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D节能改造项目标准及操作流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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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D节能改造项目标准及操作流程
LED节能改造项目标准及操作流程(初稿)
一、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概念
能源合同管理(简称EPC)是一种新型的市场化节能机制。
我国从事EPC机制运作的专业化企业则称为能源管理公司(简称EMC)。
能源合同管理机制的实质是:
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及收益的投资方式。
能源管理合同由能耗企业与能源管理公司签订,合作期内节能项目实施的风险与收益均由能源管理公司承担。
EMC的模式特点如下:
✧EMC将“合同能源管理”用于技术和财务可行的节能项目中,使节能项目对客户和EMC都有经济上的吸引力,这种双赢的机制形成了客户和EMC双方实施节能项目的内在动力。
✧EMC为客户实施节能项目,承担了与项目实施有关的大部分风险,从而克服了目前实施节能项目的主要市场障碍。
✧EMC是专业化的节能服务公司,在实施节能项目时具有专业技术服务、系统管理、资金筹措等多方面的综合优势;EMC的专业化管理,不仅可以有效地减少项目成本,还通过分享节能项目实施后产生的节能效益来获得利润而不断发展壮大,为更多的能耗项目实施节能改造。
EMC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推销产品、设备或技术,而是销售一个节能项目。
由于EMC向客户承诺和保证节能量,并以此作为项目实施经费及企业赢利,因此实际上EMC为客户承担了节能项目的风险。
而我国是世界上仅次于美国的第二能源消费大国,同时也是能源效率较低的国家,大量的典型案例研究和市场调查分析表明,目前的能耗项目中存在大量的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节能技改项目,这些项目完全通过商业性的以赢利为目的EMC来实施,就可以在全社会实施更多的节能项目。
二.EPC服务要点:
✧为符合EPC合作的项目免费更换LED灯具
✧照明用电节省50%以上
✧节省电费每年以20%以上作为合作项目公司的收益
✧合作期限:
5-12年
✧合作期限内灯具完全免费保换或保修
✧更换的传统灯具产权归属原企业所有
✧更换的LED灯具合作期限结束后,产权归属能耗企业所有
三.EPC模式项目选择规范
✧保证一定的替换灯具数量和每天灯具点亮的时间,定为:
1000盏以上日光灯替换数量,每天点亮时间大于或等于10小时。
✧用电电费标准大于0.9元/千瓦时,用电规范,节省电部分可衡量。
✧用电支付与节能替换受益隶属同一单位,具有电费支付权限。
✧经营情况良好,信誉良好。
能源合同管理对于中国企业来说,还是一个新兴事务。
虽然近来国家已经在积极的宣传能源合同管理与政策面对EMC的支持,但目前的实际情况仍是由EMC企业承担所实施项目几乎所有的风险,因此能否顺利实施能源合同管理项目,不但首先要经过EMC对该项目的严格计算与审查,并且要求能耗企业尽量提供准确的基本信息及全力的配合、支持与理解,方能确保能源合同管理项目全过程的顺利实施。
✧下面几点是要能耗企业能给与配合、支持与理解的地方:
✧提供准确的照明系统信息;
✧若能耗企业无法确定提供信息的准确性,经EMC评估后,应由EMC企业对相关信息进行精确验证,能耗企业全力配合与支持;
✧所更换的灯具数量,最终由改造工程结束后确认,并根据本次确认值计算能耗及费用节省信息,并以此作为依据,能耗企业每月按时支付相应费用给EMC帐户;
✧能源合同管理期限内,能耗企业以减少使用时间等任意其它方式所减少能耗及费用,均全额属于EMC的企业收益;
✧能耗企业须对已安装及备品的LED灯管防盗、防损负责;
✧能耗企业需提供过往三个月每月的电费缴费凭证;
✧EMC提供的是能源管理服务,是以自主投资的方式,以各种手段,在确保基本满足原条件的情况下,减少能耗企业的能量消耗,由能耗企业将减少的能量消耗部分转换为有值货币作为EMC的服务费用。
EMC并非提供一种或多种产品,或是工程项目。
四、EPC项目实施步骤:
1.能源审计
此阶段为EMC公司为企业提供服务的起点,由EMC公司的专业人员对企业的能源供应、管理、效率状况进行审计、监测、诊断和评价。
此阶段需要企业的紧密配合,以尽可能地发掘节能改造的潜力,获得最佳的改造效果。
能源审计的主要方法包括产品产量的核定,能源消耗数据的核算、能源价格与成本的核定、企业能源审计结果的分析等。
企业通过能源审计可以掌握本企业能源管理状况及用能水平,排查节能障碍和浪费环节,寻找节能机会与潜力,以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2.节能项目评估
在能源审计的基础上,由EMC公司向企业提出专业的节能项目评估,编制能源质量分析报告、节能率预测报告、节能投资分析报告等,并提出先进、适用、经济、可行性节能整体解决方案,供企业参考,并报请企业批准。
3.节能改造方案设计
根据批准的节能整体解决方案,EMC公司着手进行详细的节能改造工程设计工作,并编制详细的项目实施方案,报请企业批准。
4.能源管理合同的谈判与签署
节能整体解决方案与企业达到共识后,EMC公司将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与企业签订“节能绩效保证合同”,合同中将规定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改造工程的验收方式、效益分享的方式、节能量监测的方式等双方共同关心的要点。
5.采购、生产、工程施工及性能调试
合同签订,设计方案出台后,进入了节能改造项目的实际实施阶段。
由于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服务新机制,企业在改造项目的实施过程中,不需要任何投资,而全部投资由EMC公司承担,包括方案设计、设备采购、生产、工程施工、性能调试等一条龙服务工作。
6.人员培训、设备管理及维护
EMC公司负责培训企业的相关人员,以增强企业的节能意识,引导企业的节能观念由“要我节能”转变到“我要节能”。
接受企业的所有或部分的用能设备的维护管理工作,派出现场维护与巡视人员,以确保用能设备和系统能够正常操作和运行,制定详细的设备保养、维护手册,降低企业维护成本。
7.节能及效益监测
改造工程完工后,将由企业和EMC公司共同按照能源管理合同中规定的方式对节能量及节能效益进行实际监测,作为双方效益分享的依据。
8.节能效益分享
根据双方实际监测的数据,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效益分享方式,来分享节能改造的效益。
通过效益分享,EMC公司获取相应报酬与合理利润。
合同结束后,企业将享受全部节能效益,并免费获得高能效设备、节能设备。
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适当奖励(以下简称“财政奖励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
本办法支持的主要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
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第三条财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实行公开、公正管理办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支持对象。
