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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版本
市场摊位设施使用服务合同
甲方(产权人):
法定地址:
邮编:
乙方(使用人):
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
郑州市人民路2号邮编:
450000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公平、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提供市场摊位设施使用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合同标的物
1.1甲方向乙方提供位于的下列区域及附属设施、设备由乙方使用管理,并提供本合同约定的必要服务。
乙方使用管理的区域及附属设施、设备称为合同标的物。
甲方提供的合同标的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除特别注明外,合同标的物所涉工程的行政审批、规划、设计、设备材料购买、安装、施工等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a.乙方使用区域的建筑面积共约平方米(如遇挑空区,挑空部分不计算面积),其中,地下一层建筑面积约平方米、地上一层建筑面积约平方米、地上二层建筑面积约平方米、地上三层建筑面积约平方米;并提供地上一层(商场外)卸货区300平方米、垃圾周转场地50平方米、制冷设备机房50平方米。
(上述区域:
卸货区、垃圾周转场地、制冷设备机房,需待甲乙双方现场确认)上述面积以房管部门确认的套内建筑面积为准。
甲方应在地上一层为乙方商场设置独立的出入口(面积不小于500㎡)。
仓库、办公区及员工餐厅由乙方在其承租区域内自行设置。
乙方负责对地上一层卸货区(含垫高)、仓库、货物通道进行地坪硬化施工(钢筋混凝土基础金刚砂面层地面)。
乙方需提前向甲方提报施工方案和施工申请,待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
合同标的物所在建筑物外广场(位置及面积以双方确认的图纸为准),甲方负责广场地面硬化、花坛等相关设施的施工(需符合项目总体规划要求及甲方所在地政府规划的要求)。
乙方如需使用,需提前向甲方提报申请,待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使用。
合同标的物所在建筑物外墙立面及楼顶,由甲方按规划审批要求进行装修,甲方提供乙方免费使用外立面墙体LOGO位置一处(位置由甲方指定区域,待甲乙双方现场交接确认),乙方需自行办理相关报批手续。
上述所有面积甲方均应提供准确图纸,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b.甲方应按照项目总体规划要求进行夜间基础照明的施工。
c.合同标的物所在建筑物一层承重400KG/㎡,层高5.4米,二层、三层承重350KG/㎡,层高4.5米;楼层局部承租经加固可满足800KG/㎡,设计和施工费用由乙方自理。
d.甲方提供乙方独立空调系统,独立消防系统,空调品牌需由政府招标采购。
甲方应按乙方提供的方案预设固定电话线路和网线。
e.部自动人行道(12º坡梯)、部客用踏步梯、部客用直梯和部货梯(核载为每部3吨),由甲方提供并负责安装到位。
甲方负责进行电梯外包装修,在电梯周边区域安装不锈钢防护栏。
如果是平行电梯,则应当在中间设置钢板;如果是交叉电梯,则应当在坡梯站台侧面铺设钢板并安装不锈钢防护栏
f.乙方按己方图纸和装修方案铺装墙、地砖;建立生鲜区隔墙并负责隔墙内门窗(含门、窗套)安装(材质用不锈钢)、天花、柱和壁面的刷白(使用乳胶漆);空调管道、消防管道、电缆桥架及上空其他设施全部用硝基瓷漆刷白或喷白,并做到底漆一遍,面漆两遍。
乙方于地下室设置集水坑(集水坑位置由甲方指定,乙方提前报备施工方案和申请,待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
)。
g.乙方按己方图纸和装修要求铺设生鲜区给、排水系统,包括地沟、地漏和不锈钢盖板、支管(规格为DN100㎜)、主管道(规格为DN200㎜)等项目的铺设安装,管道材质需经甲方认可,且上下水管道在墙内开槽,进行暗装敷设,甲方为乙方指定隔油池安装位置,乙方隔油池施工需提前报备施工方案和申请,待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
h.合同标的物内所涉及的所有卫生间、操作间、生鲜区及所有用水区域,地面均用JS防水材料做防水处理。
乙方自行施工,但防水处理过程需知会甲方人员现场监督检查。
i.甲方提供独立配电柜,乙方按己方需求在其承租区域内设置独立配电室,并负责将电源从配电室引至其承租区域内各区域所需配电箱内。
乙方自行负责安装柱插(每个柱插的负荷应不低于2000瓦,安装位置应当距地2米),壁面每隔8米设置一个柱插,每个立柱设置两个柱插。
乙方按己方需求对其承租区域内的供电布局和线路进行施工。
j.乙方按己方需求为制冷机组机房设置位置,并负责自行安装。
k.乙方按己方需求自行于办公区内设置金库位置
l.
m.
