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会 法 第二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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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法第二章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总、托收承付、电子支付等(注意:
无现金)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甬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的转移。
按是否使用票据作为结算工具,支付结算方式分成票据结算方式和非票据结算方式。
票据结算方式,是指通过《票据法》规定的支票、本票、汇票(又分成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等工具来清结资金的结算方式。
(票据结算:
汇、本、支;非票据结算:
除了汇、本、支以外的其他方式)
按适用区域分类,支付结算可分为同城结算和异地结算两种。
银行本票、支票结算方式适用于同城结算,汇兑、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仅限于异地结算使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既可用于同城结算,也可用于民地结算。
二、支付结算的法律特征
1、银行在支付结算中充当中介机构的角色。
银行对单位、个人在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的存款,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聊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不代任何单位或个人冻结、扣款、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2、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1)恪守信用,履行付款原则
(2)谁的钱儿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3)银行不垫款原则
3、单位日常活动中的支付结算可分成现金支付和非现金支付两大类。
我国目前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票据结算和非票据结算两大方式。
票据结算主要是指使用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票据办理结算,非票据结算主要包括信用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等方式。
(只要是汇票、本票和支票的都是票据结算。
)
4、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
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
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示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5、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
(仟)繁体字也行。
(2)到元止必有正,到角止可有正,到分止不写正。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了应紧接着“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
(4)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小写金额数字要认真填写,不得连写分辨不请。
(5)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月为1、2、10的,日为1至9和10、20、20的,应在其前面加“零”;日为10至19的,应在其前面加(壹)。
(上面的数字都应为大写)
(6)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
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以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7)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必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少数民族和外国驻华使领馆,金额大写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国文字记载。
6、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
单位(两个章):
单位的盖章和其法宝代表人的签名或盖章;
银行(两个章):
银行的盖章和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一个章),应为该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第二节现金管理
1、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
主要是付给个人的钱,使用现金的起点为1000元。
2、开户银行原则上以开户单位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核定库存现金限额。
边远地区和不发达地区的,可以适当放宽,但最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坐支是不允许的)
3、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
(1)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
(2)开户单位支付现金,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现金收入直接用于现金支出),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批,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
(3)还有一些自己看一下。
(72页)
4、为了保证现金的安全完整,单位应当按规定对库存现金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清查。
一般采用实地盘点法。
5、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三节银行结算账户
1、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2、银行结算账户具有下列特点:
(3个)
(1)输人民币业务;
(2)办理资金结算业务;
(3)是活期存款账户
3、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
(1)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称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个工商记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称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人个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2)按用途不用,分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的除外)、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和QFII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
4、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
(1)一个基本账户原则
单位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能多头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2)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
(3)守法原则
(4)存款保密原则
5、一般来说,存款人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1)存款人应二进制开户申请书;
(2)银行与存款人须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由开户银行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
(4)银行审查后符合开立账户条件的,应办理开户手续,并履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支行备案的义务。
银行应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
存款人预留签章,存款人为单位的,预留签章为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存款人为个人的,其预留签章为个人的签名或盖章。
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者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
没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其预留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应是“个体户”字样加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者的签字或盖章。
6、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更改名称的,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时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变更申请。
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7、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事由(4个)
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关闭的;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如较远的,应撤销,如比较近,应变更);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账户。
银行撤销韵结算账户时,应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注明日期并签章,同时于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转款项列入久悬求取专户管理。
8、基本存款账户(只能开一个,可存可取)
是指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它的存款人是主办账户。
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资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
开户要求:
只要具有独立核算资格,有处方办理资金结算的需要,就可以开基本存款账户。
(如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居民委员会等)
9、一般存款账户(为了还钱,只可存,不可取)
是指存款人因贷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主要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一般存款账户可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1)只要存款人具有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都可以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且没有数量限制。
(但不是无数个)
(2)对于符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条件的存款人,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3)银行在为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时,应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登记账户名称、账号等,并应自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之日起3个工作时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
10、专用存款账户(专款专用,但有四类不可取现)
是指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同币结算资金账户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1)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
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不存取现金,都转账)
(2)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四类)
(3)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
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因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应使用隶属单位的名称。
11、临时存款账户(可取可存,只有一种只收不付)
是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
(1)根据《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存款人有情况的,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4个)
设立临时机构,例如设立工程指挥部等;异地临时经营活动,例如建筑施工及安装等在异地的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增资;境外(含香港等)机构在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等。
银行在为存款人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时,应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登记账户名称、账号等,并应自开立临时存款账户之日起3个工作时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
(好几个账户都是这样的)
(2)存款人在账户的使用中需切延长期限的,应在有效期限内向开记银行提出申请,并由开户银行氢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后办理展期,并由该分支行收回原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颁发新的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3)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12、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是指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需要而开立的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
(法人是组织,单位,不是人;法人代表是人)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
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1、下列款项可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工资资金的收入;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等(都是给个人的钱)
2、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条件:
存款人有下列情况的,可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2个)
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
3、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择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4、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下列付款依据:
代发工资协议和收运动会清单;奖励证明;债权或产权转让协议等(10个)