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第五条支持范围。
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
已享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
第六条符合支持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
节能服务公司向公司注册所在地省级节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初审,汇总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评审后,对外公布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及业务范围。
第三章支持条件
第七条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二)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
(三)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第八条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并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
(二)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含),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
(三)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第四章支持方式和奖励标准
第九条支持方式。
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及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相关支出。
第十条奖励标准及负担办法。
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
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省级财政奖励标准不低于60元/吨标准煤。
有条件的地方,可视情况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财政部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支持地方有关部门及中央有关单位开展与合同能源管理有关的项目评审、审核备案、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章资金申请和拨付
第十二条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综合考虑各地节能潜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情况、资金需求以及中央财政预算规模等因素,统筹核定各省(区、市)财政奖励资金年度规模。
财政部将中央财政应负担的奖励资金按一定比例下达给地方。
第十三条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完工后,节能服务公司向项目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提出财政奖励资金申请。
具体申报格式及要求由地方确定。
第十四条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对申报项目和合同进行审核,并确认项目年节能量。
第十五条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结果,据实将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和省级财政配套奖励资金拨付给节能服务公司,并在季后10日内填制《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季度统计表》(格式见附1),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组织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情况、节能效果以及合同执行情况等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每年2月底前,省级财政部门根据上年度本省(区、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及节能效果、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及结余、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等情况,编制《合同能源管理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年度清算情况表》(格式见附2),以文件形式上报财政部。
第十八条财政部结合地方上报和专项检查情况,据实清算财政奖励资金。
地方结余的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指标结转下一年度安排使用。
第六章监督管理及处罚
第十九条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对地方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情况及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地方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加强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和财政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核查和监督,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第二十一条节能服务公司对财政奖励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除追缴扣回财政奖励资金外,将取消其财政奖励资金申报资格。
第二十二条财政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
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地要根据本办法规定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及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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