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西南科技市场科技天街入驻商家合作运营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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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西南科技市场科技天街入驻商家合作运营协议
鲁西南科技市场科技天街入驻商家合作运营协议(2017)
甲方(入驻商家):
乙方(运营方):
中移铁通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
鉴于乙方与菏泽圣泽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合作运营“鲁西南科技市场”,其中“鲁西南科技市场科技天街”区域由乙方直接运营,经乙方招商邀请,甲方愿意入驻“鲁西南科技市场科技天街”区域经营,经甲乙双方平等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1、摊位坐落。
甲方入驻“鲁西南科技市场科技天街”(以下简称“科技天街”或“厅内”)的具体摊位编号为:
,详细位置及四至甲方和乙方均已经确认核对清楚,且甲方无异议。
具体位置信息及面积详见附件。
2、业态限制。
甲方入驻经营的主要业务范围为:
。
在甲方承诺上述经营范围的前提下,乙方同意甲方入驻科技天街经营。
如发生业务范围变更,导致业态不符合乙方限制性要求时,视作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乙方对甲方的业态有权监督,核验业态是否符合要求。
乙方的业态限制性要求:
在鲁西南科技市场“科技天街”基本区域内主要经营电子科技产品的批发零售、网络与安防工程、会展广告家装设计、工程咨询及相关技术服务,在特定区域可以经营餐饮、服饰等其他业态。
3、环境限制。
鉴于科技天街内商户较多,须请各入驻商家的经营活动保持相对安静,不得从事机械加工或印刷等产生高分贝噪音的生产活动,不得通过音响、喇叭进行高分贝的产品展示或业务宣传,不得开展产生污染、异味或声电干扰(辐射)的活动,不得安装超过建筑安全载荷的机械电子设备,不得开展引发高度密集人流的活动。
甲方承诺按此要求经营;如果甲方未履行承诺,违规开展上述活动的,乙方有权责令暂停营业、限期整改和解除协议。
4、经营责任。
甲方自办工商企业注册登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自行承担经营责任,自负盈亏。
乙方不参与甲方的经营活动,也不承担甲方自身经营活动所引发的法律责任,对甲方经营活动引发的收支利润情况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5、商品质量。
甲乙双方合力打造“鲁西南科技市场”的品牌,诚信经营,以合格的商品质量赢得消费者的信任,打造“真货市场”、“行货市场”的品牌。
甲方承诺遵守以下规定,乙方有权予以监督,包括但不限于考核扣罚、责令暂停营业、限期整改和解除协议等:
1、禁止销售或制作假冒伪劣商品、三无商品(无厂家、无厂址、无质量合格证)和走私商品;
2、对于国家实行入网许可证、销售许可证、版权证和强制合格证、3C认证的商品,如果没有相关证件的,禁止销售;
3、禁止销售含有淫秽色情、反党反社会主义、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公序良俗内容的商品(包括出版物、电子出版物)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包括出版物、电子出版物)。
六、售后服务。
对于售出的商品,甲方必须保证其厂家来源地清晰,货源可靠,并与厂家约定承诺售后三包服务,如果厂家不能承诺或履行承诺的,由甲方承担售后服务责任。
凡是“鲁西南科技市场科技天街”售出的商品,免费售后服务时间不得少于一年(自售出之日起计算),甲方承担自己所售商品的免费售后服务责任。
在免费售后服务期满后,甲方应继续为消费者提供长期有偿售后服务,收费价格应仅仅收取材料费及人工成本费,不得因此产生较多利润。
售后服务宗旨是“让消费者满意”,为达此目标,不得因消费者的细节性过错而减轻或推卸甲方责任。
