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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缺陷产品强制召回问题研究及策略分析
缺陷产品强制召回问题研究及策略分析
[摘要]缺陷产品强制召回制度是产品质量管理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加强产品安全管理,预防大规模产品侵害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健全和完善产品召回制度,有利于保障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提高产品质量、促进企业发展、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规范市场秩序和维护公共利益。
本文从分析缺陷产品强制召回的基本问题入手,对我国缺陷产品强制召回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进而提出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强制召回的对策建议。
[关键字]缺陷产品强制召回制度完善
Analysisondefectproductforcedrecall
[Abstract]Defectiveproductrecallsystemisamandatoryproductqualitymanagementsystemisanimportantsystem,tostrengthenproductsafetymanagement,preventionoflarge-scaleproductinfringementhasveryimportantsignificance.Improveandperfecttheproductrecallsystem,isconducivetotheprotectionofconsumerpersonalandpropertysafety,improvethequalityofproducts,topromoteenterprisedevelopment,enhancetheinternationalcompetitivenessofenterprises,standardizethemarketorderandsafeguardthepublicinterests.Thearticlefromtheanalysisofdefectiveproductforcedrecallthemainproblemproceedwith,thedefectiveproductsinourcountrycompulsiverecallsystempresentsituationandtheexistencemainquestiontocarryontheanalysis,thenproposedthatconsummatesourcountrymandatoryproductrecalldefectcountermeasures.
[Keyword]DefectiveproductsMandatoryrecallSystemperfection
目录
引言1
一、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概述1
(一)缺陷产品召回的定义1
(二)缺陷产品召回的意义2
二、我国缺陷产品强制召回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3
(一)立法层次过低4
(二)适用范围较窄4
(三)缺陷产品召回配套制度不完善4
(四)监管部门过于单一5
三、完善我国产品强制召回制度的对策建议5
(一)健全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法律规范体系5
(二)产品召回标准的确定6
(三)确定产品召回的方式6
(四)建立以产品类别分工的监管模式7
结论8
致谢语9
参考文献10
引言
产品安全是产品质量的最基本要求。
随着生产社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和先进科技的广泛应用,产品空前丰富,各种新型的电器、食品、药品、汽车、玩具等纷纷走入百姓家庭,伴随而来的产品危害,亦严重危及到人类自身的生存和发展。
近年来,我国产品安全事件频频发生,2004年“大头娃娃”事件,2005年肯德基苏丹红汉堡,2006年抗生素多宝鱼、苏丹红鸭蛋、欣弗药品、齐二药,2008年三聚氰胺奶粉、2009年惠普质量门,2010年三聚氰胺超标奶粉、漂白蘑菇、伪紫砂、丰田“召回门”等事件,产品安全问题导致的危害不容小视。
我国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联合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2008年对浙江、广东等6家医院开展产品伤害监测项目试点,7个月共收集有效伤害病例39573例,其中由于产品造成的人身伤害病例占63.43%。
我国自2004年确立产品召回制度以来,先后颁行了关于汽车、食品、儿童玩具和药品的召回法律法规,产品召回制度立法虽然取得了一些进展,但仍然处于探索阶段,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尚存较大差距,因此,对产品召回制度进行考查,科学地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经验,健全和完善我国产品召回制度十分必要。
一、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概述
(一)缺陷产品召回的定义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核心概念是缺陷产品召回,故界定缺陷产品召回是研究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前提。
而当前,各国家尽管在缺陷产品召回定义上的表达有所不同,但大意均指投放市场的产品,发现由于设计、制造以及指示方面原因等,存在缺陷,有可能引起人身安全损害、财产损失以及环境保护等问题,制造商必须及时地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该产品存在的问题、引起问题的原因、以及改善措施等,并且提出召回申请,经批准后对在用的该产品进行免费修复、更换或退货,以消除缺陷产品对公众安全或环境的威胁。
我国由国家科技部立项的“缺陷产品行政管理制度研究”课题报告中对产品召回的定义是:
由生产者或销售者进行的,在确定产品存在缺陷之后,根据产品缺陷的严重程度、缺陷产品的数量和分布情况、纠正缺陷的地点和纠正方式的比较成本等因素,对缺陷产品采取诸如通知或通告、修理或修复、退换或替换、退赔及处置等措施进行处理,以消除缺陷产品给消费者带来的不合理危险。
我国于2004年颁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这是我国首部有关产品召回的规定,其在第5条10款将召回界定:
“本规定所称召回,指按照本规定要求的程序,由缺陷汽车制造商(包括进口商)选择修理、更换、收回等方式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过程。
”这是我国第一次对召回做出的具体界定。
《儿童用品召回管理规定》第3条3款规定:
“本规定所称召回,是指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对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由生产者或者由其组织销售者通过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退货、换货、修理等方式,有效预防和消除缺陷可能导致的损害的活动。
”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第4条规定:
“本规定所称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
从以上的相关法规我们得出:
产品召回即缺陷产品召回,指产品的生产商、销售商或进口商对于其生产、销售或进口的产品存在危及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依法将该产品从市场上收回,并免费对其进行修理或更换。
(二)缺陷产品召回的意义
(1)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有助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权益
当代社会已然成为企业社会,在这开放的市场经济时代,已由“买方市场”转向“卖方市场”产品结构,功能日益复杂化,品种日益丰富,社会分工越来越精细,因而消费者所需的商品和服务都依赖于商家的提供,对产品的选择、适用、保养也依赖于生产者的使用说明、注意事项及售后服务等方面,消费者由于自身知识的局限性,很难做出客观、合理的辨别。
特别是由于消费者具有个体性、分散性,相对于拥有强有力的组织机构的企业则是处于势单力薄的弱势地位,同时又由于法律意识的淡薄,一旦相关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就很难有法律意识、人力、物力、财力与企业相抗衡。
实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强化企业的责任,政府将以更积极的姿态介入,有利于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2)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和竞争力的提高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建立将会给企业带来压力及动力。
因为该制度实行后,一旦某些企业的产品被确认需召回,那么对企业而言,则要付出巨额的成本代价。
那些生产技术落后、设备陈旧、规模较小的企业将因此破产倒闭被淘汰。
从而避免了市场资源的浪费,净化了市场。
而同时,前车之鉴,后车之师,企业为避免破产倒闭,必然要提高生产率,改善生产技术,更加重视产品的设计及生产工艺的改进,并且与此同时企业也将更加重视与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强化产品质量意识。
而某些有资历的企业发现产品缺陷时,将采取积极措施,启动主动召回以缩小召回成本,并且有利于维护企业品牌形象,赢得市场声誉。
(3)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有利于政府管理职能的发挥
在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中,不论是企业主动召回,还是政府指令召回,政府必须是参与其中的。
政府管理职能主要通过服务、监管、引导来实现。
因此,政府在缺陷产品召回过程中发挥监管、服务和引导职能时,必须是在法治基础之上,并通过规范化的法律手段来行使其职能,而摒弃那些单纯依靠行政强制手段来进行粗暴干涉的方式行为。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为政府干涉生产经营者的召回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也就是说,建立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不仅仅是为政府监管产品召回行为提供职权保障,同时也将对政府监管行为进行合理的规范制约,以避免完全由政府行为取代市场行为。
当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对改进政府管理方式,积极规范地发挥政府管理职能都是大有帮助的。
(4)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有利于维护我国消费者的国际经济利益
随着市场经济日益成熟,我国对外经济贸易日益频繁。
而中国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企业将依照国际贸易规则进行运作,与国际市场接轨,将是一种必然趋势。
这要求我们必须首先构建相关的法律制度规范,否则将在国际市场上处于被动挨打的局面。
但由于目前我国缺乏相应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使得一些国外企业“合法”地歧视了中国消费者,对我国消费者实行中外有别的政策。
中国消费者之所以受到国外厂商这种“歧视”待遇的直接原因就是由于中国缺乏相应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因而制定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对于维护我国消费者的国际经济利益尤为重要。
二、我国缺陷产品强制召回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实施的时间还不长,在立法体系,程序设计和配套制度建设方面尚需不断完善。
正如国家质检中心缺陷产品负责人所言:
“目前,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体系尚未形成,法规制度并不健全,召回范围还仅局限于汽车、玩具等某类特殊产品,立法层级偏低。
同时,与之相配套的产品安全标准也存在总体水平不高,重要标准短缺,部分标准实施状况差等问题。
”
(一)立法层次过低
我国现在还没有独立的缺陷产品召回方面的基本法律,其他法律也很少涉及这个问题。
目前为止,法律层面上,仅有《侵权责任法》、《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了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