甲方应依据《建筑消防合格证》要求,将场地消防系统安装到位,并交付乙方使用;如乙方卖场布局需进行改动,需由具备资质的消防施工单位进行调改,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n.乙方按己方需求,自行对办公区、员工餐厅进行装修。
o.。
甲方提供燃气主管接口,乙方自行完成申报安装和开户。
p.乙方按己方需求,自行对商管验货区进行装修。
q.乙方按己方需求,自行设置和装修其承租区域内的卫生间
合同标的物范围内的设备房(包括但不限于高低压配电室、空调机房、制冷机房、水泵房、消防水池、消防控制室、锅炉房、电梯机房等)占用面积应包含于乙方承租区域内。
现有装修及附属设施、设备的具体范围及状况由甲、乙双方在合同附件《甲方工程范围的职责清单》及《维保职责》中详细列明并附图,乙方在建筑施工前有关空调、消防、强电、上、下水、电梯等施工项目的相关方案、施工图需经甲方认可才能予以施工。
1.2本合同签订前,甲方应向乙方出示甲方营业执照等企业法人相关证明文件原件以及合同标的物所在建设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建设前期相关审批手续的原件,待乙方验证后,甲方应在上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后交乙方存档。
1.3甲方应保证乙方因进货、验货等经营活动无偿使用公共通道、公用停车场地及外广场,。
其中,公用停车场地应不少于300个标准机动车停车位,公用停车场由甲方负责管理,费用由甲方承担,收入归甲方所有(停车场收费标准由当地物价主管部门核定)。
1.4本合同标的物的功能为商业,乙方不得转变使用功能。
1.5乙方使用本合同标的物经营时,应保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相关规定。
因乙方违法经营导致的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6甲、乙双方均不得参与对方的经营管理活动,不得有侵害对方利益的其它商业行为,否则,应当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1.7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合同标的物交付给乙方装修使用(甲方应当提前15日书面通知乙方具体交付时间),交付时,双方应派代表到现场按照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要求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双方应签署《交付确认书》予以确认。
《交付确认书》签署之日为合同标的物正式交付之日,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交付确认书》作为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终止后交还合同标的物的验收依据。
因甲方交付的合同标的物不符合上述条件以及其他原因造成甲方逾期交付的,本合同约定的乙方进场装修期、使用服务期、使用服务费起算日等相关期间和期日相应顺延;甲方如提前交付合同标的物的,本合同约定的乙方进场装修期、使用服务期、使用服务费起算日等相关期间和期日相应提前。
1.8双方交付合同标的物时,甲方应当保证合同标的物的建设工程等法定事项已提交国家相关部门验收并取得合格证明文件,并向乙方出示相关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原件,待乙方验证后,甲方应在上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后交乙方存档。
合同标的物交付后60日内,甲方应向洛阳市洛龙区古城乡办事处取得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合法拥有合同标的物所在建筑物房屋所有权的证明文件,合同标的物交付时甲方要提供合同标的物整体通过消防验收的证明文件,且协助乙方办理二次装修消防验收手续,并取得相关证明文件。
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办理开业手续,如因甲方提供的各项手续不符合乙方开业要求而导致乙方延期开业或受到有关行政机关处罚的,甲方应当负责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及罚款。
甲方应于合同标的物交付后及时提供合同标的物的《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完成后,甲方应向乙方出示《房屋所有权证》的原件,待乙方验证后,甲方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后交乙方存档。
1.9甲方保证交于乙方的合同标的物使用权不存在影响乙方使用的瑕疵。
如因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使用权等原因发生与甲方有关的纠纷或债权债务,所造成的后果概由甲方负责,并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应负责赔偿。
1.10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出租合同标的物所在建筑物其他部分的,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甲方不得将合同标的物所在建筑物其他部分(含广场),出租或出售给乙方经营业态相同的且单体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超市、仓储式会员店、便利店。
第二条使用服务期限
2.1乙方使用服务期为15年,自乙方实际开业之日起至15年使用服务期届满之日止。
2.2乙方进场装修期为90天,自合同标的物实际交付之日起至90天装修期届满之日止。
乙方进场装修期间不计算使用服务费,进场装修期满后15日内,且取得政府相关部门允许开业的证明文件,乙方应当开业。
自乙方实际开业之日起,乙方使用服务费开始起算。
甲方同意在建筑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可允许乙方在交付前提前进场装修。
2.3租赁期限届满前,如双方同意延长租赁期限,应提前六个月进行协商,如双方就续租事宜达成一致,应在租赁期限届满三个月前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否则,甲方有权将该租赁物业另行出租给他人,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租权。
。
第三条乙方使用服务费及其交付
3.1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应自付费用向甲方提供一份额度为150万元人民币的中国大陆开设的银行出具的见索即付银行保函,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的担保。