如果甲方未能按本项前述规定向其消费者提供售后服务的,或者虽提供了售后服务但是未能达到消费者满意的,导致需由乙方与消费者交涉相关事宜乙方需向消费者补偿费用的,以及类似情形导致乙方利益受到损失的,按照乙方受到损失金额(补偿费用)的3倍,由乙方向甲方收取违约金。
注1:
对于二手商品交易,可以参照本条约定执行或者依据买卖双方的约定执行。
注2:
对于营销活动中赠送或者搭售商品,须执行同样的售后服务承诺。
注3:
对于专门从事电子科技产品售后服务维修的入驻商家,其售后服务业务另有约定,见第二十四条。
7、文明服务。
甲方承诺在售前、售中或者售后服务过程中、在科技天街厅内或厅外营销宣传活动中,或者在类似经营活动中,必须严格约束从业人员的行为,礼貌待人、说话客气、和气生财、使用标准用语、举止文明得体;明码标价,足斤足两、童叟无欺,严格执行国家物价管理法律法规;同时尊重消费者的意愿,看货随意买货自主,严禁强卖强买;确保文明服务,不得以任何借口在厅内与消费者(顾客)发生争执或打架斗殴,不得发生影响“鲁西南科技市场”、“科技天街”或者“中移铁通有限公司”企业形象的事情,如一旦发生类似事件,乙方有权对甲方进行监管、责令向消费者(顾客)道歉,并有权对甲方予以经济处罚。
8、经济合同。
甲方与其客户之间签订的任何经济合同不得使用乙方名义或者使用“鲁西南科技市场”、“鲁西南科技市场科技天街”及类似名义,其合同责任由合同签订方各自履行,与乙方无关。
由于此类经济合同导致乙方利益受到损失的,或者导致乙方的社会形象受到负面影响的,均视作甲方违约,违约金标准为乙方受到损失的3倍或者按每件次500-2000元予以经济处罚。
情节严重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9、劳动合同。
甲方负责人及其雇佣人员的劳动合同与甲方签订,甲方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做好劳动者权益保护,严格履行劳动合同,按时支付薪酬,按规定足额及时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购买必要的商业保险。
劳动者与乙方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也不形成劳务关系。
劳动者与甲方之间的任何劳动合同纠纷,均由甲方负责解决,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由于甲方不能履行法定义务和合同义务、甲方与其雇佣人员发生纠纷等,导致乙方经济利益受到损失的,视作甲方违约,乙方有权按自己受到损失的2倍向甲方主张违约金。
10、人身安全。
甲方应强化对自己雇佣人员的安全教育,配合乙方做好厅内安全教育培训,包括但不限于参加消防演练、应急避险和逃生疏散演练、用电安全教育等;对于在厅外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任何人身安全事件,均与乙方毫无关系,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对于厅内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顾客的人身安全,乙方与甲方根据分工界面分别承担责任,其中甲方从业人员或者顾客在甲方营业区域内出现的人身安全事件,或者由于甲方或从业人员过错造成的人身安全事件,由甲方和其他责任方分别承担相应责任,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在公共区域或者由于乙方责任(含部分责任)出现的人身安全事件,由责任人分别承担,乙方承担相关的法定责任。
甲方或者雇佣人员不参加或者不配合乙方开展的各类安全教育培训活动的、甲方或者雇佣人员破坏、损坏、堵塞消防设施、疏散设施或通道、用电设施及其他安全设施的,乙方有权进行经济处罚和责令恢复原状。
11、厅内安全管理。
科技天街厅内(包含一楼入口及电梯设施、步梯通道等)的安全管理由乙方和开发商、物业公司整体负责,甲方必须予以配合;乙方要保证消防设施良好,定期巡检;乙方要保证消防及紧急疏散通道畅通,乙方有权强行清理通道内杂物;乙方有权检查甲方的装修改造活动是否伤及建筑结构安全;乙方应每日巡查用电设施的安全,甲方必须强化对雇佣人员的安全用电教育,增强防范触电伤害的意识和技能;甲方开展经营活动可能导致顾客密集出现的,应提前告知乙方,并提出乙方配合协作的建议措施,如果甲方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当严重影响安全、可能出现挤压或者踩踏事件的或造成厅内经营秩序混乱时乙方有权采取清场措施;在特殊情况下,乙方有权根据政府部门要求采取临时性管制措施或者安检措施,甲方及其雇佣人员和顾客应予遵守。
