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及简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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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及简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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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及简答
刑事诉讼:
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
刑事诉讼法:
规范刑事诉讼的法律,在我国指国家制定的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法律。
诉讼参与人:
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负有一定诉讼义务的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
一般可分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两类。
当事人:
与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进程发挥着较大影响作用的诉讼参与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
除当事人以外,参与诉讼活动并在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参与人。
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在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职权范围上的分工。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
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即立案管辖(职能管辖)和审判管辖两个部分。
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者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
审判管辖,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专门管辖。
自诉案件,指由被害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即不需要经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不通过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而由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直接立案和审判的刑事案件。
在我国有三种类型: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
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回避,指与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的审判人员、检查人员和侦查人员等不得参与该案诉讼活动。
有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三种种类。
自行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解释的行为。
委托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委托律师或者其他公民担任辩护人,协助其进行辩护。
指令辩护,对于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为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协助被告人进行辩护。
刑诉中的代理,指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的诉讼活动。
分为公诉案件中的代理、自诉案件中的代理和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代理。
强制措施,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我国强制措施由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构成。
拘传,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询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传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使用传票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指定的时间自行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
取保候审,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者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监视居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的,命令其不得擅自离开住所或者居所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方法。
拘留,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在紧急情况下,依法临时剥夺某些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
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逮捕,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进行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将其羁押起来的一种强制措施。
附带民事诉讼,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期间,公安司法机关以及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所应当遵守的由法律明文规定的或者个别情况下由公安司法机关指定的时间期限。
分为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
期日,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共同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特定时间。
期间的恢复,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完成应当进行的诉讼行为,在障碍消除后一定期限内,申请法院准许其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前完成的诉讼行为的一种补救措施。
送达,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专门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有关诉讼文件送交收件人的一种诉讼活动。
分为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角送达等方式。
刑事诉讼的中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情况或者出现某种障碍影响诉讼的正常进行而将诉讼暂时停止,待有关情况消失后或障碍消失后,再恢复诉讼的制度。
有中止侦查、中止审查、中止审理等情况。
刑事诉讼的终止,在刑事诉讼法过程中,因出现某种法定情形,致使诉讼不必要或者不应当继续进行,从而结束诉讼的制度。
控审分离原则的内容:
(1)刑事追诉权和裁判权分别由警察、检察机关和法院各自独立行使;
(2)法院的审判必须在检察机关提出合法起诉的前提下才能启动;
(3)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对象和范围必须仅限于检察官的起诉书所明确记载的对象和范围,而不得审理任何未经起诉的被告人和行为。
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
(1)法律已经推定被告人无罪,因此被告人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也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
(2)检察官负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并且这一证明责任是不可转移的;
(3)疑罪从无,即检察官有一定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但证据并不充分时,无罪推定没有被推翻,被告人应该被宣告无罪。
公正审判原则的子原则:
参与原则、中立原则、对等原则、理性原则、及时原则、终结原则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2)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3)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
(3)经特赦令赦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侵占);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3)
外国人犯罪的形式案件。
逮捕的条件:
(1)证据条件:
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且为犯罪嫌疑人实施,且证明犯罪嫌疑人事实犯罪的证据查证属实;
(2)罪责条件: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3)社会危险性条件:
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
(1)以刑事诉讼的成立为前提;
(2)原告必须具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能力;
(3)必须由明确的被告和具体的诉讼请求;
(4)附带民事诉讼的诉因是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物质损失。
期间恢复的条件:
(1)必须由当事人提出恢复期间的申请;
(2)期间的耽误必须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
(3)当事人的申请应当是在障碍消除后的5日内提出;
(4)必须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期间才能恢复。
刑事诉讼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条件:
(1)刑事诉讼过程中;
(2)必须具有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之一,才能中止诉讼。
程序:
(1)侦查阶段,撤销案件决定;
(2)起诉阶段,不起诉决定;(3)审判阶段,无罪判决或者终止审理裁定。
立案的条件:
(1)有犯罪事实,即有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发生,并且该犯罪事实的存在有一定的证据证明;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依照实体法和程序法规定应当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
(3)符合管辖的规定。
侦查阶段的律师所具有的权利及进行的活动:
(1)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2)会见犯罪嫌疑人,向其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
(3)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4)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诉和控告;
(5)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移送审查起诉的条件:
(1)犯罪事实清楚;
(2)证据确实、充分;(3)犯罪的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4)法律手续完备;(5)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提起公诉的条件:
(1)犯罪嫌疑人的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
(2)对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符合审判管辖的规定。
不起诉的适用条件:
(1)法定不起诉(绝对不起诉):
六种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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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酌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
a.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b.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
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法或者免除刑罚;c.不起诉比起诉确实更为有利(具体有八种情况);
(3)证据不足不起诉:
a.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b.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
明的;c.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d.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提起自诉的条件:
(1)案件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自诉案件范围;
(2)案件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3)自诉人享有自诉权,即自诉人主体资格合法;
(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5)公诉转自诉的案件,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书面决定。
开庭审判前的准备:
(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或独任庭的审判员;
(2)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前10日送达被告人;
(3)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3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4)将传唤当事人和通知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翻译人员的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送达;
(5)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1)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4)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可能判处免予思念更是处分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排除:
(1)公诉转自诉的案件;
(2)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3)比较复杂的共
同犯罪案件;(4)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5)被告系盲、聋、哑人的;(6)其他不适用的情形。
转为普通程序的条件:
(1)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2)公诉案件被告人应当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3)公诉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否认的;
(4)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
(5)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判决与裁定区别:
(1)适用对象;
(2)适用范围;(3)适用方式;(4)上诉、抗诉期限。
抗诉、上诉的理由:
(1)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上有错误,或者缺乏确实、充分的证据;
(2)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有错误;
(3)违反诉讼程序,使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受到侵犯,可能影响判决、裁定的正确性。
弹劾式特点:
1.奉行不告不理原则;2.法官消极的仲裁者;3.控辩平等;4.审判以公开、言辞辩论的方式进行;
5.神示证据制度。
纠问式特点:
1.实行国家追诉,不实行不告不理原则;2.控诉与审判职能不分;3.被害人和被告人都不具有诉讼主体地位,而仅仅是国家追诉犯罪的协助者。
被告人沦为只承担诉讼义务的被追诉客体、刑讯的对象;4.审判活动采取秘密原则、书面审理原则;5.实行法定证据制度。
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第一章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概述"
1.1刑事诉讼-国家司法机关处理刑事案件的活动,即国家的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和惩罚犯罪分子的活动。
1.2弹劾式-诉讼的进行主要是依靠当事人双方的积极性,诉讼是否提起完全取决受害人,受害人不告,刑事诉讼程序也就不会开始。
(不告不理,没用告诉人也就没有法官)
1.3纠问式-国家官吏依其职权主动地追究犯罪。
1.4混合式-有弹劾式和纠问式的特点。
1.5刑事诉讼法-国家的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制定的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二章刑事诉讼的目的、根据和任务
2.1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宗旨)-国家制定和实施诉讼法的出发点和追求的结果。
2.2刑事诉讼法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根据和法律渊源
2.3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国家性质和刑事诉讼法的性质决定的,而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又明显、深刻地体现着刑事诉讼法的阶级本质和特点。
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3.1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机关。
3.2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或法律监督职能的司法机关。
3.3公安机关-国家的行政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是个级政府中专门负责治安、保卫工作的部门。
第四章诉讼参与人
4.1诉讼参与人-是参加刑事活动,享有一定诉讼权利,并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司法人员以外的人。
4.2当事人-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4.3被害人-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4.4自诉人-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一方当事人。
4.5犯罪嫌疑人-侦查起诉阶段被怀疑犯有某种罪行,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
4.6被告人-刑事被告人,即被有起诉权的公民个人或机关指控犯有某种罪行,并被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当事人。
4.7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向司法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其因犯罪行为而造成的物资损失的人,是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一方。
4.8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对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依法富有赔偿责任并被司法机关传唤应诉的一方当事人。
4.9其他诉讼参与人-当事人以外的诉讼参与人。
4.10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规定对被代理人负有专门保护义务的人。
4.11诉讼代理人-受被代理人的委托或法院的指定依法参加诉讼的人。
4.12证人-直接利害冲突双方以外的向司法机关提供自己感受到的案件情况的诉讼参与人。
4.13鉴定人-受司法机关聘请或指定后凭借自己的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事实的某个专门性问题提出书面鉴定意见的诉讼参与人。
4.14翻译人员-受司法机关聘请或指定在诉讼中从事语言文字翻译工作的诉讼参与人。
4.15辩护人-依法接受委托或指定参加诉讼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参与人。
第五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5.1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进行刑事诉讼时,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或基本行为规范。
