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法学联考大纲解析之法制史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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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法学联考大纲解析之法制史doc
2011年法律硕士(法学)联考大纲解析之法制史
法硕大纲已经今日陆续的和广大同学见面,相对2010年法硕而言。
2011年的法硕大纲仍然是以姐妹篇的形式出版,在内容上法硕(法学)部分的法制史没有明显变化,下面就有考研专家老师带领同学们一起分析一下2011的考研大纲和面对考试大纲的学习方法:
一、中国法制史的总体框架
法学法硕,在法制史上的要求与法硕(非法学)的要求一摸一样,这是不同于它与其他四门课程的一大特点。
那么根据大纲的要求和历年的考题来看,法制史的课程主要可以分为几大部分,即夏商周阶段的法律制度、秦汉法律制度、三国魏晋时期法律制度、唐宋法律制度、明清法律制度、清末改律及民国立法部分、根据地时期立法等几大块。
而各个时期的重点知识又可以是从立法状况、司法制度、机构设置、典型刑罚(如奴隶制五刑、封建制五刑等)等。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法制史的学科特点就是历史性比较强,知识点比较分散,而且涉及到很多古代的知识,所以学起来比较费力,对于学法的人来说有点勉为其难。
不过,法制史所占分值不高,而且考题比较简单,这给我们的复习备考降低了点难度。
二、中国法制史的考试特点
中国法制史的学科性质和知识点的分散性决定不可能出现案例分析题,但是不排除分析论述题的可能性,这就给我们的复习带来了方便,在这一点上,我们要从以前的法律硕士的考题中去找命题线索。
我们认为法制史的命题变化不会太大,变化指点就是选择题数量下降,对于命题的题型影响不大。
三、中国法制史的重点知识梳理
要想在学习法制史的过程中思路清晰,首先要把下面这个历史朝代歌烂熟于心,因为以历史朝代为线索,才能对法制史的内容做出有序的梳理。
夏商与西周东周分两段春秋和战国一统秦两汉三分魏楚吴
二晋前后沿南北朝并立隋唐五代传宋元明清后皇朝至此完
中国古代法制线索:
源于夏商——盛于西周——春秋社会动荡,法制有所发展——战国由礼法制度向成文法典转变——秦汉成文法体系全面确立——三国两晋南北朝时发展迅速——隋唐法制成熟、定型——宋元明清时法制沦为人治的工具——清末变法修律,法制开始近代化。
夏商西周春秋法律制度
了解中国法律的产生极其特点;夏商周立法概况:
“夏禹商汤周九刑”;奴隶制五刑的名称和含义(墨、劓、剕(刖)、宫、大辟);了解天罚与神判;分别夏朝监狱与商朝监狱的名称;了解西周“明德慎罚”的立法指导思想:
“吕侯制刑,史称《吕刑》”;了解九刑的两种含义;熟悉礼与刑的关系“出于礼而入于刑”;了解西周的立法原则及“五过”的含义;掌握民事契约:
“大质小剂、一傅二别”;了解七出三不去的含义;了解六礼的含义;嫡长子继承制确立于商朝晚期;大司寇源于商朝,西周沿用;民事——听讼;刑事——断狱;了解“五听”含义;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公布——郑国铸刑书——孔子反对;第二次公布成文法:
晋国“铸刑鼎”邓析的私人著作:
“竹刑”;了解成文法公布的历史意义。
第二章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一断于法”的指导思想;《法经》的内容和结构及历史地位;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几种刑名和罪名的含义;秦律中的定罪量刑原则;秦朝中央司法机关及神判制度;汉朝的立法指导思想;法律形式:
律、令、科、比;文帝废除肉刑;汉朝刑罚适用原则;主要罪名的含义:
“春秋决狱”秋冬行刑;《曹魏律》:
①将《法经》“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②“八议”入典③进一步调整法典结构与内容;《晋律》:
泰始律、张杜律;《北魏律》:
在当时占有重要的地位,规定“官当”;《北齐律》:
①当时水准最高的封建法典②12篇体例③在中国封建法制发展史上承前启后④东魏麒趾格、西魏大统式:
“重罪十条”的含义:
“八议”的适用对象:
“官当”正式规定在《北魏律》与《陈律》中:
“准五服以制罪”(斩齐大小缌);死刑复奏的确立。
第三章隋唐宋法律制度
掌握几部法典:
《开皇律》:
12篇、封建五刑形成、确立十恶;《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疏》在元朝以后被称为《唐律疏议》,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代表性法典;《开元律疏》唐玄宗修永徽律疏;《唐六典》:
