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纳税问题集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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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纳税问题集萃
2010年12366纳税问题集萃
(1)营业税
2011-05-1509:
42:
27| 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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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营业税优惠吗?
问:
我公司为今年新批的高新技术企业,我们想咨询的是:
除了企业所得税优惠外,地高新技术企业能否享受营业税的优惠,比如说可否免征营业税?
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规定:
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其中所指的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39号)对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免征营业税的范围作了进一步明确:
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中免征营业税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是指自然科学领域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业务。
自然科学领域是指研究自然界各种物质和现象的科学领域,包括物理学、化学、动物学、植物学、生理学、数学等。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减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发[2006]168号),除外国企业、外籍个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应附报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书面合同、县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您单位存在转让技术问题,而且所转让的技术属于科学领域,那么是可以按照上述的规范免征营业税的,但是,如果贵公司的技术转让业务不属于自然科学领域范围,则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不能免征营业税。
同时还必须强调,必须办理相关的手续方可享受免税优惠。
哪些项目可以不作为建筑工程的计税营业额?
问:
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说,在计算缴纳营业税时,哪些项目可以不作为计税营业额,无须计算缴纳营业税?
答: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但是,下列情形除外……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
《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进一步解释,规定:
“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六条以及《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七条都明确规定: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或者提供建筑劳务并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应税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以及应税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分别计算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销售货物的销售额与建筑劳务的营业额,并分别计算征收增值税与营业税。
《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则规定,除提供建筑劳务并同时销售自产货物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三)项规定:
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
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业营业税计税依据的通知》(苏地税发[2003]238号)对设备的范围做了进一步明确:
纳税人提供营业税“建筑业”劳务,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的除设备以外的原材料、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值在内。
设备的价值,按购买设备时销售单位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设备价款(含增值税)确定。
上述设备,仅指已在工程设计图纸上所列设备清单上标明,且在下列列举范围内的设备:
(一)通用机械。
各种金属切削机床、锻压机械、铸造机械、起重机、输送机、电梯、泵、压缩机、煤气发生炉。
(二)热力设备。
1、锅炉、汽轮发电机;
2、热力系统的除氧器水箱和疏水箱,工业水系统的工业水箱,油冷却系统的油箱,酸碱系统的酸碱储存槽;
3、循环水系统的旋转滤网,启闭系统的启闭机。
(三)通信设备。
电缆、光缆,电话交换机,微波、载波通信设备,电报传真设备,中、短波通信设备及中短波电视天馈线装置,移动通信设备,卫星地球站设备,光纤通信数字设备。
(四)电力、电气设备。
电缆、电力变压器、互感器、调压器、感应移相器、电抗器、高压断路器、高压熔断器、电力电容器、蓄电池、磁力启动器、交直流报警器。
(五)通风设备。
空气加热器、冷却器、风机、除尘器、空调机、风盘管、过滤器、风淋室。
(六)自控设备。
计算机、工业电视、检测控制装置;机械量、分析、显示仪表、基地式仪表、单元组合仪表、变送器、传送器;压力、温度、流量、差压、物位仪表。
(七)管道设备。
构成管道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和金属容器。
(八)炉窑设备。
测温装置、计器仪表、消烟、回收、降尘装置;安置在炉窑中的成品炉管、电机、鼓风机和炉窑传动、提升装置。
对设备本体以外但属于设备成套供货范围并随同设备本体到货,且其价款与设备本体价款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零件、配件、附件等也可做为设备的组成部分。
因而,对于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纳税人来说,可以根据上述规定确定营业税的组成内容。
集体宿舍租金收入是否免营业税?
账务如何处理?
问:
我公司有集体宿舍,提供给单身职工使用,并向其收取一定租金,公司收到的此项租金收入是否可免交营业税等?
账务上应如何处理(是做收入还是冲成本费用)?
谢谢?
答:
您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规定:
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支持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住房租赁市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二、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应缴纳的营业税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
三、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税收政策,一律改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
一、支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税收政策
(一)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二)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
(五)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六)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七)对个人按《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9部委令第162号)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所在单位以廉租住房名义发放的不符合规定的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于2008年1月1日前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公益性捐赠政策执行;2008年1月1日后捐赠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公益性捐赠政策执行。
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捐赠额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及廉租住房租金、货币补贴标准等须符合国发[2007]24号文件及《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9部委令第162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的规定;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办或确定的单位。
二、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税收政策
(一)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因此,你单位应当根据上述的政策结合你单位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纳税,以及如何纳税。
至于账务处理,一般情况下,应当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是缴纳增值税还是缴纳营业税?
