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案例整理资料讲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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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案例整理资料讲解
国际结算案例整理
第一章概述
1.有一份CIF合同,货物已在规定的期限和装运港装船,但受载船只在离港4小时后因触礁沉没。
第二天,当卖方凭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证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已经全部损失为由,拒绝接受单证和付款。
试问:
在上述情况下,卖方是否有权利凭规定的单证要求买方付款?
答:
卖方完全有权凭合同规定的单据要求买方付款,而买方无权拒付。
因为:
CIF合同不是卖方保证在目的港交货的合同,而是卖方在装运港把货物装上运往约定目的港船只,并支付运费和投买海上运输保险的合同。
只要卖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在装运港把货物装上往目的港的船只,并付清运费和保险费,提供合同规定的提单、保险单、发票和有关单据,卖方就实行了他的义务,至于货物在装船以后的一切风险和额外费用,均与卖方无关。
本案中,尽管货物在离港后4小时触礁沉没,卖方也不负任何责任。
只要卖方持有符合合同规定的单据,买方就必须凭卖方提供的单据付款。
因此,买方不能以任何理由拒付或拖延付款。
2.我出口大米一批,价格条件是FOBS广州,当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后,发现相当部分货物因舱不清洁而发生严重污损,为此,客户向我方提出索赔。
试问:
客户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答:
客户的要求不合理,国为我出口大米的价格条件是FOBS广州,即FOB船上交货并理仓,买方承担租船订舱的义务,卖方租的船应该适航、适货,我方的责任就是将大米装船并理舱,并无清洁船舱的责任。
所以因船舱不洁所致的货物污损,责任不在我方,在买方。
第三章单据
1.天津ABC贸易公司日前出口英国BrownBrothersImportCo.一批仪器,数量为2000台,贸易双方商定的价格条件为CIFC5%London,单价为200英镑每台。
信用证规定"不得分批装运"。
天津ABC公司发运货物后可以出具的带有佣金的发票为:
Amount
GBP200/setCIF5%London
total:
GBP400,000.00
-5%comm
Net:
GBP380,000.00
2.某公司按CIFC5对外成交一笔出口业务,总金额为100,000美元,但来证金额为95,000元,并在特殊条款中注明:
5%CIFvaluetobedeductedatnegotiationandremittedtousforpaymenttotheopener.
据此,经办人又申请对外付佣4750USD。
对否?
3.托运人将一批货物交承运人,承运人于6月2日装船完毕后签发了没有任何不良批注的已装船提单,在承运轮船起航前一天,船长发现货物有破包,且包内货物已发霉变质,随即暂停运输,要求托运人交回原来签发的提单,双方争执诉至法院,托运人主张交货时货物完好,有提单为证。
承运人则通过检验机构证明货物在装船前已变质,原提单记载不属实,法院是否可采纳承运人的观点?
假如上例中,承运人在启运前未发现货物的真实情况,到目的港向持有提单的收货人交货时,发现货物有问题,承运人能否通过上述检验方式对抗收货人的索赔?
答:
可以。
对托运人而言,提单仅是承运人收到提单记载的货物的初步证据,货物的真实状况可以通过证据证实,推翻提单上对货物的记载。
不能。
因为提单对收货人而言,是承运人已按提单记载状况收到货物的最终证据。
承运人不能再推翻自己的记载。
4.中国甲公司将货物交付承运人后,凭承运人签发的已装船提单向银行议付了货款,信用证开证行取得提单后要求开证申请人(买方)付款赎单,但买方却已逃匿,银行凭正本提单向承运人追索货物,承运人已将货物交给他人,银行以货物所有人的身份起诉承运人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问,银行的诉由能成立吗?
答:
可以成立。
提单是货物所有权凭证,合法持有提单的人就是货物所有人。
转让提单就视为转让货物。
5.甲公司委托承运人运送一批货物给外国乙公司,乙公司收货时发现货损,乙公司认为货损是由于承运人未尽到适航义务所致,承运人应从哪个角度维护自己的利益?
答:
在开航前和开航时,克尽职责使船舶适航
6.英国货轮“ANRONG”号承运一批运往阿姆斯特丹的小麦从印度起航,为搭载船长在科威特的私人物品,该轮离开印度后却进入波斯湾,然后沿正常航线从红海经地中海进入大西洋,最后到达阿姆斯特丹,但到港日比预订日期晚了20天,货物市场价15日前一落千丈,使货主蒙受巨大损失。
问:
承运人是否应当赔偿货主损失?
