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t清风45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修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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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t清风45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修改
4-5-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修改)
浙江康盛股份
2021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那么
为标准浙江康盛股份〔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2021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界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职权、义务,保障本次债券债券持有人〔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公司债券发行和交易管理方法?
、?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方法?
〔以下简称“?
备案管理方法?
〞〕以及本次债券各期相关债券交易场所业务规那么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标准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那么。
本规那么项下的公司债券为公司依据?
浙江康盛股份2021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以下简称“?
募集说明书?
〞〕约定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发行人与债券受托管理人签署了?
关于浙江康盛股份2021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以下简称“?
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并受之约束。
本规那么中规定的债券持有人会议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债券持有人应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维护自身的利益;其他事项,债券持有人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募集说明书?
的规定行使权利,维护自身的利益。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债券持有人会议是指所有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参加的、按照其所持有的未归还且有表决权的债券数额通过投票等方式行使表决权的、代表全体债券持有人利益、形成债券持有人集体意志的决策机构。
第二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全体债券持有人组成,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据本规那么规定的程序召集和召开,并对本规那么规定的权限范围内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议和表决。
第三条凡通过认购、受让、接受赠与、继承等合法途径取得并持有本次债券的投资者,均视为同意并接受本规那么,并受之约束。
第四条债券持有人进行表决时,以每一张未归还债券为一票表决权,但发行人、持有发行人10%以上股份的发行人股东、本次债券保证人或者发行人、上述发行人股东、本次债券保证人的关联企业持有的未归还债券无表决权。
第五条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本规那么审议通过的决议,对所有债券持有人〔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的债券持有人、持有无表决权的本次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次债券的持有人,下同〕均有同等效力和约束力。
债券受托管理人依据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行事的结果由全体债券持有人承担。
第六条本规那么中提及的“每期债券〞指由发行人一次性发行方式下所发行的本次债券或分期发行方式下所发行本次债券的各期债券。
提及的“每期未归还债券〞指除下述债券之外的一切已发行的各期债券:
〔1〕已兑付本息的债券;〔2〕已届本金兑付日,兑付资金已由发行人向兑付代理人支付并且已经可以向债券持有人进行本息兑付的债券。
兑付资金包括该债券截至本金兑付日的根据每期债券条款应支付的任何利息和本金;和〔3〕不具备有效请求权的债券。
第二章债券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债券持有人在持有本次债券期间,享有如下权利:
1、享有到期按本次债券?
募集说明书?
的规定要求发行人兑付债券本金和/或利息的权利;
2、对影响本次债券偿付本息及其他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利益的情形享有知情权,但是无权干预或参与发行人的经营管理;
3、有权按本次债券?
募集说明书?
的规定对债券进行转让、质押和继承;
4、有权按照本规那么的规定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并享有表决权;
5、有权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
6、债券持有人可单独行使权利,也可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
7、国家法律、法规赋予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债券持有人在持有本次债券期间,应履行如下义务:
1、遵守?
募集说明书?
、?
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及本规那么项下的相关约定;
2、依其所认购的本次债券数额足额缴纳认购/购置资金;
3、除法律、法规规定、?
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和?
募集说明书?
约定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本次债券的本金及利息;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职权
第九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如下:
1、就发行人拟变更?
募集说明书?
的约定作出决议,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做出决议同意发行人不支付本次债券本息、降低本次债券利率、延长本次债券期限、取消本次债券?
募集说明书?
中的回售条款和上调利率条款;
2、在发行人不能或预计不能按期归还本次债券本金和/或利息时,决定是否同意发行人提出的相关解决方案作出决议,决定是否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发行人归还债券本息,决定是否参与发行人的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清算的法律程序;
3、在发行人发生减资〔因股权鼓励回购股份及回购并注销局部限制性股票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被接管、歇业、解散、申请破产或其他涉及债券发行人主体变更时,对是否接受发行人提出的方案,以及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享有的权利作出决议;
4、就变更、解聘本次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变更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作出决议;
5、应发行人提议或在本次债券的担保资产或保证人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其他偿债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决定是否同意发行人追加、替换担保资产或保证人或改变担保方式〔假设有〕,以及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6、发生?
