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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盖创意在穗首次败诉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穗南法知民初字第158号
原告: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7号三层0318-3-07,组织机构代码77705345-1。
法定代表人:
柴继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谢儒浩、李宝刚,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广州市祈福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祈福新邮都市活力花园快活2街9座1-2层,组织机构代码57996680-7。
法定代表人:
孟丽红。
委托代理人:
秦皖。
被告:
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号1916室,组织机构代码56039570-9。
法定代表人:
彭少彬。
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盖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祈福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祈福母婴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梦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华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宝刚、被告祈福母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秦皖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微梦公司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盖公司诉称:
被告祈福母婴公司于2013年在被告微梦公司的新浪微博发布的“祈福月子中心’’官方微博http:
//e.weibo.com/qifuyuezizhongxin中使用了GettyImagesChina公司拥有著作财产权的Stockbyte品牌的1张图片(编号:
57440625,内容:
女人)。
有关证据业经公证机关公证保全。
被告祈福母婴公司还在同一微博中使用了其他7张图片,原告华盖公司将另案起诉。
原告华盖公司是上述图片的合法著作权人,被告祈福母婴公司未经原告华盖公司授权,基于商业目的擅自使用该图片,已经侵犯了原告华盖公司享有的著作财产权。
原告华盖公司曾就被告祈福母婴公司的侵权行为多次联系,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祈福母婴公司均对事实多番推诿,不愿意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故原眚华盖公司诉请法院依照《著作权法》第47、48条以及《著作权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判令:
1.被告祈福母婴公司向原告华盖公司支付图片赔偿金及维权费用共1万元。
2.两被告删除并停止使用侵叔图片。
3.两被告秀啦绪喋诉讼费用。
原告在庭审中明确指控两被告侵害其涉案作品的复制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
被告祈福母婴公司辩称:
1.原告华盖公司没有著作权,因此无权主张相关的权利。
(1)原告华盖公司提交的《授权及确认书》与之前的版权授权书相比,删除了版权声明。
美国盖帝只是一家图片代理公司,对涉案图片并不具有版权。
(2)原告华盖公司提交的《授权及确认书》中约定,原告华盖公司应根据具体的书面条款采取行动,但原告华盖公司没有提供相应具体的条款。
2、原告华盖公司没有署名权。
涉案图片的署名权归属于摄影师,仅凭水印不能确认原告华盖公司有著作权。
我方提供的公证书也提供了多幅图片一致但水印不同的图片。
关于www-gettyimages.com所显示的版权声明,2012年9月28日的版权声明为“原告华盖公司对图片或影视素材有相应的合法版权权利”,现在版权声明已经删除了原告华盖公司具有合法版权权利的内容,应视为原告华盖公司放弃版权权利。
根据我方提供的最高院民事裁定书,也认为原告华盖公司应当提供进一步证明其享有版权权属。
综上所述,原告
华盖公司不拥有涉案图片的版权,亦不拥有网络信息传播权。
被告微梦公司书面辩称:
1.微博网站在经营过程中并不存在侵权故意或过失,在本案中无主观过锚,不符合侵权行为的主观要件,不构成侵权行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对于新浪微博用户发布的微博中擅自使用原告华盖公司拥有著作财产权的图片、侵犯原告华盖公司著作财产权的事实,原告华盖公司在诉讼前负有通知新浪并提供具体链接的义务。
我方未出现怠于履行的行为。
3.针对原告华盖公司的诉讼请求,
我方在收悉相关材料后对所称侵权图片进行了仔细查找,并未发现涉案图片。
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华盖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2013年5月30日,美国盖帝图像有限公司(GettyImages,Inc.)出具《授权及确认书》,确认美国盖帝图像有限公司拥有盖帝图像集团公司(含盖帝图像国际有限公司)的终极持有权,对该公司所有收集品拥有陈列展示、市场营销的权利,对收集品的一切使用权拥有授予许可的权利。
这些收集品可见于公司的网站www.gettyimages.ca和华人民共和国区域内;并确认原告华盖公司是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域内的代表,对附件所列的收集品图像拥有授予许可的权利。
