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管理制度新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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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管理制度新修订
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河北省矾山磷矿有限公司
特种设备管理制度3
第一章总则3
第二章管理内容及要求3
第一条、特种设备安全生产责任制度3
第二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8
第三章检查与考核14
第四章、名词术语15
第一条、特种设备概念:
15
第二条、维护保养与大修的概念:
17
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采购、安装、改造、使用、报废等环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特种设备有余热锅炉、蒸汽锅炉、热水锅炉,起重机械(包括电葫芦)、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厂内机动车叉车等。
第三条、本制度对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改造和使用进行具体规定。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矾山磷矿有限公司。
第二章管理内容及要求
第一条、特种设备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的核心,它明确了公司各生产单位、各部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应负的责任。
本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的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特种设备的管理工作。
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业的培训,取得地市级以上质量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
公司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包括:
安全管理部、安全生产保障部、物资供应部。
安全管理部负责特种设备注册、定期检验、督促、检查,参与采购、安装、维修等其他相关工作。
物资供应部、生产保障部负责采购、安装、维修等工作。
使用单位负责申报采购、安装、维修、检验计划,并参与设备采购、安装、维修等工作,落实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公司各级领导、各部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如下:
1、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1.1主要负责人岗位职责
1.1.1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特种设备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1.1.2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县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的有关要求。
1.1.3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组织机构职责。
1.1.4制定、发布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和操作规程。
负责保证特种设备管理的资金投入。
1.1.5组织特种设备安全会议,提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各项要求。
1.1.6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督促整改。
1.1.7负责组织编制特种设备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
1.1.8负责公司特种设备事故、突发事件的应急、调查、处理和报告。
1.2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及专职/兼职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1.2.1在主要负责人领导下,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具体负责。
1.2.2掌握相关特种设备安全知识,满足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对其任职资格的要求;并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1.2.3具体组织制定、修改、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并检查执行情况。
1.2.4传达、贯彻上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指示以及法律、法规、标准;参加特种设备的订购、安装验收及试车工作;
1.2.5必须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列》及《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定期、不定期检查特种设备;检查和纠正特种设备在使用中的违法、违章行为。
1.2.6检查特种设备的运行、维修和安全附件校验情况;编制定期校验计划并落实定期校验的报检工作;组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办证及作业证复审工作。
1.2.7负责组织特种设备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及有关规章制度、安全技术的培训。
1.2.8具体负责公司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督促、检查各使用单位专项应急预案及应急处置的培训与演练;
1.3特种设备使用部门、负责人员岗位职责
1.3.1在法人领导下,配合安全管理部门(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1.3.2掌握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知识,满足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对其任职资格的要求;并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1.3.3具体组织制定、修改、落实本部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并检查执行情况。
1.3.4传达、贯彻上级及安全管理部门的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文件精神。
1.3.5必须深入现场监督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参加验收及试车,明确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维保、检验的各个环节的责任人员,并协助安全管理部做好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及管理。
必须定期组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的安全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训,并存档。
1.3.6负责建立本单位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编制常规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1.3.7定期对现场检查特种设备的运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纠正特种设备在使用中的违法、违章行为,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上报;
1.3.8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安全管理部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并配合安全管理部做好检验工作。
对检验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
1.3.9负责编写、修订本单位特种设备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1.3.10具体负责突发事件或事故的响应、处理、上报等工作。
1.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岗位职责
1.4.1严格执行公司及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本岗位的设备和安全设施完好运行。
1.4.2持证上岗,严格按照特种设备操作规程操作,不违章指挥,不违规作业。
1.4.3操作工每日对设备进行点检,班长及车间主任或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按时巡回检查,准确判断、分析、处理特种设备的使用中的安全隐患。
1.4.4特种设备使用中出现紧急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及时报告领导,达到启动应急预案条件时,启动应急预案。
