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工业用地分类以及各类范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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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工业用地分类以及各类范围
工业用地分类以及各种的范围
一类:
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等(对居住和公共设备等环境基本无扰乱和污
染的工业)
二类:
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对居住和公共设备等环境有必定扰乱和
污染的工业)
二类工业用地是指对居住和公共设备等环境有必定扰乱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包含房地家产、体育、娱乐业、水利管理业、环境管理业、公共设备管理业、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饮料制造业、烟草制品业、纺织业、纺织服饰、鞋、帽制造业、皮
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林业、农业、畜牧业、渔业、农、林、牧、渔服务业、木材
加工及木、竹、藤、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医药制造业、通用机械制造业、专用机械制造业、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械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非
金属矿物制品业、金属制品业、橡胶制品业、塑料制品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余电子
设备制造业、工艺品及其余制造业、荒弃资源和废旧资料回收加工业、电力、热力的生产
和供给业、燃气生产和供给业、水的生产和供给业、房子和土木匠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
建筑装修业、其余建筑业、地质勘查业、铁路运输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
输业、管道运输业、装卸搬运和其余运输服务业。
?
三类:
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
建材工业等(对居住和公共设备等环境有严重扰乱和污染的工业)
建设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为一致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行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
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
第条城市用地分类采纳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系统,共分10大
类,46中类,73小类。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一)
类型代号
大
中
小
类又名称
范
围
类
类
类
居住小区、居住邻居、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样
居住用地
种类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一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备齐备、布局完好、环境优秀、以低层住
R11
宅为主的用地
住所用地
R
R12
住所建筑用地
公共服务设备用
R1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备和服务设备用地,
地
R13
如托儿所、少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
R14
道路用地
服务站、积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
巷、小胡同及泊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市政公用设备齐备、布局完好、环境较好,以多、中、
高层住所为主的用地
二类居住用地
R21住所用地
R22公共服务设备用
住所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备和服务设备用地,
R2如托儿所、少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
R23地
服务站、积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24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
绿地巷、小胡同及泊车场等用地
三类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市政公用设备比较齐备、布局不完好、环境一般,或
住所与工业等用地有混淆交错的用地
R31住所用地
住所建筑用地
R32公共服务设备用
R3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备和服务设备用地,
R33地
如托儿所、少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
R34道路用地服务站、积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
巷、小胡同及泊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以简陋住所为主的用地
四类居住用地
住所建筑用地
R41住所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备和服务设备用地,
R42公共服务设备用如托儿所、少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
R4
R43地服务站、积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44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
巷、小胡同及泊车场等用地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二)
类型代号
大小类又名称范围
中类
类类
公共设备用地
行政办公用地行政、党派和集体等机构用地
CC11市属办公用地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
C1
各党派和集体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
C12非市属办公用
地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
商业金融业用
地
C21
商业用地
C22
金融保险业用
C23地
C2
C24贸易咨询用地
C25服务业用地
C26旅店业用地
市场用地
文化娱乐用地
C31
新闻第一版用地
C32
C3文化艺术集体
C33
用地
C34
广播电视用地
地
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店业和市场等用地
综合百货商铺、商场和经营各样食品、服饰、纺织品、
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电、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
售批发商铺及其隶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库房等用地
银行及分理处、信誉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
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
各样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等用地
饮食、照相、剪发、浴室、洗染、日用维修和交通售票
等用地
旅店、款待所、度假村及其隶属设备等用地
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
