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劳务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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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劳务合同范本
境外劳务合同范本
篇一:
境外就业(劳动)合同
境外就业(劳动)合同
(参考版)
甲方:
境外雇主姓名
境外工商登记号:
通信地址:
电话:
传真:
乙方:
境外就业人员姓名
护照号码/身份证号码:
护照颁发地点和日期:
国内(通信)地址:
电话:
丙方:
国内担保人姓名:
担保人与乙方关系:
担保人地址:
担保人身份证号码:
担保人电话:
中国境外就业中介企业名称:
对外劳务合作(境外就业)经营资格证书编号:
法人代表姓名:
注册(通信)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根据(输入国)的《(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并享有《(劳动法)》规定的权利、履行《(劳动法)》规定的义务。
1.工作地点:
2.合同有效期限:
(自乙方赴工作地离境之时起);其中劳动合同期限年,包括/不包括试用期个月。
3.行业及工种: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通过岗位协议安排乙方工作岗位,岗位协议为本合同的附件。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或根据乙方的工作能力,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双方重新签订岗位协议,原有岗位协议停止执行;重新执行的岗位协议不影响本劳动合同的效力。
4.正常工时:
每周五天,一天8小时;或每周不超过40小时(或按当地劳动法规定)法定节日休假:
5.工资形式:
甲方应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和其他收入,支付的货币单位为。
甲方应保证乙方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6.基本工资:
货币单位/时间(税前)或货币单位/时间(税后)
7.工资计发方式:
计时工资/计件工资。
其中:
计时工资正常工时的,货币单位/天(小时);
计件工资的,货币单位/件。
8.加班工资:
(1)正常工时以外的加班工资:
(2)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
9.最低工资:
由于甲方任务不足,导致乙方待工或工作量严重不足的,甲方保证按照不低于本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标准发放。
10.带薪休假:
(1)正常休假工资:
(2)病假工资:
11.交通费:
乙方赴工作地的交通费用由双方约定。
甲方负担乙方在下述情形时的回国费用:
(1)合同期满及续约;
(2)因甲方原因提前终止合同;(3)乙方因职业病或工伤无法继续履行合同;(4)不可抗力;(5)非乙方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的其他情形。
12.食宿安排:
甲方免费提供安全适宜的住宿条件/乙方自行解决住宿;甲方免费提供伙食/乙方自行解决/双方约定甲方给予乙方伙食补助货币单位/时间。
13.医疗保险:
甲方根据输入国家或地区相关法律为乙方办理医疗保险(包括/不包括牙医保健服务)。
14.其他保险:
根据就业接收国家或地区(或中国)现行法律,由甲方为乙方办理其他相关保险。
此外,在被中国政府确定为有战争危险的国家或地区就业,甲方须为乙方办理不低于的战争伤害险。
15.死亡:
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期间死亡的,甲方负责将其遗体及所属遗物送回国内。
如遗体或遗物因客观原因无法送回,可经死者家属或中国驻就业接收国家或地区使领馆同意后在就业就收国家或地区妥善处理。
16.为了有利于公司员工的管理和财务安全,除每月支付给乙方元现金外,其余部分以乙方名字存入银行,存折由甲方统一管理,退还乙方。
当存款超过万元后,超出部分乙方可提前支取。
乙方同意甲方每月从乙方存款中收取元作为返还甲方代垫的款项,月共计收取万元。
17.汇款:
甲方可协助乙方通过正规银行或其他合法渠道将部分工资汇至中国境内。
(1)乙方行为属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终止合同,乙方自行承担归国前停留及归国的一切费用,甲方有权没收乙方在的所有收入:
蓄意违章造成严重后果的;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旷工累计达天;不服从甲方合法合理指挥管理;泄露企业秘密造成严重后果的;非法集会罢工;其他违反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破坏公共秩序和本合同规定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在无充分理由的情况下,甲方要求终止合同的,按照就业接收国家或地区法律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甲方应给予乙方经济补偿,乙方回国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2)乙方需要外出时,必须两人以上。
违犯本合同所出现的不良后果,责任由乙方自负。
单独外出或者擅自离开群体(一起外出人员)不归甲方公司或甲方安排住处2天以上,为逃逸。
