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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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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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2
XX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本协议当事人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XX(以下简称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XX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方或开发建设单位)代表物业买受人与甲方签订的《XX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有关约定,在平等、诚实守信、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乙方办理房屋交付使用时,甲、乙双方就住宅区前期物业管理物业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本协议所称前期物业管理期限,是指住宅区交付使用之日起至甲方与开发建设单位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2006年2月28日止。
但期限未满,若本物业整体全部交付使用后业主入住率达到60%以上时,成立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本协议自然终止。
本协议所称物业,是指住宅区住宅与非住宅房屋、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配套的公共设施、设备和场地。
第二条乙方所购房屋基本情况
房屋类型:
多层住宅
房屋型号:
XX幢单元室
建筑面积:
平方米
第三条甲方为住宅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单位,甲方提供管理和服务的受益人为本住宅区物业的全体业主和使用人。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的住宅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结合住宅区实际情况,制定住宅区物业管理制度、《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并书面告知业主。
(二)建立健全住宅区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三)制止违反住宅区物业管理制度、《业主临时公约》和《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行为。
(四)制止住宅区违章搭建、损害共用设备设施、妨碍物业管理行为或其他侵害业主公共利益的行为,并对造成的损失要求赔偿。
(五)可将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服务企业,但不得将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六)依据住宅区所在地物价主管部门核准或规定的收费标准,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房屋装饰装修建筑垃圾清运费、机动车辆停车管理费。
(七)依据住宅区有偿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特约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向委托服务的业主或使用人收取专项配套有偿服务项目服务费和特约服务项目服务费。
(八)拒绝任何形式的摊派。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甲方的义务
(一)执行物业管理行业规范、服务标准。
(二)履行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的住宅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维护住宅区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利益。
(三)对住宅区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配套设施、公用设施、安全防范、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项目进行维修、养护、修缮、服务与管理。
(四)接受住宅区业主的监督。
(五)编制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及财务年度计划。
(六)每年至少一次向住宅区业主公布使用维修基金收支帐目,接受质询和审计。
(七)提前将房屋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和限制条件书面告知住宅区业主和使用人,并与业主或使用人协商订立《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做好房屋装饰装修的日常监督管理。
(八)不得擅自占用住宅区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配套设施设备、公用设施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如需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须报住宅区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九)向住宅区业主或使用人提供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有偿服务。
(十)向住宅区业主或使用人提供与日常生活相关的专项配套有偿服务项目。
(十一)依法开展多种经营和有偿服务以及委托性的特约服务。
(十二)接受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乙方的义务
(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依据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按时向甲方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房屋装饰装修建筑垃圾清运费、机动车辆停车管理费。
(六)依据甲方提供的有偿服务、特约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向甲方缴纳专项配套的有偿服务项目服务费和特约服务项目服务费。
(七)装饰装修房屋时,遵守国家、省、市、区和住宅区房屋装饰装修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对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等人员违反住宅区业主临时公约、物业管理规章制度和规定等造成的损失、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甲方对住宅区下列公共性综合服务项目进行管理与服务:
(一)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
楼盖、屋顶、户外墙面、承重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等。
(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
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供电线路、共用照明、消防设施设备等。
(三)公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
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设备用房、道路路灯、楼道走廊灯、草坪灯、沟、渠、公共停车场地等。
