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钢铁集团环境管理体系专项内部审核情况通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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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钢铁集团环境管理体系专项内部审核情况通报
二〇一九年某某股份公司环境管理体系专项
内部审核情况通报
一、审核过程概述
按照某某集团某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环境管理体系专项内部审核实施计划,于7月16日至24日,对股份公司管理部门及分、子公司进行了环境管理体系的专项内部审核。
审核过程采取查阅有关文件和记录、询问有关人员、现场观察和验证的方式进行。
整个审核活动,得到了各单位的积极配合,保证了审核任务的完成。
由于此次审核公司要求各分、子公司结合公司的内审计划形成了各自的内审计划并组织同步实施,因此,不符合项由各分、子公司进行开具,专项审核存在的问题以内部审核通报的形式反馈各分、子公司进行整改。
审核结果表明:
公司环境管理各项工作基本在受控状态下有序开展,体系保持了符合性、有效性。
现将审核过程中发现的共性和个性问题通报各单位。
各单位要针对自身存在或其他单位存在的问题按照“举一反三”的原则实施整改,以点带面,促进管理体系符合性、有效性的进一步提高。
二、审核发现的共性问题
(一)文件之间协调性、完整性、适宜性、符合性、可操作性存在不足,对文件的评审、修订不及时。
(二)部分单位岗位职责、人员能力要求未能随机构的调整进行及时修订,部门及岗位人员的环保管理职责不明确。
(三)部分单位环境因素识别不及时不完善,对法律法规的识别和相关方的要求不完整不准确,对相关方的监管不到位。
(四)部分烧结脱硫设施同步运行率及综合脱硫率达不到目标指标要求,对存在问题未进行及时分析并制定有效的措施。
(五)危险废物的临时贮存场所存在标志不规范的情况,如:
对危险废物包装物未粘贴危险废物标签等。
(六)放射源管理不规范,有的没有应急措施方案,对放射源的检查控制不到位。
(七)未认真进行合规性评价,如: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中已识别出“烧结、球团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炼钢、炼铁、轧钢等2012年10月1日执行的排放标准,而在对外排废气是否达标排放的评价中是采用已不适用的“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没有用现行适用的排放标准进行评价。
三、审核发现的各单位问题
股份公司管理部门
(一)装备技改部
1.出示的《设备检修过程中固体废物管理办法》(某某51-064)无装备技改部的职责,无危险废物处置的管理要求。
(三)节能减排中心
1.出示的《部门职能、岗位职责及人员能力要求》,原经济运行部已改为生产管理部,文件未进行及时修订。
2.未按《某某钢铁控股有限公司放射源与射线装置管理办法》文件要求对公司所属放射源使用单位进行检查。
3.未对各单位上报备案的环保设施停运报告进行登记。
4.出示的《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引用标准等发生了变化,未进行评审修订。
5.对出示的《节能减排中心关于下发2014年环境监测监察工作计划的通知》(节减字〔2018〕15号)执行不到位,未能出示每季度到某某、某某、某某分公司、某某公司的综合性检查记录。
6.2018年下发了某某炼钢烟尘治理(节能减排限时整改通知书〔2018〕第2号)等整改通知,对最终的完成情况没有进行跟踪。
某某公司本部
(一)生产经营部
1.未出示2014年度环境因素调查/评价表。
(二)生产指挥中心
1.将不适用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地面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列入适用的法律法规。
2.某某公司综合应急预案对环境污染方面关注不够。
(三)安全环保能源部
1.合规性评价表中有4条为“基本符合”,未明确相应的控制措施。
2.部门的环保管理职责未与安全分开。
(四)人力资源部
1.主管领导岗位职责内未明确环保管理的内容。
(五)物资部
1.环境因素调查评价表中润滑油渗漏的控制措施为《固体废物管理办法》,控制措施不正确;另外,环境因素辨识不全面,需结合职能职责全面识别。
2.法律法规清单识别不全面。
3.出示危险物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缺少对环境污染的处理控制措施。
(六)炼铁厂
1.未能出示节能减排中心下达的监测监察计划。
