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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概论公选
行政法概论
第一章行政法的崛起
从十八届四中全会说起:
《中共中央关于全民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依法治国之“国”
依法治国之“法”
依法治国与以法治国
世界上所有先进国家的发展过程:
英雄时代——工程师时代——法律人时代
法学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进程中弥久而长新的一门学科,是最古老的学科之一。
日本著名行政法专家南博方在《行政法》一书的前言中提出了人类历史的三大古老学科。
问题:
哪些?
为什么?
神学:
心理问题
医学:
生理问题
法学:
社会问题
任何一门学科要想具有生命力,必须是以解决问题为核心,必须立足于社会实践
一个故事de启示
中国政法大学何兵教授曾在国家科技部旁听了一个会,一群科学家在议论科技发展。
一个科学家报告说,他们考察了国外许多著名的科研所,奇怪的是,这些自然科学研究所里,不仅有自然科学家,还莫明其妙地发现有2%的社会科学家——不知道他们在里面干什么?
人类的社会关系有两种:
横向关系与纵向关系。
不同的社会关系需要不同法律来调整:
公法与私法。
一、行政法时代的来临
如果把法律从其社会功能角度进行分类:
维护社会安全和秩序的法律,主要表现于刑事法律;
维护公民日常交往关系的法律,主要表现是民法;
规范保障经济运行的法律,主要表现于经济法律;
规范、约束政府行为的法律,主要是宪法和行政法。
我把以刑事法律起主要作用的社会称为刑法社会;把以民法、经济法起主导作用的社会称为民法社会;把以宪法及行政法起支配作用的社会称为宪政法治社会。
著名的英国法律史学家亨利·梅因曾说:
一个国家文化的高低,看它的民法和刑法的比例就能知道。
大凡半开化的国家,民法少而刑法多。
进化的国家,民法多而刑法少。
人类法制文明的发展经历了从刑法时代到民法时代,再到公法(行政法)时代的历史进程:
中世纪和中世纪以前,人类社会长期处于刑法时代。
刑法时代法制的特点:
刑法的主导地位(君主);法的制定主体;法的功能是治民,维持统治秩序。
中世纪以后,法制逐步进入民法时代。
民法时代法制的特点:
民法的主导地位;法的制定主体(代议机关);法的功能是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维持经济秩序。
20世纪人类进入公法时代。
公法时代法制的特点:
公法的主导地位;法的制定主体(代议机关);法的功能是限制公共权力,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政治民主化。
蔡定剑:
新中国的法制发展已经和将要经历三个发展阶段,即从“刀把子”到“指挥棒”,再到“马笼头”的发展过程。
这个过程也就是从刑法阶段,到民法阶段,继而宪政法治阶段。
行政法与法治国家
行政法的产生与发展是法治国家形成的基本条件
亚式:
“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
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
”
政府服从法律、行政受法的支配是法治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是法治国家时代的重要标志
我国自改革开以后,尤其是上世纪80年代初制定《宪法》与末期《行政诉讼法》颁布以后,进入了行政法立法的加速期。
已经制定:
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立法法、行政许可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公务员法。
即将制定:
行政程序法、行政收费法。
在我国行政法的重要性已经为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与理解
二、我国行政法崛起的历史背景
经济市场化
政治民主化
加入WTO要求行政法的崛起
社会发展战略的转变
三、行政法的使命
确定行政权力主体及其界限
确定行政权力行使的条件及程序
确定行政权力行使的制约与控制机制
确定对权利的保障和救济机制
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概念
引例
张某系某大型电视机厂的职工,1998年厂里分房时未列入分房名单,张某不服,以该电视机厂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不合格,驳回了张某的起诉。
一、行政:
行政法的核心概念
公共行政与私人行政
1、领域:
公域性——————私域性
公共领域:
公权力行使与运用的领域
私人领域:
私权利行使与运用的领域
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应分开,公共领域应充分保障与尊重私人领域:
家国一体是专制时代的典型特征;公私分明是现代官僚制的重要特征。
阿伦特认为,每个人的存在都展现在三种生活领域中,一个是私人生活领域,一个是公共生活领域,第三个是社会生活领域。
私人生活领域是处理个人生活的需要和由欲望所驱动的领域,是表现对个人自我的关怀和照看的领域,在现代意义上,具有个人的不受外部人为干预的隐私性特点,家庭的生活以及个人独有的仅仅关涉到自己的生活事务都属于私人领域。
公共生活领域是追求公共福祉、维护公共利益而表现的公共行动的领域。
在公共生活领域中,公共生活的管理仅仅是实现公共生活的健康、有序的一个方面,这个方面主要表现为公共权力的实践,在此之外,每个生活在公共领域中的人的公共行动必然涉及到公共福祉的追求,必然牵涉着公共利益,必然涉及行动的正义与否。
社会生活领域的特征是,人类彼此聚合在一起,这种联合有各种可能,要么是职业上的,要么是收入上的,或者是人种血缘上的。
组织、团体和集体就这样形成了
案例:
(一)2007年,北京34岁的家庭主妇李女士在家中用视频与多人一起进行裸聊时,被警方抓获。
李女士对事实供认不讳。
经请示上级检察机关,此案刚开始北京石景山区检察院以聚众淫乱罪提起公诉,因难以定罪,日前,以刑法无相关罪名撤回起诉。
(二)陕西黄碟案。
据《华商报》载,2002年8月18日晚,陕西省延安万花山派出所民警接到一居民张某家中正播放“黄片”的举报,几名民警立即前去调查,以其他“借口”进入张某家中,发现张某家中仅夫妇二人,电视已经关闭,民警要求夫妇交出“黄碟”,双方发生冲突,一名民警手部受伤,民警带走了电视、影碟机并以妨碍警方执行公务为由将张某夫妇带回派出所接受处理。
结果是警方赔礼道歉,结论是公民有权在家里看黄碟。
(三)28岁的任超奇和同为南阳市民的李晋是生意伙伴,二人在南阳光彩大世界开了一家汽车配件店。
2008年8月18日,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的网警来到店里,称李晋的电脑涉嫌传播反动(不良)信息,要进行检查。
任超奇说,网警当时顺便也检查了他的电脑,发现了他下载的淫秽视频后,就扣押了电脑主机。
任超奇称,这部视频是他2007年11月从网上下载的,长约30分钟。
当时自己还没有结婚,既没有传播,也没有让别人看,完全是为了好奇,事后忘了删除。
9月12日,任超奇收到了警方的处罚决定书,称“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其中一台电脑上复制下载有一部淫秽视频”,决定对任超奇“警告并处1900元罚款”。
对此,任超奇表示将申请行政复议,他称自己看淫秽视频虽然不对,但只是他一个人观看,没有传播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类似夫妻在家中看黄片,是否违法值得商榷。
他说:
“罚得太多了,如果罚500元,我也能接受。
”处罚依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项和第二十条。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其中第五条第六项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信息。
第二十条规定:
违反第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依据:
法定性——————约定性
公权力:
法律明确规定:
“凡法无明文规定(授权),即禁止,否则违法”,即公权力不得推定。
这是由权力的人民性决定的。
私权利:
约定与意思自治:
“凡法无明文禁止,即允许”,即权利可以推定。
【习近平: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习近平总书记2013年1月22日在中纪委全会上强调,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
(记者徐京跃、周英峰)。
案例:
“老鼠过街,人人喊打”
1995年7月29日,四川省技术监督局查封了该省乐山市夹江县彩印厂未经彩虹公司合法授权而印制的近二万个彩虹牌电热灭蚊药片包装盒(该种药片是彩虹公司产品),同时查封了有关的印刷设备和厂房(查封过程中双方发生了冲突),并于10月上旬对该彩印厂及其法定代表人万建华作出分别罚款5万元和4万元的处罚决定。
8月8日,夹江县彩印厂向夹江县人民法院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技监局超越职权为由,请求撤销该局作出的封存财产的行政强制措施,同时申请停止执行封存财产的决定。
社会与媒体评论
代表与委员质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法院是打假者的保护者、还是造假者的保护伞。
”
光明日报:
“打假者竟然坐上了被告席”
焦点访谈:
“打假者走上了被告席”
有的媒体:
“恶人竟然先告状”
有的媒体:
“当地法院竟然受理如此荒唐的案件——制假者竟敢把打假者告上法庭成为被告——夹江的地方保护主义何其严重!
