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标准《铅冶炼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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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标准《铅冶炼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河南省地方标准《铅冶炼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2010-05-11
DDB
河南省地方标准
DB□□□□□.□—200□
铅冶炼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standardofpollutantsfromleadsmeltingindustry
(征求意见稿)
2010-□□-□□发布2010-□□-□□实施
发布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目次
前言.i
1适用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2
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3
5污染物监测要求.6
6.标准实施与监督.7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加强对河南省铅冶炼工业废水、废气排放的控制和管理,本标准是在GB《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的河南省地方标准。
为促进河南省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铅冶炼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针对铅冶炼工业生产工艺和装置及污染治理技术特点,规定了铅冶炼工业生产工艺和装置产生的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铅冶炼工业生产工艺和装置产生的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的固体废物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铅冶炼工业企业特征生产工艺和装置的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由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科技标准处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
河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河南省冶金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科技咨询服务中心、河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本标准起草人:
马勇光、易移成、张继光、吕盛扬、赵仕沛。
本标准参加起草人:
本标准河南省环境保护厅20□□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科技标准处负责解释。
铅冶炼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铅冶炼工业生产工艺和装置产生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铅冶炼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只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新设立污染源的企业选址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内现有污染源的企业管理,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河南省辖区内粗铅及精铅冶炼企业,不适用于铅矿石采选业、再生铅及铅材压延加工等企业(车间或系统),也不适用于附属于铅工业企业的非特征生产工艺和装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4920-1985硫酸浓缩尾气硫酸雾的测定铬酸钡比色法
GB/T6920-1986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T7468-1987水质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7475-1987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535-2009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536-2009水质氨氮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537-2009水质氨氮的测定蒸馏—中和滴定法
GB/T7484-1987水质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7485-1987水质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11893-1989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11894-1989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分光光度法
GB/T11901-1989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11912-1989水质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1914-1989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HJ494-2009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GB/T15264-1994环境空气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的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16489-1996水质硫化物的测定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GB/T18871-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HJ/T42-1999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43-1999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55-2000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56-2000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57-2000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T195-2005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199-2005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国家环境保护局(1990年)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铅冶炼工业
指生产铅金属产品(不包括生产再生铅及铅材压延加工产品)的工业。
3.2特征生产工艺和装置
指为生产原铅金属而进行的冶炼的生产工艺及与这些工艺相关的装置。
3.3现有企业
指在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铅冶炼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3.4新建企业
指在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铅冶炼工业建设项目。
3.5企业边界
指铅冶炼工业企业的法定边界。
若无法定边界,则指实际边界。
3.6企业排放口
指企业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其它生产废水及雨水排放口。
3.7车间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指产生总镍、总镉、总铅、总砷、总汞等水污染物的车间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3.8排水量
指企业生产工艺和装置通过企业排放口向企业法定边界外排放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如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等),不包括厂区雨水。
3.9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铅产品的排水量上限值。
3.10过量空气系数
指工业炉窑运行时实际空气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的比值。
3.11标准状态
指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
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1现有企业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7月1日执行表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1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pH值
6~9
企业排放口
2
化学需氧量(COD,mg/L)
60
3
悬浮物(SS,mg/L)
50
4
氨氮(以N计,mg/L)
8
5
总磷(以P计,mg/L)
1.0
6
总氮(以N计,mg/L)
15
7
总锌(mg/L)
1.5
8
总铜(mg/L)
0.5
9
硫化物(mg/L)
1.0
10
氟化物(mg/L)
8
11
总铅(mg/L)
0.5
企业排放口与车间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12
总镉(mg/L)
0.05
13
总汞(mg/L)
0.03
14
总砷(mg/L)
0.3
15
总镍(mg/L)
0.5
单位产品
基准排水量
冶炼(m3/t产品)
5
企业排放口
4.1.2现有企业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1.3新建企业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2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pH值
6~9
企业排放口
2