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条所述之重大事项,对债券持有人权益产生重大实质影响时,或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债券持有人遭受损失时,决定是否需变更本规那么条款,以及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7、发行人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发行人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需要依法采取行动的,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8、发行人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9、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本次债券挂牌转让的交易场所及本规那么规定的其他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事项。
第四章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的情形
第十条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发生以下事项之一的,应当按照本规那么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拟变更?
募集说明书?
的约定;
2、拟变更本规那么;
3、拟变更、解聘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变更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4、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债券本金和/或利息;
5、发行人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发行人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需要依法采取行动的;
6、发行人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
7、发行人发生减资〔因股权鼓励回购股份及回购并注销局部限制性股票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被接管、歇业、解散、申请破产或其他涉及债券发行人主体变更的情况;
8、增信机构〔假设有〕、增信措施〔假设有〕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且对债券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追加、替换担保资产或变更担保人或者改变担保方式〔假设有〕;
9、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债券持有人遭受损失的;
10、发行人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1、债券受托管理人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每期未归还债券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3、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其他事项或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标准性文件和本规那么等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做出决议的其他情形。
在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召集而未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时,单独或合计持有每期未归还债券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该期债券持有人会议。
第五章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与通知
第十一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1、对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规定如下:
〔1〕当出现本规那么第十条第1~10及第13项所列之情形时,发行人应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等事项发生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以书面通知债券受托管理人并以公告方式通知债券持有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在知悉该等事项发生之日起或收到发行人的书面通知之日〔以时间在先者为准〕起十个交易日内,以公告方式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2〕当出现本规那么第十条第11项所列之情形时,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在决定提议召开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以公告方式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3〕当出现本规那么第十条第12项之情形时,发行人应在单独或合计持有每期未归还债券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提出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以书面通知债券受托管理人并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债券持有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在知悉该等事项发生之日起或收到发行人的书面通知之日〔以时间在先者为准〕起十个交易日内,以公告方式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4〕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自收到单独或合计持有每期未归还债券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提议人书面回复是否召集持有人会议。
同意召集会议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应于书面回复日起十五个个交易日内召开会议。
〔5〕发行人向债券受托管理人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债券受托管理人未作出书面回复或作出书面回复同意召集持有人会议但未在书面回复日起五个交易日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发行人可在五个交易日内以公告方式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6〕当出现债券受托管理人未按约定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发行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每期未归还债券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本次债券的债券持有人可以公告方式发出召开该期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假设为单独或合计持有每期未归还债券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债券持有人召集的,在公告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或取消该次会议前,其持有该期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并应当在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前申请在上述期间锁定其持有的该期债券。
2、会议召集人应依法、及时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及时组织、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债券受托管理人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债券受托管理人是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
〔2〕发行人根据第十一条规定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那么发行人为召集人;
〔3〕单独持有每期未归还债券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本次债券张数的债券持有人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的,该债券持有人为召集人。
合计持有每期未归还债券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本次债券张数的多个债券持有人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的,那么共同发出会议通知的债券持有人推举的一名债券持有人为召集人。
第十二条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
1、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应至少提前十个交易日在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以公告形式向各期全体债券持有人及有关出席对象发出;但经持有每期未归还债券总额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的债券持有人和/或代理人同意,该期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会议通知公告的日期可以不受上述十个交易日期限的约束。
2、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债券发行情况;
〔3〕会议的时间、地点;
〔4〕会议召开形式;
〔5〕会议拟审议议案;
〔6〕会议议事程序:
包括持有人会议的召集方式、表决方式、表决时间和其他相关事宜;
〔7〕债权登记日:
应当为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前的第5个交易日;
〔8〕债券持有人提交参会资格确认资料的截止时点和方式。
债券持有人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未向召集人证明其参会资格的,不得参加持有人会议和享有表决权;
〔9〕委托事项。
债券持有人委托参会的,代理债券持有人出席会议之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会议召集人可以就公告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发出补充通知,但补充通知最迟应在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前五日发出。
债券持有人会议补充通知应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互联网网站上公告。
3、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后,如果因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事项消除,召集人可以在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前一个交易日以公告方式取消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说明原因。
除非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发出后,不得变更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时间或取消;因不可抗力而变更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时间或取消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5日公告并说明原因,新的开会时间应当至少提前五个交易日公告,并且不得因此而变更债券持有人债权登记日;
4、拟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应在会议召开日前三日以书面方式向会议召集人确认其将参加会议及其所代表的债券面值:
〔1〕除?
