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道合作管理办法v30.docx
- 文档编号:23744395
- 上传时间:2023-05-20
- 格式:DOCX
- 页数:13
- 大小:21.36KB
渠道合作管理办法v30.docx
《渠道合作管理办法v30.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渠道合作管理办法v30.docx(1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渠道合作管理办法v30
渠道
合作管理办法(V3.0)
2013年11月
版本
修订内容
修订时间
修订人
V1.0
制定渠道合作伙伴合作模式、考核体系、酬金计算以及分层分级的相关规定
2011.2.17
连忠兴、林炼
V1.1
修改渠道合作伙伴合作模式、考核体系以及分层分级的相关规定
2011.3.1
连忠兴
林炼
V1.2
删除互联网渠道合作伙伴的引入资质要求中的部门门槛限制
2011.3.7
林炼
V2.0
增加渠道分类,补充渠道引入资质要求,修改渠道合作伙伴引入流程,修改考核体系,修改酬金结算原则以及酬金结算方式,修改渠道合作伙伴分层分级管理,增加渠道合作伙伴退出原则
2011.3.12
林炼
V2.1
依据其他内容的商务模式调整了渠道酬金结算方式
2011.3.21
林炼
V2.2
渠道酬金调整
2011.3.23
林炼
V2.3
根据上会结果调整合作伙伴引入资质要求;参考CP合作管理办法调整计费结算管理
2011.5.25
林炼
V2.4
根据监察室及市场部意见,修订:
1.通过管理小组对合作伙伴的考核及退出进行管理;
2.优化“客户端下载”合作方式的酬金结算流程,避免渠道养卡牟利
2011.8.10
林炼
V2.5
根据[2012]1号文件,修订:
增加推广模式:
1.WAP产品,按“0.1元/日独立UV”支付酬金
2.彩信产品,按“首月体验订购1元/户+次月转收费3元/户+次次月续订1.5元/户”支付酬金
2011.10.15
林炼
V2.6
根据报[2012]5号文件,修订:
优化渠道引入流程。
2012.03.15
林炼
V2.7
调整了商务模式:
门户网站分成由25%调整为20%,客户端酬金调整为“激活首月用户信息费收入100%(2元封顶)+后11个月信息费20%分成(合同期内)”增加了试点期间签订试点渠道合作协议的要求,调整了每月的考核项目,分别为推广质量、推广配合、投放规范。
2012.05.31
林炼
V2.8
调整考核结算模式:
考核不低于90分,酬金100%发放;增加不良信用管理。
2012.04.31
胡岩洁
V2.9
优化商务模式;优化引入流程。
2013.09.10
林炼
V3.0
调整客户端商务模式
2013.11.1
林炼
第一章概述
第一条总则
一、渠道合作指的是合作伙伴利用自身在传统互联网、互联网、终端以及纸媒等渠道上的资源通道,推广、销售相关产品。
二、为规范渠道合作管理、保障渠道合作的正常运作,本办法制定了渠道合作模式、引入管理、日常管理、指标考核体系、酬金结算体系等内容,可作为拓展外部合作渠道(不含各省市自有渠道及合作渠道)的指导性文件。
三、本管理办法编制依据为《增值业务管理办法》、《业务合作伙伴引入管理办法》、《业务合作伙伴日常管理办法》、《增值业务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
四、本办法的所有权、最终解释权、修订权归所有,未经允许,任何企业不得将本办法的内容部分或全部地泄漏给其他组织或个人。
五、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实施细则作为本办法补充且与本办法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章合作模式
第二条合作内容
渠道合作伙伴针对产品,在传统互联网、互联网以及终端等渠道进行推广投放,为带来WAP、WEB、客户端、杂志、包及漫赏包等业务的使用用户,从而带动业务销售,形成收入。
第三条商务合作模式
一、渠道商务合作模式主要如下:
1、点播、包业务商务模式依据《双优合作管理办法》定义;
2、杂志、漫赏包基础、客户端酬金如下:
产品
酬金标准
杂志
首次订购3元/户+次月续订1.5元/户
漫赏包
首次订购3元/户+次月续订1.5元/户
客户端
首次激活2元/户
3、激励酬金:
根据渠道当月推广点播和包的新增信息费总和不同给予不同的酬金,酬金总额不超过月新增信息费总和的20%。
