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液化烃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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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液化烃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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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液化烃汇总
表1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类别
名称
特征
甲
A
液化烃
15℃时的蒸汽压力>0.1Mpa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
B
易燃
液体
甲A类以外,闪点<28℃
乙
A
28℃≤闪点≤45℃
B
45℃<闪点<60℃
丙
A
可燃
液体
60℃≤闪点≤120℃
B
闪点>120℃
第四条当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的本体电阻率或进入油罐车后的电阻率等于或小于108Ω·m时,不受本规定约束。
第二章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措施
第五条易燃、可燃液体的防静电工作,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
(一)消除静电电荷产生的条件;
(二)防止和消除静电电荷的积聚;
(三)控制合适的设备间隙,防止相互碰撞;
(四)防止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的蒸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第六条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进入贮罐和罐车时,初流速度不应大于1m/s。
当入口管浸没200mm后可提高流速,但最高不应超过6m/s。
(一)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含游离水、有机杂质以及两种以上油品混送时的初流速度亦不应超过1m/s;
(二)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经过添加抗静电剂,或有专门静电消除器与静电报警仪同时具备的,流速可为6m/s;
(三)当液体输送管线上装有过滤器时,对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的输送,自过滤器至装料之间应有30s的缓和时间。
如满足不了缓和时间,可配置缓和器或采取其它防静电措施(见表2)。
表2进油管与所配缓和器(管)对照表
进油管
缓和器(管)
尺寸,mm
流量m3/h
流速m/s
尺寸,mm
流速m/s
管长m
100
80
2.83
200
0.71
4
100
160
5.66
250
0.91
5
100
200
7.08
250
1.31
5
100
250
8.85
300
0.98
6
150
160
2.52
250
0.91
5
150
300
4.72
350
0.87
7
150
400
6.29
450
0.70
9
第七条储(罐)、罐(车)装入易燃、可燃液体时,应做到:
(一)严禁从储罐上部注入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
(二)罐内液体应进行充分脱水后,方可进料;
(三)禁止对装过汽油等高挥发性产品的油罐切换注入低挥发性油品;
(四)在储罐变更注入油品时,应进行惰性气体置换,置换后测定空气中的油气浓度,使之符合安全规定范围;
(五)对于难以进行惰性气体置换的桶、罐等容器,应严格控制流速和静电接地;
(六)收油或注油操作时,应按规定的安全高度和充装系数进行,防止超装。
第八条铁路罐车装卸必须注意的事项:
(一)液体装车鹤管应逐步采用液下密闭装车设施;
(二)铁路罐车浸没装油速度应满足下式关系:
VD≤0.8
式中V——油品流速,m/s;D——输油管径,m。
(三)鹤管应插入罐车底部,距罐车底不大于200mm为宜。
第九条汽车罐车装卸必须注意的事项:
(一)汽车罐车在进行装卸作业之前,应将车体接地;
(二)装卸操作完毕,应经过表3规定的静置时间,才能进行提升鹤管、拆除接地线等作业;
(三)汽车罐车浸没装油速度应满足下式关系:
VD≤0.5
第十条小型容器盛装易燃液体必须注意的事项:
1、不准使用绝缘材料制做的桶在作业现场盛装易燃液体;
2、禁止用绝缘体吊挂容器盛装易燃液体;
3、金属制桶盛装易燃液体前,桶体、漏斗和注油管嘴应接地;
4、桶灌注油品,宜采用导电胶管(材料电阻值<104Ω)。
第十一条清洗盛装易燃、可燃液体设备、器具,必须做到的“六不准”:
1、不准使用汽油、苯类等易燃溶剂进行设备器具和地面的清洗;
2、使用液体喷洗容器时,压力不应大于0.98MPa;
3、不准使用压缩空气进行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管线的清扫;