”
法院判决
在判决书中,夹江县法院认为:
“被告省技监局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发现原告县彩印厂的违法行为,采取了强制措施,虽然其适用的法律有失误,但在庭审中已补正,本院予以认可。
”关于省技监局是否越权的问题,判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涉及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划分尚不明确,应由有权机关作出解释。
在未作出解释之前,根据本案具体情况,本院确认被告省技监局在本案中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正确的,原告县彩印厂由此而提起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百姓错了不等于政府对了》
1999年,密云县穆家峪镇张长存在翻建完后的房屋上,又兴建了西厢房、猪圈,并扩建了南院墙。
2003年10月31日当地镇政府决定,限张长存15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
2004年8月1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密云县穆家峪镇一份“限拆令”,这一判决引起广泛关注。
法官作出判决的依据是,农民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穆家峪镇政府的“限拆令”超越了其法定职权。
事后,媒体发表评论的标题是《百姓错了不等于政府对了》。
3.目的:
公益性——————私益性
公权力:
公共利益(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
途径:
公共决策;逐利行为、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执法产业、官员经商、以罚代管
私权利:
私人利益
途径:
私人决策私:
市场经济的动力
4、服务:
无偿性——————有偿性
公权力:
以无偿为原则,以收费为例外
公共财政,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私权利:
以收费为原则,以无偿为例外
等价有偿原则
行政机关只有为特定相对人提供特定服务,方可收费。
收费主体、对象、范围、条件、标准、程序的法定性
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
5.信息:
公开性——————隐私性
公权力:
公开是原则,保密是另外
公开是公民知情权的需要
公开,是保证政府权力不被滥用的途径
私权利:
保密是原则,公开是例外
案例:
2009年两会期间,一个个省部级全国政协委员被采访时的对话实录:
记者:
“你怎么看待官员财产公示制度?
”
委员:
“很遗憾,我对这个问题没有研究。
”
记者:
“新疆的阿勒泰、浙江的慈溪都在搞官员财产公示,贵省有没有意愿搞试点?
”
高官:
“我不知道”
记者:
“这几天大家有没有讨论过这个问题?
”
高官:
“没有。
我们中共组里没有人讨论。
”
记者:
“你会提这样的建议或者议案吗?
”
高官:
“不会。
如果要公布,为什么不公布老百姓财产?
那些企业老板的利润为什么不向工人公布?
”
记者:
“企业老板?
你是说国有大企业的高管吗?
”
高官:
“不是,是那些私营企业的老板。
”(《中国财经网》2009年3月12日)
小资料:
自英国1695年通过《腐败行为法案》以来,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出台了公务员财产公示法规,不但老牌资本主义国家毫无例外地建立起财产公示制度,就连坦桑尼亚、尼日利亚、斯里兰卡、印度、越南等经济较落后的发展中国家也相继出台了公务员财产公示法规,中国香港、澳门、台湾也已建立起了完善的公务员财产公示制度。
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就对公务员财产公示制度进行探索,1994年更是把《财产收入申报法》列入立法计划,但“公务员财产公示”却一直难产。
6.意愿:
单方性——————双方性
公权力:
单方意思的表示,行为的作出无需以相对人的同意为前提
私权利:
强调主体双方的合意与意思自治
7、方式:
权威性——————自主性
公权力:
以强制力为后盾
私权利:
以自主、自愿为原则
案例:
山东威海的强制募捐行为。
“今天你捐了吗?
