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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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1、“一通三防”责任制……………………………………………
2、矿井通风制度……………………………………………………
3、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4、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5、矿井瓦斯检查制度………………………………………………
6、盲巷、窒息区管理制度…………………………………………
7、临时停风和恢复通风管理制度……………………………………
8、排放瓦斯管理制度………………………………………………
9、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10、防灭火管理制度…………………………………………………
11、井下消防器材管理制度…………………………………………
12、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13、通风安全仪器仪表管理制度………………………………………
14、便携仪使用管理制度………………………………………………
15、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16、预防小窑“一通三防”灾害管理制度……………………………
17、通风设施管理及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18、自救器使用管理制度………………………………………………
19、通风调度管理制度…………………………………………………
20、爆破管理制度………………………………………………………
“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一通三防”工作,适应现代化管理需求,确保矿井健康、持续、稳定发展,特制定《三号井工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第一章“一通三防”责任制
矿成立“一通三防”领导小组,组长为矿长、书记;副组长为总工程师,各副矿长;成员为各副总,各职能部门主管,各项目部经理及各采掘队队长,人员变化时及时调整。
各自职责如下:
1、矿长:
是矿井“一通三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对“一通三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1.1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有矿总工、安全副矿长、通风副总、通风及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一通三防”例会,总体把握矿井“一通三防”与生产的格局,确保“一通三防”必要的人、财、物的投入。
1.2负责组织矿有关业务队室管好用好“一通三防”技术装备和通风设施,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火灾事故的发生。
1.3每年组织一次救灾反风演习,矿井发生灾变时,矿长是处理事故的直接和全权指挥者。
1.4负责组织并责成矿有关部门切实抓好“一通三防”各工种的技术业务培训和定期轮训,做到人员持证上岗;监督检查和考核“一通三防”责任制执行情况。
1.5每天审阅并签署通风调度日报和瓦斯日报。
1.6主管矿长不在时,由生产副矿长代行其责。
2、矿总工程师:
在矿长的直接领导下,负责本矿“一通三防”技术业务管理,对“一通三防”工作负全面的技术责任,并直接领导“一通三防”工作。
2.1审查采区设计、安排生产计划及审批规程措施时,必须充分考虑和安排“一通三防”工作,保证其合理。
2.2负责组织编制“一通三防”技措计划,合理安排“一通三防”工程,并按计划贯彻实施,定期检查完成情况。
2.3每旬组织一次“一通三防”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2.4组织“一通三防”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科研攻关及推广应用,及时解决存在的技术问题。
2.5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权限,对通风系统调整、局部通风管理、瓦斯排放、巷道贯通、盲巷管理、防止和小煤窑贯通、防止煤层自燃及杜绝引爆火源等重要环节,重点把关、严防瓦斯、煤尘、火灾等事故发生。
2.6每日审阅并签署通风调度日报和瓦斯日报,对出现的问题应做出明确指示,并进行检查落实。
2.7负责组织编制《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按时上报,每季度末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修改。
2.8每旬组织一次“一通三防”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必须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2.9每月组织通风、地质、技术、安监、小煤窑等部门召开一次“一通三防”工作例会,研究“一通三防”工作,对存在的隐患问题必须制定措施处理。
