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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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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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实施办法
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实施办法
(QMS/GXSJ-TX-2014.01)
1总则
1.1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技术标准、质量评定标准等,加强公司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不断提高公司工程质量管理水平,树立公司良好形象,增强公司的社会竞争力,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1.2公司管理方针:
科学管理追求卓越,安全环保构建和谐,诚信服务用户至上,持续改进奉献精品。
1.3质量管理目标:
工程一次交验合格率为100%,争创市优、省(区)优和国优工程,以公司年度创优计划为准。
1.4在公司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2工程质量管理机构
公司工程质量管理,纵向实行逐级负责管理,横向实行党、政、工团齐抓共管,各级成立质量管理体系组织机构和进行体系要素职能分配,各相关职能部门协调配合,综合管理。
2.1建立健全公司、分公司、项目部三级工程质量管理机构。
2.1.1公司层级工程质量管理机构为质量技术处。
2.1.2分公司工程质量管理机构为质量技术科或由项目管理科指定专人负责质量管理工作。
2.1.3项目部成立质量管理小组,建筑面积在5000m2以下或者单项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可设置1名兼职质检员;建筑面积在5000m2及其以上或者单项工程造价在500万元及其以上的工程,必须设置1名及其以上的专职质检员。
3工程质量责任制
实行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建立公司、分公司、项目部三级质量管理体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在董事长、总经理的领导下,对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进行具体组织和领导,为公司质量第一技术领导责任人。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公司行政经理为本级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各级质量主管领导(主管质量副经理或主任工程师)为本级工程质量直接领导责任人;项目经理受公司法人代表委托,为项目部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为项目部工程质量第一直接领导责任人;公司质量技术处、分公司质量部门、项目部质检员和施工员为本级工程质量管理的直接责任部门或责任人。
从公司、分公司、项目部层层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做到上一级抓下一级,层层抓落实。
项目经理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及终身责任,项目部应成立质量管理小组,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明确项目成员各自的岗位职责,对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的跟踪监控,使每道工序施工都在各责任人的监控之下进行,有效保证工程质量。
4工程质量管理
严格贯彻执行国家颁发的《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等法律法规和现行规范标准,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观念,认真学习有关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切实加强质量管理工作。
4.1施工现场的质量控制
4.1.1施工准备阶段工程质量控制
4.1.1.1项目部应参与图纸会审,掌握设计意图,做好施工方案,制定工程质量计划,无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的工程不准开工。
4.1.1.2项目部管理人员一律持证上岗,并将人员名单和照片张贴在项目部办公室明显位置。
4.1.2施工阶段的工程质量控制
4.1.2.1实行“技术交底”、“三检制”、“样板制”及“技术复核”制度,以加强现场质量管理。
每道工序施工前,由项目技术负责人或施工员对作业者进行详细的书面技术交底,使之了解并熟记自己的工作内容、质量保证措施,并在施工中自觉按照交底要求来操作,交底应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凡未进行技术交底的,班组可以拒绝施工。
凡未进行技术交底或交底无针对性而造成质量事故的,要追究有交底责任人员的责任。
项目部要组织施工班组做好自检、互检和交接检,项目质检员要做好专检工作,并对各工序做好技术复核,确保上道工序合格后再进入下道工序,形成工序的良好循环。
对于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特殊工程,应在工程技术人员指导下,先做试验或样板,经验收符合要求后再全面展开施工。
4.1.2.2积极推广应用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
在分项工程施工中加强工程细部质量处理,注重消除质量通病。
针对工程质量通病、薄弱环节或部位、“四新”技术应用等积极开展QC小组活动,进行技术攻关,并把取得的成果认真总结,逐步形成企业施工工法。