2.未能出示对在线监测情况的检查记录。
3.烟气在线监测系统管理办法、烧结第二作业区1#烧结机烟气脱硫技术操作规程、300m2烧结机脱硫系统技术操作规程与现有管理模式和脱硫设施有些不一致,未及时进行修改。
(七)棒线厂
1.环保设施运行维护外包动力能源分公司,由某某公司签合同,棒线厂机动科人员回答不进行日常监管。
2.在部门职能职责岗位及人员能力要求(3版)中,应急响应的职责未明确。
3.水处理外包方动力能源分公司没有环保协议,信息交流渠道不畅,棒线厂与动力能源分公司没有开展相关的信息交流。
4.某某19-001部门职能职责岗位及人员能力要求安全环保科的职责(14项)与文件某某82-402安全环保能源部(科)的管理职责(32项)不一致。
5.文件某某19-602《生产过程中工业固体废弃物管理办法》与某某公司文件《生产过程中工业固体废弃物管理办法》职能不协调。
6.未进行2018年度的合规性评价。
7.未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
(八)板带厂
1.未能出示板带厂的员工培训计划。
2.出示的2008年8月3日实施的《板带厂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公辅车间已于2011年划归动力能源分公司,但文件中还对其职责作规定,未及时评审更新。
3、2018年3月形成的重要环境因素清单已审批,还未下发至各车间实施,只有安全环保科留存。
4.合规性评价中评价为“基本符合”的条款未明确相应的控制措施,且未用实际数据评价。
(九)桥钢公司
1.出示的职能职责、岗位职责及人员能力要求中,未明确总经理、副总经理安全环保职责。
2.出示的桥钢公司员工培训计划中缺少环境保护方面的培训安排。
3.新修改的环保法还未组织培训。
4.合规性评价中评价为“基本符合”的条款未明确相应的控制措施,且未用实际数据评价。
5.未出示环保方面的应急预案。
(十)炼钢厂
1.提供《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008.10.30)和《放射源失控、失窃引发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现场处置方案》(2011.6.18),未及时进行修订。
某某公司某某分公司
(一)安全环保部
1.只将放射源的丢失评价为重要环境因素,没有将放射源泄漏进行评价。
没有对某某公司的重要环境因素烧结烟气NOx的排放列为某某分公司的重要环境因素。
2.出示的某某公司安全、环保、节能计划中没有对废气排放作出要求,也没有对烧结烟气脱硫率作出要求。
3.在合规性评价中,对合规性的输入没有具体的内容,比如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治理情况及危险废物的处置情况、资质证明等。
(二)质量技术部
1.出示的环境因素调查/评价表中部分适用的法律法规不能控制对应的环境因素,比如废水的排放,适用的法律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2.在出示的2014年6月25日审核技术质量部的管理体系内部检查表中,未按审核计划的条款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未进行评价。
(三)二次资源部
1.部分环境因素的描述不准确,比如粉尘应为粉尘的排放。
2.未对2014年4月新修订的环保法进行识别,并将过期的2018年某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节能减排责任书识别为适用的其他要求。
3.出示的《部门、岗位职责及人员能力要求》(CG83-01-08),未对二次资源部的职责进行规定。
(四)设备能源部
1.未能出示环境管理体系文件。
2.出示的法律法规清单中有部分不适用于本部门的法律法规。
3.对指标完成情况未进行统计。
4.未出示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5.无环保设施故障方面的应急预案。
6.2014年6月设备同步检修计划中,有脱硫系统检修项目5项,由天朗环保公司承担,但未出示设备检修合同和结算书。
7.出示的2014年2月份同步检修计划中,所列机头电除尘5项、机尾电除尘3项、整粒电除尘3项的内容不具体,对应性不强。
8.出示的2014年1-6月设备能源部环境管理体系合规性评价报告,报告内容不具体,适用法律法规没有针对性,且没有合规性评价表。
(五)生产经营部
1.2018年12月,生产经营部从生产技术部分离后,至今职能职责还未会审。
(六)烧结厂
1.对环境目标指标提出了相关要求及实施细则,但对目标指标完成情况未进行登记。
2.固体废物及危废品管理台账中1-6月的记录,只有除尘灰及废钢的回收处置,没有危险废物中的废油、含油棉纱等的处置登记。
3.水、气、声污染和固体废弃物的合规性评价控制措施针对性不强。
4.出示的2014年4-6月培训计划表,没有涉及环保方面的培训内容。