2.10对局部通风机停风停电、瓦斯排放、巷道贯通、盲巷封闭、防止煤层自燃及杜绝引爆火源等重要环节,重点把关,严防瓦斯、煤尘、火灾、窒息等事故发生。
3、各分管副矿长:
在矿长的领导下,负责抓好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组织分管队室作好“一通三防”业务保安工作。
生产对采掘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通三防”问题和事故隐患的处理负责,机电副矿长对保证机械电气设备正常运转、矿井正常通风和产生机电引爆火源负责,同时每季度要对反风设施组织检查。
4、通风副总:
在总工程师的直接领导下,具体抓好以下工作:
4.1通风系统设计。
4.2编制“一通三防”年度计划,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装备。
4.3制定通风、瓦斯、防尘、防灭火、监测等技术管理规定。
4.4组织编制和审查“一通三防”方案、措施。
4.5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一通三防”措施的编制和修订。
4.6每月组织通风部门有关人员对井下专用回风巷进行巡检。
4.7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通风设施验收。
4.8抓好“一通三防”各工种的技术业务培训。
5、矿其它副总:
抓好分管业务保安工作,技术上对矿总工负责。
各专业副总工程师在安排生产和审批措施时要按规定落实“一通三防”的技术措施。
6、通风科长:
在矿长、总工及通风副总的领导下,负责矿井“一通三防”工作的实施和现场监督管理,完成通风科职责。
7、其他队室和基层单位:
各单位主管为本单位“一通三防”业务第一责任者。
7.1机关职能部门(生产技术部、安监站、调度室等):
生产技术部负责矿井、采区、工作面设计时,通风系统的合理、可靠性,并在生产环节上进行技术把关。
安监站负责全矿安全生产计划、工程、安全技术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制止违章行为;调度负责有关“一通三防”工作的协调,确保“一通三防”工作顺利开展。
7.2机电职能部门:
确保主扇的安全运行,每季度至少对反风装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保证完好可靠;负责矿井监测系统的安装、维护;本单位责任区内的“一通三防”工作和井下各单位机电设备管理监督检查,杜绝电器失爆。
7.3设备办、经营科:
确保“一通三防”材料设备供应;
7.4井下辅助和采掘单位:
根据本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严格爆破和机电设备管理,杜绝引爆火源产生,
8、通风科:
是“一通三防”业务和管理部门,一方面做好职责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另一方面监督检查其它井下单位“一通三防”执行情况,对“一通三防”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对需要矿或公司处理的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9、各区队:
必须成立“一通三防”领导小组,队长为第一责任人,各队队长对本责任范围内的采掘工作面的“一通三防”负全面责任,“一通三防”工作必须具体落实到人,并严格执行上级有关安全法规和公司、矿“一通三防”有关规定。
第二章矿井通风制度
1、设计部门在矿井新开采水平、一翼、采区、采掘工作面设计时,保证“一通三防”系统合理、可靠,做到设计、施工、使用“三同时”。
制定矿井生产计划时,以风定产,风量满足生产需求,各作业地点和硐室的风量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作业规程》的要求,工作面风量不满足的不得生产。
2、矿井、采区和较大范围内通风系统调整时,必须制订安全技术措施,并报相应部门审批。
3、采掘工作面应采取独立通风,需串联通风的必须制订安全措施,并严格执行,严禁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各类通风。
4、巷道失修统计管理制度:
全矿管理人员和通风科所有人均有义务观查汇报巷道失修情况,通风科测风员必须每月汇报巷道失修情况及通风状况。
5、巷道贯通前,通风科和施工单位合作必须作好系统调整前的准备工作,施工单位制订的贯通技术措施必须包括通风系统有关内容,并经通风科审批,贯通后通风科及时调整通风系统。
6、通风科负责通风系统图、矿井避灾系统图(火灾、瓦斯或煤尘爆炸、水灾)、注浆防火、防尘系统图的绘制,并及时修订和更换。
7、矿井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全矿井反风演习,反风演习结果及时上报有关部门,主要通风机和地面反风设施由机电队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井下反风设施由通风队负责,并均有记录可查。
8、通风科参与矿井新水平、新采区和新工作面通风系统设计,参加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会审和涉及通风有关作业措施的审批,参与《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编制和实施。
9、通风科每旬至少对全矿井下全面测风一次,并形成报表,旬报次旬3日内、月报和季报次月5日内完成,遇节假日顺延,由有关人员审阅签字后上报。