(四)附属配套设施和服务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
安防弱电系统设施设备、物业管理用房、中心花园、建筑小品、廊、亭、门岗、围墙等。
(五)园林绿化的养护与管理,包括:
中心花园绿地、宅道绿地、道路两侧绿地以及其他公共绿地等。
(六)环境卫生管理,包括:
房屋共用部位、公共场所、公共绿地以及其他公共区域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的收集和清运、楼宇外墙的清洁卫生、化粪池的清理、污水管道的疏通等。
(七)配合公安部门维护公共秩序、治安防范和消防安全,包括:
封闭式全天候昼夜保安技术防范、安全监控、看护守卫、巡逻巡视、门岗执勤以及噪声污染管理等。
(八)道路、交通、车辆管理,包括:
公共停车场地管理、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停放秩序管理、道路和车辆通行管理等。
(九)房屋装饰装修的日常监督管理,包括:
装饰装修登记、审核、巡查、装饰装修建筑垃圾清运管理等。
(十)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竣工验收资料等物业档案、住户用户档案以及物业维护、更新费用的账务。
(十一)组织开展园区居民精神文明、社区文化建设活动。
上述公共性综合服务项目的管理与服务,其管理与服务质量达到市优小区标准,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由委托方和甲方约定,并报住宅区所在地物价管理部门审核,按核准的收费标准向业主收取。
第九条甲方向业主或使用人提供下列公共事业性服务项目:
(一)园区内单件物品搬运
(二)电话及访客留言转告。
(三)代收代缴住户水、电、电视、燃气等费用。
(四)代办报刊邮件收发。
(五)代叫出租车。
(六)代聘家教、保姆。
(七)代办暂住证。
(八)代订飞机、轮船、汽车票。
(九)代办家政服务。
(十)代办报刊征订。
上述公共事业性服务项目,其服务标准由甲方根据住宅区所在地实际及业主、使用人的需求,另行制定服务质量标准。
公共事业性服务作为公益性服务项目,是公共性综合服务项目的补充,其服务费用包含在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标准内,不再另行向业主、使用人收取,但在代办过程中如有发生的直接费用由委托代办的业主、使用人按实承担。
第十条甲方向业主或使用人提供下列专项配套有偿服务项目:
(一)提供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服务。
(二)提供常规性家政服务。
(三)提供机动车辆停车管理服务。
(四)提供非机动车辆简易维修、保养服务。
(五)提供临时照看儿童服务。
(六)提供装饰装修建筑垃圾区内清运服务。
(七)提供桶装饮用水送水服务。
(八)代管房屋服务。
(九)其他特约服务。
上述专项配套有偿服务项目,其服务质量和服务费用由甲方按有偿服务、合理收费的原则,确定服务项目的服务内容、质量要求和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甲方应按下列物业管理综合服务标准,实现管理目标:
(一)房屋外观
1、房屋外观完好、整洁。
2、外墙及单元楼道墙面无乱贴乱画现象。
3、室外空调机按规定位置安装。
4、无擅自改变外墙色彩、乱搭乱建、乱凿乱敲等现象。
5、外墙无脱无鼓无渗水,表面完好无损坏。
(二)设备运行
1、设备运行正常,无事故隐患,保修检修制度齐备。
2、设备由专人保管,操作人员必须每天1次巡逻检查设施运行情况,并做好日检记录及保养记录。
3、对不经常使用的设备每半月进行一次操作检查,观察运转是否正常并做好记录。
4、操作人员发现设备存在不正常现象应及时检查维修。
(三)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
1、维修、养护制度完备,维修及时,养护完善。
2、路灯、草坪灯、楼道灯每周检查一次,亮度正常,灯罩完好,完好率和亮灯率保持在95%以上。
3、所有污水雨水井每月至少清理一次,化粪池每年清理一次,无污水外溢现象。
4、屋面、平台、天台每月检查一次,做到无积水、无渗漏。
5、空置房屋每月检查一次。
6、道路、公共停车场地每周检查一次,针对检查结果及时进行维修、养护,做到平整、无积水、无破损。
7、公共场所每周检查一次,根据检查结果及时进行维修保养,做到安全整洁,无乱堆乱放现象。
8、公共门窗每周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做到表面完好,无变形,无渗水,开启正常。
(四)公共环境卫生
1、实行标准化清扫保洁,垃圾日产日清,公共部位、道路保持清洁,无随意堆放垃圾和杂物。
2、每天对区内道路清扫一次,随即除去地面积水。
3、清洁工在工作时间内巡回清扫道路,做到人过地净。
4、公共走廊的台阶、扶手应每周二次用拖把和抹布拖擦干净。
5、公共楼道由清洁工负责每周二次清扫,做到无灰尘、无污染、无积水。
6、园林绿化带每天清扫,做到带内无枯枝、杂叶等杂物。
7、园林绿化带护栏、路灯、草坪灯每周擦拭一次。
8、园林绿化带内的标牌及其他标识每周擦拭一次。
9、园林绿化带内的建筑小品和休息设施(如桌、椅)等每天擦拭一次。
10、生活垃圾每天清运一次。
11、垃圾箱体每周清洗一次,保持箱体内外无污染、箱内无积水。
12、园区生活垃圾实行袋装化。
(五)园林绿化
1、园林绿地护栏、标牌无破损、无污染。
2、花台沿边无破损、无污染。
3、园林绿地无枯枝落叶、无杂草、无黄土裸露、无垃圾杂物、无病虫害、无鼠害、无死株、无死草、无树木倾倒。
4、园林绿地草坪纯种度达90%,平整美观。
5、园林绿化带修剪造型美观。
(六)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
1、交通车辆管理运行有序,无乱停乱放机动车、非机动车现象。
2、业主车辆凭园区专用通行证进入。
3、外来车辆进入园区必须登记。
4、车辆按指定地点停放。
(七)安全保卫
1、实行昼夜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2、门岗必须对外来人员及车辆出入实行登记,必要时查验有效证件。
3、实行24小时远红外线周界监控报警,确保在第一时间内发出报警呼叫。
4、定时巡逻巡视,看护守卫。
(八)消防安全
1、每两个月对园区内灭火器进行一次检查。
2、每月对园区内消防栓进行一次检查,确保园区内消防设施有效率达100%。
3、保安人员熟练掌握消防安全常识。
(九)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小修和急修
1、急修10分钟到现场。
2、一般维修在24小时内完成。
3、特殊性维修二日内有答复,一周内完成。
4、维修完成后,管理员或维修工应在三日内进行回访,维修回访率达95%以上。
(十)业主和使用人对物业管理服务的满意率达到90%以上。
第十二条住宅区物业管理按企业经营、有偿服务的原则,根据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合理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十三条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包括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房屋装饰装修建筑垃圾清运费、机动车辆停车管理费以及专项配套有偿服务费和特约服务费。
第十四条甲方为业主、使用人提供公共性综合服务所收取的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委托方和甲方按《XX市城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结合住宅区实际提供的管理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标准和住宅区规模、管理成本等因素,对照《XX市城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考核评分表》自评等级和标准,由委托方与甲方约定收费标准,报住宅区所在地物价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收费标准
(一)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按建筑面积公寓住宅用房每月每平方米0.60元,每三个月向业主收取一次,但预收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业主首次缴纳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的计算时间以开发建设单位开具的领房收楼通知书的签发日期为准。