对逃逸者,除没收乙方在国的存款外,并将向其国内的担保人丙方追究元的赔偿金。
甲乙双方对“逃逸”行为的认定:
发生逃逸行为,以甲方法定代表人及甲方员工人的签字为证明逃逸事实的依据。
(3)在无充分理由的情况下,乙方要求终止合同的,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
甲方可要求乙方对违约行为进行赔偿,回国的相关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4)乙方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因突发或新生疾病或因工伤经当地具有合法资格的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不能继续工作时,甲乙双方均可要求终止合同,由甲方承担回国费用。
乙方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因隐瞒慢性病史或提供虚假体检材料,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的,回国费用应由乙方承担。
(5)乙方出境后受孕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方可要求终止合同,由方承担回国费用。
与本合同相关的所有争议都应按国家或地区劳动法律法规、企业规章解决处理。
如乙方对甲方所做决定不服,可向就业接收国家或地区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申诉。
乙方应遵守就业接收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风俗习惯及所在企业的规章制度,上述主要法律法规、风俗习惯、规章制度可作为本合同附件。
20.不可抗力:
由于战争、重大自然灾害、就业接收国家或地区相关政策发生重大调整或因双方认同的不可抗拒的原因影响履行本合同时,可延迟履行本合同的时间期限,或经双方同意解除本合同,或由双方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约定其他处理办法。
21.丙方(担保人)推荐乙方(聘用人员)承诺:
(1)乙方聘用人员必须遵纪守法,遵守国法律及甲方的规章制度,履行岗位工作职责,爱护甲方的公共设施和财产。
(2)在工作中如出现由乙方本人原因给甲方造成财产损害及/或合同约定应追究乙方的责任及财产的赔偿,担保人同时承担连带的财产赔偿责任。
22.适用法律:
与上述规定相关的其他就业条款须受国家或地区的现行法律规范。
篇二:
出国劳务合同
出国劳务合同
甲方:
地址:
乙方:
身份证号码:
提供劳务工种:
国内指定联系地址:
国内指定联系人:
国内指定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经平等、友好协商,并在双方充分理解和完全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居间为乙方与国外雇主建立雇佣关系所涉相关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于年月日在签订本出国劳务居间合同。
第一条相关解释
本合同所称国外雇是指:
承包国外建筑工程且与甲方有合作关系的中国公司驻外项目部(子公司、分公司)或国外公司。
本合同所称的劳务是指:
乙方按照国外雇主的要求并为国外雇主提供的劳动。
乙方承诺服从国外雇主对其合同工种以外的工作安排和调动。
本合同所称的所在国是指:
阿尔及利亚。
第二条劳务期限
乙方为国外雇主提供劳务的工作期限为个月,自乙方离境之日起算。
根据工程需要,甲方在征得国外雇主的同意后,有权适当延长乙方工作期限,延长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甲方可以随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应当服从甲方安排。
第三条出国费用
1、乙方出国劳务所需费用,包括护照费、体检费、培训费、考试费、签证费、国内交通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乙方确认,甲方一旦为乙方办妥上述出国手续,无论何时或何种原因未能出国或出国后回国,上述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中介及管理费用
1、乙方向甲方缴纳出国劳务居间费用人民币主同意聘用乙方,该费用不予退回。
第五条甲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甲方为履行本合同的需要,有权更换国外雇主,乙方必须服从。
2、负责与国外雇主之间保持合作关系,并向乙方如实介绍劳务项目的有关情况。
3、负责乙方出国和归国的组织工作,以及出国前的思想教育、外事教育工作。
4、鉴于建设工程劳务中安全等方面的特殊性,甲方负责协助国外雇主对乙方在外劳务期间的工作、生活和现场协调进行安排,以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
5、为方便管理,甲方将根据实际情况与乙方所辖市/县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取得联系。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当如实向甲方提供个人简历,保证具备提供劳务所要求的各项技能,拥有符合中国国家规定要求的资格证书;同时,乙方应保证身体及精神状态良好,以积极努力的态度、高质高效完成劳务工作。
