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险适用法规详解工伤保险详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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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险适用法规详解工伤保险详解
五险适用法规详解——工伤保险详解
工伤保险
本章概要:
○工伤认定的程序、依据
○工伤保险适用的范围、费用的缴纳
○劳动能力的鉴定
○工伤保险基金及工伤保险待遇
○非法用工单位的一次性工伤赔偿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范围及其抚恤金的领取
1工伤保险的含义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及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2工伤认定程序
工伤认定是处理工伤的先决程序,只有认定为工伤,才能进一步解决工伤医疗的经济补偿。
2003年9月1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了《工伤认定办法》,
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在该办法中,对工伤认定的程序进行了规范。
2.1工伤认定申请的提出。
○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2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
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3工伤认定的期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认定决定包括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2.4工伤认定决定的内容及其送达期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工伤认定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全称;
(二)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三)受伤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治时问或职业病名称、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四)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或认定为不属于工伤、不视同工伤的依据;
(五)认定结论;
(六)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部门和期限;
(七)作出认定决定的时间。
工伤认定决定应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
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工伤认定法律文书的送达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2.5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补救措施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工伤认定的依据
3.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3.2视同工伤的情况: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3.3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况
第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专家提醒
1、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2、工伤认定过程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工伤保险适用的范围
4.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4.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专家提醒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
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5工伤保险费的缴纳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2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3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专家提醒:
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6工伤保险基金
6.1工伤保险基金的组成:
○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
○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6.2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支付下列费用:
(1)工伤保险待遇;
(2)劳动能力鉴定费用;
(3)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
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专家提醒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7劳动能力鉴定
7.1劳动能力鉴定的含义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7.2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
○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
日内作出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
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
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专家提醒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7.3劳动能力鉴定等级的确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3个等级: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
定。
8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中,对职工工伤应当享受的保险待遇有明确的规定:
8.1一般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就能够享受到以下的规定:
1.工伤医疗待遇: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住院伙食补助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3.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
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4.交通、食宿费用: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停工留薪: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
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8.2因工致残保险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除享受到上述一般医疗保险待遇外,还应享受到下列待遇。
○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
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规定。
○残疾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375号)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
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
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
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
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
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六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8.3职工因工死亡保险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除享受到上述一般工伤保险待遇外,其直系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下列补偿金:
1.丧葬补助金:
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
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375号)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待遇。
专家提醒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
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
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
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8.4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专家提醒: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8.5几种特殊群体的工伤待遇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
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等办法,由国务院劳
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等部门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
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非法用工单位的工伤赔偿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
1.赔偿依据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已于2003年9月1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
障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2.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的概念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
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3.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标准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三条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
劳动能力鉴定按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
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者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四条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五条一次性赔偿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
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
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
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第六条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
金。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
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以上就是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标准的具体规定,以法规的形式保护了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
8.6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的解决
○行政手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负有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的义务,对有关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四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
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申请劳动争议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五十二条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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