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期储蓄现场检查方法和技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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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期储蓄现场检查方法和技巧
活期储蓄
业务说明
人民币活期储蓄存款是指客户在存款时不约定存期,可以随时存取,每次存取金额不限的储蓄方式。
人民币活期储蓄无起存金额,无最低留存金额。
业务操作流程
开户
1.受理开户申请。
根据储蓄实名制的有关规定,存款人必须凭有效身份证件开立账户,实名制规定的有效的身份证件为:
①16岁以上的中国居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件;16岁以下的中国居民,应出具户口簿及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②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武装警察),应出具军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③香港、澳门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④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
⑤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
申请开立活期储蓄存款账户,客户需到储蓄网点柜台填写《个人业务存款凭条》,如实填写个人资料,选择需要开通的服务功能,按要求在指定处签名,将填写凭条、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连同现金一并交给储蓄经办员;在免填单方式下,客户应向储蓄经办员告知申请办理活期储蓄业务和存款金额。
若他人代理的,代理人应同时出示被代理人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若申请人为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须由监护人陪同并征得其同意,监护人应按法律、法规关于代理的规定提供相关具有监护权的证明文件。
2.审核及开立账户。
①储蓄经办员收到客户的证件和填写的存款凭条后,应认真审核客户填写信息资料的完整性,特别是必填项目是否填写齐全,申请人是否已在指定处签名,对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监护人是否在签名栏一并签名,同时辨认证件真伪、核查客户身份,根据存款凭条上客户填写的金额清点现金;在免填单方式下,确认客户身份无误后,根据客户告知金额清点现金。
②储蓄经办员登记现金日记账和开销户登记簿,通过业务系统开立账户;在免填单方式下,打印凭证须经客户签字确认。
系统打印存折后,加盖业务用章及经办员个人名章交付储户。
开户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现金
贷:
活期储蓄存款---××户
存款
客户存款应填写存款凭条,与现金连同存折或银行卡一并交给银行机构储蓄经办员;在免填单方式下,客户应将现金连同存折或银行卡一并交给银行机构储蓄经办员并告知存款金额,储蓄经办员将系统打印的存款凭条交客户签字确认。
经办员审核凭证,经核对账折/卡,点收现金无误后,登记“现金收入日记簿”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现金
贷:
活期储蓄存款---××户
取款
客户取款应填写储蓄取款凭条,填明日期、账号、户名和取款金额等,连同存折或银行卡一并交给银行机构储蓄经办员;在免填单方式下,客户应将存折或银行卡交给银行机构储蓄经办员并告知取款金额,储蓄经办员将系统打印的取款凭条交客户签字确认。
经办员审核凭证并进行核对,如凭印鉴(密码)支取,应要求客户在取款凭条上加盖印章(或输入密码),经核对无误后,登记“现金付出日记簿”、存折和分户账,并在账、折、凭条上加盖个人名章后连同现金一并交复核员复核。
复核员审查无误后,在取款凭条上加盖“现金付讫”戳记和个人名章,在存折上加盖名章连同现金交给客户点收,取款凭条由复核员于营业终了结账。
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活期储蓄存款---××户
贷:
现金
销户
客户要求销户时,应填写取款凭条,连同身份证件和存折或银行卡一并交给储蓄经办员。
储蓄经办员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件及存折核对无误后,除按取款手续办理外,还应计算出截至销户日前一天止的应付利息,系统打印取款凭条、活期储蓄存折和《利息清单》,按照“本息合计”金额配款将现金交给客户点收。
在取款凭条、存折及分户账页上分别加盖“结清”戳记,收回的存折破坏磁条并加盖作废章作取款凭条附件。
收回银行卡的处理,参见本书“借记卡”。
结清户账页在销记活期储蓄存款“开销户登记簿”后应另行保管。
支付利息的现金传票可于营业终了后汇总编制。
销户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活期储蓄存款---××户
借:
利息支出---活期储蓄存款利息支出户
贷:
现金