4、应用采样的同类油品对采样器进行清洗,清洗用过的和剩余的样品不准倒回罐内;
5、在易燃、易爆场所不准使用化纤材质制作的拖布、抹布来拖擦物体和地面;
6、不准在一个容器内同时采用人工和机械两种方法进行清洗。
7、使用蒸汽蒸煮时,应控制开启的压力和流速不宜过大,防止高速气体产生静电。
第十二条油品调合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严禁用压缩空气进行甲、乙类易燃、可燃油品的调合;
(二)丙类油品的调合,其中有一个单体组分属于甲、乙类油品时,也不准用压缩空气进行调合;
(三)丙A类油品用压缩空气调合时,应控制风压不大于0.343MPa,并注意油品调合温度应控制在低于该油品闪点20℃。
第十三条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的检尺、测温、采样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液体进入储罐,经一定的静置时间(见表3),方可进行检尺、测温、采样等作业,但浮顶罐浮舱(盘)已接触油面或装有检尺井的贮罐,不受上述静置时间的限制;
表3储罐中液体需最少静止时间表
电导率,S/m
储存设备容积,m3
<10
10~50
50~500
500~1000
静置时间min
>10-6
1
1
1
2
10-12~10-6
2
3
10
30
10-14~10-12
4
5
60
120
>10
10
15
120
240
(二)不准使用两种不同材质(导电性能不同的材质,如金属器具和尼龙绳索)的检尺、测温、采样工具进行作业;
(三)凡是用金属材质制成的测温盒和采样器,应使用导电性材质的绳索,并与罐体进行可靠接地;
(四)对固定顶油罐或浮顶油罐在未浮起之前进行液体测温和测样时,不应猛拉快提,上提速度不大于0.5m/s,下落速度不大于1m/s;
(五)铁路罐车和汽车罐车的检尺和测温,应在装载完毕且静置2min后进行;
(六)储罐在收料过程中,会聚积大量静电荷,应逐步采用自动检尺、测温和采样设备;
(七)工作人员在检尺、测温和采样前,应消除人体所带静电;
(八)在检尺口、采样口与活动盖板之间应增加防静电的柔性材料,以防止产生火花;
(九)检尺时,应沿检尺罐壁缓慢下尺。
第三章人体静电预防和消除
第十四条为防止人体带静电产生电击或放电,引起可燃性物质着火、爆炸等事故的发生,作业前应消除人体静电。
第十五条为使人体所带静电安全泄入大地,在0类爆炸危险区的新建装置,应按规范要求设计相应的消静电安全设施。
室内地面应做成导静电性地面,其电阻率应在106Ω·m左右为宜。
储罐梯子入口处,应在已接地的金属扶栏上留出0.5-1m长的裸金属面,或设静电消除器,作为手握接地体。
静电消除器应定期测试接地电阻,以保证其良好的接地性能。
第十六条为防止人体静电危害,着装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在爆炸危险场所禁止穿易产生静电的服装、鞋靴、手套;
2、在爆炸危险场所禁止穿脱衣服、鞋靴,不准梳头;
3、人工清洗油罐和刷罐车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和防静电雨衣、导电胶靴。
第四章静电接地
第十七条接地是防静电中最基本的措施,主要是将设备或管道等金属导体与大地进行电气上的连接,使金属导体上的静电泄入大地,与大地接近同电位。
静电接地应做到:
1、在“接地连接”的各导体之间,接触应牢固可靠,确保电气通路的完好性;
2、如接地连接系统有断裂点,在从事恢复性工作前,应确保断裂点周围的环境内没有易燃、易爆物质;
3、在对接地连接系统的维护工作中,应重点检查螺栓紧固接点,及时更换腐蚀了的垫片;
4、静电接地系统的电阻值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5、每年应对各固定设备接地电阻进行一次测量,并建立测量数据档案,如果被测设备电阻值不符合规定,立即整改;
6、在可能产生静电的场合,移动设备(工具)的接地线装拆工作应该做到:
(1)在操作或移动之前,将接地线装设好;
(2)操作结束后,应经过规定的静置时间,方可拆除接地线;
(3)装拆接地线的接点位置应离开易燃、易爆危险部位,也不应在装卸作业的下风向。
7、如对设备、管道等进行局部检修,会造成有关物体静电连接回路断路时,应事先做好临时性接地,检修后应及时复原,并重新测定接地电阻值。
第十八条下列场所或情况应做静电接地:
1、凡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均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
2、生产装置上所带有的静电会危害生产或使人体遭受静电电击时。
第十九条下列情况不需要另做静电接地:
1、当金属导体已与防雷保护、电气保护接地系统有可靠联接时,可不另做静电接地;
2、当金属导体间有紧密的机械连接,在任何情况下,金属接触面都有足够的静电导电性时,可不另做静电跨接;
3、管道系统中当金属法兰采用金属螺栓或卡子紧固时,一般可不必另装静电连接线,但应保证至少有两个螺栓或卡子间具有良好的导电接触面。
第二十条静电接地连接系统总泄漏电阻值应不大于106Ω,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100Ω。
静电接地连接系统的金属(包括带电金属体本身)已与其它用途的接地网共用时,接地的电阻值可由其它用途的接地要求来确定。
第二十一条接地连接应依照下述方法进行:
1、接地连接的支、干线与接地体等处,应采用螺栓紧固法相连接;
