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民族大学本科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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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民族大学本科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
中央民族大学文件
民大校发〔2011〕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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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民族大学2011届毕业生
就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
《中央民族大学2011届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中央民族大学2011届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教学[1997]6号)和教育部、北京市教委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精神,以及我校《关于做好2011年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民大党发[2011]20号)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工作目标和组织管理
第一条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做好2011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精神,实现学校毕业生初次就业率基本稳定并有所突破、到基层和民族地区就业人数进一步增长,毕业生当年就业率高于2010年的工作目标,切实做好“十二五”规划开局之年的就业工作,维护就业安全和校园稳定。
第二条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校院(系)两级管理模式,各院(系)书记、院长(主任)是本院(系)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就业工作处统筹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院(系)就业工作小组负责具体落实和开展本院(系)毕业生的就业工作。
第二章就业工作进程
第三条生成毕业生名单
本科毕业生名单由学校教务处统一提供,毕业研究生名单由研究生院统一提供。
毕业生名单以学历电子注册后数据为准。
第四条确定生源所在地
本科生以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为其生源所在地。
其中从艺术类中专校升入本科的艺术类专业学生,以考入艺术类中专校前户籍所在地为其生源所在地。
从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升入本科的学生,以考入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前户籍所在地为其生源所在地。
研究生生源地根据以下原则确定:
入学前未间断学业连续攻读的,其生源地与其本科时生源地一致;入学前有工作经历且已在工作地落户的,以其工作地为生源所在地。
在校学习期间父母户籍居住地变更,不影响毕业生生源所在地的确定。
毕业生希望落户至父母现户籍居住地的,须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办理好学生本人的接收手续后,方可到父母现户籍居住地落户。
第五条确定毕业去向
毕业生的毕业去向分为:
(一)升学:
包括免试推荐攻读研究生、转博,考双学位、硕士、博士及做博士后,并且已被录取;
(二)出国(境):
包括国(境)外攻读学位或做博士后、国外就业;
(三)签约就业:
与用人单位签订三方《就业协议书》;
(四)志愿服务西部: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并被录取;
(五)预征入伍:
报名参加应届毕业生入伍预征,并被兵役机关确定为预征对象;
(六)灵活就业:
不能解决工作地户口的就业形式,包括签劳动合同、单位用人证明、自由职业、自主创业、对外汉语志愿服务项目等;
(七)拟升学:
不参加就业,拟继续深造;
(八)拟出国(境):
不参加就业,拟办理出国(境);
(九)待就业:
有就业意愿,但未落实就业单位;
(十)不就业:
暂时没有就业意愿。
毕业生应根据个人的具体情况,选择以上所述其中的一种作为毕业去向。
第六条办理就业手续
各院(系)需在2011年6月15日前,将本院(系)毕业生就业方案报就业工作处。
毕业生应在上述时间前,到各院(系)提交相应材料确定毕业去向,并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我校就业服务信息网填报就业相关信息。
若需变更已登记的毕业去向,应向就业工作处提交相关材料。
学校上报2011届毕业生就业方案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集中办理全校毕业生的就业手续。
第三章升学
第七条升学的毕业生应在2011年6月15日之前将录取通知书复印件(须注明户档迁转单位和地址)交院(系)就业工作负责人,考博(含博士后)的毕业研究生,如尚未拿到录取通知书,可向院(系)就业工作负责人提交情况说明,院(系)据此上报就业方案。