市场等用地
新闻第一版、文化艺术集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玩
等设备用地
各样通信社、报社和第一版社等用地
各样文化艺术集体等用地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
C35图书展览用地公共图书室、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纪念馆等用地
C36
影剧院用地
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含各单
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
游玩用地
独立地段的游玩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
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含学校等单位内
的体育用地
体育用地
C41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种球
C4
体育场馆用地
C42
场、滑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
体育训练用地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包含隶属的业余体校用地
为各种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痊愈和抢救设备等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综合医院和各种专科医院等用地。
如妇幼保健院、小孩
C51
医院、精神病院、肿瘤医院等
医院用地
C5C52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查验中心、抢救中心和血库
卫生防疫用地
C53
等用地
休休养用地
休养所和休养院等用地,不包含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用
地,该用地应纳入居住用地(R)
C6C61教育科研设计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察设计机构等
C62用地用地,不包含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纳入居住用
地(R)
C63高等学校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
C64中等专业学校
包含军事院校用地
用地
C65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含附
成人与业余学
属于一般中学内的职业高顶用地
校用地
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
特别学校用地
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
科研设计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科学研究、勘察设计、察看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
等机构用地,不包含附设于其余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
用地
拥有保护价值的古旧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旧址等
C7文物遗迹用地用地。
不包含已作其余用途的文物遗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
纳入相应的用地类型
其余公共设备除以上以外的公共设备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
C8
用地利院等用地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三)
类型代号
类又名称范围
大中小
类类类
工矿公司的生产车间、
库房及其隶属设备等用地,
包含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
工业用地
路等用地,不包含露天矿用
地,该用地应纳入水域和其
它用地(E)
对居住和公共设备等
环境基本无扰乱和污染的
M1一类工业用地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
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
等用地
M
对居住和公共设备等
环境有必定扰乱和污染的
M2二类工业用地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
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
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备等
环境有严重扰乱和污染的
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
M3三类工业用地
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
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
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
仓储公司的库房、堆场
仓储用地
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隶属
设备等用地
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
W1
一般库房用地
存一般货物的一般库房用
W
地
危险品库房用
寄存易燃、易爆和剧毒
W2
地
等危险品的专用库房用地
露天放货物为主的仓
W3
堆场用地
库用地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
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
对外交通用地
通运输及其隶属设备等用
地
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
T1
铁路用地
地
T
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和一、二、三
T21高速公路用地
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
等用地,不包含村镇公路用
T2
T22一、二、三级公地,该用地应纳入水域和其
T23路用地
它用地(E)
长途客运站用高速公路用地
地一级、二级和三级公路
用地
长途客运站用地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
T3
管道运输用地
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
港口用地
分,包含码头作业区、协助
T41
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
T4
海港用地
T42
海港港口用地
河港用地
河港港口用地
民用及军民适用的机
场用地,包含飞翔区、航站
T5
机场用地
区等用地,不包含净空控制
范围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
道路广场用地
的道路、广场和泊车场等用
地
S
S11道路用地
骨干路、次干路和支路
用地,包含其交错路口用
S1S12骨干路用地
地,不包含居住用地、工业
S13次干路用地
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
S14支路用地
迅速干路和骨干路用
地
其余道路用地
次干路用地
主次干路间的联系道
路用地
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
的道路用地,如步行街、自
行车专用道等用地
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
广场用地
包含单位内的广场用地
S21交通广场用地
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
S2
S22游憩集合广场
用地
用地
游憩、纪念和集合等为
主的广场用地
社会泊车场库
公共使用的泊车场和
用地
泊车库用地,不包含其余各
S31
类用地配建的泊车场库用
S3灵活车泊车场
S32库用地
地
