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区支持产业发展1+9专项资金重点项目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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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区支持产业发展1+9专项资金重点项目指南
宝山区支持产业发展"1+9"专项资金重点项目指南
从第二年起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首先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同时按照就高不兼得的原则,航次较上一年增加0-10%(含)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较上一年增加10%-30%(含)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较上一年度增加30%-60%(含)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较上一年度增加60%-100%(含)的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较上一年度增加100%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
A08
对以吴淞口国际邮轮港为母港、单船全年运营母港航次在30次及以上,且母港邮轮数比上一年度有所增加的邮轮公司
每增加1艘邮轮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如新增的邮轮是首次以吴淞口国际邮轮港为母港运营的邮轮,则额外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A09
对邮轮公司新开发的以吴淞口国际邮轮港为母港的邮轮航线
当年累积运营不低于10个航次的,给予邮轮公司一次性奖励10万元
A10
对组织入境非大陆游客的邮轮公司
给予每航次每人10元奖励,对于年度累计组织输送入境游客达到2.5万人次以上的邮轮公司,额外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A11
对组织达到一定数量的游客到吴淞口国际邮轮港乘邮轮且入住宝山区内符合条件的宾馆酒店1晚以上的企业和组织
视其入住酒店的价格水平,分别给予20-50元/人次不等的奖励
A12
对在吴淞口国际邮轮港开展母港邮轮航线,并购买"邮轮取消延误综合保险"的邮轮公司
按照企业实际支付保险费用的5%给予奖励
A13
对以宝山为邮轮物资配送中心的邮轮公司,按在中国采购货物的总价值进行奖励
业务范围为上海地区的,中国年采购货物的总值在6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超出部分总货值的2%给予奖励;根据配送区域货值占比的不同,供应货物辐射中国、亚洲其他港口的,奖励比例按每档次各提高0.5%,最高奖励每家邮轮公司全年不超过100万元
A14
对于在吴淞口国际邮轮港开展国际货柜转运业务的邮轮公司
A14-1:
全年货柜量在50只以上(含)-100只以下的邮轮公司,给予每年一次性奖励10万元
A14-2:
全年货柜量在100只以上(含)-200只以下的邮轮公司,给予每年一次性奖励20万元
A14-3:
全年货柜量在200只以上(含)的邮轮公司,给予每年一次性奖励40万元
A15
鼓励深化邮轮船票试点,对落户宝山的船票平台运营单位
对其投入的公共性运维、宣传等服务性支出,采取一事一议,给予资金扶持
A16
对进行受电设施改造且在吴淞口国际邮轮港成功使用岸电的邮轮
给予10%的改造费用补贴,每艘邮轮补贴最高不超过60万元
A17
对支持中国邮轮旅游发展示范区建设,提升吴淞口国际邮轮港运营水平,保障大型邮轮顺利靠泊、提高邮轮游客满意度的口岸联检及保障部门
给予适当奖励
A18
对落户宝山的企业开展邮轮船级认证给予扶持
企业自主开发的邮轮设计项目通过船级社原则性认证的,按照支付给船级社总费用的25%,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扶持。
其中项目完成预审给予扶持额度的50%,取得船级社原则性认证(AIP证书)给予50%
A19
对落户宝山的邮轮建造配套企业,开展船用设备指令(MED)认证给予扶持
单个项目按其发生金额的20%,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予以支持
A20
支持落户宝山的邮轮制造及配套企业开展技术改造。
设备投资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且形成先进生产能力的在建技改项目
按项目设备固定资产投资的10%给予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A21
鼓励落户宝山的邮轮制造及配套企业进行产业创新
研发项目按研发设备投入的5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资金扶持;中试线按设备投入的3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资金扶持
A22
鼓励落户宝山的企业开展邮轮相关技术自主研发,对获得省部级以上邮轮科技创新资金扶持的项目
按照项目在宝山的投资总额,结合其产出水平,给予5%-8%的补助
A23
鼓励落户宝山的邮轮制造及配套企业在宝山购买或租赁厂房
研发项目建筑面积达150(含)平方米以上、中试项目建筑面积达300(含)平方米以上的,产业化项目建筑面积达500(含)平方米以上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0元给予一次性资金补贴,最高不超过80万元
A24
支持落户宝山的邮轮产业相关企业制定标准和实施品牌战略
A24-1:
制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的企业,经国家标准化委员会或上海市标准化协会认定,并正式发布后,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
A24-2:
承担国家级、上海市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
A24-3:
首次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60万元资金支持
A24-4:
首次荣获上海市质量标杆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
A24-5:
首次荣获为上海市质量金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资金支持
A24-6:
首次通过上海品牌认证产品(服务)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资金支持
A24-7:
首次列入上海市创新产品目录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A25
支持落户宝山的邮轮相关企业对接资本市场
A25-1:
对完成股改,具备上市资格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中介费补贴
A25-2:
完成上市辅导且材料已被正式受理的,给予100万元中介费补贴
A25-3:
成功上市后,给予100万元奖励
A25-4:
上市后3年内,累计将直接融资额的50%以上(含)用于本区产业投资,且投资额超过1亿元(含)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100万元
A26
对新引进的落户宝山并与邮轮相关的各类协会组织、研究院所机构、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认证机构等功能性机构
按国际级、国家级、省部级分别给予最高金额不超过100万元、8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投资奖励
A27
A27-1:
鼓励宝山区内各类载体推进专业化、主题化、品牌化邮轮招商运营服务
A27-2:
对为宝山邮轮产业招商引资做出重大贡献的相关主体
A27-1:
根据运营绩效给予运营主体一定的资金支持,每个载体年度原则上最高扶持资金不超过500万元
A27-2:
经相关程序审定后给予支持
A28
A28-1:
鼓励开展有较大影响力的邮轮重大活动、重大会议,并实施清单化管理,对纳入清单的项目
A28-2:
支持经区委、区政府专项批准的重大活动
A28-1:
按实际发生金额不超过80%的比例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A28-3:
按区委、区政府批准的支持金额予以扶持
A29
对落户宝山的邮轮企业的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等核心团队成员
可优先享受宝山高层次人才专项激励、安居资助、人才服务樱花卡等政策,其中,专项激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安居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特别优秀的人才,可不受限制,实行"一人一策、一事一议"
A30
支持鼓励各类专业化社会力量参与邮轮产业高层次人次引进,对引进邮轮产业顶尖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团队的中介机构
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加大对邮轮产业人才的柔性引进力度,对柔性引进的邮轮产业人才,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6万元
A31
对落户宝山的邮轮企业和机构,支持其实施开展经主管部门批准,且具有较强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的相关邮轮人才培养载体的建设,对提升宝山邮轮产业人才综合能力有显著成效的邮轮相关产业培训项目
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A32
A32-1:
支持开展中国邮轮旅游发展示范区建设的重大政策及规划论证
A32-2:
支持建立中国邮轮旅游发展示范区发展年度评估机制,出具年度评估报告
A32-3:
支持建立邮轮行业统计体系,开展邮轮发展数据统计研究
A32-1:
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
A32-2:
每年安排最高不超过20万元
A32-3:
每年安排最高不超过10万元
B
现代
服务业
B01
支持服务业载体建设。
根据运营绩效给予运营主体一定引导资金支持,每个载体年度最高扶持资金不超过500万元。
B02
支持引进带动性、功能性明显的优质商务商业企业。
对近两年内新设立或者迁入我区,并租、购办公用房500㎡以上,且公司规模30人以上的重点企业。
按企业一年办公用房租金总额的60%或新购办公用房总价的5%的标准给予相应的租金或购房资金补贴,最高500万元。
B03
支持近两年内新引进或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
经市相关部门认定后,按照《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等有关政策给予奖励扶持。
B04
支持近两年内经市相关部门认定的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
给予200万元资金支持。
B05
支持近两年内经市相关部门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
按照《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给予奖励扶持。
B06
支持近两年内经市相关部门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未达到《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支持标准的。
给予100万元资金支持。
B07
支持市商务委认定的市民营企业总部。
给予300万元的资金支持。
B08
支持市商务委认定的市民营企业总部型机构。
给予200万元的资金支持。
B09
支持暂未达市商务委(沪商规〔2019〕1号)认定条件,但实际具备民营企业总部职能的区民营企业总部。
给予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B10
支持市商务委认定的市贸易型总部。
给予200万元的资金支持。
B11
支持暂未达到市商务委(沪商综〔2015〕48号)认定条件,但实际具备贸易型总部职能的区贸易型总部。
给予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B12
支持新引进或新设立的从事大宗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平台。
引进或设立年度起交易额(开票)首次超过100亿元、500亿元、1000亿元的,分别给予30万元、80万元、100万元资金支持。
B13
支持引进或新设立的其他各类电子商务交易综合服务平台以及各类电子商务交易类企业。
引进或设立年度起年交易额(开票)首次超过5亿元、30亿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元资金支持。
B14
支持举办、参与经区政府批准的各类有利于促进区商务、商业发展的活动。
按实际发生金额不超过50%的比例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B15
支持经区政府专项批准的重大活动、重点项目。
按区政府批准的支持金额予以扶持。
B16
支持对本区商务发展具有引领提升作用的全国性、全市性行业协会、分支机构,落户本区。
给予20万元资金支持。
B17
支持落户在本区,并且上一年度引进落户我区企业50家以上的行业协会等非营利机构。
给予20万元资金支持。
B18
支持商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消费增长。
最高给予300万元资金支持,具体按实际条款执行。
B19
支持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
最高给予500万元资金支持,具体按实际条款执行。
C
先进制造业
C01
培育和推进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实体经济发展,重点支持"新材料、机器人及智能硬件、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及生命健康等产业
按项目总投资的1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资金扶持;对列入国家和上海市相关产业专项政策扶持的项目,按1:
1给予配套,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且扶持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10%
C02
支持制造业创新能力建设,优先支持符合宝山产业导向的创新创业项目
研发项目按研发设备投入的5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资金扶持;
中试线按设备投入的3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资金扶持
C03
符合宝山区产业发展导向的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因研发、中试、产业化新项目需要租赁厂房,研发项目建筑面积达150(含)平方米以上、中试项目建筑面积达300(含)平方米以上的,产业化项目建筑面积达500(含)平方米以上的
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0元给予资金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C04
建设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
按项目总投资的1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资金扶持
C05
建设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
按项目总投资的1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给予资金扶持
C06
创建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标杆园区
