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教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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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教案
宪法教案.txt7温暖是飘飘洒洒的春雨;温暖是写在脸上的笑影;温暖是义无反顾的响应;温暖是一丝不苟的配合。
8尊重是一缕春风,一泓清泉,一颗给人温暖的舒心丸,一剂催人奋进的强心剂宪法学授课教案
执笔人:
董和平
目录绪言一、宪法学的研究对象二、宪法学的理论体系三、宪法学的学科体系四、宪法学的教学体系五、宪法学的学习目的和学习方法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一、宪法的概念和本质二、宪法的形式和分类三、宪法规范四、宪法原则五、宪法作用六、宪法实施第二章宪法历史发展一、近代宪法的起源和发展二、旧中国宪政宪法发展史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历史沿革第三章国家政体一、政权组织形式二、选举制度三、政党制度第四章国家结构一、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和类型二、我国是单一制的多民族国家三、我国的行政区别四、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五、我国的特别行政区制度六、我国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第五章国家性质一、国家阶级性质二、国家经济制度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第六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公民、国民和人民二、权利、义务、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三、人权和公民权四、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五、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六、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立法特点七、我国公民行使基本权利的原则八、外国人的权利保护第七章国家机构一、国家机构概述二、中央国家机关三、地方国家机关四、国家审判机关和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绪论教学目的绪论就是开头的话。
宪法学的绪论,就是要说明介绍和这一门课程的基本内容、基本脉络和基本体系,起到导引入门的作用。
绪论教学通过对宪法学研究对象、理论体系、学科体系、教学体系等内容的讲授,使学生对宪法学课程形成完整、概括的认识,了解宪法学在整个科学体系特别是法学体系中的地位,明确学习宪法学的意义和方法。
教学重点1.宪法学的研究对象2.宪法学的理论体系教学内容一、宪法学的研究对象 宪法学是以宪法和宪政作为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律科学,是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学科,属于社会科学的范畴。
在整个法学理论体系中,宪法学是从法学基本原理向一般部门法专业领域过渡的中介和桥梁,属于法学理论体系中的基础理论学科。
宪法,亦即宪法规范,是宪法学研究的静态对象,也是宪法学研究展开之基础及其初级研究阶段。
宪政,即宪法规范的现实运行状态,亦即宪法理念的实现,是宪法学的动态研究对象,也是宪法学研究的深化和高级阶段。
宪法学研究的基本理论问题是公民基本权利、国家基本权力及其二者的界限。
二、宪法学的理论体系 宪法学的理论体系,就是宪法学理论研究的具体内容及其内在结构。
它由资产阶级时代的宪法学者最初构建,并在社会主义时代宪法学研究中予以修正、补充与完善而最后形成。
在资产阶级时代,宪法学理论研究有两大内容,一是人权,一是国家机构,并由此形成了国家政体、国家结构、选举制度、政党制度等内容。
到了社会主义时代,宪法学家从马克思主义的独特视角出发研究宪法问题,形成了国家性质、经济制度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内容,形成了现代宪法学的基本理论体系。
三、宪法学的学科体系 宪法学不是一门单一的理论学科,而是包括若干研究分支的有机联系的学科群。
宪法学各分支的基本构成及其内在联系就是宪法学的学科体系。
宪法学的学科体系是由对宪法和宪政的不同研究角度出发先形成若干分支,再由此形成若干学科。
对宪法的历史研究,包括中国宪法思想史、外国宪法思想史、中国宪政制度史、外国宪政制度史及国别宪法史等学科。
对宪法的社会研究,包括宪法社会学、宪法政策学和宪法意识、宪法文化、宪法秩序与宪治学等学科。
对宪法的本体研究,包括宪法学原理、中国宪法、外国国别宪法、宪法规范学、宪法立法学等学科。
对宪法的比较研究,包括比较宪法学原理、比较宪法史及宪法规范、宪法制度、宪法权利、宪政环境等比较研究分支学科。
四、宪法学的教学体系 宪法学的教学体系,就是宪法学课程讲授的内容及其排列次序。
教学体系不同于理论体系。
它以理论知识为内容,但又在理论逻辑的基础上,以符合学生接受和认知的方式和次序进行编排,以收到循序渐进、逐步扩充强化的效果。
教学体系也与教材和教学大纲不同。