5.出示的2014年1-6月班组学习计划,有环保方面学习内容安排,但是学习记录中没有明确记载,不能证明是否落实。
6.出示的烧结厂与天朗环保和木兰公司签订的责任状,责任状内容针对性不强,没有脱硫效率和达标排放的运行控制,没有综合脱硫率指标要求。
7.无1-6月废油产生量的统计。
8.出示的液氨泄漏应急预案中没有联系人员方式及应急物资等内容。
(七)炼铁厂
1.设有安全环保室,在出示的《炼铁厂部门职能、岗位职责及人员能力要求》中没有安全环保室的职能,安全环保员岗位中环保职责不明确。
2.出示了2014年1-7月的合规性评价,未出示2018年度的合规性评价。
3.未出示记录清单及记录样本册。
4.2号汽车受料槽未配备除尘设施,询问当班工人告知:
下湿熄焦焦炭时粉尘不大,遇干熄焦焦炭时粉尘较大,未对干熄焦粉尘进行控制。
5.炉前临时贮存废液压油的贮存点无危险废物贮存标志牌,对包装物油桶也未粘贴危险废物标签。
(八)炼钢厂
1.合规性评价中评价了《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未按现行炼钢工业的《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进行评价。
2.《某某炼钢厂放射源安全现场检查表》无记录编号。
(一十)棒线厂
1.部分环境因素识别有缺项,同种物质有消耗类的环境因素无排放类的环境因素,或者有排放类的环境因素无消耗类的环境因素。
2.棒线厂不涉及放射源物质,却作了放射源管理情况的符合性评价。
3.出示的棒线厂安全/环境检查整改通知及记录表无记录编号。
某某公司
(一)安全环保部
1.环境因素调查评价缺少放射源内容。
2.生产作业现场部分地方危废标志不规范。
3.未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危废处置记录资料相关内容不全面。
(二)物流中心
1.油料仓库危废标志不完善、地面防渗漏措施不到位。
2.防洪沟未按要求清理,可能造成雨水倒灌影响室内环境。
(三)技术质量部
1.《环境因素调查评价表》中废油的排放适用法律法规为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法,辨识不准确。
(四)机动部
1.检修合同未附相关环保要求、措施,不符合外委施工管理规定。
(五)总调度室
1.无烧结脱硫原料—液氨发生泼洒或意外泄漏的应急预案或措施。
(六)烧结厂
1.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方案编制不够规范、针对性不强,缺少联系电话及对事故时的原因分析、总结等内容。
(七)炼铁厂
1.环境因素调查评价表辨识出酸、碱的消耗及废酸、废碱的排放,但在生产活动中没有反映出酸、碱的消耗。
2.《重要环境因素清单》共有3项,其中第3项炉顶噪声的排放控制措施为发放耳塞,作为环保控制措施不正确。
3.法律法规清单及合规性评价中所引用的法律法规标准不正确。
4.文件台账中没有包含新发的控股公司环境管理方面文件。
5.1#高炉3月份大修,没有补充环境因素的辨识、也未出示与相关方的环保协议及措施要求。
6.环保适应性培训记录表(2014.4.29—5.6)、消防知识讲座(6.12—13),签到表中签名顺序、签字笔画等相同,应为同一原件复制。
7.环保设施同步运行情况(月报表)中,3#高炉热风炉6#反吹风布袋除尘器同步运行率,1月为56.45%、2月为46.14%,停机原因:
二次浇灌层松,重新浇灌,更换地脚螺栓等。
而1月份主要环保设施检修(维护)记录表(201881-084)中,上述设施于1月18日进行处理、验收,2月份没有相应的处理记录,不能说明上述设施同步运行率低是因为检修停机。
(八)炼钢厂
1.环境因素调查评价缺少放射源内容,未对环保目标指标进行分解。
2.未出示环保培训记录。
3.放射源管理操作人员没有持证上岗,缺放射源检查记录和放射源应急预案,没有辐射监测仪器和辐射防护用品。
(九)动力厂
1.法律法规清单辨识不完善,缺少有关余热发电等方面的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已于2014年4月24日发布,未及时更新。
2.《固废、二次资源、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缺少废油桶、废旧保温材料等的产生处置记录。
3.《环境污染及环保设施控制程序》没有对环保设施的管理提出要求。
4.《工业固体废弃物管理办法》未对不可利用的废弃物管理作出规定。
5.环保设施运行情况检查表中2#循环水泵1—6月份反映有1项处于异常状态,没有说明异常的类型、表现。
(十)线带厂
1.环境因素调查评价表、法律法规清单日期分别为2018.3.25和2018.4.15,未及时更新。
(十一)某某螺焊厂
1.现场危废收集、储存设施标识不规范、不全面,工业固废台账中排放去向资料不全。
某某公司
(一)工程管理部
1.环境因素辨识不全,比如:
未辨识工程施工中的粉尘和噪声排放。
2.法律法规获取渠道不明确。