化学需氧量(COD,mg/L)
50
3
悬浮物(SS,mg/L)
10
4
氨氮(以N计,mg/L)
5
5
总磷(以P计,mg/L)
0.5
6
总氮(以N计,mg/L)
10
7
总锌(mg/L)
1.0
8
总铜(mg/L)
0.2
9
硫化物(mg/L)
0.5
10
氟化物(mg/L)
5
11
总铅(mg/L)
0.2
企业排放口与车间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12
总镉(mg/L)
0.02
13
总汞(mg/L)
0.01
14
总砷(mg/L)
0.2
15
总镍(mg/L)
0.5
单位产品
基准排水量
冶炼(m3/t产品)
2
企业排放口
4.1.4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GB18871-2002的规定。
4.1.5生产区初期降水必须收集并进入企业污水处理设施。
初期降水量以初期不低于10mm的降水量控制。
两次降水间隔时间在72小时以内的可视为同一次降水。
4.1.6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
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须按公式
(1)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
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公式
(1)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
(1)
式中:
——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mg/L)
——实测排水总量(m3)
——某种产品产量(t)
——某种产品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t)
——实测水污染物浓度(mg/L)
若与的比值小于1,则以水污染物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4.2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2.1现有企业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7月1日执行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3现有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单位:
mg/m3)
生产工序
污染物项目
备料系统
制酸尾气
粗铅还原
综合回收
电解精炼
其它
颗粒物
50
30
50
50
30
50
铅
8
∕
8
8
6
8
二氧化硫
∕
250
250
300
100
250
硫酸雾
∕
30
∕
∕
∕
∕
4.2.2现有企业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表4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2.3新建企业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表4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4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单位:
mg/m3)
生产工序
污染物项目
备料系统
制酸尾气
粗铅还原
综合回收
电解精炼
其它
颗粒物
30
20
20
30
20
30
铅
5
∕
4
5
4
5
二氧化硫
∕
250
150
250
100
250
硫酸雾
∕
20
∕
∕
∕
∕
4.2.4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任何1小时平均浓度执行表5规定的限值。
表5现有和新建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单位:
mg/m3)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最高浓度限值
1
二氧化硫
0.5
2
颗粒物
0.8
3
硫酸雾
0.3
4
铅
0.006
4.2.5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理装置,净化后的气体由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为污染物净化设施排放口。
4.2.6当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民用建筑物时,除应执行4.2.5的规定外,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该建筑物3m以上。
4.2.72011年1月1日起新建、改建、扩建的大气污染源,其烟囱(或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除应执行4.2.5、4.2.6规定外,还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要求确定。
4.2.8铅冶炼炉窑规定过量空气系数为1.7。
实测的铅冶炼炉窑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GB/T16157规定,换算为过量空气系数为1.7时的数值。
生产设施应采取合理的通风措施,不得故意稀释排放。
5污染物监测要求
5.1污染物监测的一般要求
5.1.1对企业排放废水和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
5.1.2新建企业应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的监控中心联网,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各地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5.1.3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5.1.4企业产品产量的核定,以法定报表为依据。
5.1.5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5.2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5.2.1对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6所列的方法标准。
表6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序号
污染物
方法标准名称
方法标准编号
1
pH值
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T6920-1986
2
化学需氧量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GB/T11914-1989
3
悬浮物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11901-1989
4
氨氮
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195-2005
水质铵的测定蒸镏和滴定法
GB/T7478-1987
水质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
GB/T7479-1987
水质铵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T7481-1987
5
总磷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11893-1989
6
总氮
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199-2005
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分光光度法
GB/T11894-1989
7
硫化物
水质硫化物的测定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GB/T16489-1996
水质硫化物的测定碘量法
HJ/T60-2000
8
总铜
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7475-1987
9
总镍
水质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1912-1989
10
总锌
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7475-1987
11
总镉
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7475-1987
12
总铅
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7475-1987
13
总砷
水质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7485-1987
14
总汞
水质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7468-1987
15
氟化物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7484-1987
5.3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5.3.1采样点的设置与采样方法按GB/T16157执行。
5.3.2在有敏感建筑物方位、必要的情况下进行无组织排放监控,具体要求按HJ/T55-2000进行监测。
5.3.3对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7所列的方法标准。
表7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序号
污染物
方法标准名称
方法标准编号
1
二氧化硫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T56-200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T57-2000
2
颗粒物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的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16157-1996
3
硫酸雾
硫酸浓缩尾气硫酸雾的测定铬酸钡比色法
GB/T4920-1985
4
铅
环境空气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5264-94
6.标准实施与监督
6.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各级环保部门在对设施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在发现设施耗水或排水量有异常变化的情况下,应核定设施的实际产品产量与排水量,按本标准的规定,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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