改银行保函的有效期限至少应为一年,且在该银行保函届满前三十日内,乙方应负责办理该银行保函的延期手续(延迟时间至少应为一年)。
依此类推,直至本合同期限届满。
3.2乙方应交纳的使用服务费为每月每平方米元(包括:
租金元、设备使用费或物业管理费元);。
甲方为乙方免租3个月。
乙方应按租赁季支付租金,即每个租赁季度届满前7天前向甲方支付下个租赁季度租金。
(第一个租赁月的租金应于开业日前7天支付)
3.3乙方使用费以支票方式支付,乙方支付前,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合法发票。
如甲方未提供合法发票的,乙方付款时间相应顺延,直至甲方提供合法发票时止。
如因甲方未提供相关发票,导致乙方付款延迟的,乙方无须承担延迟付款的违约责任。
第四条相关费用
4.1电话费:
乙方自行向有关权利机构交纳;
4.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应确保乙方的水、电、燃气等能源供应,并为乙方安装独立水表、电表,单独立户,应保证电容量不小于180瓦/平方米(具体以双方实际核算数据为准)。
水电费、燃气费等能源费用按当地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由乙方自行向相关权利机构交纳(如甲方代收代缴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相应的增值税发票)。
在使用期限内,乙方如需供电增容,手续由甲方协助申办,因办理供电增容所需交纳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除不可抗力因素或水、电、燃气供应部门系统故障中断供水、供电、供气外,因甲方原因造成停水、停电、停气所导致的责任事故和经营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维修保养
5.1甲方负责合同标的物主体建筑部分和其他非乙方独立使用部分的公用设施、设备及区域的管理、维修、保养、年审,并承担费用;并负责协调制造商对合同标的物内由甲方投资并归乙方独立使用部分的附属设施、设备在保修期内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以及因质量问题而产生的维修、保养,并承担费用。
乙方负责合同标的物内归乙方独立使用部分的附属设施、设备在保修期外的日常管理、维护、保养,并承担费用。
甲方提供给乙方专用的设施设备及乙方自行安装的设施设备由乙方自行管理并负责租赁期限内的维护、维修、年检、更新、更换,并承担费用。
对甲方提供的前述设备,甲方承诺提供1年的免费保修服务(“保修期”),保修期自乙方验收设备之日起计算。
甲方保证,如果在本合同期限内,由于工程设计、施工上的缺陷或由于甲方未能进行适当维修而对乙方的业务造成影响或可能造成影响,甲方将给与免费修理和更换;如给乙方造成实际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
如为紧急报修(指影响营运安全的故障,如大面积漏雨等情况),甲方应保证于乙方发生紧急报修通知后四小时内到场并开始维修;如为紧急报修以外的一般报修,甲方应保证在乙方发出报修通知后二十四小时内到场并开始维修。
如甲方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履行其维修或维护义务,乙方有权进行维修和维护,合理的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修理如在营业时间进行,甲方必须提前通知乙方并应尽量避免对乙方的业务造成干扰。
。
5.2。
5.3。
5.4。
第六条合同主体的变更
6.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欲将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转让给第三方,必须事先征得乙方的书面同意,取得所有权的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甲方,享有原甲方的权利,承担原甲方的义务。
6.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如欲将合同标的物整体经营权转让给第三方使用,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取得使用权的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乙方,享有原乙方的权利,承担原乙方的义务。
6.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权将合同标的物部分出租,出租部分的管理工作由乙方负责。
同时,乙方还必须遵守下列条款:
a.出租期限不得超过乙方的使用期限;且在本合同无论因任何原因终止时,乙方应自行承担将转租承租方清场;否则,甲方因依法实施强制清场产生的责任与损失,均由乙方与转租承租方自行承担。
b.出租合同标的物的用途不得超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用途;
c.乙方应在出租租约中列明,倘双方提前终止本合同,乙方与租赁户的租约应同时终止;
d.无论本合同是否提前终止,乙方因出租行为产生的一切纠纷概由乙方负责处理;
e.因出租所产生的税费,由乙方负责缴纳。
f.实际转租的建筑面积不超过租赁物业总建筑面积的20%
第七条物业管理
7.1乙方自行负责合同标的物内的物业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清洁、保安事务并承担费用;甲方负责合同标的物以外区域的物业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清洁、保安事务并承担费用。
7.2乙方应在本合同有效期届满之日或提前终止之日将合同标的物清扫干净,搬迁完毕,并将合同标的物交还给甲方。
如乙方归还合同标的物时不清理杂物,则甲方清理该杂物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7.3乙方在使用合同标的物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约定,如有违反,承担相应责任。
由于乙方违反上述规定影响建筑物周围其他用户的正常运作,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由物业管理公司对合同标的物所在建筑物进行维护管理,应视为物业管理公司代为甲方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相关管理、维修、保养义务,则物业公司的行为如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由甲方向乙方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第八条防火安全