它不是教材和教学大纲内容的逐项全面讲授,而是根据课程计划学时和学生掌握该门知识的实际需要,在教材和教学大纲的范围以内,选择重要问题进行讲解说明,从某种意义上讲,教学体系的编排和教学内容的取舍也反映着教师独特的教学思路和教学方法。
本课程的教学内容:
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
包括宪法的概念和本质、宪法的形式和分类、宪法原则、宪法规范、宪法作用和宪法实施。
第二章,宪法历史发展。
包括近代宪法的产生和发展、旧中国宪法宪政史和新中国宪法的历史沿革。
第三章,国家政体。
包括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国家选举制度和国家政党制度。
第四章,国家结构。
包括国家结构形式概述、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我国的行政区划、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我国的特别行政区制度和我国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第五章,国家性质。
包括国家的阶级性质和国家经济制度。
第六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包括基本概念,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我国宪法权利义务的主要特点等。
第七章,国家机构。
包括国家机构概述、中央国家机关、地方国家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和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五、宪法学的学习目的和学习方法学习目的:
1.学习宪法学能够掌握从宪法和宪政角度认识社会的独特方法,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2.学习宪法学有助于全面准确地掌握我国宪法制度的基本精神和内容,增强宪法意识,提高遵守宪法的自觉性;3.学习宪法学有助于巩固和加深对法学基础理论的理解,为学习法学专业课打好基础。
学习方法:
1.政治分析与历史分析相结合;2.宪法规范与宪政实践相结合;3.本国宪法与外国宪法相结合;4.宪法条文与宪法教材相结合。
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教学目的宪法基本理论是宪法学的原理教学部分,要教给学生具体宪法制度以外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以为具体宪法制度的学习打好基础。
从教学内容讲,包括宪法的概念和本质、宪法的形式和分类、宪法原则、宪法规范、宪法作用和宪法实施,实际上是从形式和内容相结合的角度逐层深化,对宪法这一社会现象本身进行理论分析和说明,并对宪法实施和宪法保障制度进行介绍。
教学重点1.宪法的概念和本质2.宪法规范3.宪法原则4.宪法保障教学内容一、宪法的概念和本质
(一)“宪法”一词的来源在人类历史上,“宪法”一词的出现和使用,可以追溯到远古时代,其词义有一个逐渐演变的过程。
在我国和其他东方国家,古代典籍中就有多处使用“宪法”、“宪”、“宪令”的例证。
但就其含义来讲,都是指法律、法令、典章制度等普通法律,与近现代意义上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完全不同。
在欧洲,“宪法”一词来源于拉丁文Coustitutio,其原义是组织、规定、确定的意思。
在古罗马时代,用来专指皇帝的“敕令”、“诏令”等;在欧洲的中世纪,专指规范封建主和教会特权的法令。
这些都未脱离普通法律的范畴。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建立了民主代议制度,Coustitution(“宪法”)才被用来专指确认代议制的法律,才具有了根本法的地位和性质。
(二)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共性1.都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2.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阶级统治的工具;3.其内容都主要取决于统治阶级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三)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区别1.宪法的内容与普通法律不同 宪法规定的是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基本问题,主要包括国家性质、政权组织形式、结构形式、经济制度以及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涉及整个国家生活各个重要领域。
其他法律规定的内容是国家生活中的一般性问题,而且只涉及国家生活的某一方面。
正因此,我们通常将宪法称为“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2.宪法的效力与普通法律不同 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
(1)对法的最高效力,首先表现在它是普通立法的基础和依据,为普通法律提供立法原则。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将宪法称为“母法”,而将普通法律称之为“子法”;其次,普通法律不能与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