在前述各类情形中,甲方及其雇佣人员违反规定的,乙方有权责令整改、恢复原状、给予处罚等。
12、厅内防盗管理。
乙方和物业公司负责厅内防盗的整体管理,甲方必须配合。
乙方或者物业公司有权设置监控摄像设施。
乙方或者物业公司在非营业时间内进行清场并安排专人值守。
在营业时间内甲方对其开放式经营区域内货物设施承担看管责任,在营业时间结束之前应将其货物设施加锁或者采取其他防盗措施,对贵重货物设施(指单价超过1000元的货物或者设施)要自行带走或强化保护,乙方承担非贵重货物设施的非营业时间段内的看管。
但乙方的看管责任,仅限于一般看管,不承担货物清点和赔付责任,如果科技天街周边门窗无明显破损的情况下,乙方不承担任何赔付责任。
即使在确认为入室盗窃案件的,应根据公安机关破案结果,乙方和物业公司仅承担法定责任。
13、治安管理。
厅内治安由乙方整体负责管理,涉及治安案件,甲方、乙方或者其他当事人均有权报警,由公安机关处置。
对于厅外任何场所的治安,乙方均不承担管理责任。
甲方应自觉接受管理方或者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
14、营业时间。
科技天街实行统一的营业时间。
暂定每日营业时间为:
早9时到晚18时,今后可以根据季节变动。
每日营业开始时间之前1个小时开始允许甲方从业人员或业务合作伙伴人员进场,营业结束时间后1个小时内甲方从业人员或业务合作伙伴人员必须全部离场,乙方在距离营业结束时间半个小时开始顾客离场提醒,直至营业时间结束之后半个小时。
正月初一至初五歇业,正月初六开业。
其他时间不歇业,但因政府命令或责令歇业情形除外,且由此带来的后果,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大型餐饮服饰等独立封闭区域且与电子科技产品展销区域分隔管理的,大型餐饮服饰等商家的营业时间由其自行确定。
15、正常营业。
在上条规定的营业时间内,甲方及其雇佣人员不能正常开始营业的、不能按时结束营业的、或者在营业时间内甲方营业区域内无柜员接待顾客的、或者甲方连续若干天自行歇业的,乙方有权按未正常营业时间每小时30元的标准对甲方进行经济处罚。
16、工作人员午餐。
乙方或物业公司为甲方及其雇佣人员提供有偿午餐,收取成本价,保本微利,就餐人员自愿选用。
如因客观原因导致本条内容无法实施的,不作为乙方违约。
17、厅外场地营销活动。
乙方积极为甲方申请厅外场地营销活动便利,甲方也可自主向菏泽圣泽置业有限公司及其指定物业公司申请厅外场地营销活动。
当厅外场地营销活动,需要向场地提供方缴纳费用的,参与活动的商家应先行缴纳。
乙方组织的,甲方参与活动时,应在活动之前向乙方缴纳。
乙方承诺在此类活动中自己所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本次活动的各项成本支出,保本微利。
乙方承诺在科技天街一层各入口,甲方自行举办营销活动,且开发商、物业公司或政府不收取费用的,乙方并不收取费用;但甲方举办活动之前须得到乙方批准。
18、电商推介。
乙方积极建立电商平台或者与本地外地电商平台建立合作关系,将甲方所售商品或服务推介到各类电商平台,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呼叫中心等,但甲方不参与时或者配合不到位,导致甲方信息上网不完整、不正确或者未能上网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乙方将甲方的基本信息加入电商平台,在预计不会损害甲方利益的情况下,乙方不必经过甲方的同意;如果甲方反对的,乙方应尽快撤除相关内容,但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从事本条前述电商推介活动的,一般不收取甲方费用,但甲乙双方另有协议的除外。
19、品牌使用。
除第八条、第九条及其他条款限制的情形以外,乙方允许甲方在其宣传品、印刷品、文件资料上带有“鲁西南科技市场”或“鲁西南科技市场科技天街”的地址信息或标识信息,允许甲方以“鲁西南科技市场联盟商家”的名义及其广告形象对外广告宣传,允许按约定使用“鲁西南科技市场”的售后服务品牌(具体约定另行签订)。
20、通信联络。
乙方承诺向厅内商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和IMS固定电话服务,相关服务由乙方或者中国移动山东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提供,以甲方与服务提供商签订的入网协议为准。
