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行政法讲义英国日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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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行政法讲义英国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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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英国行政法
第一章英国行政法概述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教学,应使学生了解英国行政法的涵义、研究对象;认识其主要内容体系;并重点掌握英国行政法表现出的主要特征。
第一节英国行政法的涵义
行政法的定义是不统一的。
英国行政法权威学者韦德(SirWilliamWade)从实质和内容两个角度对行政法予以明确界定:
从实质角度出发,行政法是“控制政府权力的法律”,又叫“控权法”;从内容角度出发,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机关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的基本原则的总称”。
第二节英国行政法的特征
英国是普通法系的典型代表,其在行政法上表现出的主要特征有三:
(一)不成文法。
英国行政法很少是成文法律,其基本内容主要是无数判例所综合而成的基本原则体系。
(二)新的内容,旧的形式。
英国行政法是一个新的法律部门,注入了现代对行政权制约和保护公民权益的新的内容,但外在形式仍主要采用过去普通法的一套原则(如“越权无效”、“自然公正”等)和普通法的一套形式(如调卷令、执行令、禁止令、人身保护状等)。
(三)普通法救济。
英国行政法的救济不采用专门的行政法院和行政诉讼制度,而是统一通过普通法院(OrdinaryCourt)和普通法(OrdinaryLaw)诉讼审查行政行为,为受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提供救济。
第三节英国行政法的主要内容
根据韦德的代表巨著《行政法》(第六版),英国行政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七个方面:
(一)行政组织(AdministrativeAuthorities)
作为行政法主体的行政组织,在英国主要是指中央和地方政府:
1.中央政府
在法律上,中央政府可以认为包含以下四个要素:
英王和枢密院、内阁和首相、部和部
长以及常任长官。
2.地方政府
(二)行政职权(AdministrativeFunctions)
1.强制征收土地;
2.乡镇规划管理;
3.城市发展管理;
4.住房管理;
5.医疗卫生管理;
6.福利和社会保障管理;
7.移民管理;
8.狱政管理;
(三)司法控制(JudicialControl)
1.司法控制的基本原则;
2.司法控制的范围;
3.司法控制的方法。
(四)自由裁量权(Discretionarypower)
1.授予自由裁量权的根据;
2.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保障;
3.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五)自然正义(NaturalJustice)
1.任何人都不应成为他自己案件的法官;
2.未经公正听证任何人不应受到不利处理。
(六)行政救济和责任(RemediesandLiability)
英国行政救济分为两大类:
一类为普通救济(OrdinaryRemedies),一类为特权救济(PrerogativeRemedies)。
与行政救济密切相联系的是政府侵权责任。
(七)委任立法和行政裁判(DelegatedLegislationandAdministrativeAdjudication)
“委任立法”指部门规章、条例、地方法规和根据议会法授权制定的其它行政性规则。
行政裁判主要指法定裁判所制度,同时也包括法定调查制度(TheStatutoryInquiries)。
思考题:
1.韦德是如何给英国行政法下定义的?
2.英国行政法主要有哪些特征?
3.英国行政法包括哪些内容?