升学的本科毕业生持调档通知原件到学生处档案室调档,升学的毕业研究生持调档通知原件到研究生院档案室调档。
考博(含博士后)未被录取的毕业研究生,在学校报送就业方案后要求就业的,须于2011年9月30日前向就业工作处提出书面申请,再由学校向市教委报送就业调整方案,获准后,可继续按有关政策办理就业派遣手续。
第八条升学的毕业生毕业时不办理报到证,户口、档案直接转入考取院校的相关部门。
考取少数民族骨干研究生,但录取院校不接收户口和档案的毕业生,须提交将户口和档案派遣回生源所在地就业主管部门的申请,学校为其办理回生源地的《就业报到证》,并将其户口和档案迁转回生源所在地的就业主管部门。
第九条免试推荐和考取硕士、博士研究生的毕业生,原则上不能变更毕业去向,在学校就业计划上报后提出不再攻读的,在征得录取学校书面同意后,回生源所在地就业。
第四章出国(境)
第十条公派出国(境)留学的毕业生,应在6月15日前将在留学基金委网站注册填写并打印的《出国留学申请表》和院(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院(系)公章的《单位推荐意见表》复印件交院(系)就业工作负责人,院(系)据此上报就业方案。
在规定的留学期内,可自行选择将户口和档案迁转回生源所在地或保留在学校。
选择将户口和档案保留在学校,超过规定留学期限未归者,学校可将其档案和户籍迁转回生源所在地。
第十一条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的毕业生,应在2011年6月15日前到学校就业服务信息网下载并填写《中央民族大学自费出国(境)留学申请表》,经所在院(系)就业工作负责人审核签章,院(系)据此上报就业方案,并确定其毕业去向为出国(境)。
第十二条在学校向北京市教委上报就业方案之前,已确定其毕业去向为出国(境)的自费出国(境)留学毕业生,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若毕业离校前出国(境)留学成行者,按有关规定,可选择将户口和档案迁至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持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调档通知单和出国留学人员集体户口申请书到就业工作处备案后,到学生处档案室或研究生院档案室调档、到户籍科迁移户口)或选择办理将本人户口和档案派遣至生源所在地就业主管部门。
赴港、澳、台地区深造的毕业生户档迁转,按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最新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二)若毕业离校时出国(境)留学未能成行者,须于离校前申请办理将户口和档案派遣至生源所在地就业主管部门。
第五章签约就业
第十三条推荐表领取和使用
2011届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使用北京市教委统一印制的《2011届北京地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简称“《推荐表》”)。
《推荐表》是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的正式依据,是应届毕业生参加就业并向工作地人事部门申报户口的重要材料。
《推荐表》由各院(系)统一发放给准备参加就业的毕业生,人手一份,本人妥善保管。
毕业生在投递简历和面试阶段使用推荐表复印件,在基本确立签约意向后方可使用推荐表原件。
推荐后未能签约的,用人单位需退回原表或出具相关说明后,毕业生方可领取新的《推荐表》。
第十四条就业协议书的领取
《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经双向选择,在正式确立劳动人事关系前,双方达成的就业要约和承诺;是高校进行毕业生就业管理、编制就业方案、办理就业手续以及毕业生办理就业落户手续等有关事项的重要依据。
本科毕业生使用北京市教委统一印制的《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毕业研究生使用北京市教委统一印制的《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签约意向后,持《就业推荐表》下方的“用人单位回执”或用人单位开具的“接收函”(无格式要求)及个人有效证件到就业工作处领取空白《就业协议书》,并登记备案。
就业协议书一式三联,不得遗失。
第十五条就业协议书的签订
毕业生被用人单位录用,且取得当地户口指标,落实档案接收部门的,需签订《就业协议书》。
毕业生填写《就业协议书》相关信息并签字后,须先由用人单位人事部门详细填写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并签署意见(无人事权的单位还须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人事代理机构在“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意见”栏签署意见)并盖单位公章后,方可到就业工作处签章,协议生效。
《就业协议书》学校、学生、用人单位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毕业生须将生效的三方协议(毕业生留存联)复印件交院(系)就业工作负责人,院(系)据此上报就业方案。
入学时户口未迁入学校的毕业生,被用人单位录用且落实档案接受部门,需签订《就业协议书》。
学校不负责办理户口迁转等相关手续。
若用人单位或毕业生要求学校先行签章,学校不承担因此所产生的不良后果。
第十六条报到
毕业时学校将按协议书上的就业单位作为就业方案上报,为毕业生办理就业报到证、户口和档案迁转等手续。
