非正常损失一起可按《》规定,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批认定为财产损失,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下面举例说明存货“非正常损失”的会计处理:
例:
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17%,某月末在财产清查中发现,库存原材料短缺10000元,经查短缺的原材料不含运费,是由于仓库管理员管理不善造成,经公司领导批示,应由仓库管理员赔偿4000元。
非正常损失原材料所涉及的进项税额=10000×17%=1700(元),应作进项税额转出。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盘亏的存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然后将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
会计分录如下:
借:
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11700
贷:
原材料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700
借:
管理费用7700
其他应收款--***4000
贷:
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11700
如果该公司上述短缺的原材料中含分摊的运输费用1000元,经查是由于被盗引起的,保险公司赔偿5000元。
非正常损失原材料所涉及的进项税额由两部分组成:
(1)原材料价格进项(10000-1000)×17%=1530元,
(2)运输费进项1000÷(1-7%)×7%=72.27(元),
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进项为1602.27元。
按照上述规定会计分录如下:
借:
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11602.27
贷:
原材料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602.27
借:
管理费用6602.27
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5000
贷:
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11602.27
假若上述公司是由于遭受自然灾害,毁损库存产品10000元,产成品成本中外购项目金额比例为70%。
非正常损失为产成品、在产品时,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是产成品成本中外购项目的进项税额,故进项税额转出为:
10000×70%×17%=1190(元)。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属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存货毁损,将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借:
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11190
贷:
库存商品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190
借:
营业外支出11190
贷:
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11190
又假若上例中毁损库存产品10000元清理后作价出售,取得不含税收入3000元。
毁损库存产品进项为1190元。
该毁损库存产品实际损失情况(不含清理收入)为:
(10000-3000)=7000(元),应转出进项税额为:
7000*70%*17%=833(元),剩余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190-833=357(元)。
3000元清理收入应缴纳增值税为:
3000×17%-357=153元(此为产品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3000*30%*17%=153元)。
会计处理如下:
发生损失进入清理时:
借:
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7000
贷:
库存商品7000
进项税金转出时(转出部分进项):
借:
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833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833
取得清理收入时:
借:
银行存款3510元,
贷:
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3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
结转损失至营业外支出时:
借:
营业外支出4833
贷:
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4833
由此可见,企业毁损存货存在增值或者加价销售的情况,在转出进项税金时,应该按成本价计算未损失部分,并据此计算应转出税金金额。
如果毁损存货发生损失后取得的不加价清理变价收入,则不产生税收,这也是符合增值税征税原理的。
理解财产损失中的“正常损耗”
日常业务处理中,一些损失如存货盘亏损失,存货报废、毁损和变质损失及存货被盗损失等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而对于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是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那么,应如何理解和区分哪些存货损失属于“正常损耗”呢?
除生产过程中正常的损耗外,如因运输、仓储过程等非因管理不善造成的破损、过期等损耗,短期促销结束后造成的损耗,因政策改变须报废的原材料、包装物等物料损耗等各项其他损耗,是否也可以视为“正常损耗”?
针对这些问题,中华会计网校小编进行了如下汇总整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五条,对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的范围采取了“正列举”的方式。
即:
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六)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上述规定,只有国税发[2009]88号文件中所述六个方面的资产损失企业可自行计算扣除,除上述范围以外的资产损失,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税前扣除。
浅谈烟用物资的管理
摘要:
烟用物资是烟草公司在生产烟叶过程中所使用的育苗设备、化肥、农药、地膜、考房设备等。
在会计核算中,烟用物资既是资产负债表中流动资产的一个重要项目,也是损益表中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的来源。
因此,对烟用物资收入、发出、结存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是否正确,都直接或者间接的关系到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是否正确,进而还会影响所得税、收益分配和对企业管理当局的业绩评价等各个方面。
本文通过对烟用物资管理内涵、目标及意义的阐述,找出烟用物资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原因,进而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
关键词:
烟用物资烟用物资管理烟用物资管理目标问题改进方法
对于生产烟叶的烟草公司来说,持有一定数量库存烟用物资是十分必要的。
一方面,一定数量的库存烟用物资有利于保障烟叶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另一方面,可以使企业的生产具有较大的机动性,适应市场不规则的突然变化,以免导致烟用物资紧缺。
因此,生产烟叶的烟草公司必须认识到烟用物资管理的重要性,并有效的进行烟用物资管理。
使烟用物资达到合理化、最佳化!
