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技术管理方案计划规章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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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技术管理方案计划规章资料
车辆技术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营运车辆的技术管理,保持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证安全生产,充分发挥营运车辆的效能和降低运行消耗,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适用于公司营运车辆新购及报废换新、新技术和新工艺应用的培训与考核、设施设备安全管理、
车辆按要求进行维护和修理以及综合性能检测评定、驾驶员的操作方面的技术性管理等。
第一章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三条公司车辆技术管理科负责公司车辆的技术管理工作,负责审定有关车辆的安全规章制度、技术管理办法。
第四条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道路运输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
2、制订本单位的车辆技术管理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
3、建立车辆技术岗位责任制,明确车辆技术管理科的职责和权限。
4、建立车辆技术管理考核体系,制订各类定额标准和技术质量指标。
5、制订车辆技术管理计划(包括人员培训计划、车辆
维修计划等),并定期组织实施。
6、建立车辆技术管理档案,实时更新档案信息和数据
记录。
7、制作管理台账,原始记录及统计报表,定期统计分析车辆技术管理状况。
&推广应用信息化技术以及新产品、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工艺。
9、组织开展各种技术协作、技术交流、技术培训、技能竞赛等活动。
10、做好运输生产和技术管理的衔接,坚决生产过程中出现的车辆技术问题。
11、负责公司车辆运行管理和新车验收及旧车辆报废的管理工作。
12、负责公司车辆的检验、维护、保养、制定大修计划,
报副总经理审批,列入公司生产经营年度计划。
第二章车辆技术管理培训
第五条为了使公司员工的业务素质和技能满足现场施工的需要,公司对员工应进行有计划、有系统的培训。
第六条车辆技术管理培训由公司车辆技术管理科组织实施,通过多样化的培训,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道路运输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正确合理地组织对车辆和设施设备、轮胎等的管理、使用、保养、维修技术知识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的技术素养与工作技能。
第七条培训内容包括理论知识培训和技能培训。
1、理论知识培训。
包括车辆技术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操作规程及车辆检验、维护、使用、安全和节能驾驶的知识。
2、技能培训。
包括在岗员工岗位职责、操作规程和专业技能的培训,使其在充分掌握理论的基础上,能自由地应用、发挥、提高
第八条培训考核由车辆技术管理科组织实施,在培训完成后对参训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第三章车辆采购管理
第九条规范公司营运车辆采购工作,保证运输车辆设备技术指标符合公司车辆营运道路状况运行标准,充分发挥其效能和减低运行消耗。
第十条根据运输任务,综合考虑车辆的用途、运量、运距和道路、气候及燃料供应等条件,对拟选车型的容载量、动力性、安全性、经济性、通过性、可靠性及维修方便性进行技术论证。
第十一条拟选车型除符合国家车辆登记注册要求外,
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最大允许总质量应当符合《道
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2、车辆的技术性能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
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3、燃用柴油或汽油且最大总质量超过3500Kg的客车和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应当分别符合《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1)、《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
4、车辆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
