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KTV征收版权费的经济分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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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KTV征收版权费的经济分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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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对KTV征收版权费的经济分析征收版权费的经济分析背景:
从2004年3月1日开始,国内大大小小一万多家卡拉OK厅陆续收到国际唱片业协会委托北京天伟律师事务所和背景盈科律师事务所发送的一份律师函。
在这份律师函中,国际唱片业协会要求卡拉经营者停止其擅自使用环球唱片、华纳唱片、百代音乐、英皇、上华唱片等国内外近50家大型唱片公司的音乐电视(MTV)、音乐录影(MV)、卡拉OK作品的侵权行为并支付赔偿金。
其中,北京、上海、广州、成都的卡拉OK经营者将最先收到此律师函。
事件的主要负责人北京天为律师事务所郭春飞律师明确表示,“这就是一次索赔,赔偿唱片公司的经济损失”,发函的目的是希望能够进行诉前谈判,签订和解协议。
KTV经营者支付赔偿金后可被允许“有条件地放映”作品,若和解不成就只能“法庭上见了”。
事件经过:
2006年7月18日,文化部宣布即将启动“全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拟通过点击率向KTV收取音乐版权费。
同月20日,国家版权局表示,KTV要按照营业面积向中国音像版权集体管理协会缴纳使用费。
2006年11月9日,国家版权局公布了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的收费标准:
卡拉OK经营行业以经营场所的包房为单位,支付音乐作品、音乐电视作品版权使用费,基本标准为12元/包房/天(含音乐和音乐电视两类作品的使用费)。
根据全国不同区域以及同一地域卡拉OK经营的不同规模和水平,可以按照上述标准在一定范围内适当下调。
社会反响:
2006年11月20日,广州市的卡拉OK经营企业对国家版权局公告的卡拉OK版权使用收费标准提出质疑。
广州市文化娱乐业协会代表其100多家卡拉OK企业会员发出声明:
协会会员不接受国家版权局公布的标准。
2006年11月21日,上海、长沙等地卡拉OK经营者也表示质疑这一收费标准。
11月27日,上海市文化娱乐业协会提出,要求在全国范围召开听证会。
收费存在的问题:
如何准确地统计一张唱片的销售数字以及音乐人所写或者所唱歌曲被点击的概率收费方是否合理、收费标准是否合理、打包收费是否合理收上来的版权费该如何分配收费主体: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是卡拉OK版权使用费的收费主体。
这是因为卡拉OK经营者使用的音乐和音乐电视作品涉及两个协会分别管理的音乐作品和音乐电视作品的表演权、放映权和复制权。
但这两家协会并不是重复收费,而是制定一个统一标准。
因为卡拉OK经营者使用音乐和音乐电视作品的量非常大,无法一对一的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根据著作权法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以卡拉OK经营方式使用作品,只能通过集体管理的方式向权利人支付报酬。
至于两个协会是统一收还是按比例分别收,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就同一使用方法向同一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可以事先协商确定由其中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统一收取。
收费性质:
卡拉OK版权使用费不是行政收费。
首先,这个标准不是国家版权局制定的,而是由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制定并上报的,由国家版权局进行公告;其次,在公告前,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广泛征求了各方意见,国家版权局还召开了征求意见座谈会;第三,标准的制定和公告是严格按照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的。
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的出台完全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w支付版权使用费时卡拉OK经营者应承担的法定义务,中国音像协会代表其著作权人向卡拉OK经营者收取版权使用费,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w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国家版权局将版权使用收费标准进行公示并非是听证。
听证是行政收费的程序之一,而版权使用费并不是行政收费,不采取听证会的程序。
确定收费标准的程序w作为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在广泛征求卡拉OK经营者的意见的基础上,共同制定并向国家版权局上报了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收费标准。
国家版权局依据著作权法及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要将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收费标准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
在征求意见期满后,国家版权局将根据各方意见,向社会公告实施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标准各地收费情况昆明成为全国首个成功收取KTV版权费的城市广州k厅行会对“12元”标准说不北京KTV称收费高不如自拍MTV上海KTV企业难以接受版权新政南京歌舞厅协会叫板国家版权局扬州尚无一家卡拉OK企业缴KTV版权税长沙长沙首家,全国第一各方对收费的反应KTV业界代表:
1元/天包间比较合理北京市西城区文化产业协会代表:
支持1元标准!