问:
我单位运输企业,主要从事公路运输业务。
前些日子,我单位销售了一批其他单位抵债的货物并负责将其运输到购买方指定的地点。
当时,我们将其作为营业税收入向地方税务机关缴纳了营业税。
但是国税局却找到我们说,该笔业务应当缴纳增值税而非营业税。
请问:
我们单位发生的货物销售并负责运输的业务究竟是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答:
您好。
早在1994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税字[1994]026号文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其中第四条第二项规定:
“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与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
”
因此,按照此文件的规定,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与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增值税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但是,2009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又联合印发了财税[2009]61号文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其中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26号)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失效。
也就是说,自2009年1月1日起,“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与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的规定停止执行。
那么,自2009年1月1日起,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与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究竟是征收增值税呢,还是征收营业税呢?
我们可以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中找到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
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第一款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
很显然按照上述两项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与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只需要缴纳营业税,而不用缴纳增值税了。
鉴于您在提问中未告诉我们业务的具体时间,因而我们的答案就是:
请根据上述的政策视您单位相关业务的情况进行判断。
无船承运业务征收营业税时适用什么税目?
如何征税?
问:
请问:
无船承运业务征收营业税时适用什么税目?
如何征税?
答:
您好。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船承运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312号)规定:
“无船承运业务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纳税人从事无船承运业务,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的海运费以及报关、港杂、装卸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
纳税人从事无船承运业务,应按照其从事无船承运业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委托人开具发票,同时应凭其取得的开具给本纳税人的发票或其它合法有效凭证作为差额缴纳营业税的扣除凭证。
欢迎您再次咨询。
施工企业出售下脚料需交营业税吗?
问:
你好,请问施工企业出售下脚料需要交营业税吗?
谢谢!
答:
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
“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
“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
因而,根据上述规定,施工企业出售下脚料需要缴纳增值税。
欢迎您再次咨询。
工业企业的远期结售汇业务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问:
远期结售汇业务是确定汇价在前而实际外汇收支发生在后的结售汇业务(即期结售汇中两者是同时发生的)。
工业企业与银行协商签订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人民币兑外汇币种、金额、汇率以及交割期限。
在交割日当天,工业企业可按照远期结售汇合同所确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向银行办理结汇或售汇。
请问工业企业的远期结售汇业务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答:
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物期货的所有权的行为。
”
从你的提问中可以看出,在工业企业与银行之间,银行属于提供结售汇服务并取得收入的主体,因而相关的业务应当由银行等计算缴纳营业税,工业企业仅是银行的服务对象,因而工业企业不用缴纳营业税。
欢迎您再次咨询。
高考补习班的营业税是否可以免征?
问:
高考补习班的营业税是否可以免征?
答:
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规定享受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仅指国家承认学历的教育劳务。
对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作了明确的规定。
而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的规定,)“学历教育”是指:
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
具体包括:
1.初等教育:
普通小学、成人小学;
2.初级中等教育:
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
3.高级中等教育:
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4.高等教育:
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本专科、研究生(博士、硕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
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因而综合上述的规定,高考补习班的营业税是不能免征的。
欢迎您再次咨询。
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是缴纳增值税还是缴纳营业税?
问:
我单位运输企业,主要从事公路运输业务。
前些日子,我单位销售了一批其他单位抵债的货物并负责将其运输到购买方指定的地点。
当时,我们将其作为营业税收入向地方税务机关缴纳了营业税。
但是国税局却找到我们说,该笔业务应当缴纳增值税而非营业税。
请问:
我们单位发生的货物销售并负责运输的业务究竟是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答:
您好。
早在1994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税字[1994]026号文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其中第四条第二项规定:
“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与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
”
因此,按照此文件的规定,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与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增值税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但是,2009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又联合印发了财税[2009]61号文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其中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26号)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失效。
也就是说,自2009年1月1日起,“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与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的规定停止执行。
那么,自2009年1月1日起,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与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究竟是征收增值税呢,还是征收营业税呢?
我们可以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中找到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
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第一款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
很显然按照上述两项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与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只需要缴纳营业税,而不用缴纳增值税了。
鉴于您在提问中未告诉我们业务的具体时间,因而我们的答案就是:
请根据上述的政策视您单位相关业务的情况进行判断。
技术转让收入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问:
我单位将一项专利技术转让给了其他单位,取得收入1200万元。
请问:
该技术转让收入上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如果需要,如何缴纳?
答:
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2008)》第一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
“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
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转让专利权,是指转让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转让非专利技术,是指转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规定:
“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
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
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法规,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
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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