1.4.5按时参加有关安全技术培训,提高专业安全技术水平,确保特种设备安全使用。
1.5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1.5.1严格执行公司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本单位特种设备设备安全技术档案齐全、完好。
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特种设备出厂时所附带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特种设备运行管理文件包括:
注册登记文件、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年度检验报告、日常运行记录、故障排除及维修保养记录等。
第二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为保证公司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特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内容如下:
(一)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公司凡是采购特种设备目录中的设备时,均应由使用部门提出购置计划,经本单位领导、主管副总批准后,报生产保障部、安全管理部审核、批准后,报总经理批准,最后报到物资供应部。
物资供应部组织安全管理部、生产保障部相关部门对供应商资质进行审核,必须购买持有国家相应设计、制造许可的生产单位制造的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安装前,物资供应部、安全管理部首先审核、选择具有国家相应安装许可的单位负责安装工作,安装单位开工前应照规定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开工告知手续,安全管理部收到安装告知许可,通知使用单位允许安装单位安装,任何部门不得与任何理由,擅自安装未经审核、批准的特种设备。
安装完成后,安装单位应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专业检验,物资供应部应将检验报告、设备设计资料、质量合格证明书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一起移交安全管理部存档。
安全管理部应在设备投入使用前后使用后30日内向涿鹿县质量监督局特种设备股申请注册,办理使用许可证。
(二)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由本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向安全管理部提出注册申请,由安全管理部负责办理注册登记。
登记标志以及检验合格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三)公司安全管理部及安全管理人员应掌握所有设备的安装位置、使用情况、安全状况,操作人员、管理人员培训、持证情况等,并负责制定相关的设备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四)特种设备档案资料的管理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资料,是为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提供技术保障的唯一可追溯的技术文件。
各相关责任人均应给予高度重视和妥善保管。
当需调阅特种设备技术档案资料时,档案管理责任人应严格照制度办事,履行调用借阅手续并由相关领导审批后,方可交给资料借阅人。
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等;特种设备运行管理文件包括:
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运行记录);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
(五)特种设备使用
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各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安全意识和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安全技术知识,加强特种设备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
2.各设备使用地点、场所(如:
锅炉房、容器室等)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严格履行出入人员登记手续,凡进入危险场所其他人员(包括领导检查、外来参观、设备维保、设备检测人员)进入,应由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等陪同下进入,进入后严格遵守相关制度,不得操作特种设备。
其他人员不得进入上述地点、场所。
锅炉房实行24小时运行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做好值班记录,发现事故隐患应正确处理,并及时上报。
设备使用地点严禁吸烟,使用明火,放置杂物等。
3.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条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应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特种设备的作业或管理工作。
严禁安排无证人员操作特种设备,杜绝违章指挥和违规操作现象。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设备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部门安全负责人报告。
各设备使用部门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资格审核,保证作业人员的文化程度、身体条件等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
培训应做出记录。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到期前三个月,应提出复审申请,复审不合格人员不得继续从事特种设备的作业。
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操作规程可根据法规、规范、标准要求,以及设备使用说明书、运行工作原理、安全操作要求、注意事项等内容制定,具体内容可参考《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设备运行前,做好各项运行前的检查工作,包括:
电源电压、各开关或阀门状态、油温、油压、液位、安全防护装置以及现场操作环境等。
发现隐患或异常应及时处理,禁止不经整改强行运行设备。
设备运行时,按规定进行现场监视或巡视,并认真填写运行记录;按要求检查设备运行状况以及进行必要的检测;根据经济实用、节能、环保的工作原则,调整设备处于最佳工况,降低设备的能源消耗。
当设备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停止运行,同时启动备用设备。
若没有备用设备时,则应立即上报主管领导,并尽快排除故障或抢修,严禁设备在故障状态下运行。
因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动作,造成设备停止运行时。
应根据故障显示进行相应的故障处理。
一时难以处理的,应在上报领导的同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故障进行排查,并根据排查结果,抢修故障设备。
禁止在故障不清的情况下强行送电运行。
当设备发生紧急情况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时,操作人员应在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后,立即撤离操作现场,防止发生人员伤亡。
5.各使用部门应加强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相关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检修,填写检修记录,并按规定时间对安全附件提出校验申请,由安全管理部负责公司所有安全附件的校验工作,校验合格证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安全附件的显著位置。
6.公司应根据设备使用情况,定期(至少每月进行一次)组织安全检查和巡视,并做出记录。
各二级生产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所属特种设备的使用状况进行检查(但每月不少于一次),发现问题或异常情况应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安全管理部门。
7.特种设备如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应及时予以报废,并由安全管理负责人向相关特种设备监察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8.为了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本单位应制定详尽的、可靠的、操作性强应急预案,主要内容包括:
应急救援组织及其职责;危险目标的确定和潜在危险性评估;应急救援预案启动程序;紧急处置措施方案;应急救援组织的训练和演习;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的储备;经费保障。
应确保在遇到突发事件或意外情况时,能够迅速控制及疏导人员,防止引发事故。
应急预案另行公布,各单位应定期组织相关人员演练,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演练做出记录存档。