10、局部区域通风系统调整由通风科拟订方案,报总工程师审批,通风科长负责组织实施。
采区、矿井一翼及其以上范围内通风系统调整,由通风副总主持拟订方案。
11、通风技术例会制:
通风科定期召开通风技术例会,主要分析通风系统存在的问题,商讨解决事宜。
参加人员有总工、通风副总、通风科长、技术主管、技术员、测风员。
与会相关人员不得缺席,会议由通风科长负责召集。
第三章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1、贯通前,由施工单位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通风科技术员编制贯通时调整通风系统安全技术措施。
由总工程师组织生产技术、通风、安监、机电等有关部门审批。
经总工程师批准,报生产科、安监科、通风科备案。
2、掘进巷道距贯通点50m前,其它巷道距贯通点20m前,(对头掘进的两个掘进工作面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的掘进,保持正常通风),地测部门向调度室、通风科、生产技术部、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通风矿长助理、生产副矿长、总工程师下达贯通通知单,通风科必须事先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3、接受与处理透窝通知单
通风科接到通知单应及时做好登记,透窝通知单由通风科长接收,其它领导接收时,必须弄懂通知单内容(简明扼要地说明透窝方式与通风系统调整办法等),并迅速转交通风科长处理。
4、预计贯通前5天,施工单位技术主管绘制进度表,报矿调度室和生产技术部,由调度室及时转告通风、机电主管。
通风主管负责安排专职瓦检员每班加强瓦斯和“一通三防”设施使用情况的检查,安排好贯通时的人员、材料、装备。
5、贯通时,安监员、瓦检员、施工单位负责人、生产技术员、测风员到现场,由通风科负责统一指挥,确保贯通质量和安全。
6、贯通盲巷、采空区及其它地质情况复杂地点时,施工单位在距贯通点20米,采用长探短掘,每次打完探孔要通知瓦检员检查孔内孔外和工作面巷道瓦斯,瓦斯浓度和风筒出口距离符合规定后,方可继续小断面贯通,救护队员现场监护,除救护队员可佩戴氧气呼吸器进入无风区探查外,其它任何人不得进入。
若瓦斯超限或积聚必须制定排放措施进行排放,恢复正常通风后,施工单位方可进入。
7、施工单位采用小断面贯通,逐步刷帮顶扩大,通风科立即调整通风系统,待通风系统稳定,瓦斯不超限,其它正常后,方可宣布贯通工作结束。
8、若与采空区、老窑、小煤窑和其它情况复杂地点贯通,贯通措施必须经矿总工组织会审后,报公司安监局、生产部、通风救护部部、公司总工程师会审批准,由矿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矿长助理到现场,由总工程师指挥贯通工作。
发现贯通小煤窑时,总工程师必须及时组织力量予以封闭,以书面材料报公司生产部、安监局。
9、每次贯通要有总结,措施、记录齐全。
第四章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一、职责划分
1、通风科:
负责对井下各地点局部通风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及考核;负责新开窝地点、恢复巷道通风地点的局部通风设计,指定安装地点;在机电队和施工单位安装双风机双电源、风电瓦斯电闭锁、安全监测、风筒连接吊挂及风筒编号时,提供技术支持和质量验收;监督检查使用单位使用和维护情况,并进行考核。
2、机电队:
负责风机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两闭锁(风电、瓦斯电闭锁)、双风机双电源、主副风机电源自动切换、风机开停传感器、风筒开停传感器的安装。
3、施工单位:
负责本队施工地点的双风机、风机专用开关、风筒、风筒分流器的安装、吊挂,及风筒编号、延接、维护和管理;负责看管为本单位施工地点供风的风机及其闭锁、监控装置。
4、经营科:
负责风机及开关、风筒、安装吊挂材料的发放;对施工单位的风筒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考核。
二、安装、使用管理
1、使用单位需要安装局部通风机时,必须在开工5个工作日前向通风、机电、经营部门提出申请。
2、通风科负责指定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的安装位置和现场技术指导,施工单位不得随意更改安装位置。
3、风机至开关的电源连接由施工单位负责。
对旋风机的两级电机必须全部连接电源,严禁只接一节电机。
4、机电队必须在施工单位开工前,将风机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两闭锁(风电、瓦斯电闭锁)、双风机双电源、主副风机电源自动切换、风机开停传感器、风筒开停传感器安装好后,移交给施工单位。
保证主副风机自动切换,闭锁装置动作灵敏、稳定可靠,并挂牌管理。
风机电源应与采掘电源分开。
5、机电队安装完成后,移交给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负责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电缆、风电和瓦斯电闭锁、传感器、传输电缆、风筒的使用、维护和保养,并承担损坏、失爆、标准化等各项责任考核。
6、施工单位局部通风所使用的风筒、弯头、过度节经经营科审批后从库房领取。
巷道工程竣工后,由经营科负责检查上述材料的使用情况,施工单位将其如数交回库房或转为下一施工地点使用。