2、在设备或管道的金属体的一定位置上设有专用的接地连接端板,在“端板”与接地支线之间,加挠性跨线用螺栓紧固法连接;
3、对移动式设备及工具类可应用电池夹头、鳄式夹钳、专用连接夹头、碟形螺栓等连接器械与接地支、干线相连接;
4、设备、管道用金属法兰连接时,其接触电阻不大于10Ω,可以认为接触面之间有足够的静电导通性,在一般情况下,可不另装跨接线;
5、接地对象不是金属体时,应在接地物上装设紧密结合的金属体再进行接地,此种“间接接地处”应避免受机械振动、摩擦和拉压等损害。
第二十二条设备、管道上静电接地连接点位置应符合下列条件:
1、不受外力伤害;
2、便于检查维修;
3、便于与接地干线相连;
4、不妨碍操作;
5、不易形成和积聚危险性混合物的地方。
第二十三条接地用的接地连接端板应符合下列条件:
1、设备外壳(包括设备支座、耳座)裸露而预留出的金属表面;
2、设备、管道上的金属螺栓连接部位;
3、焊于设备、管道外壳或支座上的接地端板(或螺栓)接地连接端板材质应与被焊母材相同,端板截面应不小于40mm×3mm,如设备有保温层,则端板应伸出保温层外60mm。
第二十四条接地干线和接地体应符合下列条件:
1、装置区的电气保护接地干线,可作为静电接地的干线使用,而设备、管道的静电接地线不应利用电气设备专用的零线;
2.当没有电气保护接地干线可利用时,应专门设计和安装静电接地干线和接地体;
3、静电接地干线在装置内应呈环状布置,不同标高的接地干线之间应有两处相连,在每一装置区(包括装卸栈台)的相对侧的适当位置上最少各设一组独立的接地体,并与干线相连接;
4、静电接地干线可接到其它用途的接地板上去,但不应与一类防雷保护的接地极共用,其间距应符合防雷规范;
5、孤立设备及室外管道的接地点,应根据需要设置接地体;
6.接地干线和接地体所用材料按表4选择;
表4接地干线和接地体所用材料表
名称
地上/mm
地下/mm
室内
室外
扁钢
25×4
40×4
40×4
圆钢
φ8
φ10
φ13
角钢
50×50×5
钢管
Dg50
7、雷电引流线不应用于静电接地。
第二十五条对接地支线和跨接线的选择要求:
1、“接地支线”和“跨接线”应使用有足够机械强度,且能耐腐蚀的金属导体;
2、固定设备的接地支线可选用截面不小6mm的圆钢、截面不小于12mm×4mm的扁钢或截面不小于4mm2的多股铜芯电线,大型移动设备选用截面不小于10mm2铜芯软绞线或橡套铜芯电缆。
一般移动设备选用截面不小于4mm2多股铜芯电线作接地连线;
3、振动和频繁移动的器件,应选用截面不小于4mm2的可挠铜芯绞线作接地连线。
第二十六条罐、塔等固定设备接地时,应考虑如下情况:
1、如罐、塔等固定设备的金属壳体已作防雷接地,则此设备可不另做静电的接地连接;
2、罐、塔等孤立设备的金属体用螺栓固定于混凝土基础上,或有一部分埋设于地下,当其接地电阻小于100Ω时,不再为防静电另作接地体;
3、在装置区的静电接地干线,应设专用接地体或将静电接地线接到其它用途的接地极上(一类防雷设施除外);
4、罐、塔等设备原则上要求在多个部位上进行重复接地,接地端板位置不应装在物料进出口附近;
5、储存易燃液体的浮动式金属罐顶,应用挠性跨接线与罐体相接,不应少于两处,跨接线须选用截面不少于25mm2的软铜绞线;
6、凡使用称重式计量仪表的储罐,上罐及伸入罐内的绳缆均应用金属导管,并安装牢固,罐内钟罩应做接地连接;
7、储罐的采样井应与罐体相跨接,在采样操作台上设有接地端板,以便采样器导电绳索、检尺工具接地用,接地端板位置应在操作口的上风向,可在操作口两侧各设一处,以便操作前根据风向决定接地点;
8、轻质燃油储罐等内壁需涂防静电油漆时,油漆电阻率应小于108Ω·m。
第二十七条对可燃介质管网系统接地的要求:
1、装置区内的管道可通过与工艺设备的金属外壳的接地,取得接地的条件;
2、管网内的泵、过滤器、缓和器等应设置接地连接点;
3、管网在进出装置区或室外直线管道每隔100m左右处,应与接地干线或专设的接地体相连;
4、在平行金属管道间可利用管架上焊接连接端板,进行静电挠性跨接,亦可利用固定支座进行跨接接地;
5、型钢管架可做为接地连接系统的导体使用,可在上边焊接端板或钻孔(11mm)以便跨接连接;
6、跨接线选用多股6mm2铜芯线或25mm×4mm扁钢,长度为管间距适当裕度,裕度不小于100mm,屏蔽线选多股10mm2裸铜软绞线,跨接螺栓为M10;
7、工艺管道与伴热管间除利用绑扎用金属丝作跨接外,伴热管进汽口及回水口应与工艺管道支座相跨接;
8、金属管已装设阴极保护的区段,不应再作静电接地。
第二十八条装卸栈台接地系统的要求:
1、易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设备及支架、建(构)筑物的金属体和铁路钢轨(作阴极保护者除外)应连接成电气通路并接地,还应构成接地网;
2、铁路钢轨的轨端跨接和接地连线应参照铁道部有关规定执行;
3.在栈台梯子入口处,应设人体静电消除器。
每个鹤位平台处应设置接地端子,罐车用带有接地夹的软金属线与接地端子连接。
4、甲乙类易燃液体装卸台、充装站,应设置静电接地自动检测与充装阀门连锁设施。
第二十九条移动设备的接地措施和要求:
1、用于储运易燃、可燃液体的中、小型移动设备均应实施防静电接地;
2、铁路罐车和铁路钢轨应连接成电气通路并接地,各个铁路罐车应按有关规定定期测试接地,并确保达到良好状况;
3、汽车罐车车体应设有接地连接端板,该端板和罐体应连接成电气通路,同时,汽车罐车不宜采用金属链条接地线,而采用140Ω~200Ω的导电拖地带;