2、乙方应全力配合甲方办理各项出国手续,并按时提供相关证件等资料,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3、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服从甲方确定的各项时间安排,保证在办理完签证并购买机票后按时成行,否则相应发生的费用和各项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4、乙方在国外提供劳务期间,必须严格遵守甲方及国外雇主对劳务事项、生活、分工及在工程所在国各地各项目间的统一安排,以及返回国内时间的统一安排。
5、乙方应遵守工程所在国的各项法律法规,尊重所在国的风俗习惯,不得有任何违反外事纪律、有损国外雇主和甲方声誉的行为。
6、乙方应当严格按照国外雇主的要求提供劳务,如果由于乙方原因而引起返工、修补、重做等情形的,根据所在国法律及国外雇主的规定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7、乙方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应当注意节约材料、爱护机械设备和生产工具,如因乙方原因造成非正常损坏的,根据所在国法律及国外雇主的规定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8、未经国外雇主和甲方许可,乙方不得为任何第三方工作或提供劳务,不得从事与本合同劳务无关的其他经营业务事项,不得从事本合同以外的其他商业活动。
9、乙方自备个人餐具及其他生活用品。
10、乙方到达项目所在国后,必须将护照和工作准证交国外雇主统一管理。
第七条劳务报酬及支付方法
1、乙方在国外工作的劳务报酬,由国外雇主根据乙方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确定。
具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建筑工程劳动定额实行计件报酬,上不封顶,下不保底。
双方商定按照阿尔及利亚康斯担丁大学城项目规定的价格实施;(含国内社会保
险费用)。
休息日和出返国途中不计报酬。
2、乙方在国外遇有工作量不能满足乙方工作,连续超过3日后,甲方负责要求国外雇主每天向乙方支付生活费5美元或安排点工。
3、乙方在国外期间患病,经国外雇主或所在国医院确认不能工作的,甲方负责要求国外雇主每天向乙方支付生活费5美元。
如果乙方超过20天还是不能工作的,甲方有权遣送工人回国,同时解除劳务合同。
4、乙方个人原因请假或旷工不得劳务报酬,也不得生活费。
5、甲方敦促国外雇主与乙方在每月10日前对乙方上一个月应得劳务报酬的数额进行结算,双方对结算单进行签字确认,采用记帐方式记载于乙方名下。
6、甲方保证国外雇主在扣除乙方生活费、借款后,每半年与乙方结算劳务报酬一次并预支部分劳务报酬给甲方,甲方每年分两次(9月和春节前)将款项支付至乙方在国内办理的银行帐户。
乙方回国后由国外雇主与甲方进行结算,国外雇主在扣除预先支付给乙方的劳务报酬、生活费、借款和其他应扣款后将乙方
应得劳务报酬支付给甲方,甲方一次性结清乙方劳务报酬(上半年回国的当年9月一次结清,下半年回国的次年春节前一次结清)。
7、为了减少汇率变化可能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在甲方采取将外币转换为人民币后支付乙方,双方商定,美元与人民币汇率固定为1:
7.8,不采取即时汇率计算。
第八章保险
1、甲方鉴于自己的居间人身份,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受托代为乙方办理养老、失业和医疗等社会保险,但所需向社保机构缴纳的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分别承担的费用,均应由乙方承担。
经乙方申请,乙方不要求也不委托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为乙方办理养老、失业和医疗等社会保险,故甲方同意不从乙方所得的劳务报酬中扣除社会保险费用。
2、为切实落实保护乙方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甲方自费为乙方缴纳工伤保险费。
乙方在国外发生工伤、非因工负伤、因病致残等保险事故,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保险理赔,但乙方国外雇主、政府机构若已经承担了且不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赔偿款项,保险理赔所得款项全部归甲方所有;但乙方国外雇主、政府机构若未承担赔偿款或虽然承担但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数额,以保险理赔所得款项补齐差额,剩余部分归甲方所有。
保险理赔款支付乙方后,应视为乙方将对国外雇主、政府机构的赔偿请求权转让给甲方。
乙方确认,无论是国外雇主、政府机构赔偿,还是通过甲方办理的工伤保险赔偿,就同一项目,乙方不能得到双份赔偿。
第九条合同提前解除的责任
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国外雇主提前解雇的,本合同自行解除,且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由此发生的取消签证费、在国外办理各种证件、手续的费用以及给国外雇主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和赔偿,该费用从乙方应得的劳务报酬中抵扣:
1)严重违反外事纪律、国外雇主工作纪律、施工现场管理规章制度和其他要求的;
2)有打架斗殴、聚众闹事、偷窃、赌博、嫖娼、私自外出、擅自停工、罢工、游行或违反工程所在地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等行为的;
