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防工程监理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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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防工程监理管理规定
福建省人防工程监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人防工程建设质量,规范人防工程监理管理工作,保护监理、建设和施工等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提高防护工程建设质量和监理服务水平,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和国家人防办《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根据管理权限负责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具体监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人防工程建设必须实行监理。
承担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人防工程监理资质。
对未委托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各级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受理报监业务,各级人防主管部门不予进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人防工程是指由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属设备设施用房组成,为保障人防指挥、信息、疏散、掩蔽、储备、救护等需要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办法所称其他人防防护设施,是指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和落实人防要求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重要厂矿企业生产设施的防护部分。
本规定适用于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加固改造的各类人防工程。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人防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分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级别。
(一)甲级:
同时具备房屋建筑工程甲级监理资质和人防工程监理乙级;具有1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12名以上,安装专业3名以上);近5年来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抗力等级5级的人防工程。
(二)乙级:
同时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乙级监理资质和人防工程监理丙级资质;具有10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8名以上,安装专业2名以上);近5年来独立监理过3个以的人防工程。
(三)丙级:
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丙级监理资质;有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4名以上,安装专业1名以上)。
第六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可以承担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甲级:
可承担全国范围内各种抗力等级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
(二)乙级:
可承担本省抗力等级5级及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
(三)丙级:
可承担本省抗力等级6级及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章资质申请、受理和审批
第七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甲级许可资质,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乙级和丙级许可资质,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申请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申请书(附件一);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和人防部门颁发的人防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三)企业营业执照;
(四)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人防工程监理员及其他监理人员情况表;
(五)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人防工程监理员证书和其聘用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
(六)人防工程监理业绩;
(七)监理业务手册(附件二);
第九条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甲级许可资质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申报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甲级许可资质的人防监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本省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乙级和丙级许可资质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申报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乙级和丙级许可资质的人防监理企业,首先需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人防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申请,经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审批,即收即受理,经审查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
第十条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等级需从丙级开始逐级申请。
除丙级外,申报上一等级监理资质的,应满足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业绩的要求。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业绩是指在现级别期间承接并完成的人防工程监理任务,以报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的监理合同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为依据。
第十一条人防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每套资质证书包括一本正本,三本副本。
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人防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二条资质有效期届满,监理单位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时,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内,持申请报告和本规定第八条
(二)至(五)款的有关材料,向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资质延续换证申请。
逾期不申请延续的,资质证书将自动失效。
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监理单位,经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初审后,报资质许可机关办理延续换证手续。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工商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资质许可机关(甲级监理单位向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乙级和丙级监理单位向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提交人防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变更申请,申请时应附人防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和变更后的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人防工程监理单位实施动态监督管理。
建立人防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动态管理制度、人防工程监理领域黑名单记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促进人防工程监理企业提高诚信度和公信力,进一步提高人防工程建设质量。
第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人防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等相关材料,提供人防工程监理业务的文档以及相关的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等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有关资料;
(三)纠正被检查单位违反有关法规、有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行为。
第十六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财物、谋取其他利益。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在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监理单位应将工程监理合同、监理项目机构配备人员名单、监理大纲等报项目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人防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根据人防工程类型、规模,配备相应的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和监理设施。
监理机构应按不少于《人防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配备标准》(附件三)的要求,配备具有人防岗位培训证的监理人员。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检查中发现监理单位存在本规定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和《人防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附件四)行为的,应责令整改。
对监理单位的不良行为应作记录和告知,送达《人防工程监理单位不良行为记录告知单》(附件五)。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监理单位的违规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监理单位发生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实行公布制度,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人防信息网上公布,并报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其中,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2年。
对拒不整改的违法或违规行为,可以无限期公布黑名单。
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在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间,不得承接新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监理合同备案不予认可。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督促监理单位对不良行为进行整改。
监理单位完成整改后,可向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缩短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的申请,经批准后,可以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6个月;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单位,可延长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
第二十三条监理单位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单建式人防工程《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项目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有防护专项监理专篇。
