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协就律师工作开展专题调研的调研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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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协就律师工作开展专题调研的调研报告
毕节市律师工作专题调研报告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2014年《贵州省律师协会关于就律师工作开展专题调研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律师工作,毕节市律师协会通过深入到各律师事务所调研、召开座谈会、到相关部门调查走访等方式,对我市律师工作进行了全面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市律师工作以贯彻落实《律师法》和全国律师工作会议精神为主线,坚持管理与服务并举,依法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积极拓展律师服务领域,努力改善律师执业环境,不断提升律师队伍素质,全市律师行业取得了长足发展。
广大律师秉承良好职业道德,依法开展法律服务,为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现将毕节市上年度律师事务所概况统计如下:
2013年毕节市律师事务所相关数据统计情况表
总量
律师事务所总数
29(家)
律师事务所律师总数
199(人)
律师事务所受案总数
51639(件)
律师事务所性质分类
合伙所
10(家)
个人所
10(家)
国资所
9(家)
律师组成情况分类
专职律师
180(人)
兼职律师
19(人)
律师学历构成分类
本科及以上学历
189(人)
专科学历
10(人)
律师年龄组成情况
45岁以下
151(人)
45岁以上
48(人)
党员律师构成
专职律师
47(人)
兼职律师
12(人)
从上表可以看出,现阶段本地共有29家律师事务所,其中合伙律师事务所10家,个人律师事务所10家,国资律师事务所9家;在199名执业律师中,专职律师180人,其中党员律师47人,兼职律师19人,其中党员律师12人;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有189人,占全体律师总数的90.2%;45岁以下中青年律师151人,占总数的75.88%;2013年各律师事务所受理各类案件的总数为5163件。
实践中,位于毕节市区中心地段的律师事务所达11家,共89名律师,2013年受理的案件50%以上都由该11家律师事务所承办。
因此,通过上表可以得出,目前本地区律师事务所相较去年而言,律师队伍不断壮大,律师组成年轻化,专业化,受理案件数量呈稳步上升的态势,律师事务所布局重点在市中心,而服务在基层的法律人员仍然十分有限。
上年度的统计分析是将现阶段律师事务所的组成情况进行量化,而在“质”上,律师服务水平也有显著提升,主要表现在:
一方面,律师服务领域不断拓展。
广大律师通过参与诉讼活动,履行代理人、辩护人职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了司法公正;通过担任各级政府的法律顾问,为政府及其部门重要决策提供法律意见,为重大公共项目提供法律支持,推动政府依法行政;通过无偿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服务民生,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通过开展专业知识培训,选派律师出省学习,不断提高了律师队伍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此外,律师执业环境不断改善。
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我市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采取多种措施,努力改善律师执业环境。
市司法局加强了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的沟通协调,围绕解决律师执业中的难点问题,多次召开联席会议,为律师合法执业工作的顺利开展设立了多条绿色通道。
二、困难与问题
我市的律师业虽然有了很大发展,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与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相较,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问题有:
(一)各级政府(含政府工作部门)聘请法律顾问之现状及困难
法律顾问在参与政府招商引资、规范性文件审查、重大经济项目谈判、合同审核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推动了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进程,体现了政府法律顾问存在的价值和特殊性及不可替代性,其工作内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为政府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和法律论证。
市政府法律顾问不仅通过参加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等重要会议,对政府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还组织专家、职业律师以及社会各界人士就政府重大决策进行法律论证,从而从源头上把好法律关,保证政府决策的合法性;
第二,审核把关政府规范性文件。
法律顾问协助政府法制办,对政府起草或者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从法律的视角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同时,为政府正在实施或准备实施的行政管理工作组织的各项改革方案以及具体措施提供法律意见;
第三,参与信访案件处理。
法律顾问参与处理政府涉法事务,以及涉及政府的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维护政府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维护政府机关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发挥了政府法律顾问和参谋助手的作用。