”最近,这句话成了山东威海人打招呼时的问候语。
今年6月,山东威海市委市政府发起“慈善月”活动,市考核办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将各单位的捐助情况列入目标绩效考核,逼得各单位把慈善募捐摆在了工作首位,一些官员更是把募捐当作“政治任务”逐级下达。
当地民政局说,这叫募捐工作出现“你追我赶的生动局面”。
许多单位还制定了内部捐款指标,局长三千,副局长1500,科长1000,市财政局一个水电维修工,被要求捐款500元,占他月收入的1/3。
以至于维修工的爱人,看到捐款指标后,头一句话是:
你把我捐了吧。
就这样,短短10天,募捐现金近2000万元,企业认捐超过10亿。
8、过程:
程序性——————随意性
公权力:
严格的程序要求
私权利:
程序要求低,可以约定
一种观点:
为什么歹徒开枪从来不遵守什么程序,为何警察开枪却要这样那样呢,这不是找死吗?
二、行政法:
关于公共行政的法
1、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内容)
行政关系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所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包括四类关系:
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内部行政关系。
行政管理关系,即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各种关系。
如行政主体实施的大量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等,几乎都是以行政相对人为对象实施的,从而要与行政相对人发生关系。
涉及到两个非常重要的行政法学概念:
行政主体:
是指依法拥有国家行政职权,代表国家以自己名义作出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行为并独立承担因此而产生的责任的社会组织。
行政相对人:
是指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所涉及的对象,即其权利、义务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政管理关系是行政关系中最主要、最基本的关系,是其他关系的基础
行政管理关系的特点:
关系的双方只能是行政主体与相对人;行政主体在关系中居主导地位,双方关系不对等;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定性
大多数行政法律调整此类关系
案例一
王某与其父在某县某镇居住,有私房一间。
1969年文革时王某被当作反革命分子押送劳改农场。
1976年其父病故,该私房一直无人居住,后被镇政府作为仓库使用。
1980年王某的冤案平反,自愿留在农场任技术人员。
1992年,王某返家,向乡镇政府提出退还其所占用的私房,镇政府一直以该仓库属于政府财产为由未予归还。
1993年6月2日,王某以镇政府为被告,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认定镇政府侵占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并判决镇政府退还所占的房屋。
问题:
王某与镇政府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是民事法律关系,还是行政法律关系?
案例二
某县医院根据上级文件的规定和主管部门批准,向县邮电局申请开通“120”急救电话,县邮电局拒绝开通,致使县医院购置的急救车辆和其他设施至今不能正常运转,而遭受损失。
县医院遂以县邮电局为被告向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县邮电局立即履行开通“120”急救电话的职责,并赔偿县医院的经济损失。
县邮电局辩称:
“120”急救电话属于全社会,不属于县医院。
根据文件的规定,县邮电局确对本县开通“120”急救电话承担义务,但是不承担对某一医院开通“120”急救电话的义务。
原告申办“120”急救电话,不符合文件的规定,请求法院驳回县医院诉讼请求。
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医疗机构申请开通“120”急救电话的程序是:
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并提交书面报告,由地、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到当地邮电部门办理“120”急救电话开通手续。
原告县医院是一所功能较全、急诊科已达标的二级甲等综合医院,具备设置急救中心的条件。
县卫生局曾指定县医院开办急救中心,开通“120”急救电话。
县医院向被告县邮电局提交了开通“120”急救专用电话的报告,县邮电局也为县医院安装了“120”急救电话,但是该电话一直未开通。
县医院曾数次书面请求县邮电局开通“120”急救电话,县邮电局仍拒不开通。
现问:
本案县医院与县邮电局之间的争议属于民事争议还是行政争议,为什么?