但是这两部法律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只是作了一般性的规定,例如《侵权责任法》只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并没有进一步的说明产品召回的条件,程序等实体内容,也没有相关的法律实施细则。
现有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立法层次较低,作为国家机关部门的规章制度,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法律效力较低,无法对其他部门产生法律效力。
反观欧美等发达国家,他们在产品召回制度上已经形成了较为健全和完善的法律体系,其召回制度往往以国家大法的形式出现,具有较强的权威和约束力。
(二)适用范围较窄
2004年,我国颁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打破了缺陷产品召回没有法律依据的僵局,但是,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仅为汽车。
之后,我国又陆续公布并实施了《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和《药品召回管理规定》等三部法规,把缺陷产品召回的范围扩展到食品、儿童玩具、药品领域。
然而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缺陷产品召回的范围仍然非常狭窄,很多关系到国计民生但有可能造成严重人身、财产损害的产品还没有纳入召回范围,如家用电器、电子设备等。
因此,如何与国际接轨,将产品召回的范围扩展到其他产品,最终在我国全面的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我们目前面临的重要任务。
(三)缺陷产品召回配套制度不完善
除了法律法规外,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实施还需要相关制度的辅助和配合,例如认证制度、产品安全标准制度、缺陷产品风险评估制度、产品伤害监测系统、产品召回信息披露制度、产品召回宣传制度等,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产品召回顺利运作的必要保证。
我国由于实施产品召回制度的时间不长,有些制度尚未建立或者正在建立,严重的影响了产品召回制度的实施。
以汽车召回为例,由于相关制度不完善、检测设备不齐全、技术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等原因,使目前国内的检测机构和国外差距很大,导致召回制度可能面临这样一种尴尬:
即使车辆有问题也检测不出来,使召回制度有名无实。
(四)监管部门过于单一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第6条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称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缺陷汽车召回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主管部门开展缺陷汽车召回的有关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称地方管理机构)和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缺陷汽车召回的监督工作。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第4条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儿童玩具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组织实施儿童玩具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也都做出了类似的规定。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第5条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职权范围内统一组织、协调全国食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召回药品的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协助做好药品召回的有关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全国药品召回的管理工作。
”
纵观我国各召回管理规定,除药品召回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监管外,其他产品召回均由国家质检总局及其地方部门负责监管,将复杂繁重的召回监管工作集质检一部门,这样的分工及其不科学。
产品召回涉及的种类逐渐增多,各个产品领域有其特殊性,需要更多的人力和更专业的技术,受到机构设置和经费预算的限制,质检部门很难从质和量上保证产品召回监管工作的成效,从而影响产品召回制度的实效。
三、完善我国产品强制召回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健全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法律规范体系
目前,对缺陷产品进行规范调整涉及的法律规范主要有:
1986年的《民法通则》、1993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9年的《合同法》、2000年的《产品质量法》、2004年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的《食品安全召回管理规定》、《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等法律规范。
缺陷产品召回的一般性法律规定尚未出台。
不过,我国在2009年公布了《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送审稿)》,2010年公布了《家电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缺陷产品召回有关立法将步上新的台阶。
在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法律规范体系上,在现行法律层面的立法上有关缺陷产品召回活动比较少,在1993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2000年的《产品质量法》中并没有确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而2004年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的《食品安全召回管理规定》、《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等部分产品的缺陷产品召回法律规范的立法层级比较低,适用范围有限,有必要对缺陷产品召回活动立法进行进一步完善。
