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董买卖模拟法庭剧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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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董买卖模拟法庭剧本
古董买卖模拟法庭剧本
开庭时间:
2011年6月9日开庭地点:
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法院
法庭组成:
审判长:
纪晨丹审判员:
王汉荣、黄榕书记员:
詹惟清
原告:
蔡奕央委托代理人:
林洁(维和律师事务所)
被告:
邱伟滨委托代理人:
陈建莉(律师事务所)
原告证人:
沙孙吉夏被告证人:
白美娟
一、法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
(一)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
请安静,福建省泉州南安市市民蔡奕央诉邱伟滨一案即将开庭,现在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庭规则》的规定,现在宣布法庭纪律,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
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和旁听人员必须听从审判长的指挥;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缺席判决。
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书记员]:
请全体起立。
请审判长和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和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
请坐。
[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原被告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辩护人及有关诉讼参与人均已到庭,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报告完毕。
二、开庭审理
[审判长]:
现在开庭!
(敲槌)
[审判员(黄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
有无代理人?
[原告]:
姓名蔡奕央,年龄45,村民,所住地:
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康美。
委托泉州市维和律师事务所林洁
[审判员(黄榕)]:
被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
有无代理人?
[被告]:
姓名邱伟滨,年龄42,古董收藏行家,泉州市南安市中心。
委托泉州市律师事务所陈建莉
[审判员(王汉荣)]:
原告方对被告方的身份有无异议?
[原告]:
无异议。
[审判员(王汉荣)]:
被告方对原告方的身份有无异议?
[被告]:
无异议。
[审判员(王汉荣)]:
原告方有没有证人?
[原告]:
有。
[审判员(王汉荣)]:
被告方有没有证人?
[被告]:
有。
[审判员(王汉荣)]:
经过审查,上述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及委托权限与庭审前办理的手续一致,当事人之间未提出异议,出庭资格有效,准许参加诉讼,请证人离开法庭,等候传唤。
[审判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1款、第120条的规定,泉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蔡奕央诉被告邱伟滨就古董买卖财产纠纷一案。
下面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本案由审判长纪晨丹,审判员王汉荣、黄榕组成合议庭,书记员詹惟清担任法庭记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5、46条的规定,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审判人员有以下三种情况,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口头或书面申请他们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
提出回避申请应当在开庭前提出;在开庭过程中得知需要回避事项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并且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
[审判员(黄榕)]:
原告,对于本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提出回避请求?
[原告]:
不申请。
[审判员(黄榕)]:
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
不申请。
[审判员(王汉荣)]:
之前本院的立案流程机构已经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庭须知,须知中已经载明了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必须履行的诉讼义务。
对此,原告方是否已经明确:
[原告、被告]:
明确
三、法庭调查阶段
①原告陈述事实及诉讼请求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9条的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争议的事实。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应当说明理由。
当事人陈述应当围绕诉讼请求、争议事实等与本案有直接联系的内容进行,首先由原告宣读起诉书。
[原告]:
本人蔡奕央是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康美镇一名普通村民。
2011年5月,被告邱伟滨是古玩收藏的行家,喜欢到乡下四处寻宝,走到本人家中,与本人一番攀谈,本人便得知被告是古玩收藏家,于是本人便主动提出家里有几样有点年头的东西,要拿出来给被告看看,当本人拿出东西时,被告却失望了,但被告却忽然发现本人家供奉神像的台子上摆着一个青铜的鼎,里面插着三柱香。
据被告初步判断,这是一件价值不菲的前朝古鼎,当下就起了据为己有的想法。
于是被告就佯言看中了本人家里的一个盘子,开价500元。
本人与被告几经讨价还价,最后800元成交。
被告向本人说自己吃了亏,要求把那个上香的鼎作为添头,便宜卖给自己。
最终,两件器物总共以800元成交。
被告最后交钱拿完货,就离开了。
被告如获至宝,后来经专家验证那个鼎价值连城。
一个月后一次偶然的机会,本人从邻居得知了鼎的真实价值,南安古玩街都传遍了,那是个无价之宝。
后来,本人找到被告,被告当场拒绝,还是说当初你已经将东西卖给了我,价钱也是经过你认可的,古玩行里靠的是眼力,你就当是交了学费吧。
被告了解我对古董一无所知,还诚心欺诈我,使我的行为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造成较大损失,要求被告返还自己的鼎。
因为多次协商没有得到解决,所以本人要求法庭给个说法。
在此,我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赔礼道歉;2.要求拿回被告以欺诈行为获得的青铜鼎;3.由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陈述事实内容可删减,排练再讨论)
②被告进行答辩
[审判员(黄榕)]:
下面由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状所宣称的事实、理由以及诉讼请求进行答辩。
[被告]:
本人邱伟滨是福建省泉州南安市市民,现为南安古玩街的一名古玩收藏行家。
本人明白老百姓不懂得伪造,也不懂得价钱,所以2011年5月初,本人便打算到南安康美镇淘宝,因为这样算是花小钱办大事。
后来走到原告蔡奕央家中,几经讨价还价后,以800元向其购买了一个碟子,因为价格过高,刚好我看到一个较为满意的鼎,便让他将鼎一并给了我。
结果2011年6月,原告突然找上门来,说上了当,要求把鼎拿回,我怎么肯,交易都成交了,哪有反悔的啊。
行里有规矩,交易后的货啊,一般不退,再说这眼力,从来不实打实说价格,这也是规矩。
我们行里的路子一直是这么走的。
而且,他那碟子,怎么也不值800啊,这笔交易,鼎是添头,现在鼎宝贝了,他觉得亏了,要是假的,我还赔了。
这叫打眼儿,打了眼儿,就得交学费。
(答辩内容有疑义,排练时再改)
③法庭询问
[审判员(王汉荣)]:
原告,刚才被告在法庭陈述过程中说到铜鼎是你们交易的添头。
你是否同意此陈述?
[原告]:
同意,但鼎是其存在欺骗心理时主动提出。
[审判员(王汉荣)]:
被告,刚才原告在法庭陈述过程中说到他对古董一无所知,而你以碟子过贵,故意隐瞒古鼎的真实价格,以铜鼎为添头为由向原告讨拿,你是否同意?
[被告]:
同意。
但是我并没有故意隐瞒,因为我也不确定它是否真的有价值,这是古董行里的交易规则。
[原告]:
什么打眼儿?
!
什么古董行规矩?
!
你就是欺负我不懂!
[被告]:
可你的碟子也不值800啊!
现在鼎宝贝了,你就要讨回来,那要是假的,我还赔了不成?
!
[审判长]:
(敲槌)肃静!
请原被告双方注意个人情绪,遵守法庭纪律!
④原告举证、被告质证
[审判长]:
经审查双方陈述的事实及答辩,本庭认为双方对案件事实基本认定一致。
存在的争议事实是作为添头的鼎能否要回,鉴于此,双方当事人将就此问题进行质证。
原告对本庭总结的争议事实有无补充?
[原告]:
没有补充
[审判长]:
被告?
[被告]:
没有补充
[审判长]:
下面就这一事实进行证据审查,在质证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保证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现在到原告举证,被告质证阶段。
[审判员(黄榕)]:
原告方,就你所提出的主张向法庭出示相关证据。
[原告律师]:
审判长,我方有证人,请允许我的当事人证人上场为我的当事人作证。
[审判员(黄榕)]:
传原告证人。
(沙孙吉夏上场)你作为知道本案事实的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有义务出庭作证权,有补充,更正权,获得保护权,损失补偿权,不得作伪证,就你所知道的情况,向法庭如实陈述。
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并且你作为证人有权阅读证言笔录,并可以对本案无关的询问,拒绝回答。
证人你是否明白?