毕业生持有关证件到院(系)领取就业报到证和户口迁移卡(在京就业者领取户籍卡)后,到用人单位报到。
非北京生源毕业生在京就业须取得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接收函”,学校方可为其办理报到证和户档迁转手续。
到其他非生源地省市就业,按照该省市当年相关政策办理。
第六章志愿服务西部
第十七条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并被录取的毕业生,将项目办向志愿者发放的《确认通知书》复印件交院(系)就业工作负责人,院(系)据此上报就业方案。
全校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名单由校团委汇总后报就业工作处备案。
第十八条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毕业生,可自行选择将户口和档案迁转回生源所在地或保留在学校。
选择将户口和档案保留在学校,服务期满后落实工作单位的,学校为其办理就业手续,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学校为其办理回生源所在地的手续。
第七章预征入伍
第十九条报名参加应届毕业生入伍预征并被兵役机关确定为预征对象的毕业生,将兵役机关签署意见的《应届高校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复印件交院(系)就业工作负责人,院(系)据此上报就业方案。
全校应届毕业生预征入伍名单由就业工作处商武装部汇总。
第二十条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毕业生,户口和档案按规定迁回生源所在地并办理注明“预征对象”的就业报到证。
毕业生本人持《应届高校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到户籍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报名应征。
第二十一条入伍高校毕业生退出现役后,可参照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用手续,向就业工作处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证。
申请办理就业报到证的期限从退出现役当年的12月1日起,至次年12月31日止。
在直辖市就业,从原籍到工作所在地户口迁移手续办理按照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未能入伍的毕业生预征对象,可向就业工作处申请办理就业改派手续。
在直辖市就业,从原籍到工作所在地户口迁移手续办理按照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灵活就业
第二十三条灵活就业的毕业生须在学校上报就业方案之前,向院(系)就业工作负责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一)签订劳动合同的毕业生,须提交与用人单位已签订的劳动合同首页和单位公章封底复印件;
(二)有固定工作单位,但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毕业生,须提交用人单位开具的用人单位证明(需盖单位公章);
(三)从事自由职业的毕业生,须提交个人从事自由职业的声明(无格式限制);
(四)自主创业的毕业生,如公司已注册成立,须提交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如公司尚未注册,须提交个人自主创业声明(无格式限制);
(五)参加对外汉语志愿者项目的毕业生,须提交入选通知或公示名单。
全校对外汉语志愿者项目汇总名单由国际教育学院报就业工作处备案。
参加对外汉语志愿者项目的毕业生,可自行选择将户口和档案迁转回生源所在地或保留在学校。
选择将户口和档案保留在学校,服务期满后落实工作单位的,学校为其办理就业手续,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学校为其办理回生源所在地的手续。
(六)已灵活就业但不提供就业证明材料的毕业生,院(系)就业工作负责人对其就业情况核实的相关材料(须主管就业工作院(系)领导和就业工作具体负责人签名)可作为上报就业方案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灵活就业毕业生须在提交相关材料的同时,提交将户口和档案派遣回生源所在地就业主管部门的申请,以便及时办理就业手续。
第九章变更就业方案
第二十五条毕业生以及签约各方应信守诺言,自觉维护毕业生就业秩序,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就业政策。
就业方案一经确定,相关各方不得随意改动。
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须征得签约各方书面同意,并符合国家就业政策导向。
第二十六条在学校未办理就业派遣手续前,已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因特殊原因提出调整就业单位的,须向已签约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友好协商,征得对方书面同意并返还协议书二、三联后,学校为其办理变更毕业去向手续。
违约后要求就业的,原则上只能到京外地区就业。
毕业生未经用人单位书面同意私自毁约的,学校为其办理回生源地就业手续,将其户口和档案迁转回生源地并报北京市教委,不再负责为其办理其他与就业有关的事宜。
因用人单位原因提出更改就业去向的,毕业生应及时向就业工作处汇报,就业工作处向用人单位了解情况后,按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学校办理就业派遣手续后,学校原则上不再为已签约毕业生办理调整就业单位的手续。
