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文件.docx
- 文档编号:23722411
- 上传时间:2023-05-20
- 格式:DOCX
- 页数:9
- 大小:19.31KB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文件.docx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文件.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文件.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文件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文件
迎政通[2005]4号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太原市迎泽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区直各委、局、办,各街办(镇),直属公司(队),各有关单位:
现将《太原市迎泽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十三日
太原市迎泽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实施方案(试行)
为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增强农民医疗保障能力,提高农民健康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山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办法》和《太原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卫生工作方针,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保障农民基本医疗需求,全面落实《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纲要》,逐步缩小城乡医疗卫生差别,从整体上提高广大农民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
二、总体目标
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引导,使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以村为单位达100%,覆盖人口达80%以上。
三、基本原则
(一)筹资原则:
个人筹资、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和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
(二)基金分配与补偿原则:
既提高抗风险能力又兼顾农民受益的原则,住院医药费用补偿和门诊医药费用补偿相结合,以住院补偿为主,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三)基金管理与监督原则: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便民、惠民的原则,建立专门经办机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民主监督,社会公开,取信于民。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定期审核、报免,并定期公开账目。
四、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组织机构
1、成立“太原市迎泽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
主任:
阴国平(区长)
副主任:
詹玉梅(副区长)
成员由区政府办、民政局、财政局、人事局、卫生局、审计局、物价局、编办、残联以及郝庄镇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区合医办),设在郝庄镇。
办公室主任:
王国娟(区卫生局局长)
办公室副主任:
武勇(郝庄镇镇长)
成员:
徐文胜(区卫生局副局长)
马转花(郝庄镇副镇长)
黄铁明(区卫生局疾控与基妇科科长兼卫生监督科科长)
杜红玉(区卫生局疾控与基妇科副科长)
王明锋(区卫生局疾控与基妇科科员)
2、各村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负责本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二)部门职责
1、区卫生局职责:
(1)贯彻执行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的决定;
(2)负责对区合医办工作的具体指导。
2、郝庄镇人民政府职责:
(1)执行省、市、区有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2)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宣传发动工作;
(3)负责参加合作医疗人员的经费收缴及登记发证工作;
(4)负责做好参加合作医疗人员的身份确定工作;
(5)收集并公开有关信息。
3、区财政局职责:
(1)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区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到位;
(2)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监管工作,并保证收支平衡;
(3)及时拨付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办公经费。
4、区民政局职责:
(1)建立健全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制度;
(2)筹资解决全区农村五保户、特困户家庭参加合作医疗的困难。
5、区审计局职责:
负责对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6、区物价局职责:
负责对医疗机构的收费价格进行监督检查。
7、区人事局、区编办职责:
负责解决区、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人员编制和调配。
8、区合医办职责:
(1)执行省、市有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2)确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并监督其服务质量;
(3)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系统;
(4)负责医药费用的审核、报销;
(5)负责审批医疗转诊;
(6)对镇、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7)公布合作医疗资金使用情况;
(8)负责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及区委、人大、政府、政协汇报合作医疗工作情况。
9、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职责:
(1)负责本村村民的摸底;
(2)协助收缴参合农民个人筹资款;
(3)收集并公开有关信息;
(4)监督参合农民的就医行为、农民参保资金的筹集及补偿费用的使用等情况。
五、农村卫生机构设置
设置镇卫生院及分院各一个,社区卫生服务站4个(郝庄村、郝家沟村、东太堡村、双塔村),村卫生室15个(张家河村联合村卫生室、西祁家山村联合村卫生室、沟北村联合村卫生室、大窑脑村联合村卫生室、董家庄村联合村卫生室、观家峪村卫生室、店坡村卫生室、马庄村卫生室、松庄村卫生室、王家峰村卫生室、港道村卫生室、水峪村卫生室、赵北峰村卫生室、新沟村卫生室、枣园村卫生室)。
六、基金筹集、分配和使用
(一)基金筹集
1、筹资渠道:
农民以户为单位,个人每人每年缴费15元(或由村集体统一缴纳),区财政补助7元,市财政补助8元,省财政补助6元,每人合计36元。
积极支持、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2、筹资方式:
(1)个人缴费部分和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按年由郝庄镇、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负责筹集,上缴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账户。
(2)五保户和农村贫困人口参加合作医疗,其保费由民政局协助解决并建立长效医疗救助机制。