[原告证人]:
明白。
[审判员(黄榕)]:
证人,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原告证人]:
本人沙孙吉夏,30岁,南安市康美镇村民,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
[审判员(黄榕)]:
证人,你可以开始作证。
[原告证人]:
我是原告蔡奕央的邻居。
2011年5月初,我看到一位古玩家到隔壁蔡奕央家收宝,由于好奇就跟了进去凑热闹,我发现收古董的人看蔡奕央家里的东西都表示很失望,唯独看屋里一个插香用的鼎时神情很不一样,本以为他会要买也是买那个鼎,可奇怪的是他们讨价还价后竟然以800元完成一个碟子的交易,那人还要蔡奕央把鼎送给,他还说那没什么价值,因为原告是农民出身,既不懂古董也不懂古董交易的行规,真以为没什么价值,就答应了,那人就急急忙忙的交钱拿货走了。
那时我就觉得很不对劲,一个月后,听古玩街的传言说有一个很宝贝的鼎,应该是原告的鼎,我便告知于原告。
[审判员(黄榕)]:
现在原被告双方可以对证人进行提问。
[原告律师]:
请问证人,是否是被告主动要求原告把古鼎作为碟子的添头?
[原告证人]:
是的。
是在讨价还价的过程中,被告主动提出。
[被告律师]:
请问证人,双方当时交易是否是自愿?
原告是否受到胁迫或存在不情愿?
[原告证人]:
当时的交易双方都是自愿的。
但是由于被告方隐瞒实情,原告方又对古董一无所知。
因而原告没有受到胁迫,不存在不情愿。
[被告]:
(激动)这叫打眼儿。
[审判长]:
(敲槌)肃静!
请原告注意个人情绪,遵守法庭纪律!
[原告律师]:
审判长,我没有疑问了。
[被告律师]:
审判长,我也没有疑问了。
[审判员(黄榕)]:
双方当事人对证人证言有无异议?
[原告、被告]:
无异议
[审判员(黄榕)]:
现在请证人核对证言,并签字后退庭。
(书记员把证词给证人签字,证人退庭)
⑤被告举证、原告质证
[审判长]:
现在到被告举证,原告质证阶段
[审判员(王汉荣)]:
被告方,现在就你所提出的主张向法庭出示相关证据。
[被告律师]:
审判长,我方有证人,请允许我的当事人证人上场为我的当事人作证。
[审判员(王汉荣)]:
传被告证人。
(白美娟上场)你作为知道本案事实的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有义务出庭作证权,有补充,更正权,获得保护权,损失补偿权,不得作伪证,就你所知道的情况,向法庭如实陈述。
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并且你作为证人有权阅读证言笔录,并可以对本案无关的询问,拒绝回答。
证人你是否明白?
[被告证人]:
明白。
[审判员(王汉荣)]:
证人,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被告证人]:
本人白美娟,35岁,福建省泉州市南安人,是古董收藏行家,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
[审判员(王汉荣)]:
证人,你可以开始作证。
[被告证人]:
本人也是古董收藏行家,2011年5月10日,我从同行中听说,我们的同行邱伟滨与一村民交易古鼎,这个古鼎还是个无价之宝。
他的这笔交易成了我们行里的一段佳话。
在我们行里啊,都是从来不实打实说价格的,这是规矩,不能破的。
我还听说啊,那个鼎还是个添头,邱伟滨的这种做法是打眼儿,这也是同行里常走的路子。
要是没了这些规矩,我们这行可就混不下去咯。
本人赞同支持邱伟滨的做法!
[审判员(王汉荣)]:
现在原被告双方可以对证人进行提问。
[原告律师]:
请问证人,原被告双方交易古鼎是具体时间是什么时候?
[被告证人]:
我们在谈论的时候是5月10日,估计交易是在5月初。
[原告律师]:
审判长,我没有疑问了。
[被告律师]:
审判长,我也没有疑问了。
[审判员(王汉荣)]:
双方当事人对证人证言有无异议?