毕业生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且符合国家就业政策导向的,须向学校提出申请,就业工作处签署意见并报北京教委同意后,为其办理改派手续。
毕业超过一年的毕业生,按社会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办理。
毕业生办理改派手续需提供的材料包括:
个人申请、原单位退函、原就业协议书二联和三联、原报到证(有色联)和原通知书(白联)、新签订的就业协议书、部分城市人事主管部门签发的接收函等。
第二十八条培养方式为定向、委培的毕业生(其中包括少数民族骨干研究生)要严格按照定向、委培协议,回定向单位或定向地区就业。
如在校期间学生与原单位脱离关系或原单位因故被撤销,应由本人自行办理工作调动手续,学校不负责为其办理任何就业手续。
第十章未就业毕业生
第二十九条未就业毕业生指在学校上报就业方案前仍未落实就业去向的毕业生,包括拟升学、拟出国、待就业和不参加就业的毕业生。
第三十条未就业北京生源毕业生,学校按照规定为其办理到生源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生源地与现户籍地不一致的,可派遣至现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的就业报到证,档案材料寄至该区(县)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
两年内落实就业单位的,应先与学校、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然后持协议书到生源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办理就业报到证和档案转寄手续。
第三十一条未就业非北京生源毕业生,须提交将户口和档案派遣回生源所在地就业主管部门的申请,学校为其办理回生源地的就业报到证,并为其办理户口和档案的迁转。
第十一章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学校根据教育部及北京市有关文件规定,对于未就业但确实正在落实就业单位过程中的京外生源毕业生,继续执行暂缓办理就业手续政策。
具体内容见《中央民族大学2011届毕业生户档留存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学校鼓励毕业生面向西部和基层就业,对赴西部就业和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毕业生给予奖励,具体内容见《中央民族大学关于鼓励2011届毕业生到西部就业的奖励办法》。
第三十四条学校上报就业方案前落实就业单位并签订《就业协议书》的结业生,学校可为其办理《就业报到证》,并在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
学校上报就业方案时仍未落实就业去向,学校统一为其办理回生源地就业主管部门的《就业报到证》,并不再负责其后续就业的有关事宜。
本科肄业生按学校退学相关规定处理。
肄业或退学的研究生在拿到肄业证书或退学证明后一个月内到就业工作处办理回生源地或到生源地用人单位就业的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学校不再负责其就业的有关事宜,户口和档案转回生源所在地,自谋职业。
第三十五条毕业前经校医院体检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毕业生,应回家休养。
一年内病愈并经校医院检查合格者,参加下一届毕业生就业;满一年仍未病愈或病愈后无用人单位接收者,为其办理回生源地的《就业报到证》,户口和档案转回生源所在地,自谋职业。
第三十六条根据教育部、北京市教委有关毕业生择业期的规定,派遣至北京单位的截止时间为当年12月31日,办理毕业生改派手续的时间期限为毕业后1年之内。
第三十七条学校要对毕业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等各方面的基本情况作出毕业鉴定。
各院(系)须在学校其他部门对毕业生登记表签署鉴定意见后,统一将毕业生登记表交至就业工作处签署对毕业生就业的意见。
第三十八条属于北京知青子女、支边子女、父母调京的子女以及夫妻一方在京有常住户口的非北京生源毕业生,可按《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接收家庭有实际困难非北京生源毕业生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毕业生按照协议到西藏自治区人事厅报到,就业报到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户口和档案、组织关系统一由学校寄至西藏自治区人事厅。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由学校就业工作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
学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
中央民族大学校长办公室2011年4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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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民族大学 本科毕业生 就业 工作 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