4、临时情况下汽车罐车充装易燃、可燃液体,汽车罐车与铁路罐车、储罐应用带有接地夹的软金属线连接。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淄博胜炼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护从业人员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2006]第1号)和《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齐鲁石化[2006]199号),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本公司从业人员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职工个人穿(佩)戴、使用的个人防护装备和用品。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服、工作鞋)、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帽、安全带、护耳器、防酸碱服等)和清洁卫生防护用品。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安全生产部负责制定普通工作服(春秋工作服、夏季工作服、防寒服)、安全帽的配备计划;并负责工作服、安全帽选型及厂家资格的审定以及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年度计划的审批。
第五条安全生产部负责工作服、安全帽计划的下达和全公司各单位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使用配备计划的审批;并会同有关部门确立职工清洁卫生防护用品(以下简称“小劳保”)采购发放的数量、种类;负责对劳动防护用品质量、使用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经营管理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检查、验收、保管和发放;负责全公司劳动防护用品计划的汇总及上传;参加小劳保采购发放数量、种类的讨论会。
第七条计划财务部负责全公司劳动防护用品计划资金类型、结算代码等审核,保证专款专用和合理开支;每月向安全生产部通报一次劳动防护费的使用和进帐进度情况;参加小劳保采购发放数量、种类的讨论会。
第八条公司工会对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质量行使监督权;参加小劳保采购发放数量、种类的讨论会。
第九条基层单位负责本单位职工特殊劳动防护用品计划的提报以及职工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并负责到期劳动防护用品的更新和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登记。
第三章计划提报
第十条提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应首先向安全生产部递交书面申请,由安全生产部主管领导审批,并报主管人员登记存档。
第十一条提报单位根据书面申请的批复,交经营管理部采购。
第十二条全公司职工统一订购的劳动防护用品,可根据安全生产部下达的通知要求,直接交经营管理部采购,不用书面申请。
第四章验收发放
第十三条凡未经国家法定机构进行检测检验,无“安全标志”、“产品合格证”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一律不得采购、验收和发放。
第十四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护耳器、耳罩、眼镜、防尘口罩、防毒口罩、安全带、安全帽、防酸碱手套、防酸碱面凭、防酸碱服、防尘服、绝缘手套、绝缘鞋等)的发放应进行登记,并记录在《职业卫生档案》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表中,领取人必须签字。
第五章使用及监督考核
第十五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在使用前必须进行严格检查,并定期维护保养,发现失去安全效能的,要立即报废和停用。
第十六条职工上岗必须按规定穿工作服、工作鞋,戴安全帽,以保证安全生产的需要。
第十七条职工从事有毒有害等危险作业时,必须按规定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岗位人员应做好相互提醒和监督监护。
第十八条各单位应加强对直接作业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作业过程中不按要求配戴劳动防护用品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并进行考核,造成事故的要从重处罚,考核情况要纳入《安全奖惩与考核台帐》中。