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或本规那么另有规定外,假设拟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持有的每期未归还债券总额未超过该期未归还债券总额的二分之一,需重新通知,另行拟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的时间,但不得改变会议议案。
会议召集人将于会议延期召开日前五日根据本规那么再次通知所有债券持有人,届时即使拟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持有的每期未归还债券总额仍然未超过该期未归还债券总额的二分之一,会议仍然可按再次通知中所说明的会议时间、地点、议案等进行,在此情况下召开的会议仍被视为有效。
〔2〕假设债券持有人会议议案涉及到?
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另有规定的事项时,拟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持有的每期未归还债券总额未超过该期未归还债券总额的四分之三,需重新通知,另行拟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的时间,但不得改变会议议案。
会议召集人将于会议延期召开日前五日根据本规那么再次通知所有债券持有人,届时即使拟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持有的每期未归还债券总额仍然未超过该期未归还债券总额的四分之三,那么该期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召开,且债券受托管理人和召集人将不再就同一议题再次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但假设各期债券出现延期召开会议时拟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持有的每期未归还债券总额为0,那么该期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召开,且债券受托管理人和召集人将不再就同一议题再次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第十三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权登记日为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之日前第五个交易日。
第十四条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地点原那么上应在发行人的公司住所地或债券受托管理人住所地,持有人会议可以采用现场、非现场或者两者相结合的形式召开。
会议的举办、通知、场所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负责。
第六章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出席人员
第十五条除法律、法规或本规那么另有规定外,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债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机构托管名册上登记在册的本次债券之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那么行使表决权。
假设债券持有人为发行人、持有发行人10%以上股份的发行人股东、担保人或发行人、上述发行人股东、本次债券保证人的关联企业,那么该等债券持有人可以出席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
确定上述发行人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为债权登记日当日。
应召集人的要求,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债券清偿义务承继方等关联方及债券增信机构应当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
资信评级机构可以应召集人邀请列席会议,持续跟踪债券持有人会议动向,并及时披露跟踪评级结果。
除涉及发行人商业机密或受适用法律和相关标准性文件信息披露规定的限制外,出席会议的发行人代表应对债券持有人、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询问和建议作出答复和说明。
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对于发行人提供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以下机构或人员可以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并有权就相关事项进行说明:
1、债券保证人〔如有〕;
2、与议案有关的其他重要相关方。
第十六条召集人应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在债权登记日交易结束时持有本次债券的债券持有人名册共同对出席会议之债券持有人的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之债券持有人和/或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的本次债券张数。
上述债券持有人名册由发行人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取得并无偿提供给债券受托管理人和召集人。
但假设债券受托管理人在债券持有人会议债权登记日持有本次债券的,那么债券受托管理人有权按照其持有的债券张数享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会议召集人应聘请律师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对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有效表决权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应当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一同披露。
第七章持有人会议规那么议案
第十八条提交债券持有人会议拟审议的议案由召集人负责起草。
议案内容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那么的规定,属于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并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十九条发行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每期未归还债券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向债券持有人会议提出临时议案。
临时提案人应不迟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之日前第七日,将内容完整的临时议案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在收到临时提案之日起五日内以公告形式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补充通知,并公告临时提案内容。
单独或合并持有每期未归还债券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提出会议议案或临时议案的,在公告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前,该等债券持有人所持有的每期未归还债券总额不得低于该期未归还债券总额的百分之十。
除上述规定外,召集人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后,不得修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包括增加临时提案的补充通知〕中未列明的提案,或不符合本规那么要求的提案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八章委托及授权事项
第二十条债券持有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可以亲自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
债券持有人本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持有本次债券的证券账户卡,债券持有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有本次债券的证券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被代理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依法出具的投票代理委托书、被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被代理人持有本次债券的证券账户卡。
拟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应在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3个交易日之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