9.本单位负责人将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对各特种设备使用部门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给使用部门,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督促、检查此项工作落实情况。
10.本单位结合年终评比工作,对在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过程中成绩突出的部门或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
对使用管理不善、设备隐患较多,给本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部门或个人,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或处罚,触犯法律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六)、特种设备的检修
1、特种设备维护保养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业的培训和考核,取得地市级以上质量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
2、使用单位必须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检,发现异常情况的,及时处理。
3、使用单位在特种设备的改造和大修前,向相应的管理部门提出改造或大修申请,并附改造或大修内容。
管理部门及相关领导批准后,由物资供应部委托具有相应特种设备维修和改造许可证的单位进行。
选择维修单位时,安全管理部、安全保障部、使用单位人员应参加。
4、施工单位在特种设备大修前,应到张家口市质量监督检验局进行维修告知,并申请维修监督检验。
维修是否需要告知,由安全管理部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确定。
5、维修单位进入公司后,首先由安全管理部对使用单位和维修单位在维修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进行告知,双方签字生效。
6、施工前,由使用单位厂级、车间级安全管理人员对维修单位人员进行工作现场危险因素告知的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7、施工过程中双方必须履行安全管理部在安全教育中的具体要求,做好施工、监工记录,维修单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8、改造或大修结束后,使用单位组织验收,安全管理部、物资处、机动处、施工单位参加,验收通过后,各相关单位必须将所有维修资料上交安全管理部存档,维修应上交资料清单由安全管理部负责提供。
9、各使用单位严禁擅自大修、改造、移动、报废、更新及拆除未经批准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设备,一经发现除给予严肃处理外,责任人还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事故责任。
(七)特种设备的校验
1、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申报工作由安全管理部负责。
每年年初由安全管理部会同生产保障部和使用部门制定年度检验计划并报特种设备监察部门和有资质的检验单位。
2、特种设备的检验周期按特种设备有关法规、安全监察部门以及检验部门的要求进行,但至少应执行下列规定:
2.1锅炉: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外部检验;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内外部检验;每六年至少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2.2压力容器: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年度检查;每三至六年进行一次内全面检验;
2.3起重设备:
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检验。
2.4厂内机动车辆: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验。
根据工作环境、工作级别和存在隐患程度调整缩短检验周期,但是最短周期不低于6个月。
3、安全管理部根据每年年初制定年度检验计划,提前一个月与有资质的检验单位预约检验时间。
安全管理部根据检验单位确定的检验时间,提前告知使用单位。
4、特种设备检验前,由使用单位按规定做好特种设备检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如:
清洁、清洗、检修以及为安全检验而必须采取的安全措施等。
5、特种设备检验时,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应在场配合检验单位做好检验工作。
6、特种设备检验后,由安全管理部办理领取检验报告的各项手续。
特种设备存在问题时,安全管理部应将检验报告内指出的问题告知使用单位。
7、特种设备检验时发现的问题,由机动处和使用部门组织整改,安全管理部实施监督并向监察和检验单位汇报整改情况。
8、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9、特种设备因故停用半年以上,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启用已停用的特种设备,应当到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启用已停用一年以上的特种设备,还应当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检验。
第三章检查与考核
第一条、各二级单位没有制定本单位特种设备责任制、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处与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公开提出批评1次,在限定整改期限仍没有完成的,加重处罚力度。
第二条、未落实公司及本单位三项制度的单位,一经发现处予该单位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条、未告知或未经过安全管理部同意擅自将有特种设备资格证人员调离岗位的单位,一经发现处予1000元以上的罚款,直接处罚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未通过考试取得特种设备作业证人员,擅自进行特种设备的维修,改造的,一经发现,对所在单位进行处罚,未造成严重后果罚200元以上500元以下。
第五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不做任何处理、未有安全保护措施,强行冒险使用的单位,一经发现,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于单位20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有关负责人报告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经发现处罚单位500元以上罚款。
第七条、对使用无设计许可或者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的单位,或者未向管理部门报批即投入使用的单位,一经发现,对物资供应部和使用单位处于1000元以上罚款。
第八条、安全检验标志超过有效期或者在检验有效期内安全附件发生损坏的,未及时告知安全管理部,仍然继续使用的单位,一经发现,对单位处于500元以上罚款。
第九条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不采取紧急救援措施,未能及时有效抑制灾害扩大,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事故以及隐瞒事故不报的,将受到严厉处罚。
第十条其他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的行为,一经发现都将受到严厉处罚。
第四章、名词术语
第一条、特种设备概念:
(一)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通过对外输出介质的形式提供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正常水位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
(三)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mm的管道。
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表压)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管道除外。
其中,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监督管理还应按照《安全生产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实施。
(四)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300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五)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第二条、维护保养与大修的概念:
(一)、维护保养:
是指“维护、修理、保养”的业务。
其中的“修理”主要是一些调试性的修理,是不对特种设备原有的结构形式或性能指标进行更改。
(二)、大修:
是指需要通过拆卸或者更新主要受力结构部件才能完成的修理业务,亦包括对机构(传动系统)或者控制系统进行整体修理的业务,但大修后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技术指标不应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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