乙方不向甲方提供其他电信运营企业的固定通信接入服务,甲方对此表示谅解。
21、发票服务。
在确保货源真实、产品质量合格、售后服务可靠的前提下,乙方可以为甲方销售的部分商品及服务提供发票开具服务,在相关税点之外,乙方至少收取1个百分点的管理费,相关事宜以甲乙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准。
22、协同拓展市场。
甲乙双方可以自愿协同拓展市场,如甲方投标时需要与乙方构成联合体或者需要乙方合法协作时,在法律及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乙方可以根据情况确定是否参与,如果乙方参与的,乙方应可以获得相关提成;如果乙方决定不参与的,不作为乙方违约。
对于乙方可以自主采购的商品或服务,在甲方具备资格条件的前提下,甲方可以自主确定是否参与投标或者竞争性比选,但乙方不能承诺甲方具有中标优先权。
甲乙双方可以协商建立市场信息共享的机制,以双方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为准。
23、名牌经营商家(名牌展示专区)。
对于经营电脑(台式机和笔记本)、智能手机、复印机、打印机、照相机等品种的顶级国内国际名牌产品的商家,可以申请享受“名牌展示专区”政策,按照品牌知名度,在厅内空余空间内优先选择位置;可以申请免费或优惠使用宣传广告位;针对极其知名的顶级品牌,可以申请品牌保护,但既有入驻商家不在保护范围之内,乙方仅仅承诺回绝今后同名品牌(仅限某一型号或者某一类机型)进入厅内,品牌保护应以甲乙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准,乙方工作人员的口头承诺并无效力。
甲方对此表示理解。
乙方认为过于严格的品牌保护,不利于鲁西南科技市场科技天街吸引客流,甲方对此表示理解。
24、手机售后服务专区。
乙方拟在厅内划设“手机售后服务专区”,邀请名牌手机售后服务专营商家入驻,每个商家仅能为某一特定品牌提供售后服务,乙方为此类商家提供基础合作运营费、品牌使用费等打折优惠;乙方也可以邀请非特定品牌手机维修商家入驻,每个商家可以为多个品牌手机提供维修服务,但不享受前述打折优惠。
在手机售后服务专区内,乙方可以设“二手手机自助交易区”,由顾客与顾客之间、顾客与商家之间进行二手手机交易。
甲方对此表示理解。
如果甲方从事前述业务,可以与乙方签订补充协议。
25、会展广告家装设计专区。
乙方拟在厅内划设本专区,邀请从事会展业、广告业、家装业、设计业、工程图纸和工程咨询设计类商家入驻,乙方可以为前述类别商家划设区域,由甲方构建相对封闭的办公空间,封闭装修改造费用由甲方自理。
甲方对此表示理解。
甲方如属于前述类别商家,可以在本协议签订时书面告知乙方,甲乙双方可以就此签订补充协议。
26、费用标准。
甲方应当向乙方缴纳如下费用:
1、基础运营费。
按照甲方占用的摊位占用面积计价,摊位占用面积按边界外沿测量,摊位(包括封闭式区域)一般为矩形(面积=长*宽),其中占用面积内存有构造柱或异形结构的,不予剔除面积,但相关构造柱或者异形结构上能够承载广告宣传品或者商品展示的,在不破坏建筑结构安全或者影响采光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期内免费使用。
在占用面积内,允许甲方货物堆积的高度最高不超过2.6米,但不得影响安全或采光;在邻居商家不提出异议的前提下,临时性允许3.0米以下部位的超高堆积;在“天街”的边角区域,在不影响安全或采光、邻居商家不提出异议的前提下,经乙方书面同意,可以允许甲方制作复式架构(但不得使用钢混)及类似装修改造,不再另行计价。
年基础运营费=基础单价*调剂系数*优惠系数*计价面积*360天(单位:
人民币元,含税);当本协议约定摊位承诺使用期限为5年的且签约时间在2017年10月18日之前的,基础单价分别为:
第一年(第1-12个月)1元(实际收取时减半,即五折优惠)、第二年(第13-24个月)1元、第三年(第25-36个月)1.1元、第四年(第37-48个月)1.21元、第五年(第49-60个月)1.33元;根据位置优越程度分设调剂系数2.0-0.8;根据经营品牌的知名度和计价面积的大小可以设定优惠系数,知名度越高和计价面积越大,优惠力度越大,但一般不超过10%,但从事“名牌手机售后服务专营商家”可以享受更多优惠;对于合同期低于5年(不含)但高于3年(含)的,按上述公式计算;对于合同期2年的,基础单价第二年(第13-24个月)调整为1.1元;对于合同期1年的,不享受五折优惠,按全价收取;对于2017年10月19日及之后签约的,按不低于上述单价的105%执行,另行协商;根据以上规则,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最终面积、基础运营费单价(单价=基础单价*调剂系数*优惠系数。
准确到分)和基础运营费总价,以本协议附件中记载的基础运营费总价作为最终依据。
基础运营费总价为含税总价。
特别说明:
在厅内乙方对各商家按照“占用面积”计价,但甲方应充分理解“占用面积”与“建筑面积”的差异,乙方提醒“占用面积”仅为“建筑面积”的65%左右。
因此,本协议设定的单价在当地市场上是相当优惠的。
乙方保留对占用面积之外的其他区域的市场开发权利。
2、品牌使用费。
乙方允许甲方在本协议约定范围内使用“鲁西南科技市场”的品牌,甲方使用该品牌的行为不得违反本协议的规定,甲方同意按照“基础运营费含税总价*30%”的金额缴纳品牌使用费,品牌使用费为含税价。
3、技术咨询服务费。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乙方为甲方提供相关技术咨询服务,甲方同意按照“基础运营费含税总价*70%”的金额缴纳技术咨询服务费,技术咨询服务费为含税价。
4、关于装修、柜台等甲方经营设施。
甲方入驻经营后所需的封闭经营环境改造、门店装修、相关装饰、广告展览设施、柜台等均由甲方自行负责,但装修装饰等不得改变建筑结构、不得影响建筑安全、不得影响采光及整体观感,除沿着窗户的区域或乙方指定区域外不得构建封闭式经营环境,否则本协议乙方有权立即解除,且乙方向甲方收取违约金,违约金不少于2万元。
甲方装修装饰之前,应向乙方提交方案和效果图,并缴纳1000元保证金,待装修装饰完毕后,乙方审验合格后予以原数退还。
5、关于水费。
在科技天街区域内,乙方不向各商户提供自来水管道(餐饮经营者除外,但须另行签订合同),在科技天街卫生间附近设有公共自来水、开水(净化后)供应设施,上述用水(含净化开水)及卫生间用水等所发生的水费由乙方承担,不再向商家收取水费。
发现浪费水的,乙方有权处罚。
本项约定仅在2018年10月1日前生效,之后的水费和开水费是否收费,由乙方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6、关于电费。
(1)公共电费。
指用于科技天街室内公共照明及公共广告显示屏的电费、卫生间及公共净化水、开水用电、公共部位插座用电、电梯用电等,按商户面积分摊。
(2)商户自用电。
指在商户自主经营区内的用于维修、机械运转、测试、展示、演示等所有经营用功能的用电,单独挂表,按表计量数字收费,单价为“物业公司收取电费单价*(1+损耗率)”,如果单独挂表后商户可以直接向供电公司缴纳电费的,由其自行缴纳。
乙方积极协调物业公司促使甲方可以直接挂表,在供电公司单独开户,直接向供电公司缴纳电费。
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无法实现的,不作为乙方违约。
乙方承诺不从电费上谋求商业利益,但努力做到不亏损。
(3)由于开发商原因导致第
(2)款“商户自用电”无法挂表,单独计量时,暂按各入驻商户占用面积分摊费用,或者与相关商家协商电费缴纳标准及方式。
7、关于物业费。
按照甲方占用面积分摊收取,每平米3.6元/月,如遇物业公司对乙方收取的物业费价格调整时,乙方对甲方收取的物业费价格也随之调整(特别说明:
由于物业公司对乙方收取物业费按照建筑面积收取,但乙方对甲方收取物业费按占用面积收取,因此二者存有较大差异,甲方对此予以理解)。
物业费包含的服务内容为:
电梯运转费用、保洁服务(仅限公共部位,不含商户占用面积以内的保洁)、夜间安全保卫服务、日间安全保卫服务等。
甲方和其他商户不得单独或联合要求更换物业公司。
本协议中所有的“物业公司”均指开发商指定的物业公司。
8、关于中央空调费用。
中央空调使用费按开发商委托的物业公司定价,根据总流量计费,然后按甲方占用面积分摊。
如甲方为封闭式经营区域,且封闭式经营区内能够单独计量中央空调使用费的,甲方自行缴纳。
中央空调费的单价与季节、室外温度、厅内设定温度、客流量等因素有关,因此无法预估准确值。
乙方承诺不从中央空调费用中谋求商业利益,乙方将每月公布物业公司收取的中央空调费总额,然后按各商户的占用面积进行分摊。
对于超大面积且可以隔离管理的商户,如商户申请,乙方愿意与商户一起与物业公司协商单独新上自己的空调系统,费用由商户全部承担;如物业公司不同意的,不作为乙方违约。