8.1乙方在使用期间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地方政府消防规章,建立健全有关消防制度,做好本合同标的物的消防工作,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甲方应保证合同标的物具有安全性,如因合同标的物主体建筑及相关设施、设备存在缺陷或其他隐患而造成消防等事故的,经有关部门确认后,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甲方承担。
8.2乙方应当严格遵守消防规定,严禁将楼宇内消防设施用作它途。
8.3合同标的物内确因维修等需进行一级临时动火作业时(含电焊、风焊等明火作业),须由乙方报经消防主管部门批准。
8.4乙方应按消防部门有关规定全面负责合同标的物内的防火安全,甲方有权于合理时间检查合同标的物的防火安全,但应事先给乙方书面通知。
乙方不得无理拒绝或延迟给予同意。
8.5在合同标的物所在建筑物内,乙方实际使用范围内所产生的消防及安全问题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责任,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乙方实际使用范围之外的区域或场所产生的消防问题由甲方负责并承担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九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负责购买合同标的物建筑部分和其他需由甲方购买的保险,乙方负责购买合同标的物内归乙方使用的附属设施及乙方的财产及其它需由乙方购买的保险(含第三者责任险)。
双方因未购买上述保险而产生的所有赔偿及其他责任由责任方承担。
第一十条装修条款
10.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可以对合同标的物进行装修、改建或变更原有设施、设备,并有权在本合同有效期届满或提前终止后拆除并取回乙方装修、改建增加的设施、设备。
乙方所进行的装修及变更后的设施、设备在本合同有效期满或终止时,恢复原状后交还甲方。
10.2乙方按己方需求进行冷冻冷藏设备及其他设施、设备的位置设置和安装,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进行其他装修工程,协助乙方办理装修、开业等相关手续。
甲方应当保证乙方使用的附属设施、设备(含甲方提供的附属设施、设备)的安装及位置设定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且不会对相邻用户产生影响,如因此引起行政查处或相邻关系等纠纷的,甲方应当负责处理并承担责任。
10.3如乙方装修、改建方案可能对公用部分及其它相邻用户产生影响,甲方有权对该部分方案提出异议,乙方应予修改。
10.4乙方的装修、改建方案如对合同标的物主体结构造成影响的,必须经甲方及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后方能进行。
10.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装修、改建增加的房屋附加物由乙方使用管理,本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乙方需恢复原状后交还甲方。
10.6因甲方过错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甲方应当赔偿乙方投入的装修及改建费用。
第一十一条违约责任与合同解除
11.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乙方欠付使用费超过30天(如因甲方未按时提供发票除外),甲方有权停止乙方使用合同标的物内的有关设施,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乙方逾期交付使用费期间,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金额为:
每逾期一天,应按应付未付款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11.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按本合同11.6的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由此而造成对甲方限制、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甲方以传真或信函等书面方式通知乙方之日起,本合同即行终止。
本合同终止后,甲方有权留置乙方在合同标的物内的财产,自本合同终止之日起20日内,乙方未支付使用期间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及违约金的,甲方有权将留置的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规定,通过合法程序申请拍卖,拍卖所得款项用于抵偿上述费用,不足部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足;余额应退还乙方。
a.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按期支付使用服务费,逾期超过60天的(如因甲方未按时提供发票除外);
b.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合同标的物的整体经营权转让给第三方的。
11.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按本合同11.6的约定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以传真或信函等书面方式通知甲方之日起,本合同即自动终止。
由此而造成对乙方限制、乙方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
a.甲方未按本合同1.7条款约定的时间按期将合同标的物交付给乙方装修使用,逾期180天以上的。
b.因甲方不及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维修、保养责任,致使合同标的物发生损坏,危及乙方财产或人身安全的。
c.因甲方过错造成合同标的物不能正常运行而使乙方停业超过五天,或者因甲方过错造成水、电、煤气等正常供应中断,且中断期一次超过五天的。
d.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擅自将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转让给第三方的。