[原告、被告]:
无异议
[审判员(黄榕)]:
现在请证人核对证言,并签字后退庭。
(书记员把证词给证人签字,证人退庭)
[审判长]:
原、被告在事实方面有无补充?
[原告]:
没有。
[被告]:
没有。
[审判长]:
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各方已经对争议的事实发表了充分的意见,双方是否还有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供?
[原告律师]:
没有
[被告律师]:
没有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入法庭辩论阶段。
根据双方向法庭提交的起诉状、答辩状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本庭总结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下:
被告是否以欺诈的手段,使原告在违背真实意志的情况下,将鼎作为添头给予被告。
对此,原、被告有无异议?
[原告、被告]:
没有异议
四、法庭辩论阶段
[审判长]:
由于各方都无异议,就请围绕辩论焦点发表辩论意见。
首先,法庭辩论阶段给各方当事人确立几个共同的辩论原则:
第一,不许进行人身攻击;第二,在辩论的时候不得重复发表意见,包括不再重复事实、不再重复证据以及质证意见。
各方当事人是否听明白了?
[原告、被告]:
听明白了
[审判员(黄榕)]:
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针对争议焦点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律师]:
依照法律规定,受原告蔡奕央的委托,我担任原告的一审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现在就本案的诉讼活动,陈述如下代理意见:
被告作为古玩收藏的行家,具有鉴别古董的知识和实践经验,故意以买碟子的名义,饶上那个正在插着香的鼎,并且主动要求我的当事人把鼎赠予给被告,没有如实告知当事人这个情况,故意隐瞒这个事实以虚假陈述,导致村民做出了错误的判断,作出了违背了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显失公平,存在重大误解,所以是可撤销的赠与行为。
所以我的当事人有权要求被告返还铜鼎或者要求适当经济补偿。
[审判员(王汉荣)]:
现在由被告作辩论发言。
[被告律师]:
依照法律规定,受被告邱伟滨的委托,我担任被告的一审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现在就本案的诉讼活动,陈述如下代理意见:
首先原告的证人证实当时双方交易是其真实意愿的体现,符合自愿原则。
其次,我方证人指出,当时,我的当事人并不完全了解这个鼎的价值,也是靠赌一把的,所以他并不能算欺诈,不能说他欺诈或故意隐瞒。
况且当初村民已经将东西卖给了被告,价钱也是经过村民自己认可的,古玩行里靠的是眼力。
此案例中并不存在什么欺诈或故意隐瞒。
[审判长]:
双方相互辩论。
[原告律师]:
首先,必须明确的是,欺诈行为是指以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因而为不合真意的意思表示为目的,故意陈述虚假事实或隐瞒事实情况的行为。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角度来看,其构成要件有三个:
一是经营者主观上有欺诈的故意;二是经营者在客观上实施了欺骗性的行为;三是消费者因欺诈而陷入错误,并因而作出意思表示,也即经营者的欺诈与消费者作出意思表示具有因果关系。
只有经营者的行为同时具备这三个条件,才能认定其为欺诈行为。
而被告有意地与我的当事人讨价还价,以自己亏了误导我的当事人,并提出要以鼎作为添头。
致使我的当事人错误认识鼎的价值把其当添头。
这便构成了欺诈的三个要件。
因而我方认定被告的购买行为是有意欺诈。
双方之间的买卖行为应予撤销。
[被告律师]:
古董买卖,按其行业习惯,买受人应以自己的技能及专业知识对其价值予以鉴别,并承担相应的风险。
本案中,我的当事人与原告之间的交易形式系实物交易,故原告对其所买物品应有清楚的认知,其中的风险应由其自行承担。
古董行业是特殊的行业,其特殊性表现在专业性强,交易手段多样,交易物品缺乏替代性和可比性,难以确定统一的价值衡量标准等。
如果是我的当事人有欺骗行为,原告明明知道自己的碟子根本不值800块,还要卖给被告的行为也算是欺诈行为。
法院一样可以以欺诈的行为来撤销。
而且被告只是对鼎的价值也只是猜测,并不了解其真正的价值,要是买回来的鼎没有价值,要是鼎和碟子的价格合起来还不值800,那我的当事人不是亏了而且,严格说在古玩行里是不退货的,就算要退,也是有条件限制的。
做古董这一行的都有行规的。
所以,我方认为法庭应驳回诉讼。
[原告律师]:
所谓行规,是同业者用以实施行业自律的重要依据,此外,也包括在长期商业实践中约定俗成的无形“规矩”。
尽管各行各业行规的具体内容庞杂而又千差万别,但其核心部分是基本一致的,主要包括成文性的行业行为准则、营业习惯和交易惯例以及违反行规准则、职业道德的惩戒规则等。
原告故意隐瞒这个事实,导致村民做出了错误的判断与这一行规及现行法律提倡的诚实信用原则不符。
[被告律师]:
交易中的当事人不可能在知识的占有上完全平等,对于涉及交易的事实,或由此推知的一些情况,当事人在占有上都是不平等的。
古玩交易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个人的鉴赏能力,而鉴赏能力的培养非一朝一夕之功,往往需要很大的精力和财力的投入,当事人完全有权利藉此获利。
