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物业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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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物业合同范本
物业服务委托合同
委托方(甲方):
××××小区业主委员会
委托方登记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任:
×××
通讯地址:
××××市××××区×××路×××号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受委托方(乙方):
××××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资质证书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组织机构代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
×××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
××××市××××区×××路×××号
邮政编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和浙江省、宁波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物业服务有关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部分 物业项目基本情况
第一条 本物业项目(以下简称“本物业”)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小区
类型:
普通住(商)宅
坐落位置:
××××市××××区×××路×××号
建筑面积:
××万平方米。
区域四至
东至:
××××××
南至:
××××××
西至:
××××××
北至:
××××××
第二部分 物业服务内容
第二条 物业交接
1.甲乙双方在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前,就交接时间、交接内容、交接查验、交接前后的责任等事项进行约定。
2.甲方应当在约定时点将物业区域内的档案资料、物业服务用房及属于本物业区域内的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区域移交给乙方。
由甲方、乙方进行逐项查验接收,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3.甲乙双方对查验结果存在争议的,应当在查验记录中载明,并明确解决办法。
第三条 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甲方应当要求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根据业主公约履行本合同中相应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并遵守本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乙方应当提供的物业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
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庭院______。
2.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
包括:
共用的上下水设施和管道、配电设备、落水管、烟囱、共用照明、二次加压水泵及水箱、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建筑物防雷设施、_________。
3.公共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包括道路、室外场地、室外上下水管道、泵房、化粪池、沟渠、池、井、自行车棚、停车场___________。
4.共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与管理。
__________________。
5.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包括物业服务用房、经营性用房、业主委员会用房、文化娱乐活动场所、体育设施________________。
6.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________________。
7.交通与车辆(包括非机动车)停放秩序的管理、_____________________。
8.维护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
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发生安全事故,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采取相应措施,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消防服务,包括公共区域消防设施的维护以及消防管理制度的建立等。
_____________________。
9.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与竣工验收资料、物业档案管理。
包括:
物业的工程图纸、产权资料、业主和使用人档案、维修档案、_________、有关财务账册、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10.制订物业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负责编制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的年度维修养护方案。
维修基金利息及维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
11.根据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授权制订物业服务的有关制度。
12.根据业主委员会的委托组织开展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13.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在当事人提出委托时,乙方原则上应接受委托,但收费由当事双方协商。
14. 向业主、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经营性用房租金、停车费、按委托协议代收电费、水费、_________、________
15.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报告规劝、制止、_________等措施。
对物业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及时告知、建议、劝阻,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16.其他物业使用禁止性行为的管理;
17.制定预防火灾、水灾等应急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明确妥善处置应急事件或急迫性维修的具体内容。
18.设立服务监督电话,并在物业区域内公示。
19.其它委托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部分 物业服务标准
第五条 依据国家、浙江省和宁波市有关规定制定本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及标准。
具体内容如下:
(一)房屋及维修管理
1.房屋外观完好、整洁,无脏损和妨碍市容观瞻现象。
2.行政街号、房屋幢号、单元号有明显标志。
3.房屋完好率98%以上。
4.房屋大中修有完整的开工报告及工程预算书,履行安全技术交底手续,工程质量验收手续齐全,决算书经过有关机构审计,有完整的竣工报告并建立有关保修制度,工程资料存档备查。
5.房屋小修、急修及时率达98%以上,合格率达100%,险情排除及时率达100%,有维修记录和回访记录。
6.房屋档案资料管理完善,按幢、户立档。
(二)共用设备管理
1.设备图纸、档案资料齐全,设备台帐记录清晰,管理完善,随时查阅。
2.专业技术人员、维修操作人员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按要求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3.设备良好,运行正常,有设备运行记录。
有专门的保养检修制度,无事故隐患。
4.小区内生活用水(高压水泵、水池、水箱)有严密的管理措施,有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和操作人员健康许可证。
水质检验合格。
5.电梯按规定时间运行,电梯厢清洁卫生,通风、照明良好。
6.电梯有专业队伍维修保养,安全运行和维修养护规章制度健全,运行养护有记录。
(三)共用设施管理
1.小区内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完好,并按原设计用途使用。
2.公共照明设施设备齐全,运行正常。
3.道路畅通,路面平坦无损坏。
4.污水排放畅通,沟道无积水。
5.危险部位标志明显,有防范措施。
(四)绿化及养护管理
1.公共绿地、庭院绿化布局合理,花草、树木、建筑小品配置得当。
2.绿化有专人养护和管理,无损坏、践踏现象,无病虫害及枯死现象。
对绿地、花木等定期浇水、施肥、除虫、修剪、清除枯叶。
3.植被存活率达到90%以上。
(五)环境卫生管理
1.小区内环卫设施完善,设有果皮箱、垃圾房等保洁设施。
2.小区内实行垃圾袋装化,日产日清。
3.楼梯间、通道、走廊的地面、墙面和楼梯扶手、窗台无灰尘,窗户明亮。
楼道内无乱堆乱放现象。
设备间清洁卫生,通风照明良好。
4.道路、庭院、绿地、公用场地无杂物,保持清洁。
5.雪后及时扫净小区内道路及楼间积雪;雨后及时清理污水。
6.小区内马路无摊点、市场,商业网点牌匾美观整齐、管理有序。
7.小区内无违章临时建筑。
8.小区内无乱堆、乱放、乱贴、乱画、乱刻和乱挂现象。
9.共用场地定期清洁,地面无油渍等污染现象。
(六)社区秩序维护
1.小区内实行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
2.值班人员有统一制服和明显标志,熟悉辖区情况,工作规范,作风严谨,有值班巡逻记录,各项管理措施落实。
(七)停车场及车辆停放管理
1.甲方委托乙方经营管理的停车场,车辆停放有序,场地清洁卫生无污染、无破损.