7、对发放出去的风筒,施工单位要对装车、运转和现场存放等全过程进行管理,如发现在此过程中有丢失、人为损坏和乱堆乱放等现象的,要对责任单位进行及时考核处罚。
8、施工单位负责局部通风机风筒及其开关的安装。
风机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回风口不小于10m。
副风机选用与主风机同规格、同功率机型。
9、风机靠巷帮吊挂,吊挂强度满足6.5倍安全系数,双风机根据巷道断面选择垂直或水平布置。
风机距底板不得小于0.3米,风机开关必须上架。
10、风筒必须做到吊挂平直、逢环必挂、环环吃劲。
吊挂风筒的拉丝用φ4mm线材,长距离(大于1000m)巷道要采用φ6.3mm钢丝绳,每段拉丝长度50米,巷道拐弯或变坡处可以适当调整,每段拉丝均匀设置加固点,拉丝一端用滑杆螺丝张紧;风筒吊环用对折的18#铁丝固定,对折端穿过风筒吊环,另一端绕过拉丝拧紧3圈,多余的铁丝剪齐。
11、风筒接头应顺风流方向插接,即上一节风筒出风口插入下一节风筒进风口内,单反边之后用14#铁丝扎牢,铁丝扎入深度不大于5mm,然后再双反压边;风筒接头必须顺接严密(手距接头0.1m处感到不漏风),无破口(末端20m除外);软质风筒接头要反压边,硬质风筒接头要加垫,上紧螺丝。
风筒接头不得倒接、花接;同一风路禁止使用不同直径的风筒。
12、主副风机用风筒分流器连接。
风筒与风机连接处用8#铁丝扎牢。
风筒拐弯处要缓慢拐弯或设弯头,严禁拐死弯(折弯深度大于100mm)。
13风筒出口距掘进迎头不得超过10米。
14、风筒开停传感器应安装在迎头风筒末端第二节风筒上。
15、风筒统一编号。
风机出口第一节风筒起由外向里逐节升序编号(末端2节风筒除外)。
风筒编号统一采用立可贴贴纸,白底红字。
风筒编号位置设在风筒前部1米水平中线处,正面面向巷道行人侧。
16、掘进工作面迎头风筒末端严禁落地,否则加重处罚。
17、风筒出现破洞、脱节,应及时连接、修补,不得影响迎头风量。
18、局部通风机设专人、挂牌管理(专人为掘进队电工),未经通风科许可,不得移挪。
19、掘进工作面禁止无计划停风停电。
临时停风地点,必须断电撤人,设置栅栏、揭示警标,掘进单位派人在盲巷口新鲜风流中设警戒,并汇报通风科和矿调度室处理。
20、局部通风机要安装在新鲜风流中,不得发生循环风;安装局部通风机的巷道中的风量,除了满足局部通风机的吸风量外,还应保证局部通风机吸入口至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之间的风速岩巷不小于0.15m/s、煤巷和半煤巷不小于0.25m/s。
21、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禁止采用串联通风。
22、严禁用一台风机向两个施工地点。
23、现场备用风筒必须分别叠好,在适当位置上架码放整齐,适当位置,指不影响巷道运输、皮带或溜子运煤、不影响行人、不违反电气设备管理规定,无积水和淤泥等,否则按备用风筒管理不善,每处予以罚款。
三、考核条例
1、施工单位局部通风机安装位置和吊挂不符合规定,考核施工单位100元,风机开关未上架,考核使用单位100元。
2、局部通风机未实现双风机双电源,双风机功率匹配,风机不能自动切换,无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或闭锁装置灵敏,每出现一项,掘进施工单位不得从事掘进施工作业。
3、风机、风筒未安装安全监测传感器考核机电队每处200元,施工单位甩开传感器考核200元,风筒传感器未安装在迎头末端第二节,考核施工单位100元。
4、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或不按规程要求恢复通风的,每次考核责任人200元;停风不撤人,每次考核责任单位或责任人500元。
瓦检员发现不处理、不汇报,考核瓦检员200元。
5、风机吸循环风,考核通风科200元。
6、风筒吊挂必须平直,无挤压、无死弯(深度超过50mm),否则每处考核责任单位50元。
7、风筒必须逢环必挂,环环吃劲,每出现两个吊环未吊挂或不吃劲考核责任单位50元。
8、风筒吊挂的铁丝不符合要求,拉丝长度超过规定,每处考核责任单位50元。
9、风筒上固定吊环的铁丝未使用18#铁丝,缠绕不符合规定,每一处考核责任单位50元。
10、风筒接头必须进行反压边,风筒反压边长度不得小于200mm,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考核责任单位50元(材料原因另论)。
保证接头无漏风(手距接头0.1m处感觉不到漏风),否则每处考核责任单位50元。
11、风筒接头应顺风流插接,单反边之后用18#铁丝扎牢,然后再双反边,否则每处考核责任单位50元。
12、风筒接头严禁使用风筒胶粘合的办法防止接头漏风,否则每处考核责任单位50元。
13、风筒上出现破洞,接头脱节,每发现两个小洞(直径小于10mm)考核50元,每个大洞(直径大于10mm小于100mm)考核50元,出现超大洞(直径大于100mm)导致风筒无法修复利用的每处考核责任单位200元,迎头最末两节风筒除外。
14、风筒出口距掘进工作面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风筒脱节,影响迎头风量,每项考核责任单位200元。
15、风筒未按规定编号,或编号混乱,每发现一处,考核施工单位50元。
16、风筒末端落地,考核施工单位300元。
17、局部通风机未设专人管理,考核施工单位200元。
18、局部通风地点主风机停止运转,辅助风机运转期间,掘进迎头应停止施工,否则每次考核施工单位200元。
19、用同一台风机同时向两个地点供风时,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顿。
20、局部通风机前5m内有杂物,每次考核责任单位50元。