同时,配合信访部门,为依法处理疑难信访案件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对上访群众提供法律援助。
我市目前已经在部分地区实行律师信访值班制度,让专业律师与群众面对面,帮助群众解决法律方面的困惑和问题,有效化解了基层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第四,就行政复议等案件涉及的重大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
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健全和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政府法制办每年需要办理大量的行政复议案件,同时还要涉及部分行政赔偿案件。
在办理某些重大案件时,需要具备相当专业的法律知识,政府法制办将法律顾问召集到一起,就案件处理中涉及的重大法律问题进行研究讨论,确保案件处理结果合法、公平、公正。
我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存在着以下几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是定位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政府法律顾问参与的法律事务往往非常重大,非常复杂,而且非常紧急。
但是,由于时间原因,有的重大决策顾问前期没有介入,不了解情况,又没有足够的时间去审查证据,更谈不上深入研究了。
这种法律顾问工作严重后置化的顾问方式,阻碍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发展、完善;
二是潜力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长期以来,由于政府法律顾问成员自身不断发生变化,又没有得到及时的补充调整,致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不断弱化,加上一些顾问律师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不够,对政府依法行政等相关工作,缺乏积极地参与,未能及时地提供意见和建议。
同时,由于法律顾问自身职业原因,出于对职业收入的考虑,“诉讼型”顾问职能相对强一些。
这样的情况,导致法律顾问部分职能弱化,不能充分发挥他们的参谋、助手作用;
三是长效机制不够健全。
受激励机制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法律顾问成员工作主动性下降,导致部分工作职能出现弱化趋势。
虽然我市政府法律顾问在经济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从严格意义上讲,从贯彻落实依法行政的要求来看,从实现行政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目的出发,我们必须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长效机制。
(二)国资律师事务所的困境
国资律师事务所是我国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成之一,主要分布在我国中西部贫困落后地区。
且现今国资律师事务所已从主流的组织形式演变成为一种补充形式,在我市其现状亦如此。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律师法》确立合伙、个人律师事务所的法律地位之后,合伙、个人所如雨后春笋破土而出,迅速崛起,不仅打破了国资所一统天下的局面,形成了国资、合伙、个人所相互并存、相互竞争、共同发展的新格局,而且以其更加适应市场经济的灵活运行机制,给国资所带来了强有力的冲击,使其出现队伍不稳、人才流失、竞争乏力的状况,严重影响国资所的建设与发展;
二是大多数国资所是在《律师法》颁布后由“国办所”转成的。
在转变过程中,由于没有严格按照《律师法》的规定理顺体制,尽管名称变了,但实际上仍然没有摆脱旧的运行机制的束缚,与《律师法》真正意义上的国资所相距甚远;
三是国资所要建立真正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高度自律性运行机制,仅就机制而改机制是难以实现的,必须从决定机制的产权制度这个根本入手。
(三)“三难”问题未能得到根本解决
虽然近年来我市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但律师执业“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
我市个别地区,律师到看守所会见,除了凭正常手续外,还需要得到承办人员的电话同意,这种做法给律师的会见工作增加了难度。
另外,律师调查取证仍较困难。
有的司法机关对于律师要求收集、调取证据的申请往往不予理会;有的部门以内部规定为由不让律师查阅相关材料;有的部门要求律师必须提供法院的立案通知书,甚至是法院“调查令”,才能调查相关档案材料,而法院又要求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才能决定是否立案,两方规定互为前置条件,使得律师处于两难境地。
(四)法律服务市场不够规范
目前按照规定,可以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只有执业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两支队伍,其他人员不得提供有偿法律服务。
但现实情况是,一些经工商登记机关批准的法律咨询或服务公司,超越经营范围从事有偿法律服务,扰乱了正常的法律服务市场秩序;一些职业公民代理人,以牟利为目的,有的冒充律师执业,有的专门充当诉讼掮客,进行揽讼、挑讼、搅讼,极大地妨害了法律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
而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其职能只能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管,很难对其他冒充律师执业或以公民代理身份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人员进行处理。
(五)律师行业党建工作及律师自身建设有待加强
律师事务所规模化、品牌化、专业化程度不高。
律师队伍中专业型、复合型、涉外型高层次人才较少,新兴领域和高端领域业务含量较低,律师业综合实力和市场竞争力与律师业发达地区相比还有差距。
受竞争压力的影响,部分律师只注重经济效益和短期效益,大局意识、政治意识淡薄,忽视社会效益与社会责任。
少数律师职业道德素质不高,执业行为不规范,执业不讲诚信,有的收费不规范,严重影响了律师队伍的形象和公信力。
三、建议与对策
(一)各级政府(含政府工作部门)聘请法律顾问的对策研究