(2)对人的最高效力,是指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政治力量、政治组织和一切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超越宪法之上的特权。
3.宪法的制定与修改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 宪法的制定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表现在:
(1)制定机关不同,宪法通常由专门的制宪机构制定;
(2)通过程序不同,宪法草案必须以立法机关绝对多数赞成或全民公决过半数方可通过。
宪法的修改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表现在:
(1)修宪提案权主体有特别限制;
(2)宪法修正案须以绝对多数或其他特殊程序通过; (3)修宪内容通常各国都有限制。
(四)宪法的本质属性1.宪法是各阶级政治地位的确认,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反映和体现;
(1)宪法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这就划清了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这一基本界线;
(2)宪法的内容随着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3)宪法立法在形式上的某些变化也要受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变化的影响。
2.宪法是民主施政规则的确认
(1)规定了代议制和普选制,为人民主权的实现构建了政治运行机制;
(2)赋予了人民广泛的政治权利和其他社会、经济、文化权利;(3)规范了国家机构的职权和行使程序,为国家权力的运行提供了法定界限。
3.宪法依存于特定的物质生活条件 宪法是采取民主制形式实行统治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但这种意志不是凭空产生和存在的,而是以它所依存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为基础。
离开决定统治阶级意志的物质生活条件,这种意志就没有了具体内容。
统治阶级意志在宪法中的表现,最终要受特定社会生活方式所决定的经济发展要求和发展状况的决定和制约。
(五)宪法定义 从形式考察和实质分析可见,宪法是规范民主施政规则的国家根本法,它是有关国家权力及其民主运行规则、国家基本政策以及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及现存社会经济结构要求的集中反映。
二、宪法的形式和分类
(一)宪法的表现形式1.宪法典 宪法典是国家制宪机构依照特殊的制宪程序制定的,集中规定宪法规范,具有固定的立法模式和结构,在效力上高于其他法律,在修改程序上比其他法律严格的法律文件。
在成文宪法国家,宪法典是宪法规范最基本的表现形式。
在不成文宪法国家,则不存在宪法典。
宪法典的特点:
(1)内容系统而明确,便于执行和监督;
(2)通常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严格的制定、修改程序;(3)具有固定的立法结构和体系;(4)不排斥其他的宪法形式发挥作用。
2.宪法性法律 宪法性法律是指由普通立法机关依照普通立法程序制定或认可的,以宪法规范为内容的规范性文件。
在成文宪法国家,宪法性法律是宪法典的补充或具体化;在不成文宪法国家,宪法性法律是宪法规范的最重要表现形式。
特点:
(1)内容上只涉及宪法制度的个别部分,具有专项立法性质;
(2)效力和制定、修改程序上与普通法律相同,但在法律地位上比其他普通法律重要,通常归于基本法律范畴;(3)性质上是宪法典的补充或具体化;(4)作用形式上较为灵活,便于宪政操作。
3.宪法惯例 宪法惯例是指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逐步形成的,以弥补或变更宪法制度为内容的,为国家和社会公众普遍承认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政治习惯和传统。
在成文宪法国家,宪法惯例是宪法典的补充、修正和发展;在不成文宪法国家,宪法惯例是创设宪法制度的基本形式。
特点:
(1)性质上属于一国宪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内容主要涉及具体宪政运作规则;
(2)效力上,不具有法定的宪法规范的效力,也不能直接进入司法适用,违反宪法惯例的行为也不构成违宪,其普遍约束力主要来自于社会公认和政权默许;(3)作用方式上较为灵活,可弥补宪法立法之不足或使其具有适应性。
4.宪法解释 宪法解释是国家宪法解释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宪法条文的含义、精神及适用范围所作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说明。
宪法解释是宪法规范的补充。
特点:
(1)内容上,是在不变更宪法规范立法原文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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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宪法 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