5.2检察权-对法律的执行与遵守进行专门监督的权力。
5.3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的权力。
5.4侦查权-是搜集证据,揭露、证实犯罪,查获犯罪分子和采用强制性措施的权力。
5.5分工负责-要求公、检、法三机关依据法律规定的职权,各尽其职,各负其责,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分工进行刑事诉讼,不允许互相代替和超越职权,更不允许任何一个机关独自包办。
.6互相制约-要求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能互相约束,依据法律规定的职权对有关问题、有关决定,提出自己的主张和意见,防止可能出现的偏差和要求纠正已经出现的错误。
5.7互相配合-要求公、检、法三机关通力协作,互相支持,互通情报,共同完成刑事诉讼规定的任务。
5.8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等实施某种诉讼行为或不实施某种诉讼行为是否合法的监督。
5.9无罪推定原则-任何人,在未经法院依法做出的确定判决或生效判决宣告有罪前,都应当被推定为无罪。
5.10辩护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申辩和辩解,说明自己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从轻、免除处罚,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
5.11事实为依据-必须以查对属实的证据和凭借这些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为根据。
5.12法律为准绳-必须以刑法等法律的规定为标准和衡量的尺度,定罪量刑,处理案件。
5.13两审终审制-一个案件最多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
5.14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国与国之间,根据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相互请求和相互帮助完成与刑事诉讼有关的某种事项的互相合作行为。
第六章管辖"
6.1刑事诉讼的管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方面和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部在审判第一审判刑事案件方面的分工或权限范围划分。
6.2立案管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6.3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应当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而需要经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也不需要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应当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即通过所说的自侦案件或人民检察自行立案侦查的案件。
6.5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
6.6级别管辖-指上、下级法院之间即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第一审判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6.7审判管辖-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在审判第一审判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6.8区域管辖-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专门管辖-专门法院同普通法院之间及专门法院之间的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第七章回避
7.1回避-规定同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的侦查、检察和审判等人员不得参与处理本案的一项诉讼制度。
{第八章辩护与代理
8.1辩护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第指控他们的犯罪事实,自己或者委托他人依法进行辩护,证明自己无罪、罪轻,或者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制度。
8.2自行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对控诉进行反驳、申辩和解释,说明自己无罪或罪轻,应当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
8.3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代理-律师或其他公民接受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院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的委托,担任被害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
8.4自诉案件的代理-在刑事自诉案件中,律师或其他公民接受自诉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
第九章证据
9.1刑事诉讼证据-侦查、检查、审判等人员依法收集和查对核实的,同刑事案件有关并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9.2法定的证据总类-法律按照证据事实的存在和表现形式,对证据所作的具体分类。
9.3物证(狭义)-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的物品或物资痕迹。
9.4物证(广义)-以其存在、外部特征和性能等对案件起证明作用的。
9.5书证-以其记载或表达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字材料和其它载体。
9.6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直接或间接感受到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某些情况向侦查人员、检查人员、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
9.7证人-通过参加刑事诉讼活动以外的途径了解有关案件的真实情况,同时又独立于犯罪行为以外的第三者。
9.8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就案件事实的有关情况向侦查人员、检查人员或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
9.9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供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侦查人员、检查人员或审判人员承认犯有某种罪行所作的交待。
9.10鉴定结论-鉴定人受司法机关的指定或聘请,就案件的某些专门性的问题鉴定后制作的书面意见。
9.11勘验、检查笔录-侦查人员依法对同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勘验或检查的情况记载。
9.12视听资料(音像资料)-储存在磁带等物质载体中、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音响、图像资料。
9.13直接证据-能够单独直接说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9.14间接证据-不能单独直接说明案件主要事实,必须与其它证据联系起来才能说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9.15刑事案件的主要事实-
9.16刑讯逼供-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强迫被告人招供的一种审讯方式。
9.17证明对象-必须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的范围。
9.18证明责任-对于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犯罪情节轻重,应由谁提出证据并加以证实的责任。
9.19证明要求-用证据对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证明应达到的程度。
9.20证明标准或审查判断证据的标准-是认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时所依据的原则或尺度。
9.21威胁-以使被讯问人或被询问人的个人利益受到某种损害相同吓,迫使其按照办案人员的要求进行陈诉。
9.22欺骗-用编造不能实现的情况的方法,对被讯问人或被讯问人进行诱惑或施加压力,以使其按照办按人员的愿望进行陈述。
9.23审查判断证据-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对收集的证据进行分析研究,鉴别证据的真伪,确定证据的证明力并依据查证属实的证据对整个案件的事实作出结论的活动。
9.24证人证言-有思维能力的人对于保留在其意识中的关于案件情况的追述。
9.25鉴定结论-利用科学技术方法和凭借专门知识,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物质痕迹等进行鉴定的结果,因而具有其它证据所没有的独特的科学性。
第十章强制措施
10.1强制措施-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保障侦查和审判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强行剥夺或加以一定限制的方法。
10.2拘传-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未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的一种方法。
10.3取保候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的保证金。
10.4监视居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未经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一种方法。
10.5逮捕-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予于关押,并进行审查的一种最严厉的方法。
刑事诉讼法简答题
1、什么是刑事诉讼?
刑事诉讼有哪些特点?
答:
(1)法定的专门机关主持进行
(2)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
(3)依法进行,即必须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
(4)内容是解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犯了什么罪,是否应当受到刑事处罚,处以什么样的刑罚的问题。
(5)特定的诉讼形式下进行。
(6)目的是通过准确、及时、合法地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从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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