上述货轮若在正常航线上遭遇暴风雨,由于运送的货物是小麦,船长为避免小麦受潮绕道100海里,避开雨区,造成到港延迟3天,是否应当承担由此给货主造成的损失?
答:
要;不要。
前者是不合理绕行,后者是合理绕行。
不合理绕行在英美法系国家被视为严重违约的行为,是货物所有人获得接触运输合同的权利。
所为合理绕行是指,救助或者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者财产,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如避免船舶碰撞或其他危险
7.“东风”号轮承运英国甲公司的货物,目的地是中国青岛,在运输途中由于船长指挥失当,船舶触礁导致30箱货物受损。
船到青岛港后由于船员驾驶失误又撞到港口防波堤上,又有五箱货物受损。
对这些损失,"东风"轮所属乙公司作为承运人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答:
航行过失免责。
即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员,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中疏忽或不履行义务的行为(汉堡规则)
8.中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达成出口合同:
棉花100包,每包500美元,总计500,000美元,CIF纽约,不可撤消的信用证付款。
甲公司为货物投保平安险。
承运船舶“SONNY”在运输途中发生火灾,造成两个舱位的棉花全部烧毁。
问,损失应由谁承担?
答:
火灾免责,但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所引起的除外(汉堡规则)
9.原告A粮油公司就其进口2000吨鱼粉向被告Z保险公司投保.Z在该投保单上注明“接受上述保险”,并加盖该公司业务专用章.由于Z要根据运输船舶的船龄来确定费率,故该投保单未约定保险费率.投保后,Z多次要求A领取保险单,但A迟迟没有领取.
承运货物的巴哈马籍“B”轮抵达上海港后,鱼粉发生自燃.货物出险后,A要求Z予以理赔,遭Z拒绝.A遂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Z赔偿货物损失USD41万余元.
10.买卖双方达成协议,交易金额为USD50000。
付款方式为货款的60%通过信用证、40%及运费采取D/P60天托收。
信用证可能做如下决定:
发票总额USD50000,信用证议付金额USD30000,其余USD2000及运费以托收方式另行处理。
答:
信用证议付金额USD30000×110%
发票总额USD50000×110%
11.“天狼”号货轮满载货物在航行途中突遇暴风雨,船舶有沉没的危险,为了减轻船上货载,以免船货共同危险,船长下令将部分货物抛到海里,这些货物的损失是否属于共同海损?
如果上例中,部分货物是因船舶颠簸落入海中,这部分掉入海中的货物损失是否属于共同海损?
“海星”号货轮海上航行中遇到巨浪,船长下令船舶暂时到临近海湾躲避,由此多消耗的燃料给养是否属于共同海损?
12.“首长”号货轮装载小麦从印度驶往沙特,第一天途中遇到小雨,小麦部分被雨淋湿;第二天船上发生火灾,将部分小麦烧毁;船长下令用海水救火,结果部分小麦又被海水浸泡发霉变质;同时船舱通风设备被火烧坏。
上述各项损失哪些属于单独海损?
答:
共同海损:
被救火的海水浸泡的小麦;其他都属于单独海损。
13.某保险公司承保了三个进口商的进口棉布,甲商投保了海运货物平安险,乙商投保了水渍险,丙商投保了一切险。
载货船舶在航行途中途遭恶劣气候,船员虽尽快关闭了货舱的通风口,但是仍有一些海水在通风口关闭以前被大浪打入货舱,三个货主的棉布有一部分不幸被浸泡在海水中。
船长命令船员打开包装进行晾晒,并进行了重新包装,但货物仍遭受了一定损失。
由于恶劣气侯持续不去,通风口关闭时间过长,使得船舱温度上升,大量舱汗聚集,因此通风口附近的三批棉布也遭受了水湿损失。
货到后,三个货主就棉布的损失分别向保险公司索赔.结果,甲商的索赔遭到了拒绝,乙商的部分索赔请求得到了赔偿,丙商的索赔请求得到了全部满足,为什么?