技术等级评定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的要求。
5、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应安装符合JT/T794要求的卫星定位装置。
6、甩挂运输车辆技术条件除了满足上述要求外,还应符合JT/T789的要求。
第四章车辆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投入使用前期管理
1、新车接收时,车辆技术管理科应按照采购合同(或协议),核对车辆及装备信息,清点随车工具及有关资料。
2、车辆技术管理科立即组织车辆技术管理科和驾驶员
对新购车型的技术性能、使用要求进行技术培训。
3、接车后,必须按照相关标准配备三角木、警示牌、
消防器材等必要的安全设备。
4、在办理完营运手续后三个工作日内,建立车辆技术
档案
第十三条车辆运行管理
1、车辆技术状况应符合GB7285GB18565的要求,并按计划进行正常维护。
2、车辆技术等级、客车类型等级应分别符合JT/T198、JT/T325的要求,并满足运输任务、线路条件的要求。
3、车辆装载质(客)量必须符合核定装在要求,不得超员、超载和超限。
4、车辆技术管理科根据车辆运行环境和道路状况,依据JT/T807、JT/T915制定驾驶操作规程,包括一般条件和高温、低温、高原、山区等特殊条件的驾驶操作要求及安全技术措施。
5、在特殊运行条件下使用时,车辆应根据需要配备相
应的临时性安全设施。
第五章车辆能源消耗管理
第十四条车辆技术管理科每年根据车辆车况、运行环境、载客(货)量、能源类别等制订每辆车百公里油耗,测算出定额标准。
第十五条油耗标准的制定。
油耗标准=车型品牌稳定油耗+使用空调差异+差异调整(差异调整应根据该车辆的购买年限、实际运行情况和不低于6个月的油耗数据进行对比适
当的调整)。
1、新车油耗标准制定
新车行驶5000公里内(磨合期)油耗标准,油耗标准的制定参照《车辆使用手册》的标准理论油耗值、结合同品牌车型(或同参数)和实际测试油耗值按照同类型同品牌的正常油耗增加20%计算。
2、磨合期后车辆油耗标准
(1)、5000至10000公里,在磨合期油耗平均值的基础上下调10%
(2)、10000公里以后,在磨合期油耗平均值的基础上下调20%此时为车辆油耗标准基本恒定值。
(3)、对于已过磨合期正常使用的车辆在车队统一使
用空调时的油耗标准:
1-3月/7-9月,在车辆标准油耗值的基础上上浮10%
(4)、某车当月百公里油耗超/节油超过20%勺,次月百公里油耗标准相应加/减5%原则上对该车的油耗调整不低于同品牌车型标准油耗值。
(5)、因车辆机械原因导致油耗出现重大波动的,经车辆技术管理科核实后可做适当调整。
第十六条各车辆驾驶员每月31日前须将当月加油票据提交办公室。
办公室根据各车辆当月的行使里程及油料消耗情况进行汇总核算出各车辆当月的油耗量。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车辆能源消耗管理台账,逐月记录
车辆的行驶里程、能源消耗量和载客(货)量等基础数据,
定期分析车辆能源消耗盈亏情况,并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励。
第十八条对制定的标准油耗值土10%内为合理油耗,对车辆驾驶员不予奖罚;对百公里油耗量超出该车所规定的油耗量10%以外的车辆,对该车驾驶员提出警告,并承担超出油耗以外的全额油费;对百公里油耗量节约10%以上的车辆,对该车驾驶员奖励节约油费总额的40%发放。
第十九条各车辆驾驶员应爱护、保管、维护好自己的车辆,使车辆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以降低油、材料的消耗,保证安全生产。
第六章车辆轮胎管理
第二十条车辆技术管理科是车辆轮胎消耗考核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贯彻传达国家有关节约、环保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宣传和推广新材料、新工艺等技术;制订车辆轮胎消耗定额并按定额进行考核和管理;对车辆轮胎消耗进行统计汇总并及时进行车辆轮胎消耗的经济分析。
第二十一条车辆技术管理科和财务科是公司所属车辆轮胎消耗具体管理的主要具体管理者,负责贯公司车辆轮胎消耗管理规定及相关管理规定,负责建立车辆轮胎消耗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对车辆轮胎消耗进行单车考核和奖惩,定期上报车辆轮胎统计报表。
第二十二条购置新车的新型轮胎消耗定额:
新车购置单位,在新车运行前上报新型轮胎消耗定额标准,或参照同
类轮胎结构确定考核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车辆轮胎消耗定额的修订:
新车型运行半年后,由车辆驾驶员与车辆技术管理科一起对车辆轮胎磨损情况进行分析、测算,由车辆技术管理科确定其车辆轮胎消耗定额;对不能满足车辆生产实际消耗的定额,由车辆驾驶员提出调整申请并说明情况,车辆技术管理科对申请调整的车辆燃料消耗情况进行调研、核实,确属考核定额问题予以适当调整。
第二十四条公司车辆技术管理科负责对轮胎的使用、维修、盘点、保管、报废、收发、统计等具体工作,每台车要建立原始台帐,实行一胎一卡,定车使用制度,及时记录轮胎装换日期,逐月登记实际行驶里程、累积行驶里程,各种统计数据准确、齐全。