1、关于工作定位问题
为我市各级政府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应当把握宏观,搞好服务定位,突出服务重点,注重质量和实效,为建设法治政府,维护社会稳定,创造和谐发展环境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顾问服务。
我们认为市政府法律顾问要做好以下工作:
(1)论证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法律可行性。
市政府担负着基础设施建设的重大责任,这些政府项目投资大,投资周期长,涉及法律关系众多,且往往关系到百姓的基本利益。
因此,政府项目的法律问题尤为重要。
法律顾问可以作为项目的专项顾问,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法律可行性进行论证,设计法律框架。
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协调相关各方的法律关系,起草相关法律文书,参与谈判及决策过程,保障项目的依法进行以及政府资金的安全。
(2)协助市政府预防及处理各种纠纷。
市政府作为一个主体,同其他社会主体发生经济往来及其它民事法律关系是难免的。
近年来,以政府为一方主体的经济民事案件大量增加,例如房屋租赁、房屋拆迁、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问题,以及经济纠纷等较为频繁。
而且,随着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实施,政府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也时有发生。
政府作为案件的一方主体,在案件起诉前解决的可能性很大,但是,由于政府长期以来缺乏这方面的专业人员,诉前调解工作十分滞后。
政府法律顾问的介入,可以大大减少政府成为诉讼主体的几率,既解决了矛盾和问题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影响。
2、关于工作潜力发挥问题
首先,要提高法律顾问业务技能。
法律顾问在提供法律服务时,遇到的不仅仅是法律适用问题,很多是法律、政策及社会问题交织在一起,遇到最多的问题可能就是政策的适用问题。
法律顾问要熟悉政策,并对政策合法适用后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做出判断,及时给政府提供风险提示,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因此,提高法律顾问业务技能是做好工作的重中之重。
其次,要明确法律顾问工作职责。
按照法定程序建立法律顾问为政府依法行政提供法律服务的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均经协商后用合同条款固定,法律顾问则由政府聘请,依据合同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最后,要建立激励机制。
由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建议政府建立相关的激励政策和措施,激发其工作积极性,确保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潜力,推动政府法制工作再上新台阶。
3、关于建立长效机制问题
(1)建立政府法律顾问资格审查制度。
应当从制度上明确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资格。
我们认为,理想的政府法律顾问人员组成应该是以执业律师(非公职律师)为主体,法学专家和公职律师为辅。
(2)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一是健全法律顾问制度。
市政府法律顾问团设在市政府法制机构内,在市政府行政首长的领导下负责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二是明确、强化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职责、顾问工作的方式方法,工作程序,纪律要求、责任追究等,进一步提高法律顾问责任意识,切实提高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效能;
(3)健全工作目标考核评价体系。
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纳入政府中长期工作计划和目标中,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定期对有关负责同志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计入年终考核评价成绩,作为干部晋升、评先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律师事务所的合理布局与规范化建议
1、重视基层法律服务市场
由于我市目前存在的律师事务所主要集中在市中心,而且基本上属于中小型律师事务所,因此,一些偏远的基层地区尤其缺乏相应的法律服务。
因此,急需从律师事务所的合理布局着手,让法律的阳光照射到广大的基层地区。
由于中小型律师事务所组织、决策机制灵活、经营成本低,这使得他们在法律服务进社区方面相对于大型所具有一定的优势。
中小型律师事务所应当充分利用这种优势,配合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进驻社区、农村,积极开拓基层法律服务市场。
大力推进“村村有律师工程”。
通过选树典型,引领律师进一步开拓农村法律服务市场,围绕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现代农业、壮大县城经济、改善农村社会管理等方面提供法律服务。
这首先是为律所拓展了生存空间,从市场营销角度讲,“薄利多销”也是很好的经营策略。
其次,这也是又一个人际网络的起点,如果提供法律服务得当,律所的后续业务也就有了保证。
最后,有了这些基本的生存保障,律所就有余力去进行专业化、规模化的长远规划,律所的长远发展就有可能实现。
2、理顺管理关系区分管理责任,提高工作效能
(1)强化各级律师管理工作人员责任,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对全市律师行业实行网块管理,按照工作职责,明确管理责任,增强执行力,形成市、县区两级管理网络。
指导县区司法局抓好对律师、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管和对处罚的建议权,支持县区司法局依法行使管理职权,认真解决县区司法局在律师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制定律师管理工作考评细则,对县区律师管理工作采取检查、考核、评比等措施,提升律师管理工作效能;