2.车辆管理制度完善。
3.保持小区交通通畅。
(八)消防
1.消防系统标志明显,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
2.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3.消防通道畅通无阻。
(九)按《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实施改装修管理。
(十)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对乙方的满意率达到80%以上。
第五条 乙方按照双方约定的物业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双方约定的住宅物业的服务标准不得低于《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二级)》中规定的相应要求。
第四部分 物业服务期限
第六条 物业服务期限为壹年,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第五部分 物业服务相关费用
第六条 本物业的服务费用以及相关的水、电费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有关规定和物价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收取。
其他费用如停车费、经营性用房租金等费用的收取有双方协商制定。
第七条 物业服务费、水费、电费收费标准:
(见下表)
(此处插入表格)
第八条物业服务费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障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维修费用;
3、物业服务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服务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服务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物业服务区域办公费用;
7、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拆旧费;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法定税费;、
10、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11、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乙方按照上述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提供服务,盈亏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九条物业服务费用标准在本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不作调整。
第十条 业主应当按照住宅所登记建筑面积及约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每半年一次向乙方交纳物业服务费。
第十一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乙方应书面通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要求其在30内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乙方可以通过诉讼方式主张自己的权利。
第十二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应及时书面告之乙方,并承担连带保证交纳责任。
第十三条 物业区域内,乙方接受供水、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单位委托代收使用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购买或使用。
第十四条车位使用和管理,及其收费由甲方参照政府有关规定和物价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由甲、乙双方协商核定地段和收费标准。
小区内为业主提供临时停车点,由甲方租给乙方经营和管理,乙方应向甲方交纳承租费用。
车位占用费按露天停车场车位______元/个/月的标准收取。
非本小区业主车辆禁止入内停放。
第十五条物业区域内已竣工但尚未出售的物业、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能按时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及开发建设单位的自有物业,乙方应当按前款规定向开发建设单位收取物业服务费。
第十六条乙方对业主自有物业提供维修养护或其他特约服务的,按乙方在物业区域内公示的收费标准或按双方的约定收取费用。
第十七条本小区业主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前物业服务费等各项费用。
第十八条房屋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大修或更新由乙方在维修基金中列支。
日常养护、运行费用由乙方在业主缴纳的物业服务费中列支。
第十九条乙方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年度计划和支出年度预决算,并按每半年一次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同时,双方按照约定每年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费收支情况进行审计,聘请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条 乙方按有关规定编制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经甲方批准后实施,未经甲方批准或授权,乙方不得动用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经甲方批准后,乙方未按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实施的,所引致甲方的经济损失及相应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乙方发生变换时,代管的维修专项资金帐目经甲方审核无误后,应当办理帐户转移手续。
帐户转移手续应当自双方签字盖章起十日内送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甲方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申请装饰装修时,乙方应当告知相关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乙方不得另行收取装修垃圾清运费、施工人员管理费、门卡工本费、开工证费、管线图费等与装饰装修有关的费用。
如收取装饰装修押金的,未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承重结构损坏,乙方应当在完工后7日内将押金全额退还。
第六部分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收益及分配
第二十二条 乙方经营归业主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用于广告、房屋租赁、会所经营、商业促销等活动,应当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征得甲方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乙方应向甲方交纳租金费用。
。
第二十三条 乙方经营归业主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得收益(包括前款所述临时停车位租金)归全体业主所有,可用于以下开支:
1.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分摊到户;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修和更新;
3.抵减下一年度物业服务费,分摊到户;
4.便民服务费用;
5.业主委员会办公经费;
6.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其他开支。
第二十四条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得收益的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业主公示,接受业主监督。
第七部分 双方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五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代表和维护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经常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将这些反馈给乙方;协调业主、使用人、乙方之间的关系。
2.监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业主公约及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3.按照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等应交费用;对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协调、督促其交纳。
4.配合乙方做好物业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工作。
协助乙方做好宣传教育、文化活动及完成物业管理各项管理目标;
5.对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有建议、督促的权利。
6.审定乙方拟定的物业管理方案。
7.检查监督乙方物业管理方案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8.审定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维修养护计划和财务预算及决算报告。
9.审批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的使用预算,并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更新、改造的竣工验收;审查乙方提供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更新、改造的书面报告。
10.有本物业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经营的收益权以及按第二十三条所规定的使用权。
11.有权组织物业服务满意度调查。
12.按照相关规定交存、使用和续交专项维修资金。
13.甲方有权指定专业审计机构,对本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收支状况进行审计。
14.维修基金利息归全体业主所有。
应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维修基金利息;每年7月份和12月份向业主委员会提交维修基金利息使用管理报告;每年1月份向业主公布全年维修基金利息收支情况;
15.有关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二十六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订物业管理制度。