在免填单方式下,客户应将销户业务、金额等内容告知储蓄经办员;储蓄经办员将系统打印的取款凭条交客户签字确认后收回。
对于带有外币子账户的人民币活期储蓄账户,银行机构要求在所有外币子账户已销户的前提下才能进行人民币活期储蓄账户的销户。
挂失
客户的储蓄存折(单、卡)、印鉴如不慎遗失、被盗或密码遗忘,可到银行机构办理挂失。
挂失按如下程序及规定办理:
1、客户应到原存款行办理书面挂失手续。
挂失时客户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供账户、户名、开户时间、金额、币种、期限等有关存款内容。
银行机构审核无误后,经查实存款确未支付方可受理挂失;如挂失前存款已被人冒领,则不予受理。
已开具存款证明、被冻结以及办理质押的存款,不得挂失。
如客户不能亲自前往银行机构,可委托他人代办挂失,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件。
需要注意的是,密码挂失不准代办。
海外侨胞、港澳台同胞遗失国内存折或银行卡要求挂失,而本人不能回国办手续的,可委托国内亲友代办并出具代办挂失授权书(授权书须由我国驻该国领使馆公证),由受托人持证件办理。
2、办理挂失时,客户须填写储蓄挂失申请书,其中一联回单由客户留存;办理挂失7日后,储户持申请书及有效身份证件到开户行领取新存折或银行卡办理转存或取现手续。
3、客户如有客观原因不能及时或亲自到银行机构办理挂失,可先口头、信函或电话请求临时挂失;办理临时挂失手续后必须在5日内到开户行办理正式挂失手续,否则挂失不再有效。
4、如在上机联网储蓄所开立的活期存折或银行卡,可在任何一个联网储蓄所办理临时挂失手续,正式书面挂失则须到开户行办理。
5、正式办理挂失后,原遗失的存折或银行卡如找回,客户可持身份证到银行机构取消存折挂失状态,并交回挂失申请书回执,原存折或银行卡即可继续使用。
撤销挂失不能通过函电方式办理。
查询
存款查询是指银行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有权机关的查询要求,将客户存款的金额、币种以及其他存款信息告知查询机关的行为。
有权机关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有权查询客户在银行机构存款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及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存款查询应当在存款客户开户的银行营业分支机构具体办理。
1.办理存款查询业务时,银行机构经办人员应当核实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以及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含)机构签发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查询存款通知书应由有权查询机关执法人员依法送达,银行机构不接受有权查询机关执法人员以外的人员代为送达的查询通知书。
查询机关对个人存款户不能提供账号的,银行机构应当要求查询机关提供该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或其它足以确定该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
2.银行机构经办人员对查询情况进行登记,内容包括查询机关名称、执法人员姓名和证件号码、银行机构经办人员姓名、被查询客户姓名、查询时间和金额、相关法律文书名称及文号、办理查询结果等。
查询登记表应当在办理查询手续时填写,并由查询机关执法人员和银行机构经办人签字。
3.银行机构经办人员按照内控制度中关于核实、分级授权及审批的有关规定,经有权人批准办理查询。
查询机关要求对查询事项予以保密的,银行机构应当保守秘密。
4.银行机构经办人员向查询机关提供存款客户开户、存款情况以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查询资料,查询机关可根据需要对查询资料进行抄录、复制、照相,但不得带走原件。
需要注意的是,银行机构经办人员应当全程参与查询过程,不得将查询资料单独交予查询人。
冻结
存款冻结是指银行机构依据法律规定,按照有权机关的冻结要求,在一定时期内禁止存款客户提取其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的行为。
存款冻结应当在存款客户开户的银行营业分支机构具体办理。
1.办理存款冻结业务时,银行机构经办人员应当核实以下证件和法律文书:
①有权机关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
②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有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③人民法院出具的冻结存款裁定书、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冻结存款决定书。
冻结存款法律文书应由有权机关执法人员依法送达,银行机构不接受有权机关执法人员以外的人员代为送达的冻结存款法律文书。
2.对存款冻结内容进行审查:
①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填写的需被冻结存款的客户开户银行机构名称、户名和账号、大小写金额;