13、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是指存款人符合法定条件,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1、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
5个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14、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进行检查监督。
其对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主要有有以下内容(3个)
(1)负责监督、检查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并实施监控和管理。
(2)负责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的管理。
(3)对存款人、银行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
开户银行的管理
开户银行对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主要有(4个):
(1)负责所属营业机构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和的管理,监督和其执行《账户管理办法》的情况,纠正违规开立和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行为。
(2)银行应明确专人负责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销的审查和管理等。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为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10年)
(3)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检查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合规性等;
(4)银行应对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情况进行监督。
15、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的罚制
存款人在开立、撤销银行结算账户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于非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对于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个)(都是开户、撤销的)
(1)违反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2)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3)违反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在使用银行结算账户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于非经营存款人,给警告并蒂莲处以1000元罚款;对于经营性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5个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违反本办法规定支取现金;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银行债务;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
第四节票据结算方式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是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
票据的法律特征如下:
1、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具有一定的票面金额,谁合法拥有票据,谁就有权凭票据取得票据上规定的金额。
2、票据中涉及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和持票人。
3、票据所表示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票据权利的产生、转移和行使等均以票据的存在为前提。
4、票据是出票人作出的到期向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承诺。
5、票据出票人作出的付款承诺是无条件的,不管是否发生或不发生某些事情或某些行为,付款人都必须到期支付规定的款项。
在我国,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其中汇票可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两种,本票即银行本票,因此,在我国,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二、支票
1、支票的基本当事人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2、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3、支票主要功能用于同城结算,在异地不能使用;支票没有金额限制,是目前结算交易量最大的结算工具。
但出票人只能在账户可用余额以签发支票,不能透支;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能背书转让;支票的有效期为10天,银行在见票的当天就将票款支付给收款人。
4、支票按支付票款的不同,分分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
(1)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
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不能用于转账;
(2)支票上印有“转账”字样的为转账支票。
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3)支票上未印有“现金”或“转账”字样的为普通支票。
普通支票可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账。
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有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5、支票的出票人必须是在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业务的银行机构开立使用支票的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3个):
(1)开立支票的存款账户,申请人必须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
(2)开立支票的存款账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金,并存入一定的资金;
(3)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应当太阳岛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
6、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
签发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欠缺下列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1)表明“支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
为了发挥支票灵活使得的特点,我国《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了两项绝对记载事项可以通过授权补记的方式记载,即支票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汇、本、支中唯恐天下不乱有支票可以授权补记)。
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6、支票的相对记载事项(原则上应该记的,但没有记的,不影响无效)
支票的相对记载事项包括两项内容:
(1)付款地。
(2)出票地。
(记忆方法:
对比记忆,只记相对的,除了相对的就是绝对的)
7、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
(付款时:
就是持票人拿钱时,不是出票时)
《票据法》明确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7、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印鉴不符的支票。
8、支票的付款
(1)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
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支票的持票人自出票日起10日提示付款。
(2)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银行)不予付款。
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3)签发空头支票、签发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签发空头支票、签发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三、商业汇票
汇票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按承兑人的不同又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承兑就是承认给钱)
1、商业汇票的概念
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
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欠账时间);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产。
2、商业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
签发商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欠缺下列事项之一的,商业汇票无效:
(1)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
3、商业汇票的相对记载事项(3个,两地一期)
这也是商业汇票上应记南京内容,但是,相对记载事项未在汇票上记载,并不影响汇票本身的效力,汇票仍然有效。
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
3、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个人不能使用商业汇票。
4、商业汇票的承兑
承兑的程序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提示承兑,二是承兑成立。
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5、承兑的效力
承兑生效后,即对付款人产生相当的效力。
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这一到期付款的责任是一种绝对责任。
具体表现在:
(1)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下支付汇票上的金额,其必须承担迟延付款责任;
(2)承兑人必须对汇票上的一切权利人承担责任,该等权利人包括付款请求权人和追索权人;
(3)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4)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
6、承兑不得附有条件
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不得附有条件下;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当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
7、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8、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9、商业汇票的背书(背面盖章)
是指以转让商业汇票权利或将一定的商业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为目的,按照法定的事项和方式在商业汇票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1)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
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2)禁止背书的记载。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3)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
(2个)一是附有条件的背书;二是部分背书。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即不背书行为本的效力,被背书人仍可依该背书取得票据权利(附条件的背忆,条件无效,背书有效)。
部分背书,是指背书人在背书时,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或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从以上的背书。
此时背书无效。
10、背书连续
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如果背书不连续,付款人可拒绝向持票人付款,否则付款人片自行承担责任。
背书连续主要是指背书形式上连续,如果背书在实质不连续,如有伪造签章等,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付款。
11、法定禁止背书
是指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而禁止背书转让的情形。
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等三种情形下的汇票,不得转让(3种,就是拿不能到钱的票据),如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12、票据保证,即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为目的,而在票据上所为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保证的作用在于持票人票据权利的实现,确保票据付款义务的履行,促进票据流通。
票据保证的格式:
(5个)
办理保证手续时,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保证”的字样
(2)保证人名称和住所(3)被保证人的名称(4)保证日期(5)保证人签章。
票据保证记载的绝对记载事项包括保证文书(“保证”这两个字)和保证人签章两项。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跟背书相同,跟承兑不同);附有条件的,不最高峰对汇票的保证责任,这表明保证是无条件的,即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如果保证附有条件,所附条件无效,保证本身仍然有效,保证人应向持票人承担保证责任。
四、信用卡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能力的公民,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发卡银行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申领个人卡。
1、信用卡的销户:
信用卡有效期满45天后,持卡人不更换新卡的;信用卡账户2年(含2年)以上未发生交易的等
2、信用卡的资金来源
单位卡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向其账户结存资金的,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其账户。
严禁将单位的款项存入个人卡账户。
3、持卡人可持信用卡在特约单位购物、消费。
单位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
信用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
4、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单位卡不得超过5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个人卡不得超过2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5、免息还款期。
银行记账日至发卡银行规定的到期日之间为免息还款期。
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天。
6、最低还款额待遇。
贷记卡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超过其信用额度用卡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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