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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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
北京市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
各有关司法鉴定机构: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以下简称《准则》)差不多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自2011年3月1日起,在办理人身损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保险理赔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关于涉及受伤人员的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评定建议参照本《准则》执行。
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
二○一一年二月十一日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
1范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害后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保险理赔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2总则
2.1目的 本标准目的是为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提供评定依据。
2.2鉴定原则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害当时的伤情、损害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并结合治疗方法及成效,全面分析个案的年龄、体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2.3鉴定人 应当由具有法医临床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误工期
误工期(亦称休息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害后通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样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逝)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刻。
3.2营养期
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害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升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害康复的时刻。
3.3护理期
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害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关心的时刻。
4头部损害
4.1头皮血肿
4.1.1头皮下血肿:
误工10日~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3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60日,营养15日,护理1~15日。
4.2头皮裂伤
4.2.1钝器创口长度≤6cm、锐器创口累计长度≤8cm:
误工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4.2.2钝器创口长度>6cm、锐器创口长度>8cm:
误工45日~60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
4.3头皮撕脱伤
4.3.1撕脱面积≤20cm2:
误工60日~90日,营养10~20日,护理7~10日。
4.3.2撕脱面积>20cm2,不伴有失血性休克征象:
误工90日~120日,营养20~30日,护理15~20日。
4.3.3撕脱面积>20cm2,伴有失血性休克征象:
误工90日~120日,营养60日,护理30~90日,按照不同情形,营养和护理期可视情形延长,但不超过误工期。
4.4头皮缺损
4.4.1头皮缺损≤10cm2,误工30日~60日,营养10~20日护理7~15日。
