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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WORD文档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标准中国##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防范信贷风险,促进银行可持续开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
中国##银行信贷根本制度?
,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新建、扩建、改造、购置生产性固定资产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以国家产业政策为导向,以银行信贷政策为指引,坚持独立审贷、专款专用、防范风险的原那么。
第二章 贷款对象、种类、用途和条件
第四条 贷款对象。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借款用途符合我行业务范围,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均可申请固定资产贷款。
第五条 贷款种类。
按期限分为短期固定资产贷款和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
按投资规模分为单项固定资产贷款和固定资产工程贷款。
按主要还款来源分为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和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
以经营利润和折旧为主要还款来源的,为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以各级政府财政补贴为主要还款来源的,为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
第六条 贷款用途。
〔一〕固定资产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新建、扩建、改造生产性固定资产工程的资金需要。
〔二〕单项固定资产贷款主要为解决借款人为购置或更新单项生产设备和运输工具、厂房翻新改造、小型技术改造的资金需要。
第七条 贷款条件。
借款人申请固定资产贷款除具备?
中国##银行信贷根本制度?
规定的根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用途符合国家的产业、区域、环保、土地、资源利用等相关政策法规要求。
〔二〕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规定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应有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规定资质机构出具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额度在3000万元以上的贷款一般应由乙级或相应级别〔含〕以上的机构出具〕。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行业惯例需办理的各项审批手续齐备。
对实行审批制的工程,其工程已经国家有权部门审批;对实行核准制的工程,其工程立项申请已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复同意;对实行备案制的工程,已履行备案手续;需行政许可的,应持有政府有权部门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件或文件。
〔四〕信用等级A级〔含〕以上。
〔五〕工程各项资金来源明确并有保证,资本金比例不得低于国家和银行规定的最低标准中的高者。
〔六〕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工程,借款人财务和信用状况良好,产品具有市场竞争优势,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借款人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高层管理人员遵纪守法,近3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七〕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借款人为政府出资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依法具有承贷资格的机关法人;
2、政府部门授权借款人进展工程建立融资的相关文件材料;
3、政府或人大同意为借款人〔工程〕筹集解决还本付息资金的相关文件材料。
省级以上〔含〕政府工程除外;
4、地(市)级〔含〕以下政府负责还款的工程,本级政府具有较强的财政实力,可支配财力较充裕;本级政府具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拖欠到期银行债务;政府负债率、偿债率、债务率、财政总收入平均增长率等指标符合银行有关规定要求;
5、其他政府部门负责还款的工程,相关政府部门具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拖欠到期债务的行为。
已经省级〔含〕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并列入国家或省级重点建立工程,且符合非经营性工程有关规定要求的,其工程前期运作资金,也可发放固定资产贷款。
〔八〕农业科技开发贷款,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列入?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开展规划纲要〔2006—2021〕?
明确的农业科技开展优先主题领域的科技成果转化或产业化工程,并能够提供国家或省级科技部门出具的农业科技成果鉴定证书、高新技术产品证书、科技成果推广证书、科技进步奖励证书或国家专利证书等。
2、列入国家级火炬或星火方案工程、省级政府农业科技方案工程。
〔九〕申请单项固定资产贷款,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总投资不超过1000万元。
2、购置或更新的单项生产设备必须技术性能先进,符合节能、环保的要求。
3、用于厂房翻新或改造的,不得在异地进展和新征用土地。
4、用于小型技术改造的,只能用于借款人挖潜、革新、改造工程,其中土建工程投资不得超过总投资的20%。
〔十〕申请外币贷款,须拥有自营进出口权,借款须有特定的外汇用途。
第三章 贷款期限、利率、额度和方式
第八条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根据银行信贷政策及贷款工程偿债能力等综合因素确定。
固定资产贷款一般3-5年,最长不超过10年。
其中单项固定资产贷款一般1-3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对银团贷款,可以根据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和银团成员会议确定的贷款期限执行。
第九条 宽限期。
宽限期指贷款第一次发放至借款人第一次归还本金的期限。
固定资产贷款可设宽限期,原那么上不超过工程建立期,工程投产后短期内难以产生经营性现金净流入的,也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一年。
单项固定资产贷款原那么上不设宽限期。
对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本届地方政府任期内各期还款额度,原那么上不得低于工程各期平均还款额度。
第十条 贷款利率。
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和银行相关利率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贷款额度。
单项固定资产、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的实际资金需求、偿债能力及所提供的风险保障措施确定。
本级财政负责还款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区域融资最高额度,对有上级政府拨款或补贴的工程,可根据拨款或补贴金额上调区域融资最高额度。
第十二条 贷款方式。
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原那么上采取担保贷款方式。