3)被发现在出国劳务前对甲方隐瞒了个人严重不良记录的;
4)擅自到中国驻外使、领馆、所在国有关部门进行诬告的;
5)以任何形式私逃、打黑工或成为任何公司的合作伙伴的;
6)参与当地邪教或帮会活动,或私自向外泄露内部情况的;
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其他严重违反合同的行为的。
2、甲方与国外雇主之间的合作关系建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乙方在国外没有工作,且甲方也无法为乙方更换新的国外雇主,本合同提前解除,甲方应安排乙方回国。
此种情形,甲方应按照乙方未履行劳务的期限与合同期限之间的比例赔偿乙方负担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出国费用,且负责要求国外雇主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计算方式向乙方支付补偿金。
3、乙方要求提前回国的,本合同自行解除,且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由此发生的取消签证费、在国外办理各种证件、手续的费用以及给国外雇主造成的损
失均由乙方承担和赔偿,该费用从乙方应得的劳务报酬中抵扣。
4、乙方发生工伤事故,导致乙方提前回国的,甲方负责要求国外雇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及本合同第八条第2项规定支付各项工伤待遇。
若国外雇主实际赔偿及意外伤害保险赔偿款两项合计仍低于我国法律规定的标准,不足部分由甲方负责代为补齐。
第十条特别约定
1、根据《国务院关于驻外、援外人员在国外牺牲、病故善后工作的暂行规定》【国发(1981)147号文件】的规定,在履行劳务合同期间,乙方如在国外患病、负伤或死亡,按航空公司、所在国政府、保险条款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甲方不安排且不负责办理乙方亲属前往探望及处理善后事宜的相关手续。
有关善后赔偿事宜,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第2项规定办理。
2、乙方因非工作行为或自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乙方及其亲属无权向甲方或国外雇主提出任何权利要求。
3、双方确认:
本合同指定的联系地址为有效联系地址,双方因履行本合同需要进行书面联系或进行通知的,相关文书自通过邮政挂号信、EMS特快专递、其他快递等合法途径第一次到达该地址时,或直接送达后由指定联系人签收的,均视为有效送达。
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指定联系地址发生变化的,双方均应书面告知对方,否则对方按原指定联系地址送达仍视为有效送达。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如因动乱、战争或其它双方认可的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时,甲方负责及时安排乙方返回国内,双方同意互不追究对方的责任。
在回国后甲方应与乙方完成最终结算。
第十二条合同的份数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乙方签署的《承诺书》是本合同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第十三条争议
乙方承诺,在国外期间如因履行本合同出现争议时,保证首先无条件地服从甲方或国外雇主的安排和处理,待回国后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其它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在本合同基础上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但补充协议不得对本合同的实质内容进行修改,且应以不违背本合同条款规定为前提。
2、本合同经甲方盖章、乙方签字后生效。
(此页无正文)
甲方:
乙方:
(盖章)(本人签字)
篇三:
境外劳务派遣和雇用合同
境外劳动雇用合同
乙方:
身份证号码:
工种:
户口所在地:
国内家庭详细地址:
国内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为维护甲乙双方的权益,明确各自责任,经双方协商,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在双方充分理解和完全自愿的基础上,于年月日在(签订地)签订本境外劳务派遣和雇用合同,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约定工作内容
约定乙方从事工种为主,兼做其他工种的工作,乙方在完成甲方驻境外项目安排的全部工作内容(含从事本工种以外的工作)并达到合同所约定的各项要求,甲方按本合同规定支付相
应的工资及福利待遇。
第二条:
合同期限
1.乙方在国外工作期限定为自年月日起至完成本工程项目预订工作量为止。
本合同一经双方签订,正式生效。
2.乙方履约后确定试用期为3个月,自安哥拉境内开始工作之日起开始计算。
2.1试用期满,经甲方审核同意后,由甲方正式雇用。
2.2试用期间,如乙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安排乙方回国,往返机票、签证、签证取消费用和为乙方办理的国外工作所需各种证件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2.3如乙方因其他原因回国,均按照本合同中第八、九条之规定执行。
第三条:
相关费用
1.