具体以阶段性发布的《渠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准。
(一)首次订购:
第一次订购标准资费业务,记为首次订购。
(二)
(三)次月续订:
首次订购后的第二个自然月,继续使用标准资费业务,记为次月续订。
(四)
(五)信息费:
指点播信息费、包包月信息费、杂志包月信息费、漫赏包包月信息费。
(六)
(七)点播信息费包括渠道发展的用户通过门户网站、客户端、电子书等通道所产生的点播信息费以及包用户溢出后的点播信息费。
(八)
(九)包月信息费包括包括渠道发展的用户通过短信代码、门户网站、客户端、电子书等通道订购包、杂志或漫赏包所产生的包月信息费。
(一十)
(一十一)首次激活:
用户首次登录客户端,并至少发生一次的在线点播或下载行为。
(一十二)
第三章引入流程
第四条资质要求
一、注册资金
二、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公司注册地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资金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三、经营资质
四、
公司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照。
若使用互联网或互联网网站进行推广,还需提供网站的ICP备案或ICP经营许可证。
五、服务支撑体系
六、
具备完善的服务支撑体系。
七、未列入不良信息记录,符合国家相关管理规定。
八、
九、内容合作提供方(以下简称CP)申请成为渠道合作伙
一十、
伴其分层分级考核必须达到B级或B级以上。
第五条引入流程
渠道合作引入流程包括“提交合作申请及预审”、“试点引入评审”、“分配试点账号、启动试点”、“正式引入评审”、“签订合作协议”以及“启动正式合作”等步骤。
一、提交合作申请及预审
二、
试点引入评审原则上二个月组织一次,合作伙伴需在每个奇数月提交合作申请。
如未能及时进行申请的合作伙伴,可以在下一奇数月进行申请。
合作申请材料包括合作申请表、企业经营资质材料以及合作材料等,申请单位应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将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满足上述资质要求的合作伙伴可进入“试点引入评审”环节。
三、试点引入评审
四、
对该阶段申请渠道试点的合作伙伴在偶数月进行试点引入评审。
五、分配试点账号,启动试点
六、
通过试点引入的合作伙伴可分配试点账号,并于次月1日启动试点。
试点渠道在试点期间达到试点要求,进入正式评审。
试点期间推广数据不予结算。
试点时限最长为三个自然月,若仍未达到正式合作要求,则取消试点资格。
七、正式引入评审
八、
对达到试点要求的渠道进行正式评审。
对渠道试点月份推广产品设定“规模”、“质量”、“投诉考核”、“推广配合”等考核项,按月统计考核结果,考核分值达到考核标准,视为评审合格。
将通过签报方式通报试点评审合格的合作伙伴,签报通过后,方可签订正式协议。
评审不合格的合作伙伴,可继续申请试点。
九、签订合作协议
一十、
将与通过试点评审合作伙伴签订合作协议,协议期限原则上为一年。
一十一、启动正式合作
一十二、
签订合作协议后,与渠道合作伙伴将依据渠道管理办法开展正式的渠道合作。
第四章日常管理
第六条推广过程管理
渠道合作伙伴在其资源上进行推广投放前,必须向进行报备,对于未报备的推广效果,将进行核减,并进行考核扣分。
第七条配合推广
将视发展要求,指定需要在渠道上进行推广的内容,渠道合作伙伴必须优先确保指定内容在其推广资源上进行投放。
第八条客户服务
经判定为渠道合作伙伴推广引起的投诉事件,渠道合作伙伴必须第一时间配合处理。
将视投诉事件的严重程度以及渠道合作伙伴的配合程度进行相关考核。
第九条日常核查
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合作伙伴的业务推广进行系统监测、人工拔测及用户的回访调查,监测结果将直接在渠道每月考核中体现。
第五章考核管理
第十条考核管理
对渠道合作伙伴设定“规模”、“质量”、“投诉服务”、以及“推广配合”等基础考核项目,并设定定性查处扣分项。
每月统计一次考核结果。
第六章结算管理
第十一条结算标准
渠道合作伙伴根据推广产品不同,结算标准如下:
1、点播、包依据《双优合作管理办法》结算;
2、杂志、漫赏包、客户端以及激励酬金实得结算酬金与考核结果直接挂钩,计算公式如下:
⏹当考核得分>=90分时,实得酬金=标准酬金;