第二章英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教学,应使学生理解英国行政法的四项基本原则,重点掌握议会主权原则和越权无效原则的主要内容和要求,深刻认识英国行政法的实质是控权法。
第一节法治原则(TheRuleofLaw)
英国传统的法治原则是排除行政法的,到了20世纪,由于资本主义社会经济的发展,新的法治观念才成为英国行政法的基础,其法治原则包含下述四项内容:
(一)依法办事(Everythingmustbedoneaccordingtolaw)
依法办事是法治的首先内容,即要求行政机关作出的每一个影响相对人权利自由的行为都必须有议会法律的授权,都必须找到相应的法律根据。
(二)限制滥用自由裁量权(Preventionoftheabuseofdiscretionarypower)
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置的权力。
其显著特点就是很容易滥用,从而导致专制及对相对人权益造成严重侵害。
因此,通过法院的大量司法审查来限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就成为法治原则的重要内容。
(三)法律面前平等(Equalitybeforethelaw)
法律面前平等是英国法治原则的第三个含义,即行政机关和相对人的争议应由完全独立于行政部门的法官裁决。
(四)政府和公民一样承担法律责任
法治原则的最后一个要义就是要求以国王为首的政府必须象公民承担侵权责任一样,承担因违反法定职责给相对人造成损害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议会主权(TheSovereigntyofParliament)
议会主权是英国宪政的基本特征。
同时它也作为英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对英国行政法产生着重要影响。
其基本内容有:
(一)法律至上(LegalParamountcy)
法律至上是指英国议会所制定的法律对于英国法院来说具有至上性,即英国法院必须无条件地执行议会制定的法律,不能违背议会的意志。
但不排除英国法官可以对议会授权法进行解释适用。
(二)政府负责制(MinisterialResponsibility)
政府负责制又译为部长负责制,是指内阁和部长必须向议会负责,即必须忠实执行议会制定的法律和政策,接受议会监督。
但鉴于议会对政府的监督无力和公众对于政府腐败行为的不满的现实,英国于1967年建立了议会行政专员制度(TheParliamentaryCommissionerforAdministration),又称监察专员制度,加强了议会对政府实质上的监督。
(三)行政行为接受司法审查(JudicialReviewofAdministrativeAction)
议会主权排除法院对议会法律的审查,但却不排除对政府行政行为的审查。
要保证政府在行政活动中准确地执行议会的意志,不超出议会授权的范围,就必须要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
法院作为中间裁判者,能保证案件的处理公正无私。
(四)后法优于前法(AnyPreviousactofParliamentCanalwaysberepealedbyaLateract)
英国议会主权的实质是指现议会的最高性:
现议会可以通过任何法律或决定,而不为以前的任何法律或决定所限制,即英国今天的议会可以修改、废除昨天议会通过的任何法律、决议,明天的议会可以修改、废除今天议会通过的任何法律、决议。
第三节政府服从法律(GovernmentSubjecttoLw)
政府服从法律原则似乎可以认为包含在法治原则和议会主权原则的内容之中,但一些英国行政法学者却坚持将它独立作为一个原则,赋予它下述内容:
(一)对政府适用普通法(ApplianceofordinaryLaw)
英国法院对政府当局就象对待私人当事人一样,在普通法院根据普通法律规定对政府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政府承担与私人一样的法律责任。
(二)对政府实施的为私人不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适用公法救济(Remediesofpubliclaw)
由于政府实施的许多行为是私人不可能实施的,如政府违法拒绝发放许可证、吊销许可证、违法拒绝发放福利保险金、违法作出行政裁决等,因此这些违法行为不存在普通法救济,只能根据政府服从法律原则,由政府承担公法责任,对相对人实施公法救济。
这些救济在英国行政法上又称为特权救济。
(三)上诉控制与司法审查控制(AppealandReview)
上诉控制与司法审查控制是英国保障政府服从法律的两种重要手段。
上诉是由具体制定法规定的,各种制定法规定了对行政决定的不同上诉途径。
上诉范围既包括法律问题,又包括事实问题。
但上诉审理机构主要处理事实的是非曲直即适当性问题。
司法审查是法院的固有权力,无需通过具体制定法规定。
司法审查不是审查行政行为的是非曲直问题,而是审查行政行为的管辖权问题,即审查行政行为是否超越议会的授权。
第四节越权无效(TheDoctrineofUltryVires)
“越权无效”被认为是英国行政法的核心原则(TheCentralPrinciple),是法院对行政权进行控制和监督的几乎唯一的依据。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种情形:
(一)违反管辖条件(BreachofJurisdictionalConditions)
“违反管辖条件”属行政机关实体越权的情形,即指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时不具备法定条件或条件不符合法律规定。
(二)违反明确的法定程序(Failuretofollowexpresslyprescribedprocedure)
违反明确的法定程序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时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
(三)不正当的委托(IrregularDelegation)
不正当的委托是指在授权法明示或暗示禁止行政机关转授和委托权力时,行政机关自行转授和委托权力即构成越权。
(四)不合理(Unreasonableness)
“不合理”是相对于“不合法”而言,也是英国行政越权的一种类别,属于实体越权,即指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时违反了法律隐含的原则和精神。
(五)不相关的考虑(IrrelevantConsideration)
“不相关的考虑”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时,考虑了与相应行为不相关的因素即违反了议会授权法的意图,从而构成越权。
(六)不适当的动机(ImproperMotive)
“不适当的动机”是滥用权力的主要表现形式,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时违背了议会授权法的目的,即动机不良。
(七)违反自然正义(BreachofNaturalJustice)
违反自然正义属行政机关程序越权的另一种情形,即违背了英国法治长期发展演变而形成的两条基本规则:
任何人都不应成为他自己案件的法官;未经公正听证,任何人不应受到不利处理。
(八)案卷表面错误(ErrorontheFaceoftheRecord)
“案卷表面错误”是指法院通过调卷令审查案卷是否显示出明显的法律错误和使行政决定或裁决不能成立的事实错误。
思考题:
1、英国行政法有哪些基本原则?