9、关于收取方式。
以上第1-8项费用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在合同期内甲方必须按时缴纳。
其中第1-3项按年度(12个月)预交,第一次缴纳时间为甲方签订本协议之后且须入驻装修之前,未足额及时缴纳的视作本协议自始并未生效,乙方拒绝甲方入场装修,乙方有权将对应摊位转让给其他第三方,并不作为乙方违约;第二次缴费时间为第一次缴纳之后的第11个月,之后以此类推;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足额预缴的,视作甲方提前解除合同,同时乙方有权收取违约金(违约金=第1-3项费用之和的3倍),乙方可以将该摊位转给其他第三方;如果合同到期,须按当期市场行情按新议定的价格另行签订协议。
其中第5-8项按月收取,根据上月分摊结果在次月初缴纳,未及时足额缴纳的,乙方有权中止甲方的经营活动,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后果;同时追加自乙方公布缴费标准之日后第3天起每拖延一天1%的滞纳违约金,但双方达成谅解协议的可以适当减免。
10、仓储。
(1)甲方在天街区域之外需要单独租赁仓储场所的,开发商可以在鲁西南科技市场地下空间部分提供仓储场地,甲方如有需求可以向乙方提出申请,乙方统一与开发商协商,由开发商投资建成后向甲方提供,租金单价为:
一次性交清三年费用的,按每平米建筑面积8元/月;一次性交清两年费用的,按每平米建筑面积9元/月;一次性交清一年费用的,按每平米建筑面积10元/月;不收取物业费,但应缴纳电费;开发商与甲方签订协议,乙方仅起到介绍作用,不从中谋求商业利益,同时也不承担任何责任义务。
(2)商户可以自行在附近小区或者单位、个人房屋中选择仓储场所,乙方能够提供帮助的,乙方愿意协助,但无法实现的,不作为乙方违约。
经由乙方租赁的仓储场所,乙方可以参与收益分配。
11、物流。
为促进鲁西南科技市场的发展,乙方愿意为各商户提供物流便利,积极引入各物流企业入驻鲁西南科技市场经营,由物流企业直接为商户服务,乙方不参与具体服务流程,也不谋求商业利益。
在引入物流企业入驻之前,乙方建议可以由乙方委托的物流公司每日定点收集需送货商品,然后送至康庄物流集散地,交物流送货;在此模式下,从鲁西南科技市场科技天街至康庄物流集散地的运输费用由乙方支付,从康庄物流集散地至目的地之间的运输费用由委托商户支付;此模式预计运行时间不超过半年。
12、广告。
在厅外及各类社会媒体发布广告,由发布委托人自行承担费用。
乙方承诺每年进行各种形式的广告投入,用于宣传“鲁西南科技市场”这一整体品牌,但不涉及具体商家品牌。
二十七、协议的转让。
严禁在未得到乙方同意的前提下甲方私自将自己的经营摊位转让给其他第三方,一旦发现视作甲方违约,违约金=乙方剩余合同时间内第二十六条第1-3项费用之和的两倍,同时乙方有权阻扰受让方的继续营业;如果甲方在私自转让过程中收取一次性转让费的,转让费应作为违约金,全额向乙方缴纳。
在得到乙方同意的前提下,允许甲方转让自己的摊位,乙方与甲方解除合同,同时乙方与受让方签订协议,乙方对甲方给予一次性补偿,补偿金=(乙方与受让方新协议的首年基础运营费-乙方与甲方老协议的对应年基础运营费)*30%,如果甲方与受让方谈妥一次性转让费的,当转让费低于3万元时,该转让费归甲方;超过3万元时,超过部分归乙方。
如果受让方不是甲方介绍的,则甲方不能收取转让费,也不享受补偿。
甲方经营企业的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变更、经营范围的变更等,不作为协议的转让,但须经过乙方的核验,避免上述变更事项与协议转让的混淆。
二十八、协议的提前解除
甲方提出本协议提前解除时,如果其已缴纳的基础运营费对应的合同期剩余时间不足三个月(含三个月)的,剩余基础运营费、品牌使用费、技术咨询费等不予退还,作为违约金;剩余时间超过三个月的,乙方向甲方在扣回三个月基础运营费、品牌使用费、技术咨询费之和的违约金的前提下,再扣回已缴纳基础运营费未覆盖到的合同期违约金(违约金=未覆盖到的合同期月数*占用面积*30元)并核算前期尚未结清的各类甲方违约金和其他水电费、物业费等之后,剩下款项向甲方返还。
乙方提出本协议提前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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