(3)各级政府投入的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一次性拨付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账户。
(二)基金分配
1、门诊医疗基金:
从农民个人缴费额中提取部分资金组成,用于参合农民在医疗机构享受门诊服务。
2、健康体检基金:
占合作医疗基金总额的5%,用于对一年内未享受住院补偿的参合农民进行健康体检。
3、风险基金:
占合作医疗基金总额的5%,用于弥补合作医疗基金非正常超支(因当年大病人数异常增多等因素导致按规定应由合作医疗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大幅度增加,致使合作医疗基金入不敷出)的合作医疗基金临时周转困难等。
4、大病统筹基金:
用于参合农民住院的医药费用补偿以及慢性病、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肾透析、器官移植后服用抗排异药物的门诊医药费用补偿。
(三)补偿标准
1、门诊补偿:
每人每年10元,计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用于支付门诊费用,用完为止。
本年度个人账户没有用完的,可将剩余资金转到下年度继续使用。
2、住院补偿:
参合农民必须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诊。
每次住院补偿起付点根据就诊医院级别分别为300元、600元、2000元。
年内多次住院的,每次住院重新计算起付点。
全年累计最高补偿金额为10000元。
郝庄镇卫生院:
300—1000元补偿35%;1000—10000元补偿40%;10000—20000元补偿45%;20000元以上补偿50%。
迎泽区区级医院:
600—1000元补偿30%;1000—10000元补偿35%;10000—20000元补偿40%;20000元以上补偿45%。
区级以上或外区医院经转诊的:
2000—10000元补偿20%;10000—20000元补偿25%;20000元以上补偿30%。
(四)补偿办法
补偿支付原则、补偿支付范围及不予补偿范围按《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关于太原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5〕22号)文件执行。
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登记与发证
(一)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农民应以户为单位缴纳合作医疗基金,凭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款凭证,由郝庄镇填写《合作医疗筹资发证登记表》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由区合医办统一印制,统一编码。
郝庄镇负责按户办理发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并将《合作医疗筹资发证登记表》报区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损坏、遗失的,凭村委会证明、户主的身份证及登报声明,至区合作医疗办公室办理补证手续。
八、合作医疗就医程序和补偿程序
(一)一般门诊医药费
参合农民应在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进行一般门诊就诊。
就诊医疗机构先行垫支一般门诊医药费,并填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医药费用报销申请表》,于每季度末最后三个工作日报区合医办审批拨付。
(二)慢性病、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肾透析及器官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物的门诊医药费
参合农民应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
补偿时,由患者或家属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诊断建议书、医疗机构正规发票、处方等有关资料到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备案并填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医药费用报销申请表》后,持上述材料于每季度末最后三个工作日到区合医办审核补偿。
(三)住院报销
1、参合农民应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出院时先由本人垫付,出院后持相关手续到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备案后,每季度末最后三个工作日到区合医办审核补偿。
2、参合农民报销住院医药费时应提供的资料: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
(2)住院患者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3)出院证;
(4)出院结算统一收据;
(5)住院治疗费用清单;
(6)用药处方;
(7)转诊者提供转诊审批单;
(8)急诊者提供急诊证明;
(9)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3、参合农民住院正常分娩报销补偿时应提供的资料: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3)出院证;
(4)新生儿出生证复印件或者死亡儿证明;
(5)转诊者提供转诊审批单。
(四)转诊有关规定
1、参合农民原则上应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因病情需要,需转往其它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诊治的,须由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转诊建议书后,到区合医办办理转诊审批手续。
2、因急诊住院治疗的,患者家属应在七天内凭就诊医院的急诊证明、合作医疗证等手续到区合医办补办转诊手续。
九、合作医疗的监督
(一)区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定期或不定期到有关单位监督检查本办法的执行情况。
各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接受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健康运行。
(二)区、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和郝庄镇政府要利用广播、电视、公示栏等阵地公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关政策规定,公开合作医疗就医程序、补偿办法、基本用药目录及价格、医疗服务收费标准、报销补偿结果,真正做到阳光操作。
(三)为规范购药渠道,降低药品价格,镇卫生院必须建立中心药库,村级卫生所所需药品统一由卫生院配送,并将有关资料报区合医办备案。
十、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
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指所有区属及地区医院、郝庄镇卫生院及各村卫生室。
十一、考核与奖惩
(一)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每年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进行考核。
对成绩突出以及模范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关政策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对不严格执行合作医疗有关政策规定,乱检查、乱用药、乱收费,人为额外增加参合农民医疗负担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整改不力的,取消其合作医疗定点机构的资格。
(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补偿费用的参合农民,除追回骗取金额外,取消其当年享受合作医疗制度的资格。
本实施方案由太原市迎泽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05年6月1日起试行。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太原市 迎泽区 人民政府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