21、风筒上的水泥尘必须及时冲洗,防止水泥尘凝固,风筒上有凝固水泥尘或喷浆料的每节考核责任单位50元,造成风筒无法修复利用的每节考核责任单位200元。
22、掘进工作面备用风筒码放必须整齐,实行挂牌管理,否则每次考核责任单位50元。
23、在辅助通风机专用电源上私自增加负荷,每次考核责任单位100元。
24、掘进工作面在局部通风机处悬挂该区域供电和断电控制系统图,否则每次考核责任单位50元。
第五章矿井瓦斯检查制度
一、瓦斯检查管理制度
1、通风科负责全矿井瓦斯检查设点计划(报矿总工程师批准)编制,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作业地点都应纳入检查范围。
2、需要测定瓦斯的地点如下:
(1)采煤工作面需测定甲烷和二氧化碳的地点有:
①工作面进风流(指进风顺槽至工作面煤壁线以外的风流)。
②工作面风流(指距煤壁、顶、底板各20厘米和以采空区切顶线为界空间风流)。
③上隅角和下隅角(指采煤工作面回风侧最后一架棚落山侧1米处)。
④工作面回风流(指距采煤工作面10米以外的回风槽内不与其他风流汇合的一段风流)。
(2)掘进工作面测定甲烷及二氧化碳的地点有:
①掘进工作面风流(指风筒出口或入口前方到掘进工作面的一段风流)。
②掘进工作面回风流。
③局部通风机前后各10米以内的风流。
④局部高冒区域。
(3)矿井总回风或一翼回风流中的甲烷和二氧化碳的测定在各测风站内进行。
(4)采区回风流中的甲烷和二氧化碳的测定在该区各分区风流汇合后的测风站内进行。
(5)硐室的甲烷、二氧化碳及其他有害气体的测定在各硐室内进行。
(6)设置有电动机(如小绞车、水泵、采煤机、掘进机、移动变电所等)的采掘工作面进风流中的甲烷和二氧化碳的检查应在电动机为中心的进回风两端各20米范围内的巷道内进行。
(7)放炮地点检查瓦斯的部位有:
①采煤工作面放炮地点的瓦斯检查应在沿工作面煤壁上下各20米范围内的风流中进行。
②掘进工作面放炮地点的瓦斯检查应在该点向外20米范围内的巷道风流中及本范围内局部瓦斯积聚处进行。
3、循环检查瓦斯的次数和顺序是:
(1)检查次数按《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2)循环检查瓦斯的顺序和有关规定如下:
①采煤工作面是从进风巷开始,经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回风巷尾巷栅栏处等为一次循环检查。
②双巷掘进工作面由一名瓦斯检查员检查时,一次循环检查瓦斯应从进风侧掘进面开始到回风侧掘进面。
③循环检查中,应在采掘工作面上、下次检查的间隔时间里确定无人工作区或其他检查点的检查时间。
④采掘工作面检查瓦斯的间隔时间要均匀,在正常情况下,每班检查3次的,其相隔时间不允许过大或过小;每班检查2次的,其相隔时间要求不允许半班内完成一班的检查次数。
4、矿井各地点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超限时应采取的措施
(1)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5%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2)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3)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爆破。
(4)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5)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2.0%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6)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7)对因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被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1.0%以下时,方可通电开动。
5、每次检查瓦斯后,瓦检员应将瓦斯检查情况及工作面“一通三防”方面注意事项告诉跟班队长,每班有跟班队长签字。
并填写瓦斯记录手册、牌板、及时向调度室汇报。
6、局部瓦斯积聚或临时停风的盲巷内积聚瓦斯时,在瓦斯浓度不超过3%的情况下,可按照制定的排放措施就地排放,但不准一风吹;当积聚的瓦斯浓度超过3%时,应报请矿总工程师主持制定措施,并按措施规定进行排放。
7、瓦斯检查牌板的位置规定如下:
采煤工作面在回风巷距工作面30~50m;掘进工作面距迎头30~50m;有人工作硐室,在人员停留处;无人硐室,在回风出口处。
8、瓦斯检查记录牌板填写内容包括检查地点名称、甲烷及二氧化碳浓度、温度、检查日期、班次、时间、次数、瓦斯检查员姓名等。
瓦斯检查记录牌板应随着检查点位置的变化而及时移动。
9、每班应对管辖范围内的传感器的数据进行校对和记录,对监测装置及电缆的外观进行检查,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通风调度。
10、每个区域的瓦斯检查员和专职瓦斯检查员在发现本区域内“一通三防”方面中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将情况向通风调度汇报。
11、采掘面瓦斯正常涌出时,实行巡回检查制,每班不少于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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