第四章汇款和托收
1.国内某出口商A与国外某一进口商B签订一贸易合同,合同规定:
由买方通过银行开出即期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向卖方付款。
但过了合同约定的开证日期后仍未见到买方开来信用证,于是卖方向买方催问,对方称:
“证已开出,请速备货”。
然而,临近约定的装货期的前一周,卖方还未收到信用证。
卖方再次查询,对方才告知“因开证行与卖方银行并无业务代理关系,故此证已开往有代理关系的某地银行转交”。
此时船期已到,因合同规定货物需直接运抵加拿大,而此航线每月只有一班船,若错过这班船,卖方将遭受重大损失。
这时买方B提出使用电汇的方式支付货款,鉴于以上的情况,卖方只好同意,但要求买方B提供汇款凭证传真件,确认后马上发货。
第二天,买方B传真来银行的汇款凭证,卖方A待汇款凭证到银行核对无误后,认为款项已汇出,便安排装船。
但装船数天后,卖方发现货款根本没有到账。
原来买方的资信极差,瞄准卖方急于销货的心理,先购买一张小额汇票,涂改后再传真过来,冒充电汇凭证使其遭受重大损失。
2.我国某出口企业A与另一国的进口企业B之间签订了一份进出口贸易合同,合同中规定:
支付条款为装运月份前15天电汇付款。
但是,在后来的履约过程中,B方延至装运月份的中旬才从邮局寄来银行汇票一张。
为保证按期交货,我出口企业收到汇票次日即将货物托运,同时委托C银行代收票款。
1个月后,接到C银行通知,因该汇票系伪造,已被退票。
此时,货物已抵达目的港,并已被进口方凭出口企业自行寄去的单据提走。
事后我出口企业A进行了追偿,但进口方B早已人去楼空。
3.出口商A向进口商B出口一批大蒜,双方达成协议采用D/P即期的方式进行结算,并且明确表示适用于URC522的规定。
出口商将这批大蒜装船出运后,随即向出口地C银行提交了托收申请书和相应单据,而C银行始终没有给出口商A答复。
当这批货物到目的港后,进口商B没有收到出口商A通过托收行给其寄来的提单等单据,无法迅速提货。
随着时间的推移,这批大蒜开始腐烂,进口商B没有办法只好向出口商A发电要求速寄单据,出口商A也感到莫名其妙,要求C银行给其答复。
C银行的解释是:
它自始至终没有答应为其办理托收业务。
与此同时,由于当时出口商A向其提交托收申请及相关单据的时候恰逢周五下午,C银行借故没有来得及通知出口商A,等到下一周的银行工作日时,已经是两天以后了;同时由于银行业务的复杂性又耽搁了一段时间。
但等出口商将单据重新寄交进口商的时候,此批大蒜已经出现了大范围的腐烂。
出口商A只有降价处理给进口商B,损失惨重。
出口商是否可向C银行索赔?
4.出口商A向进口商B出口一批货物,总值10万美元,付款条件是D/A见票后20天,该出口商按合同规定按时将货物装运并将单据备齐,于4月12日向托收行C办理托收。
但是直到5月26日才收到进口商B的来电,称一直没有托收项下的单据。
经调查,在托收申请书中进口商的地址不详。
6月12日收到代收行拒绝承兑的的通知。
由于没有及时提货,又受到雨淋货物严重受潮,进口商拒绝承兑付款,出口商A受到了严重损失。
谁将对损失承担责任?
5.3月15日,出口商A与美国B进口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其中约定支付方式是即期付款交单。
同年5月19日,出口商A将货物通过海运从上海运往纽约,并取得海运提单。
出口商当日就持全套单据以及美国代收行D银行的资料前往当地的中国某银行C办理托收。
当地C银行在审查全套单据后,签发了托收指示函并告知无法在当日寄单。
出口商A当即要求自行寄单,C银行同意后将全套单据和托收指示函由出口商A签收取走。
美国代收行D于6月11日签收装有全套单据和托收指示的邮件。
美国代收行D在B公司未付款的情况下,自行放单至B,美国B公司于7月15日将货物全部提走,并且于当日向出口商A表示无力付款,尽管A多次向B交涉,都无果而终,从而给出口商A造成巨大损失。
请分析上述案例的责任者是哪一方?