(二)业主未入住使用的空置房屋(包括装饰装修之日前的房屋),应缴纳规定标准的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
第十六条甲方对停放机动车辆提供管理服务所收取的机动车辆停车管理费,由甲方按住宅区所在地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机动车辆停车管理费收费标准
(一)临时停车在30分钟以上,24小时以内收费标准每次每辆3.00-6.00元。
(二)包月停车的,收费标准每月每辆60.00-120.00元。
上述收费标准,由甲方根据不同车型另行确定具体标准。
第十八条甲方对业主、使用人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提供清运服务所收取的房屋装饰装修建筑垃圾清运费,由甲方按住宅区所在地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房屋装饰装修建筑垃圾清运费收费标准
业主或使用人必须用编织袋包装装饰装修建筑垃圾并自行运到园区内指定地点,由甲方清运至住宅区外统一处理,建筑面积80(含)平方米以下,每户收费标准150.00元,80—100(含)平方米,每户收费标准200.00元,100—120(含)平方米,每户收费标准250.00元,120平方米以上,每户收费标准300.00元。
第二十条甲方为业主或使用人提供专项配套服务所收取的专项配套有偿服务费,由甲方按有偿服务、合理收费的原则,确定服务项目的服务内容、质量要求和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甲方受业主或使用人个别委托提供的特约服务所收取的特约服务费,由甲方制订委托性特约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与质量、收费标准,其实际收费标准由甲方与委托的业主或使用人约定。
第二十二条甲方对业主、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及其它特约服务,由业主、使用人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计付。
第二十三条住宅区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更新费用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按政府部门有关住宅区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管理的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代收代缴项目费用周转金
乙方委托甲方代收代缴水、电、电视、燃气等费用的(代收代缴费用及其周转金不属于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应在办理委托代收代缴手续时,预付相应的费用周转金。
预收周转金标准由乙方办理委托手续时,甲、乙双方另行约定。
第二十五条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的管理使用
(一)根据《浙江省住宅区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住宅区建立物业维修专项资金(即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物业维修专项资金按政府规定的缴交比例,在乙方购买房屋时由开发建设单位代为收取。
(二)物业维修专项基金的使用由甲方或住宅区业主委员会根据住宅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年度计划,提出物业维修专项资金使用方案,经业主大会批准向住宅区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提出使用申请。
(三)物业维修专项资金不敷使用时,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按业主占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向业主续筹。
(四)乙方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的物业维修专项资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五)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使用情况应每年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监督。
第二十六条保险
(一)住宅区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险,根据住宅区业主大会决定或业主委员会委托可由甲方代行办理,保险费用由全体业主按各自所占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二)乙方的家庭财产与人身安全的保险由乙方自行办理,也可委托甲方代行办理。
第二十七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协议,未达到物业管理内容和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乙方违反本协议,使甲方未达到物业管理内容和管理质量约定目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甲方违反本协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清退所收的不合理费用,并支付所收的不合理费用二倍的违约金。
(四)乙方违反本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缴纳有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缴费用的千分之五加收滞纳金。
第二十八条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房屋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甲方因采取紧急措施造成乙方必要的财产损失的,甲、乙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甲、乙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甲、乙双方需要补充说明的其他约定:
第三十一条本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或向住宅区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经协商或调解无效的,可向住宅区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住宅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本协议(样本)由甲方报住宅区所在地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协议属格式条款合同,本协议文本由甲方向工商管理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第三十四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章、代表人(经办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至前期物业管理期限时终止。
甲方(签章):
X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代表人/经办人(签字):
乙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约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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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期 物业管理 服务 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