针对任何第三方以第三方自己的名义XX使用或涉嫌XX使用图像的行为,原告华盖公司享有全部权利和独有权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域内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动,尤其有权,根据书面合同条款,针对任何图像的XX使用采取一系列行动,其中包括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美国盖帝图像有限公司(GettyImages,Inc.)刮总裁JohnJ.LaphamIII并在上述文件上进行了签名确认。
原告华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冬俏于2013年10月10日在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公证处公证人员见证下进行网上保全证据公证,该公证处对此作出了(2013)大中证经字第2416号公证书。
依据该公证书显示,在网址为www.gettyimages.ca的网站上,打开“international”下拉菜单,点击“中国人民共和国’’,进入www.gettyimages.cn网站,点击“点击这里以中文搜索’’,在搜索框内输入图片编号:
57440625,点击“开始搜索’’,显示有编号为57440625的图片,图片左上方标示有‘‘gettyimages”字样,图片信息栏记载:
标题:
close-upofawomansittingonacoucheatingacelerystick;授权许可类型:
免版税金使用版权图片RF;摄影师:
GeorgeDoyle;品牌:
Stockbyte;版权所有:
1995-2013。
该www.gettyimages.cn网站还载有以下内容:
本网站所有创意图片及影视素材均由本公司或版权所有人授权发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华盖创意有权办理该图片素材或影视素材的授权使用许可,若任何入侵犯了该图片素材或影视素材的知识产权,华盖创意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被告祈福母婴公司委托代理人秦皖于2014年4月29日在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公证处公证人员见证下进行网络页面内容保全证据公诬,该公证处对此作出了(2014)粤广番禺第12994号公证书。
依据该公证书显示,在网址为www.gettyimages.ca的网站上,在搜索框内输入“57440625”并搜索,显示有编号为“#57440625’’的图片,点击该“#57440625”,显示有图片详细信息。
图片右部载有“gty.im/57440625”、“byGeorgeDoyle”等字样。
原告华盖公司、被告祈福母婴公司均确认www.gettyimages.ca为美国盖帝图像有限公司的英文官方网站。
原告华盖公司确认该www.gettyimages.cn网站为其中文官方网站,并认为在www.gettyimages.ca网站上显示的涉案图片所载的“gty”就是Gettylmages的简称。
对于涉案图片的权利来源,原告华盖公司认为是基于美国盖帝图像有限公司的授权、www.gettyimages.ca网站上载有的图片及其www.gettyimages.cn网站上载有图片以及图片显示的“gettyimages”水印,但没有提交该图片在美国取得的著作权证书或美国盖帝图像有限公司与摄影师签订的委托拍摄合同或双方的雇佣合同。
案件诉讼过程中,原告华盖公司补充提交了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作品自愿登记专用章的作品登记证书,
该证书的内容为:
申请者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中国)经GettyImages,Inc(美国)授权,于2005年8月1日取得了摄影作品《5744062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申请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对上述权利进行登记。
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审核,对申请者的上述权利予以登记。
登记日期为:
2014年7月9日。
原告华盖公司为此支付版权代理服务费700元与著作权登记费300元。
被告祈福母婴公司认为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不明,但美国盖帝图像有限公司、原告华盖公司均无权署名,只有摄影师具有署名权,故仅凭涉案图片载有“gettyimages"水印不能证实原告华盖公司对此具有著作权;对原告华盖公司补充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登记证书只是形式审查,版权登记机构仅是自愿登记,形式审查,不是实质性审查。
原告华盖公司提交的(2013)大中证经字第2416号公证书还显示,在新浪微博.企业版上名称为“祈福月子中心”的微博(微博地址为http:
//e.weibo.com/qifuyuezizhongxin)上,配图微博《坐月子瘦身方法》中使用的一张图片,与上述编号为57440625的图片视觉上无差别,该被控侵权的图片下方注明“5月4日10:
54来自专业版微博’’字样。
被告祈福母婴公司确认上述公证书的真实性以及上述微博由其经营所有,但认为该配图现已删除。
原告华盖公司对涉案图片已经删除的事实不予确认。
原告华盖公司在发现被控侵权行为后,在起诉前并未通知被告微梦公司进行相关处理。
在2007年期间,原告华盖公司曾与案外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广州峻雅广告有限公司及广州白云山和记黄埔中药有限公司签订《“RF免版税金使用版权”图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许可相关公司使用原告华盖公司享有著作权的Photodisc、StockByte、DigitalVision筹品牌图片,许可方式为非独家、不可转让的、不可转许可的,许可用途包括广告、宣传材料、广播、戏剧展览、印刷出版物等无限次复制,单价每幅在1万元以上。