②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上的义务人应与所依据的法律文书上的义务人相同;
③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上的冻结金额应当是确定的。
如发现缺少应附的法律文书,以及法律文书有关内容与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的内容不符,应说明原因,退回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或所附的法律文书。
有权机关对个人存款户不能提供账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有权机关提供该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或其它足以确定该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
3.银行机构经办人员对存款冻结情况进行登记,内容包括有权机关名称、执法人员姓名和证件号码、银行机构经办人员姓名、被冻结存款客户姓名、存款冻结时间和金额、相关法律文书名称及文号、办理冻结结果等。
登记表应当在办理存款冻结手续时填写,并由有权机关执法人员和银行机构经办人签字。
4.银行机构经办人员按照内控制度中关于核实、分级授权及审批的有关规定,经有权人批准后办理存款冻结。
银行机构在办理存款冻结手续后,不得再扣划被冻结款项用于收贷收息或帮助存款人隐匿、转移存款,但根据业务需要可以通知存款客户。
5.存款冻结的期限最长为六个月,期满后可以续冻;有权机关应在冻结期满前办理续冻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冻手续的,自动解除冻结措施。
在冻结期限内,只有在原作出冻结决定的有权机关作出解冻决定并出具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的情况下,银行机构才能对已经冻结的存款予以解冻;在存款冻结期限内银行机构不得自行解冻。
6.有权机关要求对已被冻结的存款再行冻结的,银行机构不予办理并应当说明情况。
扣划
存款扣划是指银行机构依据法律规定,按照有权机关的扣划要求,将客户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资金划拨到指定账户上的行为。
存款扣划应当在存款客户开户的银行营业分支机构具体办理。
1.办理存款扣划业务时,银行机构经办人员应当核实以下证件和法律文书:
①有权机关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
②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有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③有关生效法律文书或行政机关的有关决定书。
扣划存款法律文书应由有权机关执法人员依法送达,银行机构不接受有权机关执法人员以外的人员代为送达的扣划存款法律文书。
2.对存款扣划内容进行审查:
①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填写的需扣划存款的客户开户银行机构名称、户名和账号、大小写金额;
②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上的义务人应与所依据的法律文书上的义务人相同;
③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上的扣划金额应当是确定的。
如发现缺少应附的法律文书,以及法律文书有关内容与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的内容不符,应说明原因,退回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或所附的法律文书。
有权机关对个人存款户不能提供账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有权机关提供该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或其它足以确定该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
3.银行机构经办人员对存款扣划情况进行登记,内容包括有权机关名称、执法人员姓名和证件号码、银行机构经办人员姓名、被扣划存款客户姓名、存款扣划时间和金额、相关法律文书名称及文号、办理扣划结果等。
登记表应当在办理存款扣划手续时填写,并由有权机关执法人员和银行机构经办人签字。
4.银行机构经办人员按照内控制度中关于核实、分级授权及审批的有关规定,经有权人批准后办理存款扣划。
银行机构在接到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后,不得再扣划应当协助执行的款项用于收贷收息、帮助存款客户隐匿或转移存款。
办理存款扣划手续后,根据业务需要可以通知存款客户。
5.银行机构在协助扣划存款时,应当将扣划的存款直接划入有权机关指定的账户。
有权机关要求提取现金的,银行机构不予协助。
现场检查流程
内控制度建设与执行
内控制度建设
1.检查方法
①收集、查阅现有活期储蓄存款业务管理办法、操作流程、财务核算办法、授权制度和事后监督制度等各项内部控制制度;
②将现有各项活期储蓄存款业务内控制度与国家有关金融政策法规、监管当局要求和其上级行规定进行比较;
③调阅各部门分工及岗位责任制相关规定;