3.合规性评价报告没有经部门领导审批。
(二)设备管理部
1.没有出示危险废物合法处置率100%的目标指标要求,没有处置台账记录。
2.使用的记录表没有编号。
3.部门工作标准及岗位工作标准中没有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管理岗位的环保职责。
4.检修专项方案中没有环境要求,检修记录中没有环保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生产管理部
1.协商与信息交流控制程序中没有明确生产信息的交流和管理要求。
2.管理人员对生产计划调度指令下达、实施、问题反馈不清楚,未能出示证明材料。
3.有关人员对适用的文件不清楚。
(四)物流仓储部
1.提供的法律法规清单为2018年3月填写,未更新。
2.《物流仓储部功能承包单位管理办法》及《仓储部行政规章制度》没有受控标识。
(五)安全环保部
1.外排废气是否达标排放中评价采用的法律法规为“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防治法”,没有对现行适用的“烧结、球团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炼钢、炼铁、轧钢等2012年10月1日执行的排放标准进行评价。
2.放射源已于2012年进行了处置,某某公司现已不涉及放射源,而在合规性评价中还进行评价。
3.2018度钢渣产生量387002.74吨,直接利用量为387002.74吨,利用率为100%。
询问后回答:
磁选后可用的返炼钢或炼铁,尾渣作新型建材回收利用(利用前堆存于恒际料场)。
实际未全部直接利用,有部分暂存。
4.只提供了一份应急救援知识培训记录,无其他培训资料。
5.出示的管理体系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201824-464)为2018年3月填写的,未按文件要求发布2014年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
(六)烧结厂
1.未出示4、5、6、7月脱硫设备检修计划书。
2.对预案的适用性未做评价。
3.环境因素识别不全,比如烧结作业、脱硫作业未识别NOx的排放;燃料加工作业、混合料堆作业未识别粉尘的排放等。
4.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中未获取《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
5.目标指标完成情况有台账,但没有基础数据支撑计算依据;台账记录没将2×105m2烧结烟气脱硫和260m2脱硫的考核指标分开统计,不能满足统计指标的要求;5月份260m2烧结脱硫同步运行率70.69%,综合脱硫率56%,未完成指标;6月份,260m2烧结脱硫综合脱硫率57%,没有提供未完成的分析材料。
6.查DCS脱硫出口SO2浓度,1-6月260m2烧结脱硫SO2超标排放246个时段,2×105m2烧结脱硫SO2超标排放44个时段。
7.未出示适应性培训记录。
(七)炼铁厂
1.辨识出10个重要环境因素,但没有审核,未出示有效的控制措施。
2.未出示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3.法律法规辨识有漏项。
4.合规性评价符合性依据不清楚。
5.岗位作业标准中没有分管领导等人员职责。
6.固废管理台账中没有填写处置去向。
(八)炼钢厂
1.环境因素评价表没有记录编号、识别人、审核人等。
2.适用法律法规只更新到2018年7月。
3.炼钢黄烟排放为重要环境因素,但没有日常监控记录。
4.安全环保会议记录没有参加人员签到表。
5.学习计划中没有环保学习相关内容。
6.危险废物处置率100%没有列入目标计划中。
7.水处理技术协议书中电导率和总硬度无具体指标。
8.合规性评价未对废水、废气、噪声进行评价。
9.没有环境方面的应急预案。
(九)轧钢厂
1.环境因素辨识评价表中有八个重要环境因素,但是没有具体控制措施。
重要环境因素清单与辨识的环境因素不对应。
2.法律法规没有及时更新,比如新环境保护法和两高院司法解释。
3.目标指标中没有列入含铁尘泥利用率和危险废物处置率。
4.部门工作标准及岗位工作标准中没有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管理岗位的环保职责。
5.未能提供环保培训记录。
6.记录表没有编号。
7.没有出示环境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十)动力能源厂
1.没有公司下发经过审批的重要环境因素清单。
2.法律法规清单未更新。
3.岗位人员标准中没有分管人员的环保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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