第二十五条车辆轮胎的采购管理。
公司车辆的轮胎实行集中采购,利用统一计划和需求量的优势,对社会上具有优质品牌的轮胎生产厂家实行招标制,确定轮胎提供厂商,按需购置统一结算。
杜绝盲目采购、虚增成本、账实不符的现象发生。
第二十六条载重汽车和轿车的轮胎规格、负荷和速度等级应分别符合GB/T2977、GB/T2978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同一轴的轮胎规格、花纹、厂牌及层级应
相同,斜交胎和子午胎、有内胎和无内胎的轮胎不得同轴混第二十八条车辆技术管理科对车辆使用轮胎管理要确
保有统一、不重复的轮胎编号,实现轮胎管理一胎一卡一个编号。
编号的规则是车辆编号加流水号,女口:
车辆编号-01、
车辆编号-02、…,车辆使用中途更新轮胎,其轮胎编号应依流水号顺延,不得使用该车已报废轮胎的编号。
第二十九条建立定车定胎制度,避免随意调换拆借。
驾驶员领用轮胎时,必须经车辆技术管理科审批,领用后,
轮胎管理员应立即建卡,准确记录保修情况和行驶里程。
备用轮胎必须和装用轮胎同时考核。
第三十条车辆技术管理科应建立轮胎管理台账,准确
记录轮胎的品牌、规格、胎号、换装日期及维修、报废信息,定期登记实际行驶里程、累计里程。
第三十一条定期对轮胎进行检查、维护、轮胎外观、
气压及花纹深度应符合有关标准和原厂技术要求。
第七章卫星定位车载终端安装、使用及维护
第三十二条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道路运输车
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监总局2014
年第5号令)的要求,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
客车、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艺术的普通普通货运车辆)必须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实现道路运输由静态监管向动态监管、事后处理向事前预防的转变,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车辆GPS车载终端及监控平台的安装、使用。
第三十三条驾驶人员应通过培训教育学会正确使用
GPS车载终端系统,接受公司监控平台的管理,由本车驾驶人员全权负责对车载终端日常维护工作,发现车载终端不能正常使用时,应及时向公司有关管理人员报告,及时进行维护,且不得拒绝维护人员对设备的检查和维护。
第三十四条严禁人为关闭车载终端或屏蔽卫星定位信
号(如拔线、灌水、遮挡接收天线等),私自改接电源、变更车载终端的使用性质和结构,确保GPS车载系统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第三十五条各车辆驾驶员自觉接受管理平台的监控,对
车载终端或监控管理平台发送的警示、纠正违法违规行为通
讯信息时,必须立即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车辆按照有关规定正常运行。
第三十六条SIM卡是GPS车载系统的信息传输载体,任何人不得私自取出另作他用。
第三十七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车辆进入加油站时,严禁接听或拨打车载电话及操作GPS车载终端设备。
第三十八条当监控平台向车辆发送有关调度消息时,有液晶屏幕的,在车辆行驶中为了安全暂时不要阅读,可找宽
阔处在能够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停车阅读。
第三十九条保持GPS终端设备清洁、干燥,附近不得堆放杂物或使用带有金属成分的物品,对设备造成屏蔽或无线干扰;应注意保养,不得用清洗剂或水清洗设备,避免因进水而导致电路短路烧坏车载设备。
第四十条驾驶人员应在车辆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检查车载GPS终端的工作状态,发现故障应及时报修。
第四十一条公司管理部门应与安装厂家建立良好的合
作关系,技术人员协助安装、维护、更换设备,确保GPS终
端设备更换、维护、维修到位。
第四十二条GPS车载终端设备的拆装必须经本单位生产、安全部门同意后,由安装厂家进行拆装,各单位派人进行监督,任何人不得私自拆装。
第四十三条GPS监控人头应认真学习GPS监控操作和管
理制度,熟悉并掌握车载终端监控管理系统的各项功能和具体操作,爱护监控设备,保证监控平台正常运行。
第四十四条及时在监控平台上完善、更新车辆和驾驶人等基础资料情况的录入工作,做好本单位运行线路分段限速的摸底调查工作,保证车辆基础数据的完善性和准确性。
第四十五条每日确保GPS监控平台的适时在线监控,若遇客观原因不能登陆平台,要及时联系农客联合监控信息中心,以便及时协调处理。
第四十六条每日对本单位的所有车辆进行监控,按规定点击查看车辆的运行动态。
对于报警车辆和不在线车辆要及时发送预警信息,作好登记和处理,并将信息情况和处理结果填写《道路运输企业平台监控日志》,留存备查。
第四十七条及时发现车辆超速、跨线路运行、不按规定时间运行及运行异常等情况并及时提醒和纠正,发现车辆紧急报警情况要立即查明原因及车辆位置等信息,并及时处理;