因此,需要提高有关缺陷产品召回活动的法律规范的立法层级和扩大缺陷产品召回活动的适用范围,这有助于缺陷产品召回活动相关法律规范的权威性和缺陷产品召回活动适用的广泛性。
有学者提建议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进行专门立法。
本文对此表示赞同。
(二)产品召回标准的确定
确定产品召回的标准是进行召回程序的前提。
所谓产品的召回标准,即是确定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问题。
因为如果产品没有缺陷就不存在召回的问题。
因此,具体而言,我们认为产品召回的标准的构成要件有三点:
(1)该产品是规模化生产的产品。
这就是说,如果仅仅是几件产品的生产,就不存在利用召回制度的问题,因为完全可以采用其他的方法;
(2)该缺陷产品对或公共利益公共安全构成威胁。
据估计,仅在美国,食品携带病原体每年就影响到7600万人次的身体健康,导致5000人左右死亡。
同时,食品携带的几个最普通的病原体致病菌造成的经济损失大约在33-272亿美元。
这一数据充分说明,产品召回是事关公共安全的大事;(3)该产品已进入市场。
但是要注意,这里说的进入市场不一定就是进入到消费者手中,尚在销售商手中的产品也是进入市场的。
因为同样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
笔者认为,只有满足这三个要件,我们才说产品达到了召回的标准,才能够启动产品召回制度。
(三)确定产品召回的方式
在确定了产品召回的标准,即确定了产品要进行召回后,我们下一步要做的忧是:
到底是对产品采取主动召回还是被动召回、采用简易程序召回还是采用普通程序召回。
因为不同的方式,其运作方式、成本和效果会有所差异。
同时,不同的类型的情况适合不同的方式。
一方面,就主动召回和被动召回程序看,笔者认为各有优势,应视情况而定。
主动召回是指产品的生产商、经销商或者进口商在获悉其生产、经销或者进口的产品存在可能危害消费者健康、安全的缺陷时,依法向政府部门报告,主动及时通知消费者,并从市场和消费者手中收回问题产品,采取予以更换、赔偿的积极有效的补救措施以消除缺陷产品危害风险的制度。
被动召回是指政府指令产品的生产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及时通知消费者,并从市场和消费者手中收回问题产品,采取予以更换、赔偿的积极有效的补救措施,以消除缺陷产品危害风险的制度。
但两种方式都要在政府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两者也有共同点,概括而言,都包括缺陷产品发现、主管机关立案调查、通知企业召回、企业制定召回计划、企业实施召回计划、召回总结等不同阶段。
鉴于我国产品召回处于起步阶段,笔者认为我国应实行主动召回和被动召回相结合的方式,这有利于调动政府部门和企业的积极性。
另一方面,就产品召回的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看,笔者认为我国比较适合普通程序。
因为实施产品召回简易程序必须在良好信用机制的环境下才可以实施,这对我国刚刚起步的企业及个人信用体制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建立以产品类别分工的监管模式
根据我国现有立法,除汽车和药品外,其他产品召回由国家质检总局及各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管主体相对集中,监管职权也相对集中。
随着一般产品召回制度的确立,产品召回将涉及各个产品领域,召回的数量和召回产品的种类都会逐渐的增多,并且缺陷的认定要求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由一个部门统一管理各类产品的召回工作,不论是召回工作的质、还是量都难以得到保障,从而影响产品召回制度功能的实现。
笔者认为,建立以产品类别为分工的监管模式,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一般产品的召回监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食品、药品、保健品和化妆品的召回监管,汽车召回监管则可考虑在交通运输部下设一个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负责,可能对环境造成破坏或污染的环境产品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监管,航空产品召回由民用航空局负责,船舶产品召回可由交通运输部船舶管理部门负责监管。
依据产品的不同种类或性质设立产品召回的相应监管部门,有利于监管资源的优化配置,充分利用专门机构的技术资源,完善相应产品召回的具体管理规则,保证召回管理的高效性和权威性,充分发挥产品召回制度的功能。
结论
产品安全关乎每一个人从摇篮到坟墓的每一天的生活。
.中国既是制造大国和出口大国,又是人口大国和消费大国,中国的产品召回制度,是在面对产品安全事件频发的压力和借鉴国外召回经验中建立的,但是由于实施时间短,召回产品种类少,立法位阶低,在实践中面临的障碍仍然很多。
这些也正是本文试图探讨的问题。
建立和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对我国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反观国外产品召回制度的发展历程,从制定法律到具体操作,从法律的确立上升为公民的观念意识层面,直到现在建立起比较成熟的产品召回制度和配套机制,也是经历了几十年的改进和发展的。
我国的产品召回制度还处于起步阶段,制度的建立、发展、成熟需要一个过程,可谓任重而道远.,但是我们己经有了一个很好的开始。
接下来的工作,是要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和注重我国现实情况的基础上,继续构建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在完善现有的有关产品立法的基础上,建立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以形成能为我国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社会利益和公共安全提供多层次、多角度保护的法律制度。
笔者希望,文章的这些讨论、研究和建议,能为引玉之砖,对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建立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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