第一部行政法典;唐朝主要法律形式:
律、令、格、式;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标准;所有权制度;婚姻与继承;唐朝中央司法机关:
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告诉的限制;回避制度、死刑三复奏、五复奏制度和法官责任制度都要记忆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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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不当得利之债
在民事权利方面,毫无疑问,主要知识点和重点集中于物权和债权部分,在这两个部分
又以《物权法》和《合同法》为重点中的重点,这两个法律和《民法通则》加上与它们相关的司法解释就构成民法学部分中的核心。
在这个核心之外,继承、婚姻家庭和知识产权部分每年也都有考查,相比较之下,继承和婚姻家庭部分知识点集中、重点突出,比较容易掌握,而知识产权部分则显得比较零散。
所幸知识产权部门所占分数不多,对重要知识点予以掌握既可。
前已述及,民法博大精深、知识点众多,而且民法总则、物权法、合同法作为民法的核心部分处处是重点,所以下面所梳理的知识点都只能是相对的,跨考教育建议考生对于前述的总则、物权和合同(起码对合同总则部分和重点合同类型)部分全盘掌握,不留空白。
复习建议
对于民法这么一个理论知识的海洋,掌握一种有效并且切实可行的学习方法是赢得考试的重要手段。
首先,要将民法当作一个整体来学习。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换句话说,民法就是调整我们生活中所发生事情的法律,把民法所有的知识点串连起来,发现各项制度之间的相互关系,那么,即使民法的知识点再庞杂,只要按照一定体系去理解,学起来还是会有条不紊,提高效率。
在民法学系重要好好把握民事法律关系这个主线,在这个主线的贯穿下把每个知识点深入的把握。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主要由三要素构成即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根据这一主线来梳理民法的知识结构和相关重要的知识点就会感到清晰明了!
其次,在具体的方式上,笔者认为考生在开始的时候一定要牢牢掌握基本概念,比如对于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无权代理、表见代理、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抵押、质押、留置、代位继承、转继承等等,一定要将其概念烂熟于心。
笔者建议考生在复习的时候以《考试大纲》为准背诵这些基本术语的含义,一般来说,掌握了其基本的含义也就能从中得出其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了。
比如《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无因管理的概念是“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前两句其实就是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最后一句规定的是其法律后果。
所以,一定要掌握基本的概念。
背诵《考试大纲》和相关法条中与基本概念有关的内容。
在掌握了基本概念的基础上,要做的是掌握住各个制度的具体规定,比如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对其一一细分,找到其不同于其他制度的特点所在。
要知道,民法所考察的无外乎两个方面,一是对某一个具体制度本身如其概念、构成要件、法律后果的考查,二是对分析比较两个不同的制度,考查其两者不同的构成要件、法律后果,或者对二者进行辨别。
毫无疑问,答好这两方面问题的基础都是对具体制度的完全把握!
复习中,建议《考试大纲》为中心,兼顾法条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通过《配套练习》,历年真题进行强化训练。
书读百遍其义自见,我想这句话对于民法的学习来讲尤为适用。
另外,想提醒大家,学习没有捷径可走,必须下足够的功夫,学习民法更是如此,该背的知识一定要背,该对比总结的一定要对比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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