第二十四条省外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入闽承揽业务,应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入闽备案手续。
第五章人员资格管理
第二十五条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经过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组织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格证书》的监理工程师。
其中,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核发国家《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格证书》;具有省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核发省《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格证书》和国家《人民防空工程监理培训证书》。
未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经过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组织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后,核发国家《人民防空工程监理培训证书》。
持有国家《人民防空工程监理培训证书》的人员,在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后,可直接申办国家《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格证书》或省《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格证书》。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建立取得国家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数据库,非本省组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国家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应及时报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入库。
第二十六条人防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规定数量以上的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
省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可以作为申请丙级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的技术条件。
第二十七条承担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任务的监理人员必须参加人防专业监理培训,取得《福建省人防工程监理岗位培训证》。
具备《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格证书》或《人民防空工程监理培训证书》的人员,可以直接申办《福建省人防工程监理岗位培训证》,人防工程监理人员实行年度岗位培训再教育制度。
第二十八条人防工程监理人员只能在一个监理单位承担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任务。
当需要更换监理单位时,应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持申请报告、岗位培训证、新单位聘用劳动合同、原单位解聘劳动合同或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变更后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人员资质证书等材料到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更换手续。
第二十九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承担人防工程监理任务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是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
当总监理工程师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当委托一名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作为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代理总监理工程师行使职权。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不得在同一项目中兼任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在2个以上单建式人防工程项目中任职。
第三十条人防工程监理人员不得出卖、外借、转让和涂改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许可资质初审通过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接受人防工程监理单位财物、帮助其弄虚作假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不依法履行管理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二条人防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务院令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人防办《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227号)等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三条人防工程监理单位未履行义务或由于监理单位的指令错误,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违犯法律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从事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管理的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福建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防工程监理管理规定》(闽人防办〔2014〕67号)即行废止。
附件1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申请书
申请单位:
(盖章)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制
年月日
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详细地址
成立时间
批准文号
电话
邮政编码
经济性质
行政主管部门
营业执照字号
开户银行及账号
注册资金(大写)
已经具备的房屋建筑监理资质
营
业
范
围
法人代表情况
姓名
出生年月
性别
照
片
民族
籍贯
文化程度
专业
职务
职称
工作简历
本人签名:
技术负责人情况
姓名
出生年月
性别
照
片
民族
籍贯
文化程度
专业
职务
职称
工作简历
本人签名:
技术人员一览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从事专业
职称
监理工程师注册
日期
证号
审批情况
申请等级
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名):
公章
省人防办意见
负责人(签名):
公章
国家人防办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名):
公章
资质证书号
批准日期
年月日
附件2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业务手册
监理单位:
(盖章)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制
监理工程
名称
地址
工程规模
(人防工程类型、建筑面积、防护单元个数等)
造价(万元)
(防空地下室可不填)
抗力等级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工作情况
建设单位意见
年月日(公章)
项目所在地人防质量监督部门或工程管理业务部门意见
年月日(公章)
奖惩纪录
年月日(公章)
附件3
人防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配备标准
工程
类型
工程规模
施工阶段监理
人员配备(人)
备注
基础
主体
安装
坑地道
5000m2以下
3
4
3
规模在20000m2以上,建筑面积每增加10000m2,各施工阶段均增加监理人员1人。
5000m2~20000m2
3
5
3
20000m2以上
4
6
4
掘开式
10000m2以下
3
4
3
规模在30000m2以上,建筑面积每增加20000m2,各施工阶段均增加监理人员1人。
10000m2~30000m2
3
5
3
30000m2以上
4
6
4
注:
主体、基础工程施工阶段,监理人员以土建专业为主;安装工程施工阶段,监理人员以安装专业为主
附件4
人防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一、以下不良行为之一的,监理单位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为六个月。
(一)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将工程监理合同、项目监理机构配备人员名单、监理大纲等报项目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二)工程监理过程中,监理单位随意更改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且未报项目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三)现场监理人员未取得《福建省人防工程监理岗位培训证》;
(四)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没有具备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
(五)经检查发现现场监理人员未佩带监理标志,未持岗位证,累计数量达三次以上;
(六)项目监理机构不及时以书面形式制止和纠正施工单位的违规施工行为;
(七)未编制人防工程《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就开展现场监理工作,或者《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审核不符合国家监理规范要求。
二、以下不良行为之一的,监理单位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为一年。
(一)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达不到人防工程监理人员配备标准;
(二)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同时担任2个以上单建式人防工程项目的总监工作;
(三)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在同一项目中兼任专业监理工程师;
(四)项目监理机构未按规定进行旁站、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
(五)项目监理机构未按人防工程有关技术标准对相关工序、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实施质量检查,并造成人防工程质量缺陷。
三、以下不良行为之一的,监理单位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为一年六个月。
(一)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违反《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强制性条文要求和《福建省防空地下室施工若干技术要求(试行)》的施工行为,该施工行为已造成人防工程永久性质量缺陷;
(二)不按人防工程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人防工程质量评定,编制质量评估报告。
四、以下不良行为之一的,监理单位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为两年。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人防工程建设质量;
(二)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企业以及人防构配件和防护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却承揽该人防工程监理业务;
(三)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人防构配件和防护设备等按照合格标准签验。
附件5
人防工程监理单位不良行为记录告知单
(监理单位):
贵单位监理的项目,监理工作存在以下违规和不良行为:
1、
2、
…
根据《福建省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规定》和《人防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对贵单位监理该项目的不良行为作记录一次,并将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在人防信息网,公布时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人民防空办公室
或其相关工程业务部门)
(时间)
抄报:
省人防办工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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