唱片公司:
不强制KTV缴纳版权费作曲家们:
12元标准谷建芬:
“如果你12元/天包间的费用你们还想再低,那就不是那么回事了。
你们赚钱不能就你们自己花,大家要分着花”消费者:
“KTV绝对应当缴纳相关的版权费用,这项收费十分合理!
”“最近很多KTV都开始大幅涨价了,归根结底,最后受到伤害的很可能是消费者。
”音管会:
12元标准经过反复权衡,根本考虑就是国家经济状况和经济水平。
各大媒体的看法(客观)各大媒体的看法(客观)“剑拔弩张,公然对立”“如果收费是正当的,那么如何以正当的方式收取正当的费用,才是我们今天必须具备的一种法治观念和治理智慧。
”国外及非大陆地区的收费情况日本wKTV每月向著作权协会缴纳音像制品使用费,协会则每季度将其转交给音像出版机构。
w收费标准:
33平方米每月3500日元,66平方米每月8500日元。
如不按时交纳将受著作权法制裁。
香港w香港的音乐版权保护主要是通过民间机构香港作曲家及作词家协会来进行。
w在香港的KTV包间里k歌两小时,需要向协会交纳高达3000港币的版权使用费。
英美法系及欧洲大陆法系国家w一次性收费补充说明w根据有关数据,在中等档次的KTV中,一旦涨价超过30%,弹性将会小于1,在涨幅为30%时,弹性为0.72;50%时弹性为0.667,此时商家将会损失大量的顾客。
而KTV得一次性涨幅一般控制在现价的10%,这时对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没有明显的。
这一点对于后面将要分析的版权费转嫁问题十分重要。
w另外,通过调查,我们了解到,虽然绝大多数消费者对于版权费的具体情况并不十分了解,但统一的看法是支持收取版权费以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80%的消费者明白版权费会被转嫁到自己头上,但认为征收版权费不应该太高政策评价w效率优先w1、对各KTV征收版权费的收费标准是否合理w2、对版权费征收的执行监控是否有力w兼顾公平w1、商家是否容易将成本转嫁给消费者w2、版权费征收后是否能公平保证著作人的权利经济分析w一、按包房面积收费代表国家:
日本特点:
1、包房面积是固定的,因此监控较容易2、对包房内含的非歌唱设备所占面积认识不同造成收费标准混乱3、对著作人是不公平的,不同歌曲使用率不同。
经济分析w二、按点击率收费代表地区:
台湾及我国文化部设想。
特点:
1、对著作权人是最公平的计费方式;2、切歌现象的普遍存在使得点击率不易界定;3、监控成本较高,监控范围较小;4、版权费会在消费者之间分摊;经济分析w三、按包房数量收费代表地区:
我国内地+台湾地区特点:
1、因包房的数量是固定的,营业额容易界定;2、监控比较容易,包房的数量没有办法作假;3、比较容易转嫁到消费者身上;4、不公平,不同歌曲使用率不同;经济分析w四、按歌曲新旧程度收费代表地区:
香港五、按KTV营业额收费政策与建议w1、法律规定和监督机制尚待完善w“可是,不缴费又如何呢?
”w条例规定集体管理组织可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w“一定比例”中国特色政策与建议w2、收费标准理应多样化;w包房收费;(空置包房收费未免太不合理)w点唱率收费;(长期开发)w对营业额不同的KTV进行同比例收费;(保护落后地区娱乐文化设施的完备性)政策与建议w3、作者不详之作品的使用费归属。
w当前在使用的许多歌曲和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不明,其中一类表现为作者匿名。
此时,该部分使用费的刘翔便难以确定。
w该类情况可以予以公告并规定主张权利的合理期限,然后视权利主张的具体情形决定使用费的最终归属政策与建议w4、关于版权费由经营者向消费者转嫁的问题w消费者对于KTV的正常消费和商家支付的版权使用费是出发点截然不同的两种费用,原则上讲并没有直接联系。
但是,版权使用费的收取定然会削减经营者的纯收益额。
w最简便的途径提价提之有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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