烟用物资是指烟草公司为了生产烟叶而储备的物资。
具体而言,为生产而储备的烟用物资主要包括育苗设备、化肥、农药、地膜、考房设备等,为销售而储备的烟用物资主要包括麻片、麻绳、麻线等。
它是反映企业流动资金运作情况的晴雨表,往往成为少数人用来调节利润、偷逃国家税费基金的调节器。
烟用物资管理就是对企业的烟用物资进行管理,主要包括烟用物资的信息管理和在此基础上的决策分析,最后进行有效控制,达到烟用物资管理的最终目的提高经济效益。
烟用物资的管理包括对库存物资的购、收、存、发等环节的管理。
每一环节在烟用物资管理中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必须规划管理好每一环节。
企业置留烟用物资的原因一方面是为了保证生产或销售的经营需要,另一方面是出自价格的考虑,零购物资的价格往往较高,而整批购买在价格上有优惠。
但是,过多地烟用物资要占用较多资金,并且会增加包括仓储费、保险费、维护费、管理人员工资在内的各项开支,使企业付出较多的持有成本。
因此,进行烟用物资管理目标就是要在充分发挥烟用物资作用的前提下,不断降低烟用物资成本,以最低的烟用物资成本保障企业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即尽力在各种成本与烟用物资效益之间做出权衡,达到两者的最佳结合,这就是烟用物资管理的目标。
当前烟草公司烟用物资管理存在的问题、原因及改进办法
一、烟用物资的采购计划(烟用物资采购环节中的薄弱环节)
存在问题:
烟用物资采购频繁,在申购环节上,一般由使用者提出,报经批准后,交采购员采购。
操作程序上,却不是根据实际需要来申报采购计划,而是觉得原材料不够就去买一批回来放着,至于这一批采购多少,是凭感觉办的,有的烟用物资在需要时如发现没有,才马上通知采购去买,在买回之后再补填申购单报批,在这种烟用物资申购条件下,经常会出现不能按照物资需求量来提出采购申请,因而也就没有恰当的采购计划。
烟用物资流动较快,尤其是化肥、农药,不仅要考虑经营的需要和经济库存量,还要涉及保质期。
如果库存量过少,则不能满足经营的需要,如果库存量过多,则不仅使仓库和资金占用增加,而且还可能因放置时间过长,造成烟用物资的浪费。
改进方法:
制定严格的烟用物资申购制度,由物资使用部门和仓库保管员共同提出申购计划,报公司负责人批准执行,对使用频繁,需长期保持一定库存量的烟用物资,如一些常用农药等,应当结合烟用物资的性质和每亩使用量,制定一个合理申购计划。
另外应该根据当地烟农生产习惯合理配置物资,进而制定合理的物资采购计划:
比如HM菌剂在有些地方虽然按物资套餐配置给烟农,但是烟农并未拿来使用。
计划员要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对烟叶生产要有充分的了解,根据各地的土壤成份制定较好的用肥计划,进而做出科学合理的烟用物资采购计划。
二、烟用物资的采购
存在问题:
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信息沟通不对称。
一些企业采购材料环节,往往采购部完成。
采购部只与物资使用部门联系,与财务上缺乏沟通,造成库存物资过多,严重占用流动资金。
改进方法:
采购部应加强与财务联系。
根据财务科提供的现有各库房库存物资,进行合理调节,制定更精确的采购方案,合理运作采购资金,控制采购成本。
(一)是采取招标比价采购,最终使用人验收,最终使用人签字,财务科与采购部共同审核,相互制约;
(二)是建立信息网络,由最终使用人、成本员、使用单位负责人、保管员定期在市场采购进行市场调查,把市场价格输入微机,作为领导签字报销的依据,从而达到监督、控制的目的。
要规范采购行为,本着节约的原则,采购员要对供货单位的品质、价格、财务信誉动态监控;收集各种信息,同类产品货比多家,以求价格最低、质量最优;
这样,既确保了生产的正常进行,又有效地控制了采购成本,加速了资金周转、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
三、烟用物资的验收
存在问题:
烟用物资的验收是烟用物资入库前的重要环节,一些企业对烟用物资的验收警惕性不高,对一些特殊烟用物资的质量问题疏忽,抽查比例没有达到规定数量,参加验收的人员组成不合理,给企业造成损失。
改进方法:
建立健全采购烟用物资的质量验收制度。
企业所订购的货物到达是由保管员、最终使用人、了解产品质量的技术人员进行验收,有一些原材料,质量要求高,入库验收时,验货人不仅要检验数量,更重要的是要把质量关,制定清楚明晰、操作性强的质量标准,必要时,负责人可以对大宗烟用物资实行抽查,检查质量控制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对不合规定的烟用物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根据订货单和供货方发货单验收合格的货物进库后,仓库验收员必须及时填制“收货单”并分别传给采购员和财务部。
四、烟用物资的保管