(2)指导律师协会加强自身建设,发挥协会行业自律作用。
依据《律师协会章程》,指导律师协会围绕规范行业管理、强化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改善执业环境、拓展服务领域,提升律师队伍素质等方面开展工作,使我市律师行业管理工作更加规范。
3、建立健全律师管理工作制度。
依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采取典型引路,分层次推进的方式,逐步规范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
进一步加强与公、检、法等单位沟通联络,协商出毕节市法律服务市场相应的管理办法,加大法律服务市场管理力度,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
4、利用现代化信息手段,搭建律师管理信息平台。
为提高律师管理工作水平,推动律师行业发展,充分运用现代化信息手段,应当在全市建立律师工作数据库,开发律师管理工作软件,搭建毕节市律师管理信息平台。
开发律师事务所管理软件,应当推行律师事务所内部电子信息化管理,通过抓试点,分层次推广的方式,逐步实现全行业无纸化办公,进一步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
5、进一步改善律师执业条件,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一要加快推进律师执业“三难”问题的解决。
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的沟通协商,切实解决律师参与诉讼过程中存在的困难,依法保障律师在各诉讼环节的执业权利。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及时修改与《律师法》、《刑事诉讼法》不相符的制度规定,支持律师依法开展调查取证;二要对毕节市法律服务市场进行集中整顿和规范。
由司法行政机关会同法院和工商、公安等部门,通过建立协调处置机制,加强对法律服务市场的监管,打击假冒律师执业的违法行为,规范公民代理,维护法律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三要改善律师参加诉讼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各级法院要借鉴外地的做法,在条件允许的法庭,设立律师出庭专用通道,保障律师在法院诉讼期间的职业尊严和人身安全;
6、进一步加强律师管理工作,规范律师执业行为。
加强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辖市、区司法行政机关的律师管理工作,配备专职律师管理人员,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要切实加强对律师的管理,逐步完善行政管理、行业管理和律师事务所自律管理三个层次的管理体系。
要强化执业监督,积极拓宽监督渠道,把行政监督、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有机结合起来,不断健全完善监督网络,真正形成监督合力。
要进一步健全律师执业质量考评机制、执业惩戒机制,定期开展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情况的专项检查,促进律师行业健康发展;
7、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提升律师整体实力。
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针对律师队伍建设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抓好律师队伍建设的各项工作。
要把推进律师行业党的建设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切实加强律师的思想政治建设、职业道德建设和业务素质建设。
要加强律师人才队伍建设,明确发展目标,健全工作机制,加大经费投入。
要以专业化为导向,加强律师执业技能培训,大力培养高端法律服务人才,积极引导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向规模化、专业化发展,提高律师执业的整体竞争力;
8、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高法律服务水平
(1)强化行政执法力度,督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依法执业,结合我市律师行业实际情况,调整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
有效扩大社会监督举报渠道,及时发现违法违纪行为,并依法监督整改;
(2)加强行业政治文化建设,提高律师队伍综合素质
第一,积极开展律师文化建设。
扩展律师队伍建设的内涵和外延,发挥律师文化在定位、导向、凝聚、激励、约束和协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提高律师团队意识、协作意识,增强律师的职业认同感、社会责任感和集体荣誉感,为律师事业健康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第二,大力加强律师宣传工作。
通过报刊、电视、广播和网络等媒体,及时全面报道我市律师业的重大活动,宣传律师的先进典型事迹,弘扬行业主旋律,提升律师的整体社会地位,向社会各界提供律师信息平台。
(3)加强宏观指导,提高律师为大局服务意识
第一,着力为全市经济发展提供法律服务。
进一步完善市政府重点项目建设法律顾问的资源整合,积极开展优质高效的专项法律服务。
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中心,打造“以行政指导为引领、以律师事务所为主体、以协会服务为保障”的律师服务平台,为区域发展战略实施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
积极引导律师事务所主动介入重点领域、重点产业、重点项目。
指导律师重点围绕知识产权保护、融资引资、国企改造、破产清算等搞好法律服务,努力为全市扩大对外开放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第二,着力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法律服务。