4.4.2头皮缺损>10cm2,误工45日~120日,营养20~30日,护理15~20日。
4.5颅盖骨骨折
4.5.1颅盖骨线状骨折:
误工30日~60日,营养30日,护理15日。
4.5.2颅盖骨凹陷骨折/多发粉碎骨
4.6 颅底骨折
4.6.1颅底骨折,无脑脊液漏和神经损害:
误工60日,营养30日,护理15日。
4.6.3颅底骨折,有脑脊液漏和神经损害,需手术者:
误工120日,营养60日,护理30~60日、或视情形评定、但不超过误工期。
4.7闭合型颅脑损害
4.7.1轻型
4.7.1.1损害当时无意识障碍,有主诉症状,但神经系统检查无客观体征:
误工30日,营养、护理能够不考虑。
4.7.1.2损害当时有意识障碍,伴有逆行性遗忘,无颅骨骨折,无神经系统定位体征,但有主诉症状:
误工60日,营养15日,护理15日。
4.7.1.3损害致颅骨骨折,神经系统检查无定位体征,头颅CT无脑实质损害,但有主诉症状,脑电图有轻度专门:
误工90日,营养、护理可参照颅骨骨折,必要时适当放宽。
4.7.2中型:
误工90日~18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
4.7.3重型:
按照临床治疗情形确定
4.7.4极重型:
按照临床治疗情形确定
4.8开放型颅脑损害 2
4.9颅脑损害并发症及后遗症
4.9.4外伤性颈内动脉海绵窦炎:
按照临床治疗情形确定
4.9.5化脓性头皮感染及颅骨骨髓炎:
按照临床治疗情形确定
4.9.6化脓性脑膜炎:
按照临床治疗情形确定
4.9.7脑脓肿:
按照临床治疗情形确定
4.9.8颅脑损害后功能性障碍:
按照临床治疗情形确定
5面部损害
5.1眼部损害
5.1.1眼睑损害
5.1.1.1眼睑血肿:
误工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5.1.1.2眼睑裂伤,不伴有其它症状:
误工20日~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5.1.1.3眼睑裂伤致眼睑闭合不全,上睑下垂:
误工30日,营养7~15日,护理7~20日。
5.1.1.4眼睑损害致或眼睑内、外翻需行手术治疗:
误工90日,营养30-45日,护理20-30日。
5.1.2眼肌损害(包括直截了当损害或外伤引起的眼肌麻痹):
误工30日,营养15日,护理15~30日。
5.1.3泪器损害
5.1.3.1泪小管、泪囊、泪腺损害:
误工30日~45日,营养1~7日,护理7~15日。
5.1.4结膜损害
5.1.4.2后遗睑球粘连伴眼球运动障碍:
误工45日~60日,营养15~30日,护理30~45日;眼睛损害视情形延长三期。
5.1.5角膜损害
5.1.5.1角膜损害无后遗症:
误工10日~15日,无需营养、护理。
5.1.5.2角膜损害伴严峻后遗症需行角膜移植术:
误工60日~90日,营养30~45日,护理30~45日;专门情形下,按照临床治疗情形而定。
5.1.5.3角膜损害伴严峻后遗症及双侧角膜损害时:
按照临床治疗情形而定
5.1.6虹膜睫状体损害
5.1.6.1外伤性虹膜睫状体炎:
误工30日~60日,营养7~15日,护理7~15日。
5.1.6.2瞳孔永久性散大;虹膜根部离断:
误工30日~60日,营养7~15日,护理7~15日。
5.1.6.3前房出血:
误工30日~60日,营养15~30日,护理15~30日。
5.1.6.4前房出血致角膜血染需行角膜移植术:
误工60日~90日,营养30~45日,护理30~45日;专门情形下,按照临床治疗情形而定。
5.1.6.5睫状体脱离:
按照临床治疗情形而定
5.1.7巩膜裂伤
5.1.7.1单纯巩膜裂伤:
误工45日~60日,营养20~45日,护理20~45日。
5.1.7.2角巩膜裂伤,伴眼内容物脱出:
误工120日,营养30~60日,护理45~60日。
5.1.8晶状体损害
5.1.8.1晶状体脱位:
误工60日~90日,营养7日,护理7~20日。
5.1.8.2外伤性白内障:
误工120日,营养7~15日,护理15~30日。
5.1.9玻璃体出血或需行玻璃体切割术:
误工120日,营养15~45日,护理15~45日。
5.1.10眼底损害
5.1.10.1视网膜震荡、出血:
误工30日,一样无需营养和护理,较为严峻的损害,住院期间考虑营养和护理。
5.1.10.2视网膜脱离或脉络膜脱离:
按照临床治疗情形而定
5.1.10.3黄斑裂孔:
误工30日~90日,营养30~45日,护理30~45日。
5.1.10.4外伤性视网膜病变:
误工90日,营养30~45日,护理30~45日。
5.1.11视神经损害:
误工90日,营养30~45日,护理30~45日。
5.1.12眼球摘除:
误工30日~45日,营养20日,护理20日。
5.1.13外伤性青光眼:
误工30日~180日,营养、护理按照实际治疗情形决定。
5.1.14交感性眼炎、化脓性眼内炎:
误工90日~180日,营养60-90日,护理45~60日。
5.1.15眼球后血肿:
误工60日,营养、护理按照实际治疗决定。
5.1.16眼球内异物或眼眶内异物:
按照临床治疗情形确定
5.1.17眶壁骨折
5.1.17.1不需手术治疗的:
误工90日,营养30~45日,护理15~30日。
5.1.17.2需手术治疗的:
按照临床治疗情形确定
5.2耳部损害