④了解活期储蓄存款业务各项制度的修订情况;
⑤查阅储蓄人员的上岗资格等证书。
2、风险提示
①未建立活期储蓄存款业务管理办法、操作流程等相应的内控制度;
②未建立明确的业务授权制度;
③未建立事后监督制度;
④内控制度未完全涵盖各业务操作环节和风险点;
⑤未制定明确的部门分工和岗位职责;
⑥相关制度与国家政策法规、监管当局要求、上级行规定相冲突;
⑦未随国家政策法规、业务及经营形势的发展变化而及时修订完善相关制度;
⑧从业人员是否符合上岗资格。
内控制度执行
1.检查方法
①实地查看岗位设置、人员配置情况,调阅人员变动交接登记簿;
②实地检查操作人员上机操作程序和授权执行情况;
③调阅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保险柜钥匙密码交接登记簿、查库登记簿,盘点实物、核对账实,检查重要空白凭证、“印、押、证”、保险柜管理情况和查库情况;
④调阅会计凭证、各类账表并进行核对、钩稽;
⑤对各类存款查询、挂失、冻结和暂停支付业务进行抽查;
⑥调阅储蓄事后监督记录、报告;
⑦调阅录像资料。
2.风险提示
①未按制度要求设置岗位、配置人员;未严格执行重要岗位请假、轮岗、强制休假制度,人员变动未经主管领导批准并办理账务核对和交接登记手续;
②操作人员未严格执行“双人临柜、钱账分离、章证分管、款项复点”制度,办理业务时未坚持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账再登折,现金付出先记账后登折再付款,现金清点先整后零;
③对工作人员非营业时间进入营业场所、电脑延长开机时间等重要事项未执行审批登记制度;
④重要空白凭证领用、销号、作废未按制度要求进行登记,存在账实不符现象,未严格执行“印、押、证”三分管制度,保险柜钥匙、密码交接登记不连续;
⑤未严格执行储蓄业务定期和不定期查库制度;
⑥会计凭证各要素填写不完整,各种印章、戳记、附件不齐全,账号户名不相符;当日业务未做到当日记账、当日结账,账折见面,账账、账折、账实、账款、账据、账表相符;
⑦未按有关政策和规定办理存款查询、挂失、冻结和暂停支付业务;
⑧未严格执行储蓄事后监督制度;
⑨柜员操作操作密码及授权密码更换不及时;
⑩对“一卡一折”方式储蓄的,管理是否统一;
大额取款未遵守反洗钱相关制度;
发现假币后处理程序是否合规。
合规性
准入情况
1.检查方法
①调阅储蓄业务汇总报表和各储蓄网点分报表,核对对应科目储蓄存款余额;
②调阅审查银行机构监管部门核发的《金融许可证》、同意开办人民币活期储蓄存款业务核准文件或备案回复通知书以及被查机构上级行有效授权文件;
③通过召开银行机构同业、社会监督员座谈会议,了解被查机构经营行为。
2.风险提示
①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储蓄存款机构;
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储蓄存款业务。
储蓄政策执行情况
1.检查方法
①调阅审查有关登记簿、档案材料、原始凭证,审查所登记开户申请人证件号码、存款凭证签字,必要时通过联系方式与储户核实;
②采取召开储户座谈会或走访储户等形式,了解国家有关储蓄政策的执行情况。
2.风险提示
①虚假户名、开户证件无效或未登记证件号码,未严格执行储蓄实名制;
②储蓄存款查询、冻结、没收的手续不符合相关规定,存款人死亡的储蓄存款的支付或过户手续不合规;
③储蓄业务未坚持“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存在巧立名目、故意刁难,限制储蓄存款等问题。
基础管理情况
1.检查方法
①收集储蓄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调阅各类账簿、登记簿,获取相关电子账簿、登记簿资料;
②抽查经储蓄事后监督部门审核的业务凭证。
2.风险提示
①各种账簿设置和登记是否正确:
账簿设置是否按储蓄会计科目归属,按每个储蓄户设立明细分户账,并按规定格式使用;账簿记录是否清晰,编号和名章是否齐全,有无账页丢失和串户等情况;
②各种登记簿设置和记载是否完整、正确:
是否按规定设置了“开销户登记簿”、“挂失登记簿”、“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差错事故登记簿”、“长短款大事登记簿”、“印章登记簿”等,各种登记薄是否认真及时记载并妥善保管;
③原始凭证填制是否正确合规,要素填写是否正确、齐全和清晰,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姓名、账号是否正确,有无挖补、涂改现象,凭证的传递手续是否合规严密;
④档案整理和保管是否符合规定:
每月结账后,对各种传票、账簿和报表是否及时整理装订,编号登记,并由专人保管,按规定程序批准使用。
业务合规情况
1.检查方法
①查阅“开销户登记簿”,查找可疑存款户名、可疑身份证号码,检查是否存在不同姓名同一个身份证号码或同一姓名不同身份证号码等异常情况;
②检查储蓄业务流水账和相关会计凭证,重点关注存取款频繁、金额较大或利息积数较大账户,调阅审查此类账户资料及业务凭证;
③对开立的大额存款账户核实当天的存款凭证或上缴款凭证(内部往来报单),有无转账凭证;
④核对汇总报表与分报表、总账与报表、总账与分户账是否相符,按照报表-总账-科目日结单-分户账-凭证追踪业务,核实实际业务状况;
⑤收集外部反馈信息,根据群众、银行机构同业举报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查,调阅被查机构成本、费用和相关利息收入、支出科目分户账及相关会计凭证,重点检查大额费用开支、应收暂付款项和转入基建账户的资金去向,核实资金实际用途;