按项目总投资的3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资金扶持
C07
建设区域性企业服务云平台
按项目总投资的1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资金扶持
C08
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
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C09
设备投资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且形成先进生产能力的在建制造业技改项目
按项目设备固定资产投资的10%给予资金扶持,单个项目资助额度原则不超过500万元
C10
制造业企业实施互联网创新项目建设
按项目投资额的(含信息化、研发、设备)10%给予资金扶持,单个项目资助额度原则不超过500万元
C11
被认定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上海市技术中心、宝山区企业技术中心
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60万元、30万元
C12
被认定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
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
C13
被认定为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
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
C14
首次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C15
被认定为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上海市制造业创新中心
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60万元
C16
支持企业申报国家、市各种技术创新项目
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30万元
C17
被首次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产品的单位
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
C18
被列入上海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
已享受过驰名商标、上海市著名商标奖励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未享受过驰名商标、上海市著名商标奖励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C19
首次通过上海品牌认证产品(服务)
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
C20
对被列入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上海市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
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
C21
首次认定为上海品牌园区/建设优秀园区
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C22
首次认定为全国"守合同、重信用"单位
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C23
首次连续三次信用等级认定为"AAA"级的上海市"守合同、重信用"单位
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C24
首次认定为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单位
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C25
首次列入上海市创新产品目录
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C26
首次荣获上海市质量标杆企业
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C27
首次荣获上海市质量金奖
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C28
对获得上海市重点产品质量攻关成果奖
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C29
对落户本区的全国、上海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
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
C30
主导或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或地方标准、团体标准
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
C31
完成国家级、上海市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
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
C32
获得市级以上标准化学术/技术成果奖励
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C33
重点支持总集成总承包产业发展,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
按项目投资额的1%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C34
重点支持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或"四新"经济基地(平台)参与国际、国家级或市级举办有影响力的论坛、技术对接或展会等活动
对参展单位每次按活动实际发生的注册费、展位费、宣传推广费等经费的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给予资助
D
科技创新及
张江宝山园
D01
对国内外知名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龙头企业在我区独立或联合建设符合国家创新战略和宝山区产业导向的研究院、实验室、研发中心、研发平台等各类研发机构给予资助
D01-1:
按照项目投入和区域经济贡献予以扶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D01-2:
重大项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经区委、区政府研究确定支持金额
D02
D02-1:
对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技企业集聚并整合各类资源在我区建设符合宝山区产业导向的产业技术功能型平台给予资助
D02-2:
对上海市研发与转化功能型平台给予资助
D02-1:
对经认定的区级研发与转化功能型平台,按照市功能型平台相关规定,给予项目投入不高于30%资助,最高不超过80万元
D02-2:
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经区委、区政府研究确定支持金额,区级前期投入的经费纳入后续市级功能型平台的运营费匹配额度
D03
对迁入和新设立我区的重点企业给予资助
D03-1:
按照企业迁入(设立)后两年研发费用最高10%的比例给予补贴,最高300万元。
根据产业带动作用和区域经济贡献,采用分阶段拨付或事后一次性补贴的方式
D03-2:
重大项目,按"一事一议"原则,经区委、区政府研究确定支持金额
D04
对专业服务机构(高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机构等)参与我区科技创新工作,根据参与度和贡献度,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给予一定奖励
D04-1:
每单位所得奖励全年累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
D04-2:
对为重大项目落户本区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服务机构,三年内按引进项目形成区贡献5%予以奖励
D05
对区级科技小巨人企业给以资助
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资助。
企业如获得"市级科技小巨人(含培育)"立项后,区级已补贴资金部分将予以抵扣
D06
D06:
对认定(含重新认定)获批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奖励
D06:
对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事后一次性奖励
D07
D07-1:
对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资助
D07-2:
对成立院士专家工作站的企业给予资助
D07-1:
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每三年对工程技术中心进行一次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以"后补助"方式给予经费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用于补助评估期内科研支出
D07-2:
根据工作站建设进度,给予总额最高30万元资助,建立初期给予10万元建站资助,运作二年后经区主管部门评估合格再给予20万元运行资助
D08
对推进高新技术领域科技进步的研发项目给予资助
D08-1:
按企业研发投入不高于30%予以支持,单个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D08-2:
重大项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经区委、区政府研究确定支持金额
D09
对医学卫生、现代农业、智慧交通、生态环境、公共安全等领域的创新项目给予资助
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
D10
对企业使用上海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的科技创新资源开展创新创业活动,所产生的研发服务费用给予资助
根据市科委认定的科技创新券补贴额度核定费用给予1:
1配套支持。
市区两级补贴总额不超过企业有效服务金额
D11
D11-1:
对企事业单位、个人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代理费给予资助
D11-2:
对中小企业、个人获得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代理费给予资助
D11-1:
对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代理费分别按每件1500元、1000元和500元标准予以补贴
D11-2:
对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代理费按每件2500元标准再予以补贴
D12
对区专利试点单位给予资助
给予5万元资助,优先支持获得港澳台和国外专利授权的中小企业
D13
D13-1:
对我区推荐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上海市科学技术奖等重大奖项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D13-2:
作为参与单位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上海市科学技术奖等重大奖项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D13-1:
对我区推荐获奖的,按照获国家和市级奖励金额1:
1予以奖励
D13-2:
对作为参与单位获奖的,经备案认定,根据完成单位参与度给予奖励
D14
对软科学研究给予资助
每个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20万元。
对于重大项目,给予30-50万元资助
D15
对产学研合作项目给予资助
资助经费不超过研发投入的20%,最高不超过50万元。
项目完成时要形成新的自主知识产权并实现产业化
D16
对专业服务机构(高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机构等)将科技成果许可、转让给本区企业并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给予资助
对科技成果转化团队按照该项科技成果实际转让、许可金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D17
对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或运用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进行中试、试制、试运行的项目给予资助
给予不高于项目总投入30%的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D18
对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运用自有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并在本区创办企业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实际运营一年以上)给予奖励
对科技成果转化团队给予10万元奖励。
事后一次性奖励
D19
D19-1:
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对在宝山举办有较大影响力的创新创业活动给予资助
D19-2:
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对区内重点企业参加国际、国家、市级有影响力的科技创新论坛、展会等活动给予资助
D19-1:
按实际发生金额的5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D19-2:
对参展单位每次按注册费、展位费、宣传推广费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予以资助
D20
鼓励我区重点产业领域龙头企业牵头成立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每年对联盟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评估
对经认定的创新活动按照实际发生金额给予全额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D21
对企业通过银行、金融(服务)机构获得科技信贷服务,所发生的担保费和保险费给予补贴
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贴,每年每家最高补贴10万元。
事后一次性补贴
D22
对区内设立科技融资服务平台,根据平台服务能力和服务效果给以补贴(评估办法另行制定)
对单个平台年度最高补贴100万元
D23
对各类市场主体盘活存量土地或空间资源,建设科技园区,用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对存量楼宇、厂房等空间资源进行内部整理改造给予资助。
(改造完成后用于创业孵化或者入驻高新技术企业使用面积不少于60%的项目)
D23-1:
对于盘活改造面积在8000平方米(含)以上,给予项目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单位最高200万元的支持资金
D23-2:
对于盘活改造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至8000平方米,给予项目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单位最高100万元支持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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