5.2.1耳廓损害
5.2.1.1耳廓钝挫伤致耳廓血肿:
误工15日~20日,营养1~15日,护理1~7日。
5.2.1.2耳廓撕裂伤、耳廓切割伤:
误工15日~30日,营养15日,护理7~15日。
5.2.1.3耳廓部分缺损或全部离断:
误工15日~30日,营养15日,护理7~15日。
5.2.1.4化脓性耳廓软骨膜炎:
误工45日~60日,营养、护理按照实际治疗决定。
5.2.2外耳道损害
5.2.2.1单纯性外耳道损害:
误工30日,无需营养、护理。
5.2.2.2外耳道损害合并乳突损害或下颌骨损害:
误工90日,营养45~60日护理45~60日。
5.2.3鼓膜穿孔
5.2.3.1鼓膜穿孔可自愈的:
误工15日~30日,营养7日,无需护理。
5.2.3.2鼓膜穿孔需行修补术的:
误工30日~6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5.2.4听骨链损害
5.2.4.1听骨脱位、骨折:
误工60日,营养、护理按照实际治疗情形决定。
5.2.4.2听骨链断裂需行手术治疗:
误工90日~120日,营养、护理按照实际治疗情形决定。
5.2.5内耳损害
5.2.5.1迷路震荡:
误工90日,营养7~15日,护理7~30日。
5.2.5.2内耳窗膜破裂:
误工90日~120日,营养7日,护理7~15日。
5.3鼻部损害
5.3.1鼻部皮肤裂伤、鼻翼缺损:
误工15日~30日,营养1~7日无需护理。
5.3.2鼻骨骨折
5.3.2.1鼻骨线状骨折:
误工30日,营养7日,无需护理。
5.3.2.2鼻骨粉碎性骨折需行手术治疗的:
误工60日,营养20~30日,护理20~30日。
5.3.3鼻窦损害:
误工90日,营养15日,护理1~7日。
5.4颌面部损害、口腔损害
5.4.1颌面部皮肤擦伤、挫伤:
误工15日~20日,营养1~7日,无需护理。
5.4.2颌面部皮肤裂伤
5.4.2.1创口长度累计≤3.5cm:
误工15日~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5.4.2.2创口长度累计>3.5cm:
误工20日~45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
5.4.2.3颌面部穿通伤:
误工30日~45日,营养15日,护理1~7日。
5.4.3上、下颌骨骨折
5.4.3.1单纯性线状骨折:
误工60日~90日,营养60日,护理15~30日。
5.4.3.2粉碎性骨折:
误工12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日。
5.4.4颧骨、颧弓骨折
5.4.4.1单纯性线状骨折:
误工60日,营养30日,护理15~30日。
5.4.4.2粉碎性骨折:
误工12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日。
5.4.5牙槽骨骨折:
误工60日,营养15~30日,护理7~15日。
5.4.6牙齿损害
5.4.6.1牙齿脱落或折断:
误工30日~45日,营养15~30日,护理1~7日。
5.4.6.2需复位固定的:
误工90日,营养30~45日,护理7~15日。
5.4.7颞颌关节损害:
误工60日~90日,营养30日,护理15日。
5.4.8舌损害:
误工45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
5.4.9腮腺损害:
误工90日,营养7~20日,护理7~15日。
5.4.10面神经损害:
误工120日,营养7~30日,护理7~30日。
5.4.11三叉神经损害:
误工120日,营养7~30日,护理7~30日。
6颈部损害
6.1颈部皮肤裂伤:
误工15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6.2咽部损害:
误工30日,营养7~20日,护理7~20日。
6.3喉损害
6.3.1喉挫伤不伴有软骨骨折:
误工15日,无需营养和护理。
6.3.2喉切割伤:
误工30日~60日,营养、护理按照实际治疗情形决定。
6.3.3喉损害伴有软骨骨折:
误工90日,营养、护理按照实际治疗情形决定。
6.3.4喉烫伤或烧灼伤:
误工90日,营养、护理按照实际治疗情形决定。
6.4食管、气管损害
6.4.1挫伤:
误工60日,营养20~30日,护理10~20日。
6.4.2裂伤:
误工120日,营养、护理按照实际治疗情形决定。
6.4.3烧灼伤:
误工120日,营养、护理按照实际治疗情形决定。
6.5甲状腺损害
6.5.1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
误工60日,营养15~30日,护理15~30日。
6.5.2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误工120日,营养、护理按照实际治疗情形决定。
6.5.3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误工180日,营养、护理按照实际治疗情形决定。
6.5.4伴有喉返神经损害:
误工180日,营养、护理按照实际治疗情形决定。
6.6甲状旁腺损害