6.国外一进口商先是采用D/P付款方式与国内出口商签订合同,进口商要求出口商在提单上的托运人和收货人两栏均注明为该外商公司。
货到目的港后,该进口商以货物是自己的为由,以保函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为依据向船公司凭副本海运提单办理提货手续。
货物被提走后,该进口商不向银行付款赎单,与此同时将货物迅速转卖,使国内出口商货款两空。
7.某出口商A拟采用D/P即期的方式出口商品。
但进口商B不同意采用这种方式,相反却要求采用D/P60天的结算方式,与此同时要求由进口商指定代收行。
试问如果出口商A答应采用这种结算方式,进口商将会获得什么好处?
8.某出口商A以FOB条件向美国某一进口商B出口一批商品,其结算方式采用D/P见票后30天。
但后来此种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出现了大幅下跌,当汇票到期时进口商没有付款。
与此同时,由于采用FOB贸易术语,货物保险由进口商办理,当货物抵达目的港后,由于无人照料出现了部分变质。
出口商有鉴于此,只有将货物在当地低价出售。
出口商由此蒙受了巨大损失。
请分析上述案例中出口商应吸取的教训。
9.中国某一出口商A向美国一进口商B出口一批货物,进口商B要求其结算方式采用D/P,与此同时采用FOB贸易术语。
试问:
如果当时由于种种原因,出口商不得不接受进口商提出的交易条件,他应如何避免由此而产生的风险?
第五章信用证
1.M国某银行开出总额为USD400000的信用证,信用证规定分5次装运,每次不超过USD80000。
付款条件是:
40%的金额在装运日后40天支付,60%在装运日后90天支付。
开证行在第一次到期日支付了40%的发票金额,但拒绝在第二次到期日支付剩余的60%,理由是买方提出货物有缺陷。
问:
货物有缺陷时开证行是否付款?
2.西非某国家银行开立不可撤销信用证给中国的受益人,并要求工商银行重庆分行加保,通知行照办了。
受益人装运货物,并在信用证到期日前两天提交价值USD220,000的相关单据。
保兑行收到单据后审核确定单据不符,理由是:
提单收货人是“按托运人指令”和“空白背书”,不是信用证规定的“按买方指令”;信用证超支USD20000。
鉴于信用证即将到期,保兑行电话通知受益人不符点。
受益人要求保兑行电告开证行,请求开证行同意支付不符点单据。
保兑行立即电告开证行,请求允许支付提交的单据。
开证行与申请人交换意见后,授权保兑行支付提交的单据。
此时,开证行国内政治和经济形势已经恶化,发生军事和政治动乱,几乎推翻政府由于政局不稳,开证行国内业务已经停止。
因此保兑行通知受益人说,保兑行无法执行开证行的指令。
如果保兑行付款,将无法从开证行得到偿付.受益人立即与其律师联系,律师认为:
保兑行终止付款没有道理。
按照UCP500,未经受益人同意,保兑行不得撤销保兑承诺。
保兑行反驳说,只有单证完全相符时其保兑才有效。
由于提交的单据不符合信用证条款,保兑失效。
律师回复说,虽然单据不符,但是保兑行确实电告开证行要求付款,这一行动已构成保兑行同意在接到开证行肯定答复后执行付款的事实。
律师的说法是否正确?
3.买方以申请人的身份要求自己的开户行来立了一份以卖方为受益人、金额为1850万元的跟单信用证,该证规定:
在单证相符的条件下,提单日后180天由开证行办理付款.后来由于申请人要求开证行提供融资以提前提货,开证行考虑到与客户建立长期关系和客户帐户上尚有足够资金用于抵付,遂与申请人签定了融资协议。
随后,受益人提交了信用证规定的单据。
经过审核,开证行接受了单据并将单据交给了申请人,以便后者使用单据办理清关提货。
按照提单日期计算,付款日期为11月27日。
在付款到期日前30天.买方破产,其帐户上的资金被冻结,开证行无法得到申请人的补偿.谁来承担延期付款信用证的风险?
答:
开证行。
融资业务与信用证业务的其他当事人没有关系
4.某年3月,中国杭州某出口公司向巴基斯坦某进口公司出售一批货物。
进口公司按合同规定开出不可撤销即期议付信用证,金额4万美元。
开证行是巴基斯坦L银行,通知行是日本某银行在中国H分行。
信用证指定H银行为议付行,议付后可以用电传向L银行索偿。
同年7月16日,出口公司交单给议付行办理议付,议付行认为单证相符,并议付了全套单据。
但是,8月7日,H银行通知出口公司,开证行拒绝单据,理由是提单未显示”已装船”字样,因此H银行要求退回货款.