债券受托管理人可以作为征集人,征集债券持有人委托其代为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征集人应当向债券持有人客观说明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题和表决事项,不得隐瞒、误导或者以有偿方式征集。
征集人代为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代为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取得债券持有人出具的委托书。
第二十一条债券持有人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投票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代理人的姓名;
2、委托人是否具有表决权;
3、分别对列入债券持有人会议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4、投票代理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5、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投票代理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债券持有人不作具体指示,债券持有人的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投票代理委托书应在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3个交易日之前送达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
第九章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二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召集人负责制作。
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归还且有表决权的债券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三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会议召集人主持。
会议召集人为法人的,那么由该法人委派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之授权代表主持。
如果上述应担任会议主持人之人士未能主持会议,那么由出席会议的各期债券持有人推举一名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代理人担任该期会议的主持人。
如在该次会议开始后1小时内未能按前述规定共同推举出会议主持人,那么应当由出席各期会议的持有每期未归还债券总额且有表决权最多的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主持。
第二十四条会议主持人应指定专人负责制作债券持有人会议之会议记录。
每次会议的决议与召开程序均应予以记录,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1、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2、会议主持人、计票人和监票人的姓名;
3、本次会议议题;
4、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的未归还且有表决权的债券张数及占各期债券总张数的比例;
5、对每一拟审议事项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6、债券持有人的质询意见或建议及发行人代表的答复或说明;
7、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应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出席会议的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计票人、监票人、记录员和见证律师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会议通知、会议记录、表决票、会议决议、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出席会议的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等会议文件、资料由债券受托管理人保管,保管期限至本次债券存续期截止之日起五年届满之日结束。
发行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债券持有人及其他相关主体可查阅会议档案。
第二十六条召集人应保证债券持有人会议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会议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或直接终止本次会议,并及时公告。
第十章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与决议
第二十七条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载明的各项拟审议事项或同一拟审议事项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由与会持有每期未归还债券且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分开审议、投票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债券持有人会议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对会议通知载明的拟审议事项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二十八条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拟审议事项时,不得对拟审议事项进行变更。
任何对拟审议事项的变更应被视为一个新的拟审议事项,不得在该次会议上进行表决。
第二十九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进行现场投票表决,债券持有人〔包括代理人〕以其所持有的每期未归还且有表决权的债券张数行使表决权。
根据本规那么应当回避表决的债券持有人持有的本次债券张数均不计入出席该期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持有的未归还且有表决权的公司债券总张数。
第三十条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拟审议事项表决时,只能投票表示:
同意或反对或弃权,其他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识别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未归还且有表决权的债券张数对应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下述债券持有人没有表决权,并且其代表的公司债券张数不计入有表决权的公司债券张数总数:
1、本次债券发行人;
2、持有本次债券且持有发行人10%以上股份的股东;
3、本次债券保证人;
4、发行人、上述发行人股东、保证人的关联企业;
确定上述发行人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为债权登记日当日。
第三十一条每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计票人一人、监票人一人,负责该次会议之计票、监票。
会议主持人应主持推举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计票和监票人,计票和监票人均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的代理人担任。
与发行人有关联关系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不得参与计票和监票;
现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对拟审议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计票、监票人负责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以非现场方式召开持有人会议的,或以现场和非现场方式相结合方式召开持有人会议的,应当由计票、监票人负责现场局部的计/监票,并当场公布现场局部的表决结果,全部表决结果以会议决议公告为准。
假设各期债券持有人会议出现持有未归还债券且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仅有一位的情况,那么该债券持有人为该期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计票人,不设监票人。
第三十二条现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疑心,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提议重新点票,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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