11.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周围经营环境变化等原因,造成乙方连续亏损三个月以上,乙方感到无力扭转时,乙方有权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终止本合同,经甲方审核且书面回复后,合同方可终止;乙方已开具的见索即付的银行保函将作为违约费用支付给甲方,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
11.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甲方为合同标的物整体或者部分设置担保物权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乙方,否则,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应向乙方支付100万元违约金,同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如担保物权实现,在合同标的物整体或部分进入拍卖等法定程序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500万元违约金,同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撤场而产生的费用及损失。
11.6本合同生效后,合同一方如出现下列违约行为,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500万元(本条款的适用并不排除本合同中其他有关违约责任的条款的适用,并与其他违约责任条款合并适用):
a.因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b.因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导致守约方行使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单方解除权而终止本合同的;
c.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擅自解除本合同的。
第一十二条免责条款
12.1因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战争或其它不能预见的、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拒力致使任何一方无法履行本合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用邮递或传真通知对方,并应在30日内,将发生不可抗力的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部分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理由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对方。
该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关出具,或提供其他有力证明。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由此免责。
12.2若因国家有关城市规划、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修改或地方政府行为导致甲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时,按12.1款执行,但政府给予补偿金的,甲、乙双方按对合同标的物的(含乙方投入的装修及设施、设备)投资比例分配该补偿金。
第一十三条合同终止
本合同有效期届满或者提前终止,甲、乙双方未达成继续使用协议的,乙方应于本合同有效期届满或者提前终止之日起15日内迁离合同标的物,并将其返还甲方。
乙方逾期不迁离或不返还合同标的物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限期15日内收回合同标的物,限期届满乙方仍未迁离的,甲方有权强行将合同标的物内的物品搬离合同标的物,视为乙方放弃对该等物品的所有权,甲方有权依法处理乙方物品。
如果乙方未能在逾期后交还租赁物业的,甲方或物业服务公司有权停止各种专项服务,直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将乙方清场,因此支出的费用以及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一十四条广告与促销
14.1乙方如需在合同标的物所在建筑物周围设置招牌,需提前向甲方提报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有偿使用,安装费用和市政报批手续由乙方自理。
14.2甲方保证并同意乙方因租赁使用合同标的物而依法享有使用公共区域(不含停车场)和相应设施且不需因此而额外向甲方付费的权利,但如乙方使用公共区域进行促销活动的,应执行如下约定:
a乙方可在重大节日(限于元旦、春节、五一、中秋、十一、乙方店庆日)无偿使用公共区域进行促销活动,前提是乙方应提前至少15天向甲方或物业服务公司递交活动方案,且该活动方案不得影响甲方商业项目形象,并应纳入甲方或物业公司的统一促销活动(如有)。
b乙方在其他时间如需使用公共区域进行促销活动的,应于甲方或物业服务公司协商后有偿使用。
c乙方无论因何种情况使用甲方公共区域进行促销活动的,乙方均应承担相应能源能耗的费用。
。
第一十五条税费
按国家、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因本合同产生应缴纳的印花税、登记费、律师见证费及其他有关的税费,按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分别承担,土地使用税由甲方承担。
第一十六条通知
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及甲方与乙方的文件往来及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书面文件原件、传真件、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甲方致乙方或乙方致甲方的信件或传真一经发出,挂号邮件以双方法定地址并以对方为收件人付邮三日后或以专人送至前述地址,均视为已经送达。
甲方:
地址
收件人
乙方:
地址
收件人
第一十七条争议解决
第一十八条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应于一方发给另一方书面要求后立即开始。
如在上述通知发出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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