6.6.1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误工60日,营养15~30日,护理15~30日。
6.6.2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误工120日,营养、护理按照实际治疗情形决定。
6.6.3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误工180日,营养、护理按照实际治疗情形决定。
7 胸部损害
7.1胸部软组织损害
7.1.1皮肤擦、挫伤:
误工10日~15日,营养1~7日,无需护理。
7.1.2皮肤裂伤长度≤20cm:
误工15日~30日,营养1~15日,护理1~7。
7.1.3皮肤裂伤长度>20cm:
误工30日~40日,营养15~30日,护理1~15日。
7.1.4胸壁异物存留:
误工60日,营养15~30日,护理1~15日。
7.2肋骨骨折
7.2.1一处骨折:
误工30日~40日,营养15~30日,护理7~15日。
7.2.2多根、多处骨折:
误工90日,营养45日,护理15~20日。
7.3胸骨骨折:
误工9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日。
7.4气胸
7.4.1小量(肺压缩三分之一以下):
误工15日~30日,营养7~15日,护理7~15日。
7.4.2中量(肺压缩三分之二以下):
误工30日~40日,营养15~30日,护理15~30日。
7.4.3大量(肺压缩三分之二以上):
误工60日,营养30~45日,护理30日。
7.5血胸
7.5.1小量(胸腔积血500ml以下):
误工30日~40日,营养7~15日,护理7~15日。
7.5.2中量(胸腔积血500ml~1500ml):
误工60日~70日,营养15~30日,护理15~30日。
7.5.3大量(胸腔积血1500ml以上):
误工90日~100日,营养30~45日,护理30日。
7.6肺损害
7.6.1肺挫伤:
误工30日~45日,营养15~20日,护理15~20日。
7.6.2肺裂伤行肺修补术:
误工7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
7.6.3肺叶切除:
误工9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
7.6.4一侧全肺切除:
误工12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60日。
7.6.5肺内异物存留或肺内异物摘除术后:
误工7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
7.7食管损害:
误工90日,营养、护理按照实际治疗情形决定。
7.8气管、支气管损害
7.8.1气管、支气管损害进经保守治疗复原:
误工6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
7.8.2气管、支气管损害需手术治疗的:
误工90日,营养60~90日,护理60~120日。
7.9心脏损害:
按照临床治疗情形确定
7.10胸内大血管损害:
按照临床治疗情形确定
7.11胸导管损害:
误工70日~90日,营养、护理按照实际治疗情形决定。
7.12纵膈气肿、纵膈脓肿、纵膈炎:
误工90日,营养、护理按照实际治疗情形决定。
7.13膈肌损害
7.13.1外伤性膈疝:
误工120日,营养60日,护理60日。
7.13.2膈肌破裂:
误工90日~120日,营养、护理按照实际治疗情形决定。
7.14乳房损害:
误工30日~40日,营养7~30日,护理1~15日。
7.15外伤性窒息:
误工60日~9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
7.16胸部损害致脓胸或肺脓肿:
误工90日~120日,营养、护理按照实际治疗情形决定。
8腹部损害
8.1腹部软组织损害
8.1.1皮肤擦、挫伤:
误工15日~30日,营养1~7日,无需护理。
8.1.2皮肤裂伤长度≤20cm:
误工15日~30日,营养1~15日,护理1~7。
8.1.3皮肤裂伤长度>20cm:
误工30日~60日,营养15~30日,护理1~15日。
8.1.4腹壁异物存留:
误工60日,营养15~30日,护理1~15日。
8.1.5腹部穿通伤行剖腹探查术未见脏器损害:
误工60日,营养、护理按照实际治疗情形决定。
8.2肝脏损害
8.2.1经保守治疗:
误工60日,营养30~60日,护理15~30日。
8.2.2需行修补术一侧或部分切除:
误工9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60日。
8.3脾损害
8.3.1经保守治疗:
误工60日,营养30~60日,护理15~30日。
8.3.2行部分切除或全脾摘除术:
误工9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60日。
8.3.3延迟性脾破裂:
误工120日,营养、护理按照实际治疗情形决定。
8.4胰腺损害
8.4.1胰腺挫伤:
误工60日~9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日。
8.4.2行胰腺修补术:
误工90日~180日,营养60~120日,护理30~60日。
8.4.3行胰腺部分切除术或全胰腺切除术:
误工100日~180日,营养60~90日,护理60~100日。
8.5肾损害
8.5.1挫伤:
误工30日,营养15~20日护理15~20日。
8.5.2破裂:
误工90日,营养30~90日,护理30~60日。
8.6胃、肠、胆等空腔脏器损害
8.6.1空腔脏器损害行修补术:
误工90日,营养60~120日,护理30~60日。
8.7输尿管、膀胱损害
8.7.1输尿管、膀胱损害:
误工90日,营养、护理按照实际治疗情形决定。
其中,膀胱、输尿管、尿道挫伤:
误工15~30日,营养15日,护理15~30日。
膀胱、输尿管、尿道破裂:
误工30~9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
手术治疗:
误工60~150日,营养60日,护理60日。
需造瘘行二期手术修补:
按照实际治疗情形,其中误工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遗留输尿管、尿道闭锁等后遗症,需手术治疗:
按照实际治疗情形,其中误工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8.8输卵管、卵巢、子宫损害:
误工90日,营养、护理按照实际治疗情形决定。
其中,卵巢、输卵管、子宫挫伤:
误工15~30日,营养15日,护理15~30日。
卵巢、输卵管、子宫破裂:
误工30~9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
手术治疗:
误工60~90日,营养60日,护理60日。
8.9腹膜后血肿:
误工90日,营养、护理按照实际治疗情形决定。
9脊柱、骨盆部损害
9.1脊柱骨折:
误工120日,营养、护理按照实际治疗情形决定。
其中,非手术治疗:
误工90~150日,营养60日,护理60日。
手术治疗:
误工120~180日,营养90日,护理60~90日。
9.2椎间关节脱位:
误工60日,营养20~30日,护理30~45日。
9.3外伤性椎间盘突出:
误工120日。
其中,非手术治疗:
误工60~12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
手术治疗:
误工90~150日,营养60~90日,护理60~90日。
9.4脊髓损害
9.4.1脊髓震荡:
误工6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
9.4.2脊髓挫伤、脊髓压迫:
按照临床治疗情形确定
9.5骨盆骨折
9.5.1骨盆稳固型骨折:
误工90日~120日,营养30~90日,护理30日。
9.5.2骨盆不稳固型骨折:
误工120日~180日,营养60~120日,护理60~90日。
9.5.3骨盆骨折合并尿道损害,遗有尿道狭窄,不需手术修复:
误工180日,营养90~150日。
9.5.4骨盆骨折合并尿道完全性损害,需手术治疗:
误工270日,营养、护理按照实际治疗情形决定。
9.6阴茎损害
9.6.1挫伤:
误工30日,营养1-15日,护理1~7日。
9.6.2脱位:
误工6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
9.6.3断裂或缺损:
误工90日,营养60日,护理60日。
9.7阴囊损害
9.7.1阴囊血肿、鞘膜积血:
误工60日,营养7~30日,护理7~30日。
9.7.2阴囊撕裂伤:
误工60日,营养1~30日,护理1~30日。
9.8睾丸损害
9.8.1睾丸挫伤或脱位:
误工6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
9.8.2一侧睾丸切除:
误工90日,营养45~60日,护理45~60日。
9.9女性外阴裂伤、缺损:
误工60日,营养1~30日,护理1~30日。
9.10阴道损害:
误工60日,营养1~30日,护理1~30日。
9.11外伤性流产、早产:
误工60日,营养30~60日,护理20~30日。
10肢体损害
10.1肢体软组织损害
10.1.1皮肤擦、挫伤:
误工15日,营养1~7日,无需护理。
10.1.2皮肤裂伤长度≤20cm:
误工15日,营养1~15日,护理1~7日。
10.1.3皮肤裂伤长度>20cm:
误工30日,营养15~30日,护理1~15日。
10.2骨折
10.2.1锁骨骨折:
误工70日,营养、护理按照实际治疗决定。
其中,非手术治疗:
误工60~12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60日。
手术治疗:
休息90~12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60日。
10.2.2肱骨外科颈骨折:
误工7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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