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如工程具备担保条件或工程收益全额覆盖贷款本息,原那么上采用担保贷款方式。
否那么,可采取信用贷款方式。
第四章 管理要点
第十三条 资料核查。
固定资产贷款调查评估前应对借款人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进展核查。
核查的重点包括:
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机构资质及采取的方法和参数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是否充实完整;所提供的行政许可、环保、土地使用等证明文件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第十四条 调查评估。
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调查评估应把握以下重点:
〔一〕工程建立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和我行信贷政策;
〔二〕工程投产后所需原材料供应是否有保证,产成品市场开展趋势及价格走势;
〔三〕工程所采用的技术工艺是否先进,是否符合节能、高效、降耗、减排的要求;
〔四〕工程资本金来源是否真实、可靠、合法,资本金比例是否合规,在建工程已投入资本金是否真实;
〔五〕工程设计规模是否经济、合理;
〔六〕工程财务净现值是否大于零,内部报酬率是否高于基准折现率,贷款归还期内经营活动的现金净流量是否满足还本付息需要;
〔七〕对影响工程效益的敏感性因素是否在可控制范围内,拟采取的应对措施是否可行;
〔八〕工程可能出现的风险是否能够承受,防范措施是否切实可行;
〔九〕单项固定资产更新或大修理的必要性、合理性及可行性。
第十五条 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除按第十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展调查评估外,还应重点调查地方经济开展程度、地方政府信用状况和财政能力。
主要分析GDP总量和增长情况、当地的支柱产业开展情况、当地政府信用环境状况、政府合作情况,近三年本级财政总收入、本级可支配财力、建立性支出及占比,地方政府负债率、偿债率、债务率和区域融资最高额度,未来还款期本级可支配财力增长预测等。
同时,本级财政负责还款的,要调查政府或人大同意为借款人〔工程〕筹集解决还本付息资金的相关文件材料是否合法有效;其他政府部门负责还款的,要调查政府部门同意归还工程建立贷款的相关文件材料是否合法有效。
第十六条 贷款条件落实。
固定资产贷款发放前,应落实已审批的贷前条件。
经营性固定资产工程贷款发放前,工程资本金应按要求到位,工程资本金应为权益性资金;担保材料应完整、真实、合法、有效;本级政府负责还款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发放前,当地政府或人大应出具合法、有效的文件或决议,工程资本金已按约定的来源和进度到位;与借款人及有关方已签订工程建立资金使用管理协议、运营收入〔补贴〕分割协议等;工程建立有关证照应办理齐全。
第十七条 贷款支付管理。
固定资产贷款发放与支付过程中,开户行应确认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工程资本金足额到位,并与贷款配套使用。
固定资产贷款的支付实行报账制,开设贷款支付回笼专户,可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或开户行受托支付方式,对单笔金额超过工程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受托支付方式。
开户行应根据工程进度和已支付建立资金相关凭证监视贷款的支付和使用,非经营性工程工程资金的支付,须经工程建立涉及的政府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
支付凭证主要包括:
〔一〕土建工程类:
承包商发票、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工程进度报告等。
〔二〕货物采购类:
购销合同、供货商发票、货运证明、验货单、供货商签章的付款通知等。
〔三〕咨询效劳类:
效劳提供方发票、效劳提供方签章的付款通知等。
第十八条 严格监视工程投资调整和建立内容变更。
工程建立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投资或变更建立内容〔调整建立规模、主要生产设备和工艺等〕,导致工程总投资调整超过10%以上,对总投资减少的,应相应调减工程贷款,不得减少工程资本金;导致总投资增加的,原那么上应由借款人自筹资金弥补。
对不能追加工程资本金的,不得追加工程贷款。
如出现减少工程资本金,非经营性工程补贴来源发生重大变化,变更借款人〔或担保人〕,变更担保方式或抵〔质〕押标的,借款人〔或担保人〕进展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开户行应暂缓贷款发放,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并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有权审批行。
工程建立竣工后,有权审批行应及时进展工程后评价,应调查分析工程建立投资总额、工程建立规模及工程资本金来源等情况以及工程工艺技术实际效果、工程产品的价格、品种、质量、数量、销售、市场占有等情况,同时分析工程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并与工程评估报告进展比照分析,说明是否存在差异、差异原因以及存在的风险点,对后评价发现的问题,应采取措施。
后评价结论作为后续信贷支持的决策依据。
第十九条 工程投产后监视。
工程投产运营后,应重点关注主要设备运转情况、生产达产情况、产品质量情况、原材料和产品市场变化情况,本钱、费用和利润情况,监测工程市场竞争力和效益是否到达预期目标。
发现危及贷款平安的问题,应及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对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除按上述要求加强工程监视外,还应重点关注财政资金拨付到位情况。
当政府换届时,应及时与借款人落实还款责任,催促政府及有关部门按方案还款。
第二十条 贷款展期。
固定资产贷款到期,借款人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履约还款,经有权审批行批准可办理一次展期。
短期贷款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不得超过3年。
第二十一条 台帐管理。
开户行应逐工程建立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台帐,客户经理要逐笔序时记录贷款的发放使用和本息的收回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工程配套的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简称配套流动资金贷款〕。
配套流动资金贷款指为满足工程投产第1年内营运资金需求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除应按照流动资金贷款有关规定进展管理外,还应按以下要求管理:
〔一〕应纳入借款人一般融资授信额度进展管理。
〔二〕一般应在工程投产前单独报批。
工程在1年内可投产或配套流动资金贷款必须与固定资产贷款同时发放的,配套流动资金贷款可与固定资产贷款同时报批。
〔三〕贷款额度应按照工程评估测算的流动资金、资本金比例确定,并根据工程达产率、工程产品市场状况、生产要素市场价格等合理调整。
〔四〕应根据工程实际投产进度发放贷款。
发放前,开户行应对工程资本金到位情况、建立进度或完成情况、投资及资金使用情况、技术及市场情况等进展调查核实,如发现实际情况严重偏离且危及我行信贷资产平安的,不得发放配套流动资金贷款。
〔五〕对不扩大产能的技术改造、改建类工程或不需投入营运资金的根底设施建立、开发类工程,不得发放配套流资贷款。
第五章 附 那么
第二十三条 开发性贷款参照本方法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贷款的操作按照?
中国##银行信贷业务操作手册?
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方法由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方法自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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