4.1.2.3施工过程中由分公司质量机构组织基桩、基槽、基础、主体结构、节能等分部工程的检查验收,公司质量技术处派人参加,验收合格后,方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4.1.2.4认真做好施工过程中各类资料的收集和整理,要求做到及时、准确、真实。
4.1.3竣工阶段的工程质量控制
4.1.3.1竣工预验收由分公司通知生产处,生产处接到通知后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参加预验收,会同有关单位验收合格后,由公司生产处组织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竣工验收。
4.2工程质量检查制度
4.2.1施工前检查
4.2.1.1实行方案先行管理制度。
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审核审批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不准施工。
4.2.1.2对要求双控的材料,如钢材、水泥、防水材料、商品混凝土等的供应商必须是经公司生产处颁布认可的合格供应商,材料必须有出厂合格证,并做好见证取样试验;对节能材料、涉及使用功能的检测试验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试验,保证工程材料的质量。
4.2.1.3严格材料验收和计量,保证工程成品(半成品)质量。
4.2.2施工过程检查
坚持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评定制度。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评定必须与工程进度同步进行,即上道工序的工程验收评定合格后,才允许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要发挥班组的自检作用,班组自检合格后才能会同施工员、质检员、班组长进行分项工程工序交接检和专检。
评定等级应经质检员签字后才能生效,并以此作为班组计酬的依据,否则项目部有权拒绝结算班组工资。
4.2.3定期检查
4.2.3.1根据公司生产计划报表,由公司主管领导组织公司安全管理处、质量技术处、生产处共同制定每季度质量、环境、安全生产综合检查计划并经公司总工程师会签、公司领导审批后开展全公司季度质量、环境、安全、生产综合大检查。
4.2.3.2分公司每月对所属项目部进行一次质量、环境、安全生产综合检查,项目部每周(旬)进行一次自检。
4.2.3.3公司、分公司、项目部每次检查要有文字记录和影像资料,分公司、项目部针对存在问题采取必要的纠正或预防措施,定人、定期整改完善,并逐级反馈结果。
4.2.3.4公司、分公司的检查要有检查总结,对公司、分公司质量情况进行评价,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不断持续改进和提高工程质量水平。
4.2.4专项检查和日常巡查
4.2.4.1针对各种检查中总结存在的共性质量问题,公司每年对分公司及项目部开展专项检查,分公司应根据公司要求对项目部进行质量专项检查,并将专项检查总结反馈给公司质量技术处。
4.2.4.2公司对施工难度大、质量薄弱环节的项目开展日常巡查,加大巡查设定创优目标的项目。
4.3分包工程的质量管理
4.3.1分包方的选择
4.3.1.1施工前,项目部应根据施工能力和工期安排,确定需要分包的分部分项工程,并提供清单,报分公司备案,有必要时报公司备案。
4.3.1.2分包方由分公司或项目部在公司现有合格分包队伍范围内选择,要求分包方证照齐全有效,并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较强的施工能力。
4.3.2工程分包合同管理
4.3.2.1工程分包合同要包含工程质量方面的条款,分包工程质量要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要求。
4.3.2.2项目部应依据工程分包合同对分包方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应上报分公司和生产处。
分包方在施工中严重违反分包合同,影响公司信誉,或发生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的,项目部应将其清退并追究相关责任。
4.3.3工程分包施工过程质量管理
4.3.3.1项目部对分包方质量有管理、监督的权力和义务。
4.3.3.2项目部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对分包方进行技术交底,并根据合同条款、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对分包方进行质量管理,保证分包工程的施工质量。
4.3.3.3分包工程竣工资料应报公司质量技术处(或南宁公司、桂林公司)审核。
4.4工程质量创优管理
各级优质(良)工程包括:
公司级、地市级、区(省)级、国家级和“鲁班奖”;工程单项奖包括地市级、区(省)级、国家级。
工程质量创优的管理按公司《工程质量创优管理办法》(QMS/GXSJ-TX-2014.02)进行。
4.5工程质量总结
工程竣工验收后,项目部应对竣工工程进行总结,编写总结报告,总结工程施工中好的做法和工程质量的亮点,找出工程施工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争取在以后的工程施工中克服薄弱环节、发扬亮点,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
4.6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4.6.1建立质量事故月报制度。
工程质量事故月报表由分公司于每月5日前上报到公司质量技术处。
4.6.2发生严重、重大质量事故的责任单位应及时将相关信息进行报告,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逐级上报;24小时内分公司主管质量副经理或主任工程师将质量事故发生的过程、初步认定的主次责任人及相关数据查实后,以书面的形式或通过公司网络平台报公司质量技术处(按后附质量事故报告表进行)。