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本物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委派具有岗位资格的人员履行本合同。
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按照物业服务标准和内容提供物业服务,收取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
3.可以选聘专业性服务企业承担物业区域内的专项服务项目,但不得将本物业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委托给第三方;乙方应当将委托事项及受托企业的信息在物业区域内公示;乙方与受托企业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服务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约定;乙方应当对受托企业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受托企业的服务行为承担责任。
4.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本物业的档案资料,及时记载有关变更信息,并为业主的个人资料信息保密。
5.及时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通报本物业区域内有关物业服务的重大事项,接受业主、使用人、甲方、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等的监督。
不断完善管理服务。
定期向甲方报告本合同履行情况;
6.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和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采取告知、劝说和建议等方式督促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改正。
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7.负责编制房屋及其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等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8.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告知有关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订立书面约定,并负责监督;按养护计划和操作规程,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状况进行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或险情及时排除。
9.负责编制物业管理年度管理计划、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及预决算报告,并于每年12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
经业主委员会审定,提交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10.每半年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公布一次物业服务费用收支帐目和物业维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维修基金利息;每年7月份和12月份向业主委员会提交维修基金利息使用管理报告;每年1月份向业主公布全年维修基金利息收支情况;将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11.对本物业的公用部位、公共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或改善配套项目,须与相邻业主协商同意并征得业主大会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不得擅自占用、挖掘本物业区域内的道路、场地。
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当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制定施工方案,开工前要在物业区域内公示,施工过程中尽可能减少对业主的影响,并及时恢复原状。
12.本物业区域内需另行配备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与甲方协商解决。
14.建立、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物业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的变更情况;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由甲方提供的全部经营性商业用房、管理用房及物业管理全部档案资料。
包括: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附属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备设施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15.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终止,经双方共同认可并委托审计机构审计后,向甲方移交代管财务档案资料和本物业的公共财产及物业办公、经营用房等。
包括:
(1)移交物业共用部分;
(2)移交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资料;
(3)移交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物业和设施设备使用、维护保养和定期检验等技术资料,运行、维护保养记录;
(4)结清预收、代收的有关费用;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16.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开展各项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但不得侵害业主、物业使用人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便利获取不当利益。
17.向业主、使用人提供优良生活工作环境,搞好社区文化建设和社区服务。
18.有关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八部分 合同终止
第二十七条 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决定在服务期限届满后不再续约的,均应当在期满2个月前书面通知对方。
第二十八条 服务期限届满前,甲方决定继续聘用乙方的,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自接到续约通知1个月内回复甲方。
双方同意续签,应当在服务期限届满前20日内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九条 服务期限届满前2个月,甲方未将续聘或解聘意见通知乙方的,视为甲方同意续聘,服务期限自动延续1年。
第三十条 本合同终止后,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接管本物业前,应甲方的要求乙方应当暂时继续提供物业服务,一般不超过3个月;双方的权利义务继续按本合同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终止后,甲乙双方应当共同做好债权债务处理事宜,包括物业服务费用的清算、对外签订的各种协议的执行等;甲乙双方应当相互配合,做好物业服务的交接和善后工作。
第九部分 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能达到约定的管理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达到合同约定;逾期未整改的,或整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或降低物业收费标准;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三十三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使乙方未完成约定管理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解决,逾期未解决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经济赔偿。
第三十四条业主逾期未交纳物业服务费的,应当按照[逾期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承担相应的滞纳金。
第三十五条乙方在服务期限内擅自撤出的,应当按照[剩余期限物业服务总费用]5%的标准向业主支付违约金;乙方在本合同终止后拒不撤出本物业区域的,应当按照[延迟撤出期间物业服务总费用]10%的标准向业主支付违约金。
前述行为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除不可预见的情况外,乙方擅自停水、停电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解决,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除本合同第八部分规定的合同终止情形外,甲乙双方均不得提前解除本合同,否则解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造成损失的,解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因房屋建筑质量、设备设施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乙双方向开发建设单位索赔。
因乙方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
第三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露、漏电、火灾、暖气管、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乙方因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造成业主、使用人财产损失的,有关各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乙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属于以下情况的,可不承担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自身责任导致乙方的服务无法达到合同要求的。
2.因维修养护本物业区域内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3.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第四十一条 因违约而需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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