一是进一步加强对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的组织和指引,从充实力量、扩大范围、丰富形式、完善机制、规范运作、注重实效等六个方面,规范律师参与化解信访问题工作,推动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向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推进;二是进一步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办理重大法律事务的监督和指导,完善请示报告、沟通协调机制,以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三是积极推动律师参与矛盾纠纷调解工作。
积极鼓励并推荐律师参与“大调解”工作体系,积极向各级党委政府推荐优秀律师参与社会风险评估机制、社情民意调查机制建设,为律师调解搭建平台,加大参与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工作的力度和深度,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
(三)国资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建议及对策
1、认真抓好产权界定这个关健环节
产权界定是产权制度改革的首要环节,也是建立产权制度的基础,作用非同寻常。
由于国资所的资产形式比较复杂,所以,产权界定应当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上依法进行。
总的应当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实际界定工作中应根据《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和律师事务所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通过实践,我们认为:
第一,由国家向律师事务所拨款形成的资产,应当界定为国有资产,产权属于国家;第二,国有资产以外的积累部分,原则上界定为律师事务所集体资产,产权属于律师事务所集体;第三,律师事务所存有的律师个人资产,而且个人自愿作为出资投入的,可以一并进行产权界定,产权属于律师个人;第四,冠以国资律师事务所名字,而国家并没有实际出资或拨款的律师事务所,积累资产应界定为律师事务所财产,产权归律师事务所集体所有。
2、加强对国有资产使用监管
(1)合理确定国有资产在律师事务所产权中的份额。
国资所资产中的国有资产比例不宜过大,否则权利义务不相等,显失公平。
可以在产权界定后,由国家抽回部分或鼓励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购买部分国有资产,使国有资产保持一个恰当的比例。
具体比例可根据律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由双方以协议方式确定;
(2)国家可以以投入方式享有产权,但要共担风险。
也可以向律师事务所出租国有资产,律师事务所交纳国有资产使用费。
使用费比率参照有关规定由双方协议确定;
(3)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行使国资所国有资产使用监管权,负责对国有资产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4)制定国有资产使用监管办法,实现监管工作规范化。
3、国资律师事务所应当选准自己的市场定位
在2008年贵州律师培训班上,秦兵律师谈到,律师事务所要得到生存和发展,必须主动去感受市场、分析市场、准确定位。
秦兵律师这一发展谋略,应当对国资所的生存和发展有所启发,国资所处于中西部经济和社会极其落后的地区,市场经济相对落后,律师在市场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大,我们所感受的法律服务市场主要是刑事辩护和其他诉讼业务,刑事辩护及诉讼代理是国资律师事务所的主要业务,离开刑事辩护及诉讼代理,国资律师事务所将难以生存,发展更是不可能的。
因此,中西部的国资律师事务所必须立足于刑事辩护及诉讼代理,在此基础上再积极稳妥地拓展非诉讼法律事务,做到稳中求进。
本市国资所绝不能与东部发达地区的律师事务所进行盲目的攀比,把非诉讼业务作为其主要业务来谋求发展,如果那样,不仅不能开辟新的市场,而且就其原有的刑事辩护及诉讼代理这一传统业务也会失去,届时将面临严重的生存问题。
4、立足于刑事辩护,努力做到刑事案件不外流
由于国资律师事务所所处的社会环境经济不发达,人民群众的文化素质相对不高,刑事案件发案率偏高,因此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可以有所作为,也应当有所作为,而且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只能由律师进行辩护,这就决定了律师在刑事辩护案件中的优势地位,律师垄断了整个刑事辩护市场,在毕节市经济极不发达的情况下,国资所律师应当紧紧抓住刑事辩护这一有利市场,认真学习刑事方面的法律和政策,努力提高自身的刑事辩护技能,力争辖区内的刑事辩护案件不外流,这样,就能很好地解决自身的生存问题。
5、自觉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求生存,谋发展
尽管刑事辩护及诉讼代理是中西部国办律师事务所的主要业务,但是就国办律师事务所的年轻律师而言,也存在无案可办的现象,该部分青年律师面临严重的生存问题。
这部分青年律师如何解决生存问题,我想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律师协会副会长韩德云律师的生存策略大有借鉴意义。
韩德云律师谈到,中西部律师中的年轻律师起步晚,个人知明度不高,要真正的解决生存问题,可以以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着手,可以想象,如果一个律师一年能办理50件刑事或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案件,那么将会得到一笔可观的援助案件补助,这不仅有效地解决了生存问题,而且还提升了自己的社会地位和知名度,这对青年律师的业务发展是大有好处的。
因此,中西部国资律师事务所的年轻律师不要好高骛远,要主动与政府法律援助机构进行沟通和协调,自觉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求生存,谋发展。
6、主动参与地方政府的法律事务,当好地方政府的法律参谋
毕节市虽然经济欠发达,但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必然的,因此,本地的国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主动参与政府的法律事务,为地方政府的经济及民主法制建设出谋划策,当好地方政府的法律参谋。
由于国资所大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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