存在问题:
管理不到位
(一)存在问题:
保管员没有责任感,库房潮湿,堆码不整齐,造成部分物资应受潮而变质毁损。
改进方法:
应加强烟用物资库房管理,制定严格的烟用物资管理制度,落实专人管理,做到“三防“,即防火、防潮、防盗;尤其是对有保质期的烟用物资的管理,要确保现场烟用物资的保质、完整和不流失。
(二)存在问题:
物资保管员综合素质较差,对入库单、出库单、盘点表、库存商品明细账的填列不够准确完善,下帐不及时,导致帐、物、卡不相符。
对电脑不熟悉,各烟点物资单据传送滞后,使得县公司的发出数与各烟站收货数不相符,效率低下。
改进方法:
加强对物资保管员电脑基础知识、物资单据填列传输、物资帐薄填列的培训,加强对物资保管员及分管领导的考核,层层落实物资管理责任。
(三)存在问题:
毁损待报废、过期、滞销、超储积压的烟用物资在每年一次的清产核资中都要作为重点问题进行上报,但每年都只是上报,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批示,没有处理结果,致使过期、毁损报废的的烟用物资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改进方法:
应当制定严格的烟用物资盘存制度,由成本核算员、保管员、部门经理组成盘存小组,对各经营点、库房按月进行盘点,按实计耗,该计量的一定要过秤,盘存后经三方签字,会计核算才能认可。
此外,烟用物资的保管还要建立库存烟用物资质量管理制度。
库存烟用物资质量的管理包括两个方面:
一个是烟用物资的残损变质,另一个是烟用物资的积压呆滞。
无论属于那一种情况,都必须结合烟用物资的盘点,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处理,以保证烟用物资质量的良好,减少发生的损失,并保证会计烟用物资核算资料的真实可靠。
五、烟用物资的储存
存在问题:
非正常烟用物资储备量挤占了正常的烟用物资储备量
为控制流动资金占用额,在日常烟用物资管理中尽量降低库存占用量,减少进货量,从而影响了正常生产经营所需要的合理烟用物资储备量。
改进方法:
采用ABC控制法,降低烟用物资库存量,加速资金周转。
对烟用物资的日常管理,根据烟用物资的重要程度,将其分为ABC三种类型。
A类烟用物资品种占全部烟用物资的10%~15%,资金占烟用物资总额的80%左右,实行重点管理,如大型备品备件等。
B类烟用物资为一般烟用物资,品种占全部烟用物资的20%~30%,资金占全部烟用物资总额的15%左右,适当控制,实行日常管理,如日常生产消耗用材料等。
C类烟用物资品种占全部烟用物资的60%~65%,资金占烟用物资总额的5%左右,进行一般管理,如办公用品、劳保用品等随时都可以采购。
通过ABC分类后,抓住重点烟用物资,控制一般烟用物资,制定出较为合理的烟用物资采购计划,从而有效地控制烟用物资库存,减少储备资金占用,加速资金周转。
六、烟用物资的运输
存在问题:
由于烟用物资包装不够好,导致运输途中破包损失较严重,中转过多,使得搬运费及物资损耗增加。
改进方法:
与运输公司签订好运输协议,在运输协议中明确在运输过程中货物损失应该承担的责任,签订长线运输合同,减少中转,减少搬运费及中转物资损耗。
七、在努力做好以上各项的同时,还可以采用下列方法使烟用物资管理环节更为完
善。
充分利用ERP等先进的管理模式,实现烟用物资资金信息化管理。
要想使烟用物资管理达到现代化企业管理的要求,就要使企业尽快采用先进的管理模式,如ERP系统。
利用ERP使人、财、物、产、供、销全方位科学高效集中管理,最大限度地堵塞漏洞,降低库存,使烟用物资管理更上一个新台阶。
以上对烟用物资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原因进行了分析,进而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
企业在努力做好以上各点的同时还应根据自身特点来设计与之适应的烟用物资管理制度,推动企业烟用物资结构的优化,提高烟用物资的投资效率,并设计有效的监督机制来促进企业有效的运行。
非正常损失会计处理有技巧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对此作了进一步解释,条例第十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和其他非正常损失。
虽然税法规定非正常损失货物的进项税金不能抵扣,但是会计上对此不同的处理可以对增值税产生一定的影响。
A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2005年初购进一批价值20万元(不含税)的原材料,进项税金34000元,由于露天堆放,导致雨淋腐蚀毁坏,清理后作价出售,取得含税收入5万元。
会计处理如下:
发生损失进入清理时,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20万元,贷记“原材料”20万元。