安全生产部将不定期对各单位执行规定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按本规定执行的单位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部定期对基层各单位领取特种劳动护品的发放登记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按本规定执行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危险化学品充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充装作业的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监总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家技监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和《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中的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液化气、丙烯、溶剂油、戊烷油、汽油、活化剂、季铵盐等危险化学品的桶、汽车槽(罐)车的充装作业,以及危险化学品卸车作业,铁路槽(罐)车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汽车槽(罐)车装车
第四条汽车槽车装车前,充装单位应对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条件确认,具体内容如下:
(一)提货单与《道路运输证》核定的载重相符,并符合装车介质、重量和充装系数的要求;
(二)进入装汽车现场的汽车槽(罐)车,按照《淄博胜炼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预防静电危害安全技术管理规定》,车体应设有接地连接端板,该端板和槽(罐)体应连接成电气通路,同时,汽车槽(罐)车不宜采用金属链条接地线,而采用140-200Ω的导电接地带,静电接地带垂直与地面接触良好;
(三)进入装汽车现场的汽车槽(罐)车,必须佩戴符合安全规定的防火帽,并处于完好状态;
(四)进入装汽车现场的汽车槽(罐)车,应根据运输货物的性质配备符合规定的灭火器材,并处于完好状态;
(五)进入装汽车现场的汽车槽(罐)车,必须标有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志;
(六)进入装汽车现场的汽车槽(罐)车,质检合格(无残液<积水>、无损坏或变形、无杂物、无泄漏);酸碱容器必须符合耐腐蚀的材质要求,严密不漏。
(七)进入装汽车现场的司机、押运员、装卸工等人员,应戴安全帽,不得穿化纤衣服、钉子鞋和使用能撞击产生火花的工具,酸碱作业人员必须穿防酸碱服,戴防护帽、防护眼镜。
第五条装车单位应对检查确认合格的车辆,办理《危险化学品汽车槽(罐)车装车许可证》(格式见附件)后,方可装车。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汽车槽(罐)车装车许可证”管理要求:
(一)《危险化学品汽车槽(罐)车装车许可证》是装车的凭证和依据,不得涂改,不得代签;
(二)车辆安全检查情况、槽(罐)车质检情况,合格打“√”不合格打“×”;
(三)有的栏目不需要填写时,一律用“/”表示;
(四)证件检查、车辆安全检查、槽(罐)车质检不合格不准装车;
(五)“危险化学品汽车槽(罐)车装车许可证”由装车单位存档,保存期为1年。
第七条进入装汽车现场的车辆,将车停好后应熄火,并将启动钥匙交操作人员暂管;当槽(罐)车装满,卸除连接管线,要待可燃气体完全扩散,才能启动车辆,以免发动车辆打火而发生火灾事故。
第八条 充装结束后,在汽车槽(罐)车的明显处张贴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
第九条充装单位应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第十条充装单位应经常对装车现场的槽(罐)车进行检查,对超期未检测、检验不合格的槽(罐)及安全附件,要责令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车辆实际载重量超过槽(罐)核定载重量的槽(罐)车,一律按检测、检验不合格处理。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部对充装单位现场的罐(槽)车进行安全督察,对安全措施不落实的单位,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并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充装和接卸酸碱氨等强腐蚀性物质的单位,应在现场设置洗眼淋浴器等固定卫生防护设施。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危险化学品汽车槽(罐)车装车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汽车槽(罐)车装车许可证N0:
装车时间
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
运输单位
提货单号
汽车牌照
司机签名
证件检查情况
道路运输
证编号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编号
汽车槽车
押运员证
特种设备使用操作证(驾驶)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资格证
汽车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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