第四十八条当发现道路塌方、泥石流、冰凌严重情况以及接到险情报告后,要通过GPS或电话迅速联系车辆驾驶员,提醒应注意的安全操作事项,并迅速向公司相关领导汇报。
及时与路段所辖公路养护部门联系,如实通报道路险情现场情况,得到有关部门的支持和帮助,并通知车辆驾驶员、售票员必须服从公司管理人员和路面管理人员的管理和指挥,确认隐患排除后恢复通行。
第四十九条要充分利用GPS加强对收班车辆的监督管理,凡应收班而没收班或收班后继续在运行的车辆要及时搞清状况,进行有针对性的管理,防止车辆私拉乱跑,严防收班车辆管理失控;
第五十条按照相关规定,确保GPS监控平台管理人员对被监控车辆的运行情况进行24小时不间断监控。
第五十一条严禁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
对GPS的车辆行驶速度进行擅自修订。
第五十二条对应正常运行而没有定位数据返回、无法定位的车辆,及时通知技术人员查明原因,并在事后及时进行严肃处理,超速行驶、以及窜线、要及时发送短信警告,采取措施进行制止、纠正,并在事后及时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十三条对于平台不在线车辆、运行情况异常、收班情况异常等车辆以及跨规定线路运行的车辆,要及时追查原
因进行及时处理。
发现车台损坏应及时向GPS运营商报修,监督维修过程。
第五十四条对平台上发现的报警车辆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对违法违规驾驶员及时进行处罚和教育。
第五十五条在对平台数据的准确性或车载设备的完好性
有疑义时,及时向GPS运营商进行验证,确保GPS系统和设备的完好。
第五十六条定期考核所有安装GPS车载终端的营运车辆的在线情况、超速情况、疲劳驾驶情况、越线经营情况等进行考核管理。
第五十七条公司在日常监控中发现设备运行不正常,应
及时通知设备运营商进行维护。
第八章车辆维护管理
第五十八条车辆技术管理科应依据GB/T18344、
GB/T27876、GB/T27877、JT/T1009等标准以及车辆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等技术文件,结合车辆类别、运行状况、道路条件、使用年限等因素,确定车辆维护周期(用维护周期间隔时间或间隔里程表示)。
第五十九条车辆的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等。
第六十条车辆日常维护是各级维护和保证车辆正常运行的基础,由驾驶人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
以清洁、补给和安全检视为作业中心内容:
对汽车外观、发动机外表进行清洁,保持车容整洁;对汽车各部润滑油(脂)、燃油、冷却液、制动液、各种工作介质、轮胎气压进行检视补给;对汽车制动、转向、传动、悬挂、灯光、信号等安全部位和位置以及发动机运转状态进行检视、校紧,确保行程安全。
第六^一条车辆日常维护主要内容:
1、坚持“三检”(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检视车辆的安全机构及各部机件连接的紧固情况);
2、保持“四清”(保持加油滤清器、空气滤清器、燃油滤清器、蓄电池的清洁);
3、防止“四漏”(防止漏水、漏油、漏气、漏电);
4、保持车容整洁。
第六十二条车辆日常维护维护周期为出车前、行车中、
收车后。
第六十三条车辆一级维护指以清洁、润滑、紧固为作业
中心内容,并检查有关制动、操纵等安全部件的车辆维护作
业,由专业维修工负责执行。
第六十四条一级维护周期以依据车辆使用说明书规定
的行驶里程关规定为基本依据。
第六十五条二级维护由有资质的维修企业负责执行的
车辆维护作业,是以检查、调整转向节、转向摇臂、制动蹄片、悬架等经过一定时间的使用容易磨损或变形的安全部件为主,并拆检轮胎,进行轮胎换位,检查调整发动机工作状况和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等。
第六十六条公司设备技术科依据《汽车维护、检查、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推荐的道路客运车辆一级维护、二级维护周期(小型客车(车长<6米)二级维护行驶里程间隔上限值或行驶时间间隔上限值为40000km或120日),
根据各车辆维修、使用手册要求,结合车辆类别、运行状况、道路条件、使用年限等因素,制定我公司所属客运车辆车辆二级维护计划。
第六十七条公司所属客运车辆使用年限w1年,二级维护行驶里程间隔上限值或行驶时间间隔上限值为15000公
里或3个月;
第六十八条公司所属客运车辆使用年限》1年w2年,
二级维护行驶里程间隔上限值或行驶时间间隔上限值为
12000公里或3个月;
第六十九条公司所属客运车辆使用年限》2年W5年,二级维护行驶里程间隔上限值或行驶时间间隔上限值10000
公里或3个月;
第七十条公司所属客运车辆使用年限》5年,二级维
护行驶里程间隔上限值或行驶时间间隔上限值8000公里或2
个月;
第七十一条客运车辆行驶里程间隔上限值或行驶时间
间隔上限值以先到达者为准。
第七十二条车辆技术管理科依据《汽车维护、检查、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2016)推荐的道路营运车辆一级维护、二级维护周期(最大设计总质量w3500kg的轻型货车:
一级维护行驶里程上限值或行驶时间间隔上限值为10000km
或者30日,二级维护行驶里程上限值或行驶时间间隔上限值为40000km或者120日;轻型以上货车及挂车一级维护行驶里程上限值或行驶时间间隔上限值为15000km或者30日,
二级维护行驶里程上限值或行驶时间间隔上限值为50000km
或者120日),根据各车辆维修、使用手册要求,结合车辆类别、运行状况、道路条件、使用年限等因素,制定公司二
级维护计划。
第七十三条公司所属普通货运车辆使用年限W1年,轻
型货车二级维护行驶里程间隔上限值或行驶时间间隔上限值为40000公里或120天;轻型以上货车和挂车二级维护行驶里程间隔上限值或行驶时间间隔上限值为50000公里或
120天。
第七十四条公司所属普通货运车辆使用年限》1年w5
年,轻型货车二级维护行驶里程间隔上限值或行驶时间间隔上限值为35000公里或120天;轻型以上货车和挂车二级维护行驶里程间隔上限值或行驶时间间隔上限值为45000公里
或120天。
第七十五条公司所属普通货运车辆使用年限》5年,轻
型货车二级维护行驶里程间隔上限值或行驶时间间隔上限
值为30000公里或120天;轻型以上货车和挂车二级维护行
驶里程间隔上限值或行驶时间间隔上限值为40000公里或
120天。
第七十六条普通货运车辆二级维护的行驶里程间隔上
限值或行驶时间间隔上限值以先到达者为准。
第七十七条车辆修理应贯彻视情修理的原则,即根据
车辆检测诊断和技术鉴定的结果,视情按不同作业范围和深
度进行,既要防止拖延修理造成车况恶化,又要防止提前修理造成浪费。
车辆修理必须根据国家和交通部发布的有关规定和修理技术标准进行,确保修理质量。
第七十八条车辆修理按作业范围可分车辆大修、总成大修、车辆小修和零件修理:
1、车辆大修,是新车或经过大修后的车辆,在行驶一定里程(或时间)后,经过检测诊断和技术鉴定,用修理或更换车辆任何零部件的方法,恢复车辆的完好技术状况,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复车辆寿命的恢复性修理;
2、总成大修,是车辆的总成经过一定使用里程(或时间)后,用修理或更换总成任何零部件(包括基础件)的方法,恢复其完好技术状况和寿命的恢复性修理;
3、车辆小修,是用修理或更换个别零件的方法,保证或恢复车辆工作能力的运行性修理,主要是消除车辆在运行过程或维护作业过程中发生或发现的故障或隐患;
4、零件修理,是对因磨损、变形、损伤等而不能继续使用的零件进行修理。
第七十九条车辆和总成的送修规定:
1、车辆和总成送修时,承修单位与送修单位应签订合同,商定送修要求、修理车日和质量保证等。
合同鉴订后必须严格执行;
2、车辆送修时,应具备行驶功能,装备齐全,不得拆
换;
3、总成送修时,应在装合状态,附件、零件均不得拆换和短缺;
4、肇事车辆或因特殊原因不能行驶和短缺零部件的车辆,在签订合同时,应做出相应的规定和说明;
5、车辆和总成送修时,应将车辆和总成的有关技术档案一并送承修单位。
第八十条车辆经长期使用,车型老旧,性能低劣,物料超耗严重,维修费用过高,继续使用不经济、不安全的应予以报废。
第八十一条公司车辆需要报废时,由车辆技术管理科鉴定、审批,并报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十二条公司对需要报废而尚未批准的车辆应妥善保管,禁止拆卸或挪用其任何零件和总成。
第八十三条凡经批准或确定报废的车辆,公司及时申请吊销营运证。
报废车辆不得转让或移作他用。
严禁用报废车的总成和零、部件拼装车辆。
第九章车辆检测评定管理
第八十四条公司所属车辆必须按期进行安全技术检测、环保检测和综合性能检测(含技术等级评定、车辆类型等级评定或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
第八十五条公司客运车辆按照以下周期和频率,委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每12
个月进行一次检测和评定,超过60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
一次检测和评定。
第八十六条公司普通货运车辆按照以下周期和频率,委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每12个月进行一次检测和评定
第八十七条检测或评定不合格的车辆,必须及时维护和修理,经复核合格后方可安排运输任务。
第八十八条车辆检测或评定后,及时到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将检测报告或相关凭证归档,并在车辆档案中记载有关信息。
第十章车辆技术档案管理
第八十九条车辆技术档案实行一车一档,由车辆技术管理科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存,未经允许不得随意借出。
第九十条车辆技术档案包括车辆基本信息、车辆技术
等级评定、车辆维护和修理、车辆主要零部件更换,车辆变
更、行驶里程、对车辆造成损伤的交通事故等记录。
第九十一条车辆档案信息应记载及时,完整和准确,
不应损毁、随意涂改和伪造。
第十一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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