这一点也在行规中得到了体现。
它符合合同法领域利益与风险的分配机制。
[原告律师]:
法律适用的目的不是强求当事人信息占有的完全一致,而是保障当事人有相对公平的交易环境,摒除欺诈、胁迫、误导等因素,排除支配性地位给合同订立带来的影响等。
当事人在公平的交易环境中作出的意思表示应当对其具有约束力。
法律应该保护交易秩序的稳定,当然,法律也并不是保护所有的交易行为,如果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违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法律是可以撤销、宣布无效的,《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一方乘人之危订立合同的;4、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志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第五十五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因而我方认定双方之间的买卖行为应该撤销。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
[原告律师、被告律师]:
没有
[审判长]:
围绕争议焦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充分的法庭辩论,双方无新的辩论,辩论结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在法庭组织进行调解,原告方同意调解吗?
[原告]:
不同意
[审判长]:
既然原告不同意调解,法庭不再组织调解,那么下面双方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在最后陈述阶段双方当事人可以简单明确的表明对于本案的处理意见和各自是否坚持诉讼主张的意愿。
首先,由原告发表你方的最后陈述意见。
[原告]:
首先,我要感谢审判长给我最后陈述的机会!
本案经过公开审理,应该说案情已经十分清楚了!
本人想通过这次庭审,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和撤销因被告欺诈而成交的买卖,请审判长依法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发表最后陈述意见。
[被告]:
请审判长依法驳回被告的不合理请求。
[审判长]:
现在宣布休庭10分钟,合议庭将对本案进行评议,10分钟后继续开庭,宣布对本案的裁判结果。
休庭。
(敲槌)
[书记员]:
全体起立!
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请当事人和旁听人员退庭。
[书记员]:
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
请坐!
继续开庭。
本庭在休庭期间,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认真的评议,对本案的证据、事实进行认定,充分考虑了原被告双方的意见,已经作出结论,现在宣判:
[书记员]:
全体起立
[审判长]:
本案中的买卖行为是典型的重大误解行为。
《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一条:
“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一方乘人之危订立合同的;4、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志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第五十五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
《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也有类似规定。
因此,原告蔡奕央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对已成立的合同予以撤销,由于原告和被告交易买卖仅过去一个月,所以可行使撤销权。
被告需向原告赔礼道歉;原告可拿回青铜鼎;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必须指出,文物属于限制流通物品,如果要出售,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书记员]:
全体坐下。
(法庭记录给审判长、审判员签字)我已将法庭审理笔录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已经过审判长、审判员和书记员签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可以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有权申请补正。
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再给双方签字)
[审判长]:
现在宣布闭庭。
[书记员]:
全体起立。
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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