2、简述议会主权原则的基本内容。
3、行政机关的行为在哪些情形下属越权无效?
第三章行政权及其控制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教学,应使学生了解行政行为的特征、证据标准和举证责任,理解行政权力和职责的区分,并着重掌握行政权的渊源、行政机关管辖权的含义及控制、行政行为的无效、可无效和部分无效的区分。
第一节行政权的取得与行使
(一)行政权的渊源(SourcesofPower)
英国行政权的主要来源是议会,但也还有其它来源方式。
1.议会法授权(StatutoryPower)
议会法授予的行政权包括法定权力(StatutoryPower)法定职责(Statutoryduties)两部分。
2.国王特权(RoyalPrerogative)
国王特权作为行政权的一个渊源是英国行政法的一个特征。
它包括管理文官的权力、维护社会秩序的权力、发布特许状和发放护照的权力以及授予荣誉称号的权力等。
3.法人权力(CorporatePower)
法人权力是指公法人权力。
在英国,公法人主要包括两类:
一类是通过国王特许状建立的自治团体,如自治市、某些大学和学院等;一类是通过议会制定法设立的公法人,如许多中央政府部和地方政府。
4.合同权力(ContractualPowers)
行政机关象任何私人一样,通常有签定合同的权力。
但行政法只调整行政机关合同的某些特殊方面的问题。
5.非法定权力(Non-legalPowers)
在英国存在一些非法定机构,如刑事伤害赔偿委员会、文官申诉委员会等,它们被视为事实上的行政机关而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
(二)行政权行使的要求和条件(RequirementsandConditions)
英国议会在授予行政机关权力时,通常同时对这些权力的行使附加一定的要求和条件,如作出行政决定必须说明理由,行政决定在限定的时间内作出,行政决定应送达利害关系人等。
(三)行政权力和行政职责的区分(PowerandDuty)
权力和职责在法律上的区分常常通过使用许可性(Permissive)或必须履行性(Obligatory)的语言表述。
“可以”通常意味着赋予行政机关一种权力——自由裁量的权力;而“必须”则通常意味着一种职责,行政机关必须作出某种行为或不行为。
(四)行政行为的最终性(Conclusiveness)
行政行为的最终性是指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
行政行为一经作出,行政机关即不能自行任意改变。
但行政行为的最终性不是绝对的。
在某些特定条件下,行政机关也可以改变或撤销自己已作出的行为。
(五)不准翻供和已决事件(EstoppelandJudicata)
“不准翻供”最先是普通法上的一项刑法原则,后被引入行政法作为一项原则,以防止行政机关反复无常的行为给相对人权益造成损害。
因此行政法上的“不准翻供”是指行政机关一旦作出某种行为,特别是赋予相对人一定权益的行为,以后再不得任意更改。
已决事件原则最先只适用于法院,后来也适用于行政法领域,它是指行政机关就其管辖权内的问题一旦作出裁定或决定,当事人即不得再就同一问题要求裁决或决定,行政机关亦不得对已作出的裁决和决定任意加以变更。
第二节行政机关的管辖权
(一)管辖权与超越管辖权(JurisdictionandOutsideJurisdiction)
“管辖权”在行政法上的含义有广、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管辖权是指“权力”,在这个意义上,超越管辖权就是“越权”,相当于“越权无效”原则的“越权”;但对管辖权的严格(即狭义)的解释是指“决定权”或“裁决权”,在这个意义上,超越管辖权并不完全等于越权,而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议会授权超过了客观界限。
(二)案卷表面错误(ErrorontheFaceoftheRecord)
“案卷表面错误”是法院在越权学说产生以前用于控制行政权的重要手段,它是法院通过调卷令责令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判所(包括下级法院)提交其作出行政决定或裁决的全部案卷,审查案卷是否显示出明显的法律错误和使行政决定或裁决不能成立的事实错误。
(三)无证据与实质事实错误(NoEvidenceandErrorofMaterialFact)
行政机关和行政裁判所作出决定或裁决,必须有事实根据,完全没有事实根据或依据有实质错误的事实作出行政行为属于滥用权利,法院可以干预。