⏹
⏹当考核得分<90分时,实得酬金=标准酬金*考核分值%;
⏹
⏹当出现考核否决项时,当月酬金不予结算。
⏹
第十二条结算条件
一、合作伙伴累计实得结算酬金不低于5000元。
二、
三、合同到期后,未结算的酬金将统一结算。
四、
第十三条结算流程
一、职责分工
作为对合作伙伴合作管理的统一接口部门,负责结算数据生成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财务部付款。
负责发票收取、付款审批等具体工作,财务部负责最终向合作伙伴付款。
二、结算付款流程
合作伙伴在第N个月进行渠道推广的实得结算酬金,于第N+1个月形成结算单,按本流程规定进行支付。
具体流程如下:
(一)提供结算单
(二)
在N+1个月内对各合作伙伴的报表数据进行稽核,将在完成稽核后,形成结算报表,并通过渠道管理系统通告渠道合作伙伴,如合作伙伴对结算金额有异议,双方结算金额差异小于等于5%以我方数据为准,双方结算金额差异大于5%,合作伙伴可提起对账申请。
(三)合作伙伴开具发票
(四)
合作伙伴根据提供的结算单开具发票,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发票送交。
(五)结算审批及付款
(六)
根据结算单对合作伙伴开具的发票进行核对,并依据结算单进行付款审批,按财务付款流程进行付款工作。
(七)结算附加要求
(八)
对于当月总实得结算酬金高于100万或单项推广高于50万的合作伙伴,保留组织评审小组实地考查的权利,最终结果具有决定是否合作中止的权利。
第十四条对账要求
一、对账责任部门:
业务的对账工作由按照财务管理要求统一组织和实施,合作伙伴对对账结果有疑义的,可向运营管理室提起申诉。
二、只受理当月发布的结算单的对账申请,若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对账申请的,不再受理该结算月份的对账申请。
三、对账流程与结算付款流程是相对独立的两套流程。
无论合作伙伴是否申请对账,或者对账是否完成,结算付款工作均按规定的流程执行。
对账不影响当月的正常结算,若产生差异,将以调账的方式解决。
当月产生的差异数据,下月在结算数据中调账。
四、合作伙伴在提出对账申请前,应确保自身数据准确。
第七章退出管理
第十五条退出管理
渠道合作伙伴退出分为主动退出、违规退出、考核退出、资质变更退出以及合同到期退出等。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将保留终止合作的权利:
一、主动退出:
合作伙伴因自身原因可以主动要求终止合作。
合作伙伴必须至少提前一个月向提出书面申请,在此期间应继续向其客户提供服务。
二、违规退出:
渠道合作伙伴因业务违规,达到处罚标准的,保留终止合作的权利。
三、考核退出:
达到阶段性发布的考核细项中合作中止条件的合作伙伴,保留终止合作或合同到期不予续签的权利。
四、资格变更退出:
渠道合作伙伴发生资格变更,如公司注册资金、管理团队、业务开展资质等,不满足合作伙伴基本资质的,保留终止合作的权利。
五、合同到期退出:
合同到期后,合作伙伴在合同期内达到考核退出标准,保留不予续签的权利。
第八章不良信用管理
第十六条不良信用管理
对于违反《业务合作伙伴日常管理办法》或各省公司、业务制定的管理办法,发生一类违约行为或其他严重违约需直接终止合作的合作伙伴,列入不良信用名单库。
包括但不限于: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开展业务;
二、被上级主管部门裁定因存在严重违约行为需立即终止经营;
三、由于合作伙伴原因导致产生重大负面社会影响;
四、批量伪造订购关系,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网关强行定制、程序强行定制、利用系统漏洞批量伪造订购关系,严重损害大规模客户利益的恶意定制等违约行为;
五、省公司、相关增值业务管理办法中明确的其他一类违约行为。
第九章附则
一、本管理办法根据业务发展、市场的发展适时进行修改,其所有权、最终解释权、修订权归。
二、
三、本管理办法应作为与合作伙伴签署协议的附件,或者本管理办法的主要条款应作为与合作伙伴签署协议的条款或附件,以兑现相关的责任义务。
四、
五、本管理办法自2013年11月起实行。
六、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渠道 合作 管理办法 v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