上述图片不包括有涉案图片。
原告华盖公司在(2013)大中证经字第2416号公证书中公证证据保全的图片共计8张,目前向本院提起诉讼的为一张图片。
原告华盖公司与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于2012年2月1日签订(2012)粤科德律民字第46号《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的委托,委派律师在著作权维权系列案件中担任其委托代理人,每件诉讼案件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
原告华盖公司没有提供相应的律师费发票。
另查明,被告祈福母婴公司成立于2012年1月16日,注册资本1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提供母婴日常护理服务及相关的咨询服务等等。
被告微梦公司成立于2010年8月9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等。
中国于1992年加入《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美
国于1989年加入该公约。
本院认为:
微梦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视为其自愿放弃诉讼权利。
关于华盖公司对涉案图片是否拥有著作权的问题。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涉案图片著作权所有人的认定,应按照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结合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
华盖公司的著作权来源于美国盖帝图像有限公司的授权,其主张的依据为《授权及确认书》、美国盖帝图像有限公司www.gettyimages.ca英文官网登载的图片情况、华盖公司www.gettyimages.cn中文官网登载的图片情况、作品登记证书。
首先,对于美国盖帝图像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及确认书》。
该文件仅表述美国盖帝图像有限公司对收集品拥有“陈列展示、市场营销的权利”、“对一切使用权拥有授予许可的权利”,以及“可见于公司网站www-gettyimages.ca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域内’’,并未明确表示其对登载的所有收集品图像均具有著作权。
再者,单凭该《授权及确认书》亦不足以证实美国盖帝图像有限公司拥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
其次,对于涉案图片在www.gettyimages.ca与www-gettyimages.cn网站上显示的图片信息。
根据祈福母婴公司提交的(2014)粤广番禺第12994号公证书显示,在美国盖帝图像有限公司英文官网“www.gettyimages.ca”网站上登载的涉案图片既带有“gettyimages’’的简写(gty),又载有摄影师“GeorgeDoyle"的署名。
而华盖公司提交的(2013)大中证经字第2416号公证书则显示在其中文官网www.gettyimages.cn网站上登载的涉案图片仅显示有“gettyimages’’字样。
由于祈福妇婴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实在两个网站上对同一涉案图片的登载信息不一致,即在同一涉案图片上可能载有多个署名,故该证据足以构成相反证据。
再者,由于www.gettyimages.cn网站是从www.gettyimages.ca网站跳转,故美国盖帝图像有限公司英文官网登载的图片信息应优
于华盖公司中文网站上登载的图片信息。
最后,作品登记证书所显示的内容仅为有关部门对华盖公司享有使用涉案图片的相关权利的登记,并未直接指向与证明美国盖帝图像有限公司或华盖公司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
综上,华盖公司在本案中不能仅凭“gettyimages’’水印推定美国盖帝图像有限公司对涉案图片拥有著作权。
考虑到数码照片易复制、易修改的特点,在祈福母婴公司提出质疑的情况下,华盖公司应进一步举证证明美国盖帝图像有限公司系涉案图片的权利人。
华盖公司、美国盖帝图像有限公司作为专业的图像公司,对其享有权利的作品应有清晰完整的著作权权属证明,由于华盖公司在本案中并未提供证据证实美国盖帝图像有限公司与摄影师“GeorgeDoyle’’之间是何种关系,涉案图片是否职务作品等,故华盖公司的举证不足以证实美国盖帝图像有限公司具有涉案图片的相关权属。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华盖公司在本案中提供的依据不足,故其主张应予依法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氏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五)项,《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梁颖
审判员李嘉良
人民陪审员吴树永
二O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周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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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盖 创意 首次 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