由于会计处理时,将全部材料成本金额转入损失,意味着原材料已经全部发生非正常损失。
因此,这20万元原材料的增值税进项税金应全部转出,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同时,该公司将损失的原材料销售取得的50000元收入应按17%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应纳增值税为:
50000÷(1+17%)×17%=7265(元)。
事实上,企业因销售原材料取得5万元收入,我们可认为该公司发生的损失并不是全部损失,是大部分损失。
根据税法分析,不得抵扣的应该是发生非正常损失部分的进项税,应转出这部分损失的进项税金。
对于原材料发生部分非正常损失,取得清理收入的部分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金,税法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因此,只要企业会计上不作为全部损失处理,就不必转出全部进项税金。
那么,A公司应该转出多少进项税金呢?
实际损失情况(不含清理收入)为:
200000-50000÷(1+17%)=157265(元),原材料非正常损失部分应转出的进项税为:
34000×157265÷200000=26735(元),剩余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34000-26735=7265(元)。
50000元清理收入应缴纳增值税为:
50000÷(1+17%)×17%-7265=0,公司为此需要负担的增值税比全部转出进项税少缴7265元。
由此可见,企业发生损失后取得的原材料清理变价收入不产生税收,这也是符合增值税征税原理的。
如果企业存在加价销售的情况,在转出进项税金时,应该按成本价计算未损失部分,并据此计算应转出税金金额。
企业全部的会计处理如下:
发生损失进入清理时,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157265元,贷记“原材料”157265元;转出部分进项税金转出时,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26735元,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6735元;取得清理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50000元,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42735元,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7265元;结转损失至营业外支出时,借记“营业外支出(非正常损失)”141265元,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141265元,此部分非正常损失,可以按照税法规定报税务机关审批后,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存货正常损耗外的报废损失如何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第五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企业各项存货发生正常损耗以外的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存货报废、毁损和变质损失,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
(一)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占企业同类存货10%以下、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下、或10万元以下。
下同)的存货,由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
(二)单项或批量金额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的较大存货,应取得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或者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三)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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