4.6.3质量事故发生后,由责任单位编写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方案,分公司主管质量副经理或主任工程师审核后报公司质量技术处审核,经公司总工程师审批后对质量事故进行处理;情况特殊的,由责任分公司主任工程师组织,公司总工程师主持,公司相关技术人员对质量事故进行分析,做出评估报告并上报公司,由公司领导决策做出处理。
4.6.4质量事故处理完善后,责任单位应就该质量事故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报告报公司质量技术处备案存档。
质量技术处会同公司安全管理处、生产处同时对事故本身进行核查,并依据具体事实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拟定对发生质量事故的责任单位的处理报告,上报公司总工程师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4.6.5对于发生质量事故的责任单位,如果存在瞒报、漏报、迟报的现象,将根据经济损失情况给予质量事故的责任单位一定数额的罚款。
4.7回访和质量保修
4.7.1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分公司对竣工工程质量进行回访,并保留回访记录。
4.7.2质量保修
公司一旦接到竣工工程质量投诉,公司质量技术处应做好记录并经公司主管领导作出处理意见后将投诉函转交责任单位,属我方责任的,责任单位应尽快对质量投诉做出处理方案,派人进行维修,不属我方责任的应对投诉方作出合理解释。
并对该次投诉的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质量技术处备案存档。
4.7.3当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需公司处理时,所属单位应以书面形式把投诉问题发生的基本情况、初步原因分析、相关原始资料(包括图纸)报到公司质量技术处,以便进一步的处理。
公司参加投诉问题处理时,所属单位主管质量副经理或主任工程师、原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等必须参加。
5质量管理奖罚规定
5.1质量奖金的来源与建立
为鼓励多创优、多建精品工程,公司设立质量安全奖励基金专款专用银行帐户。
公司所有工程项目按工程造价2‰提取质量安全奖励基金,提取的奖励基金由公司财务处从工程款中优先划入公司质量安全奖励基金专款专用银行账户。
个别工程在签订公司内部承包合同时,经公司同意免交质量安全奖励基金的,项目部应在签订公司内部承包合同一个月内把相关资料报分公司、质量技术处、安全管理处、财务处备案。
另外,为有效控制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每个分公司按年度生产计划上交质量风险抵押金(注:
该抵押金同时也作为安全风险抵押金),比例为1万元/亿元(万分之一),平均分四次上交,每个季度第一个月底上交(一万元以下的一次交清,年度生产计划不足1亿元的按1亿元算),风险抵押金不足抵扣的分公司要补交。
满足下面条件之一者可免交公司质量奖励基金:
一)房屋工程建筑面积3000m2及以下,市政工程合同价1000万及以下;
二)竣工后被隐蔽难以检查的工程;
三)房屋建筑、市政道路以外的工程。
对满足免交质量奖励基金条件的项目,由项目部填报《免交工程质量奖励基金审批表》,经分公司、公司质量技术处核准,总工程师审定,公司主要领导审批后可免交该项目的质量奖励基金,但仍应按工程造价1‰提取安全奖励基金。
5.2凡获工程质量合格、安全达标并无安全事故的工程,竣工工程资料齐全并已上交公司档案室,方可退还分公司所上缴的质量风险抵押金。
5.3质量管理奖励按公司《工程质量创优管理办法》执行。
5.3工程质量各级专项检查情况奖罚规定
在接受上级有关部门检查过程中,对受检下属单位进行奖罚,奖罚情况按工程质量受检情况奖罚一览表(见表一)执行,奖罚金由公司质量技术处出具证明材料,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核、公司领导审批,公司财务处执行。
工程质量受检情况奖罚一览表表一
县级
地市级
区(省)级
奖励(元)
罚款(元)
奖励(元)
罚款(元)
奖励(元)
罚款(元)
15000
10000
25000
20000
30000
25000
注:
1、奖罚按受检项目个数计算,获奖或处罚按最高级别执行,不累加计算。
2、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工程质量检查中,获投标信誉加分或受通报表扬或达优者进行奖励,受通报批评、不合格或造成投标扣减分者进行处罚,奖罚按该表执行,由公司对分公司进行奖罚,奖罚依据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红头文件为准。
3、在迎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工程质量检查时,备检项目部已按公司(分公司)迎检要求认真整改完善,但最后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检查,项目整改结果经公司总(副总)工程师及质量技术处评价认为具备迎检条件的,按奖金额60%奖励。
4、在接受国家级工程质量检查时,未被责令停工整改,或通报批评,或停标或投标扣减分即视为通过检查,公司对该工程按获得区优质工程奖进行奖励;若获得书面表扬或在讲评会上通报表扬的,奖金总额在原奖励金额基础上再提高50%奖励;奖金分配比例为:
公司40%,分公司及项目部60%;备检项目部已按公司(分公司)迎检要求认真整改完善,最后不检查,项目的整改结果得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具备迎检条件的,按奖金额80%奖励。
5、作为迎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工程质量检查的备检项目,拒不整改的,加倍处罚责任分公司。
5.4节能工程受检情况奖罚规定
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节能检查中,受检项目的奖罚按质量检查情况奖罚一览表(表一)数额的30%执行。
5.5集体及个人奖励规定
5.5.1获公司级及以上先进质量集体或单位称号的相关部门给与奖励:
国家级5000元;省(自治区)级3000元;地市级2000元;县级(含集团)1000元;公司级500元。
5.5.2获公司级及以上先进质量先进个人称号的给与奖励:
国家级2000元;省(自治区)级1000元;地市级、县级(含集团)600元、公司级300元。
5.5.3接受国家认证机构贯标审核并通过的项目部奖励5000元,但存在一般不合格项的,每一项(次)一般不合格项扣除奖金1000元。
获公司贯标先进集体或单位称号的给予500元奖励。
5.6质量管理处罚条例
5.6.1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对责任分公司进行处罚,并要求分公司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罚方案报公司审核后进行处罚。
5.6.1.1工程质量一次交验不合格,采取技术措施补救后经主管部门同意交付使用的,对责任分公司处罚5000元。
5.6.1.2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工程资料未上交公司档案室或南宁、桂林公司档案室的、工程竣工意见书原件未交公司质量技术处的,处罚责任分公司3000元。
5.6.1.3施工过程中出现关于工程质量方面书面投诉,经核实属我方责任的,整改不及时的,处罚责任分公司3000元,拒不整改的追加处罚5000元。
5.6.1.4各级(含公司)检查因工程质量方面被停工限期整改的,处罚责任分公司:
公司级1000元、县级2000元、地市(集团)级3000元、省(区)级5000元。
5.6.1.5使用不合格材料(半成品)的,每发现1次处罚责任分公司3000元,并要求分公司督促项目部彻底整改;混凝土试块、砌筑砂浆试块不合格的,每组处罚责任分公司1000元,对不合格隐瞒不报的,加倍处罚。
5.6.1.6施工中违反强制性条文的,每发现1次处罚责任分公司5000元。
5.6.1.7出现一般质量事故的,处罚责任分公司5000元,出现严重质量事故的,处罚责任分公司10000元。
出现质量事故隐瞒不报,加倍处罚。
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所属单位负责。
5.6.2施工现场不严格按规定计量或现场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检测、计量器具(水平仪、经纬仪、工程检测尺、磅秤等)或不挂配合比牌的,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限内没有整改完的处罚责任分公司500元/天·项。
5.6.3对公司定期检查、巡检提出的问题未及时整改或未上交整改报告的,限期整改,超期不整改的对责任分公司处500元/天。
5.6.4不按公司要求开展质量通病治理活动且质量通病仍然存在的,处罚责任分公司2000元/项·次。
5.6.4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进行处罚。
6附则
6.1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水利工程、公路桥梁工程、装饰装修装潢工程、线路管道工程及设备安装工程。
6.2本规定所称的质量、节能检查是指公司和分公司接受施工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包括集团公司)以及公司主管部门对有关建设工程项目质量、节能检查。
6.3凡公司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均应遵守、执行本规定。
6.4本规定中的奖励资金来自公司质量安全奖励基金,罚金直接从分公司账户扣除,归入公司质量安全奖励基金专款专用银行帐户。
6.5本办法由公司负责解释。
6.6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
工程质量事故分类
附件二:
免交工程质量奖励基金审批表
XX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1月1日
附件一
工程质量事故分类(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划分):
1、一般质量事故: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1.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
1.2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事故
2.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2.2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2.3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
3.1工程倒塌或报废;
3.2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人以上;
3.3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4、质量问题:
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下。
附件二
免交工程质量奖励基金审批表
工程名称
工程规模
工程主要
承包内容
免交工程质量
奖励基金
申请理由
申请人:
年月日
分公司
审核意见
审核人:
年月日
质量技术处
审核意见
审核人:
年月日
总工程师
审定意见
审定人:
年月日
公司主要领导
审批意见
审批人:
年月日
注:
本表一式五份,公司财务处、安全处、质量技术处、分公司、项目部各一份。
附件三
质量事故报告
事故报告单位:
事故发生时间
事故发生工程名称
事故发生工程地点
分包单位
事故责任单位
质量事故简要经过及原因初步分析(工程部位及事故起因、事故责任人等)
质量事故发生后拟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
报告时间:
制表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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