报名、护照、考试、培训、出境体检及所有国内交通费(包括因参加体检、考试、培训及处境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2.乙方正常履约情况下,乙方的往返国际机票、国内车票(工作期间一次往返)、签证费、办理国外工作准证、健康证、生活准证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
负责乙方出国和归国的组织工作,以及出国前的思想教育、外事教育和培训等工作。
2.负责组织乙方出国前体检、培训、考试、护照等;负责为乙方办理签证及国内相关工作;负责乙方出境条件的审查确认工作。
3.负担乙方在履约期间的工资报酬,负责向乙方提供住宿、用餐食堂、上下班交通工具、医疗就医条件。
4.向乙方提供限量标准的生活用品及施工工具:
4.1生活用品:
床铺及床上用品(床垫、被盖、枕头、蚊帐)一套。
4.2施工工具:
完成生产活动所需材料、设备和生产机具
4.3如乙方超出使限量标准的生活、劳保用品,则由乙方按成本价负担相应费用;如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生产工具损坏的至少按照原价50进行赔偿。
5.负责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及各种规章制度的教育与培训,不要求乙方在不安全的环境下工作,保障乙方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6.负责对乙方工资支付工作,并对乙方工资支付结算情况提供咨询、解释和问题协调处理。
7.将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考虑安排乙方进行休息,乙方对此规定必须无条件执行,休息时间由甲方确定,原则上每个月不超过2天。
8.甲方负责现场协调管理,包括乙方在外期间护照的统一管理。
9.甲方负责乙方履约期间的伤亡、意外等事故的处理及家属的安抚工作。
10.承担乙方自中国境内机场或火车站至境外工人住宿地之间的差旅费及行李托运费。
负责工人在合同结束回国后至县级城市的接送,费用由甲方按长途汽车费用为标准承担。
乙方行李超过规定标准,费用自理。
11.在乙方同意并授权条件下,甲方负责对乙方发生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以及劳动仲裁、劳动监察、司法机关提起的诉讼等。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办理出国签证前,向甲方正式出具(出国确认表)、(健康体检表)、(特殊工种岗位证书)、(技能保证的承诺书)等,并协助甲方办理必要的公证手续。
2.乙方保证身体健康,无下列隐藏性疾病:
心脏病、高血压、高血糖、关节炎、胃病、癫痫病、慢性阑尾炎、胸膜炎、乙肝、皮肤过敏、糖尿病、脂肪肝、眼内疾
病、家族遗传病、癌症、慢性病、心血管性疾病等一系列必须经过特殊医疗器械才能检查出来的疾病及非当地特有的传染病、器官、或肢体由严重缺陷或病变,并通过安哥拉入境后的体检。
如乙方隐瞒身体疾病出国后六个月内,被当地医院检查出不能从事本项目的建设工作,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辞退回国,所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
3.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不得隐瞒在国内的各项犯罪记录,以及以往在国外工作中的任何违法、违纪及参与任何形式罢工历史的记录。
思想品德优秀,无吸毒史,无纹身的遵纪守法公民。
一旦隐瞒事实之行为被发现,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4.
乙方签订本合同后应服从甲方的统一时间安排,如果在办理完签证或购买完机、车票后因乙方不能成行的,前期所发生的各类费用一律由乙方承担。
5.乙方在国外发生的伤亡或非因工负伤事件,在当地处理完毕,回国后不再以此与甲方发生任何纠纷。
6.必须严格遵守甲方所规定的各项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出现违约情况则应接受甲方相应处罚。
7.在生产活动中应当注意节约材料、爱护机械设备和生产工具,不浪费、浪费、损坏材料,如发生无故丢失或非正常操作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8.鉴于安哥拉的实际情况,甲方将工资标准及发放的办法在本合同中作了规定,乙方已表示同意,乙方不得因此与其他国家工人或其他中国工人攀比收入而闹事。
甲方有权对表现好的工人进行奖励,对表现差的工人进行处分。
9.
不得私自串岗、不得缺勤、不得打架斗殴、不得擅自外出、不得消极怠工。
10.
要自觉参加甲方的各项活动和各种会议,不迟到、不早退、不能缺席、不起哄。
凡违反以上条款,乙方将无条件接受甲方的处罚,处罚包括:
赔偿、停工、扣薪、罚款等。
因处罚而闹事者加倍处罚,屡教不改者,甲方将其开除并遣送回国,由此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六条:
劳务报酬及支付(本条款中所涉及金额均为人民币收入)
1工资待遇:
并在服从甲方工作安排的前提1.1甲方保证乙方在年度内的有效工作日为天,
下年度工资为人民币12万元。
2工资支付
工资支付以乙方在安哥拉开始工作之日起半年支付一次,由甲方负责支付给乙方家属。
支付金额为元人民币
乙方提供家属银行账号
在安哥拉工人如果自动要求回国和甲方对工人进行辞退回国的人员,回国后一律按所得工资的70进行结算。
第七条:
生活福利待遇
1.
甲方按一定的标准向乙方提供适合的住宿、卫生设施、生活设施等。
为了统一管理和有效管理,住宿条件由甲方按不同工种统一安排,乙方不得挑三拣四,拒拒绝接受,或自行在外租住、接住,否则甲方有权视乙方违约而解除合同。
2.
3.
1.甲方在生产现场向乙方供应一日三餐的集体伙食。
乙方来安哥拉后,不得挑食,不得与炊事员争执。
第八条:
保险、伤亡及伤病问题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为乙方在国内办理人身意外伤害险(40万人民币保额)。
如乙方在执行合同期间在安哥拉发生伤亡事故,则甲方负责出面协助乙方办理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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