问:
议付行付款是否有追索权
5.西班牙信托银行开立不可撤销议付信用证给受益人,并要求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议付行)加上保兑后通知受益人。
后者加上保兑后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
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包括:
全套清洁已装船提单,收货人写成“按照开证行指令”,注明运费已付和从上海港运至马德里港。
特别条款是:
在船只抵达开证行国前,单据必须到达开证行的柜台。
受益人交单给议付行/保兑行,后者审核单据并认为单证相符,然后付款给受益人,单寄开证行索汇。
开证行审核议付行寄来的单据后发现一些不符点,立即与申请人联系,请求放弃不符点,申请人拒绝放弃不符点。
开证行发电给A行说:
申请人拒绝接受不符点单据,理由是:
(1)未表明货物在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日或其之前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港装上船,因为运输单据表明接受监管地是集装箱货运场;
(2)晚交单,单到开证行日期是在船到开证行国之后。
问:
开证行拒绝理由是否正确?
答:
不完全正确。
开证行提出提单上没有注明货物已装上具名轮船和没加注装船日期的这些不符点是有效的。
但是,关于交单给开证行晚了的不符点是无效的。
信用证中的特别条款未规定需要提交什么单据证明之。
它属于“非单据条件“。
银行对此可不予理睬(视此条款为不存在)
6.某跟单信用证规定:
"装运自西欧港口到非洲的蒙巴萨港","全套清洁已装船海运提单,指示性抬头,空白背书,提单日期不迟于××××,注名运费已付"。
特别指示规定:
"海运船只经苏伊士航行至蒙巴萨港"。
问:
特别指示是否为"非单据条款"?
答:
UCP600第14条(h)款规定:
如果信用证的条件未规定要提交与之相符的单据,银行将不理睬这种条件并将其视为没有规定。
如果该条件能够清楚地与信用证规定的单据相联系,则不视为非单据条件。
在本案例中,信用证规定海运提单上显示此内容,说明有一份单据能够清楚地与该条件相联系。
此条款不是非单据条件。
第六章银行保函和保付代理
1.P与B签订了一份建筑合同,应P要求,G银行开出以B为受益人的保函。
保函规定:
如果P未能履行上述合同项下的契约责任,我行保证赔付你方之损失,最高金额不超过1000万美元。
请问上述保函属于URDG适用范围吗?
案情同上,但保函规定:
我们保证凭首次书面要求向你方支付索款要求的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美元的款项。
2.由G银行开立的以B为受益人的保函规定,凭随附声明委托人违约的工程师证明的首次书面要求付款。
该出具的证明实际表示的是委托人未违约,而未字被抹掉了。
G银行是否应该付款?
答:
如果在合理审核的基础上发现这一涂抹是明显的,G银行必须拒付要求。
如果G银行作了支付,它就不能依据URDG第11条免责。
但如果在合理审核的基础上,该涂抹是不可发现的,G银行支付后可依第11条解除其本身的责任。
担保人和指示方对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等不负责任;对其他人的诚信、行为和失职不负责任-URDG11
3.IP银行受P的指示安排B国所在地的银行开立最大金额为55万英镑的以B为受益人的保函。
IP银行给其在B国的代理行G银行发出了适当的指示,但由于IP银行的电讯传输系统的故障,发出的电文出现了错误,致使G银行收到的电文中金额为55.5万英镑。
保函以此金额开立,由于金额与B和P的合同金额不符,B拒绝接受该保函。
IP银行在向G银行发送其开立保函的指示时,已经发现其电讯传输系统的问题,但却继续使用该系统。
IP银行能否免责?
答:
IP银行不得依URDG第12条免除自己对P的责任。
担保人和指示方对任何信息、信件、索赔书或单据在传送中因延误及/或丢失所造成的后果,或对电讯传递中所产生的延误、残缺或其他错误不负任何义务或责任。
担保人和指示方对技术术语翻译或诠释之错误不负责任,并保留将保函全文或其任何部分不予翻译径行传送的权利-URDG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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