“无证据”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完全缺乏证据;一是证据明显不能支持行政决定、裁决。
“实质事实错误”是指起决定作用的事实是错误的、被误解的或被忽视的。
第三节行政行为的效力
行政行为的效力是指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只要在其管辖权内,在其未撤销或未被废止前,都是有效的和有拘束力的。
(一)对行政行为效力的附属异议(CollateralChallenge)
行政行为的效力通常是由其本身的要件决定的。
但行政行为本身如果缺乏有效成立的要件,该行为就是无效的或可无效的,相对人可对相应行为提起直接异议(DirectlyChallenge),即对行政行为的效力提起附属异议。
(二)无效、可无效和部分无效(Void,VoidabalandPartialInvalidity)
英国行政法对行政行为的效力进行了“无效”和“可无效”之分:
认为行政机关行使了超越了管辖权的行为是无效的;认为行政机关行使了没有法律效力的和无约束力的,而仅有表面瑕疵但不超越管辖权的行为则是可无效的。
同时,英国行政法还对行政行为的效力进行了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之分。
(三)证据的标准和举证责任(StandardandBurdenofProof)
英国行政法的证据标准基本同于民事证据标准,但在要求上低于刑事证据标准。
不同的行政案件对证据标准要求的程度也各不相同。
在英国,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的效力提出异议,首先由相对人承担行政行为侵犯其权益的事实材料。
然后举证责任转移,由行政机关负责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即证明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各项条件。
思考题:
1、行政权有哪些渊源?
2、如何区分行政权力与行政职责、以及行政权行使的命令性条件与指导性条件?
3、如何理解行政行为的最终性?
4、说说已决事件原则、行政行为最终性原则以及不准翻供原则三者之间的联系和区别?
5、如何界定行政机关的管辖权?
6、什么叫案卷表面错误?
7、何谓行政行为的效力?
如何区分行政行为的无效和可无效?
8、英国行政法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第四章行政侵权责任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教学,应使学生了解英国行政侵权责任的含义、行政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原则,着重理解和掌握侵权责任的种类:
违反职责和滥用职权的责任;疏忽责任和严格责任以及补偿责任和合同责任。
第一节行政侵权责任的概述
行政侵权责任是指行政机构及其雇员违反法律规定的职责和义务所应承担的行政法上的法律后果。
英国行政机构承担一般侵权责任的原则:
(1)政府当局不享受通常侵权法和合同法责任豁免,除非制定法赋予它们这种豁免,即政府当局应依通常的侵权法和合同法承担赔偿责任;
(2)政府当局对于侵入、损害、疏忽等行为,除非在其权力之内,负有和其他任何私人一样的赔偿责任;(3)政府当局对于政府雇员的侵权行为负有一般雇住对雇员行为的责任。
第二节违反职责和滥用职权的责任(RreachofDutyandMisfeasance)
(一)违反职责的责任
违反职责的责任是指行政机构未履行职责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它包括两种情况:
一种是有过错的,一种是无过错的。
有过错的又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是故意的,一种是因疏忽不履行职责。
(二)滥用职权的责任
滥用职权责任是指政府当局或官员恶意侵害相对人权益而承担的法律后果。
在大多数情况下,滥用职权责任是可适用损害赔偿救济的。
英国法院对于越权的行为判负损害赔偿金,通常要确认行为具有下述情形之下:
(1)行为具有公认的侵权性质。
(2)行为出于恶意。
(3)行政当局明知其行为无权而行为。
第三节疏忽责任和严格责任(NegligenceandStrictLiability)
(一)疏忽责任
疏忽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时因没有尽到合理的关心或行政机关应行使权力而因疏忽未行使权力导致相对人损害而应负的损害赔偿责任。
其范围适用是很广泛的。
(二)严格责任