⑥突击抽查储蓄网点,核对账款是否相符。
2.风险提示:
①违反储蓄管理规定办理公款私存;
②为完成储蓄存款考核任务,直接或间接将对公存款转入储蓄存款核算;
③存在人为调整账表虚增(减)存款问题;
④存在直接冲减“利息收入”、在“应收及暂付”等过度性科目挂账、在“费用”、“利息支出”、“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支出”等科目直接列支、以发放职工奖金或绩效工资等名义列支“高息”费用以及在规定支付储蓄利息之外加发奖息、实物或纪念品等情况的“高息揽存”现象;
⑤存在存、取款不入账从事账外违法经营问题。
业务核算情况
1.检查方法
①调阅账表进行核对、钩稽;
②调阅利息支出分户账、利息清单进行核对、钩稽,核打利息积数,审查利息支出凭证;
③检查储蓄宣传费列支及储蓄宣传品管理情况;
④调阅“代收利息所得税税户”分户明细账,检查储蓄利息所得税代扣代缴情况。
2.风险提示
①储蓄存款总账与明细分户账余额不符,未做到每月轧平、定期通打、双线控制、总分一致;
②存款利率使用和利息计算不正确,存在计息积数计算错误,未按规定利率计付利息,多计、少计、不计利息或贪污储户利息等问题;
③未准确、真实计提存款应付利息,应付利息计提核算方法不符合会计核算原则;
④从储蓄存款利息支出中开支不属于利息支出范围的费用支出;
⑤储蓄宣传费、代办费支出不符合规定,支出单据没有经办人、验收人和负责人签章,存在虚报、超标准使用、挪用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现象;储蓄宣传品的购置未建立实物账或账实不符;
⑥代扣代缴利息所得税范围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教育储蓄未按规定免征存款利息所得税);应纳税利息所得额(1999年11月1日(含)之后孽生的利息)计算或适用税率使用不正确;未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设置“代收利息所得税税户”用以核算代扣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未按规定及时划缴利息所得税。
风险管理
风险识别
1.检查方法
①收集被查机构各类会议纪要,了解存款业务发展规划、考核管理方式;
②与被查机构管理人员、经办人员座谈,审查存款任务完成进度和考核管理效果;
③调阅大额款项收付登记簿、业务凭证,登录业务处理系统,审查大额现金存取控制方式;
④调阅储蓄网点备用金限额管理相关制度办法、储蓄科目日结单,检查网点库存备用金上缴下拨情况,测算备用金限额与日常业务量匹配情况。
2.风险提示
①存款业务发展规划不切合当地经济及被查机构自身发展实际;
②存在将存款考核任务下达给非存款业务部门现象;
③存在将存款任务完成情况与员工个人工资、奖金、福利相挂钩情况;
④大额存款支取未执行分级授权和双签制度;
⑤大额款项收付未执行登记、报备;
⑥业务处理系统未设置异常大额现金存取监控预警标识;
⑦备用金限额管理方式与业务经营需求不相适应;
⑧备用金上缴下拨未按制度规定执行;
⑨存在不能及时支付客户存款现象。
风险控制
1.检查方法
①调阅纪检监察部门会议纪要、内部处罚通报等文件资料;
②与业务经办人员召开座谈;
③调阅储蓄分户明细和当日业务流水账,筛选抽查大额及特殊业务;
④调阅定期查库登记簿并进行现场查库。
2.风险提示
①内部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违规转款、违规支取套取储户存款;
②外部不法人员利用非法手段获取储户存折、密码冒领他人存款;
③储蓄业务人员审核失误造成储户多领、储蓄柜台短款风险;
④对已发现的贪污、盗窃、冒领、诈骗等侵犯储户存款事件,未及时报告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追查处理;
⑤活期储蓄开户时未留存密码;
⑥无折存款未核实账号;
⑦转账存款未审核资金来源;
⑧大额取款、异地取款未核实、摘录取款人(代理人)身份证件;
⑨通存通兑账户存入款项24小时内取款时未在原存入行办理;
⑩存在空库或白条抵库等问题。
监督检查
1.检查方法
①调阅内审、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及工作职责,了解岗位分工及人员配置情况;
②查阅事后监督工作记录、内审报告。
2.风险提示
①未建立完善有效的复核和事后监督体系,部门设置、岗位分工未体现分离原则;
②事后监督人员配置及业务素质与业务量不相适应,未做到逐笔复核、监督到户;
③监督检查出的问题未及时清查处理;
④整改不及时,落实不到位。
检查依据
1.《储蓄管理条例》(1992年12月11日国务院令第107号发布)
2.《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3.《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4.《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5.《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
5.《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
业务操作流程图
现场检查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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