灵活车泊车场库用地
非灵活车泊车
场库用地非灵活车泊车场库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四)
类型代号
大中小类又名称
类类类
市政公用设备
用地
供给设备用地
UU11
供水用地
U12
U1供电用地
U13
供燃气用地
U14
供热用地
范围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
的市政公用设备用地,包含其建筑物、修建物及管理维修设备等用地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备用地
独立地段的水厂及其
隶属的修建物用地,包含泵
房和调压站等用地
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
不包含电厂用地,该用地应纳入工业用地(M)。
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
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
际用途归类
储气站、调压站、罐装
交通设备用地
U21公共交通用地
U2U22货运交通用地
U29其余交通设备
用地
U3邮电设备用地
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
不包含煤气厂用地,该用地
应纳入工业用地(M)
大型锅炉房、调压、调
温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用
地
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
等设备用地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轻轨和地下铁道(地面部分)的
泊车场、保养场、车辆段和
首末站等用地,以及轮渡
(陆上部分)用地
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
等用地
除以上以外的交通设备用地,如交通指挥中心、
交通队、教练场、加油站、
汽车维修站等用地
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
施用地
环境卫生设备用地
环境卫生设备
雨水、污水泵站、排渍
用地
站、办理厂、地面专用排水
U41雨水、污水办理管廊等用地,不包含排水河
U4
U42用地
渠用地,该用地应纳入水域
粪便垃圾办理
和其余用地(E)
用地
粪便、垃圾的采集、转
运、堆放、办理等设备用地
房子建筑、设备安装、
施工与维修设
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修建
U5
施用地
物等施工及保养维修设备
等用地
殡仪馆、火葬场、骨灰
U6
殡葬设备用地
寄存处和墓地等设备用地
除以上以外的市政公
U9
其余市政公用
用设备用地:
如消防、防洪
设备用地
等设备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
的公共绿地及生产防备绿
G
绿地
地,不包含专用绿地、园地
和林地
向民众开放,有必定游
憩设备的绿化用地,包含其
范围内的水域
公共绿地
G11
G1公园
G12
街头绿地
生产防备绿地
G21
G2园林生产绿地
G22
防备绿地
特别用地
D
D1军事用地
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
园、小孩公园、动物园、植
物园、古典园林、景色名胜
公园和居住区小公园等用
地
沿道路、河湖、海岸和
城墙等,设有必定游憩设备
或起装修性作用的绿化用
地
园林生产绿地和防备
绿地
供给苗木、草皮和花卉
的圃地
用于隔绝、卫生和安全的防备林带及绿地
特别性质的用地
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
军事设备用地,如指挥机
关、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
用洞库、库房、军用通信、
侦探、导航、观察台站等用
地,不包含队伍家眷生活区
等用地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
D2
外事用地
及其生活设备等用地
牢狱、拘禁所、劳改场
所和安全捍卫部门等用地,
D3
保安用地
不包含公安局和公本分局,
该用地应纳入公共设备用
地(C)
水域和其余用
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
地
外的用地
江、河、湖、海、水库、
苇地、滩涂和渠道等水域,
E1
水域
E
不包含公共绿地及单位内
的水域
E21
栽种各样农作物的土
耕地
E2
E22
地
菜地
栽种蔬菜为主的耕地,
E29
浇灌水田
其余耕地
E3
园地
E4
林地
E5
牧草地
村镇建设用地
E61
村镇居住用地
E62
E6
村镇公司用地
E63
村镇公路用地
E69
村镇其余用地
包含温室、塑料大棚等用地
有水源保证和浇灌设
施,在一般年成能正常灌
溉,用以栽种水稻、莲藕、
席草等水生作物的耕地
除以上以外的耕地
果园、桑园、茶园、橡
胶园等园地
生长乔木、竹类、灌木、
沿海红树林等林木的土地
生长各样牧草的土地
集镇、乡村等乡村居住
点生产和生活的各种建设
用地
以乡村住所为主的用
地,包含住所、公共服务设
施和道路等用地
村镇公司及其隶属设
施用地
村镇与城市、村镇与村
E7弃置地
E8露天矿用地
第三章城市用地计算原则
第四章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第一节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分级
指标级别
用地指标(平方米/人)
Ⅰ
60.1
~75.0
Ⅱ
75.1
~90.0
Ⅲ
90.1
~105.0
Ⅳ105.1~120.0
现有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现状人均建设用地赞同采纳的规划指标
镇之间的公路用地
村镇其余用地
因为各样原由未使用
或尚不可以使用的土地,如裸
岩、石砾地、斜坡地、塌陷
地、盐碱地、沙荒地、沼泽
地、废窑坑等
各样矿藏的露天开采
用地
表
赞同调整幅度(平方
水平(平方米/人)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
米/人)
指标级别
指标(平方米/人)
≤60.0
Ⅰ
60.1
~75.0
+0.1
~+25.0
60.1~75.0
Ⅰ
60.1
~75.0
>0
Ⅱ
75.1
~90.0
+0.1
~+20.0
Ⅱ
75.1
~90.0
不限
75.1~90.0
Ⅲ
90.1
~105.0
+0.1
~15.0
Ⅱ
75.1
~90.0
-15.0~0
90.1~105.0
Ⅲ
90.1
~105.0
不限
Ⅳ
105.1~120.0
+0.1
~15.0
Ⅲ
90.1
~105.0
-20.0~0
105.1~120.0
Ⅳ
105.1~120.0
不限
Ⅲ
90.1
~105.0
<0
>120.0
Ⅳ
105.1~120.0
<0
第二节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
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
类又名称
用地指标(平方米/人)
居住用地
18.0~28.0
工业用地
10.0~25.0
道路广场用地
7.0~15.0
绿地≥9.0
此中:
公共绿地≥7.0
第三节规划建设用地构造
规划建设用地构造
类又名称
占建设用地的比率(%)
居住用地
20~32
工业用地
15~25
道路广场用地
8~15
绿地
8~15
附录一本标准用词说明
一、为便于在履行本标准条则时差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以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行的用词:
正面词采纳“一定”;
反面词采纳“禁止”。
2表示严格,在正常状况下均应这样用的用词:
正面词采纳“应”;
反面词采纳“不该”或“不得”。
3表示赞同稍有选择,在条件赞同时第一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纳“宜”或“可”;
反面词采纳“不宜”。
二、条则中指明应按其余有关标准、规范履行时,写法为“应切合要求或规定”或“应
按履行”。
工业用地规划原则
一类工业用地对外扰乱小,所用设备较轻,不一样种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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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版 工业用地 分类 以及 各类 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