英国行政法上的严格责任(StrictLiability)又称“无过错责任”(LiabilityWithoutFault),是指在即使缺乏疏忽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对因其行为设施造成相对人的损害也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其适用范围较狭窄,通常仅限于政府从事高度危险的活动或保管、运输、使用高度危险物品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节补偿责任和合同责任(LiabilitytoPayCompensationandLiabilityinContract)
(一)补偿责任
补偿责任适用于行政机关非侵权行为造成的相对人的损害。
这种损害大致包括下述几种情况:
1.征收(Expropriation)。
2.强制购买(CompulsoryPurchase)。
3.规划限制(PlanningRestrictions)。
4损害和干扰(NuisanceandDisturbance)。
(二)返还责任
与补偿责任相联系的,英国行政法上还有一个返还的责任(LiabilitytoMakeRestitution)。
此种责任是指政府在收税或收取各种费用时多收取了相对人的钱应返还给相对人的责任。
(三)合同责任
英国行政合同责任基本上同于一般民事合同责任,服从一般合同法,但也不能不有某些特殊限制。
这些限制主要包括:
1.行政合同不能用于约束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2.对行政合同的具有共同性的条款由政府确定,以保证合同的统一性。
3.行政合同的价金条款要接受政府合同审查局审查。
思考题:
1、英国行政机构承担一般侵权责任的原则有哪些?
2、如何理解违反职责责任和滥用职权责任?
二者怎样区别?
3、如何理解疏忽责任和严格责任?
二者的适用范围怎样?
4、补偿责任适用于哪些情况?
它与返还责任有什么联系?
5、英国行政合同责任受哪些特殊限制?
第五章行政裁判制度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教学,应使学生了解英国行政裁判所建立的背景、发展情况及行政裁判制度涉及的内容,重点理解和掌握行政裁判所的性质、特征,及行政裁判程序规则,掌握行政裁判的主要上诉途径及法院对行政裁判所的控制途径。
第一节行政裁判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严格地说,英国行政裁判制度(AdministrativeTribunals)是二十世纪“福利国”(WelfareState)的产物。
1958年,议会制定了一部专门法律,即《裁判所和调查法》,其主要内容包括:
1.改组合并裁判所。
2.设立裁判所理事会。
3.提出行政裁判所的三条基本原则。
4.裁判所主席一般由受过法律教育的人担任。
5.当事人不服裁判所的裁决,可以就法律问题向高等法院上诉。
6.法院可以通过一定的救济手段对裁判所实行散发监督。
7.裁判所作出裁决必须说明理由。
第二节行政裁判所的性质和特点
英国行政裁判所数量繁多,其性质和特征各有区别。
但总的说来,其性质可以从下述特征得到体现:
(一)裁判所的组织独立于行政机关
(二)裁判所独立办案,不受行政机关及其官员干预
(三)裁判所既管辖行政性案件,也管辖民事性案件
(四)裁判所审理案件基本适用司法程序
(五)行政裁判所较普通司法方便、迅速、廉价
第三节行政裁判程序规则
行政裁判没有统一的程序规则,每个裁判所都可根据部长的命令制定自己的程序规则。
其一般程序规则包括:
(一)对抗程序(AdversaryProcedure)
对抗程序是英国行政裁判所的最重要的程序规则,是指裁判所开庭审理中,由双方当事人相互辩论、相互举证、相互对质,裁判人员不进行审问和卷入争议,而是完全根据当事人双方在开庭中提供并经过辩论、对质的事实、证据进行裁决。
(二)审理、证据、先例(HearingsEvidencePrecedent)
行政裁判所审理案件实行口头审理为原则,书面审理为例外。
在证据规则方面,行政裁判所也不及普通法院严格。
在遵守先例方面,裁判所也不同于法院,即裁决案件时不受先例的约束,以保证其自由裁量权的真正实现。
(三)开庭、公开、裁判所成员出席人数要求(Sittings,Publicity,membership)
英国行政裁判所基本属于司法性质,其裁判案件一般以公开开庭审理为原则,以不公开审理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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