案例三
陕西勉县新铺乡工商所接到药店收购药材的人的举报,有药贩来推销药材--红参,怀疑其是假红参,即向工商局举报。
工商局将该药贩找来,将其所贩卖的药材扣押,要求其回去提供药材购进的合法证明,结果,药贩走后一去不复返。
工商局将药材扣押一段时间后,见药贩不回,便将所扣押药材卖了,所得货款一半入账,一半几个干部私下就给分了。
无巧不成书,恰巧赶上年底陕西勉县人大组织药品管理部门检查药品管理法实施情况,发现市场上有假红参出售,寻根溯源,得知该药材为工商局所卖,鉴于工商局销售假药,违反了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机关对工商局作出处罚,一是罚款,二是没收违法所得。
工商局对处罚不服,以药品管理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收到该案件后,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行政处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法院应该受理;另一种意见认为,此案是行政机关告行政机关,而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作为行政诉讼的原告,行政机关只能作被告,不能作原告,因此,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此案。
2、行政法是控制与规范行政权的法(实质)
(1)行政权的概念与特征
指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或认可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执行法律规范、对国家和公共事务实施行政管理的权力,是国家政权与社会治理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行政权的合法来源
行政权的主体
行政权的性质
(2)为什么要对行政权加以控制与规范
行政权力的双重性
行政权与公民、组织有着更广泛、更直接、更经常、更主动的联系
现代社会行政权有扩张和膨胀的趋势,获得了行政立法权、行政司法权
(3)行政法如何控制与规范行政权
通过行政组织法控制行政权的权源
通过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方式
通过行政法制监督法、行政责任法、行政救济法制约行政权的滥用
3、行政法是难以制定统一法典的法(形式)
数量最多:
行政法规范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的数量特别多,属各部门法之首(85%左右)。
形式多元:
既有以宪法形式表现的,又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等形式表现的。
效力多元
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党的十五大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如期完成。
行政法很难存在统一法典的原因: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行政关系过于广泛、且多种多样、差别较大;部分行政关系的稳定性低、变动性大;行政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产生较晚,规范各种行政关系的基本原则尚未形成,即使形成,成熟度也低。
行政法不存在统一的法典,并不意味着行政法没有法典
行政法不存在统一的法典,也难于制定统一的法典,并不意味着行政法将永远不能制定统一的法典
讨论问题
行政法不存在统一的法典,这为学习与实施行政法带来了困难:
(1)如何把数量众多、形式多样的行政法统一起来?
(2)行政法的效力层级如何确定?
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
(1)宪法最高、法律次之、行政法规第三
第七十九条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2)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性规章:
人大高于政府;上级高于下级
第八十条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之间不能判断效力
第八十二条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案例】湖北配合强奸事件
2003年6月5日夜,湖北省杨叶镇的张女士遭遇歹徒强奸,怕孩子被伤害,只好忍痛就范。
报案后,派出所所长估计,大胆歹徒第二天还会来,决定实施守候抓捕。
不过,所长对她说:
“我们一定抓住歹徒,但是请你配合一次。
他怎么做,你不要反抗,我们安排民警在现场抓住他”。
张女士只好冒着再被强奸的痛苦配合警方。
第二天,歹徒又来了,见妇女也不反抗,顺利实施了强奸行为。
尽管现场有4名警察,但歹徒却在民警包围下逃脱。
【案例】重庆电信事件
2004年4月,四川某市法院审理一起男方提起的离婚案。
依据女方的申请,法官为了收集男方二奶的证据,前往重庆移动公司,欲查询男方手机通话清单。
移动公司认为法院无权查询,予以拒绝。
法院对该公司罚款3万元,责令协助调查。
【案例】湖南电信事件
2004年4月20日,湖南省南县法院要对一件民事案件完成执行任务,因被执行人朱明在广东东莞,但具体地点不详,案件无法执行。
法院决定:
到省移动公司县分公司,欲查询其儿子的手机通话记录,以确定被执行人在东莞的电话,并最终锁定被执行人的所在地。
移动公司县分公司根据《电信条例》规定,拒绝协助调查。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认为:
(1)通信秘密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限制该项权利,仅限于宪法明文规定的特殊情形。
(2)移动用户的通话详单记载了大量的个人隐私和秘密,属于宪法保护的通信秘密范畴。
因此,法院调查取证不能违反宪法的规定。
法律冲突的解决方式
(1)同一立法主体: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新的一般法和旧的特别法发生冲突(制定机关裁决)
第八十三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八十五条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2)不同立法主体:
能够确定效力等级的:
按“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不能判断效力等级的:
家长裁决法(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国务院)
第八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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