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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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江苏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苏建房管〔2014〕208号)、《南通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通房发〔2014〕234号)、《启东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启政规〔2013〕6号)等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试行)。
第二条本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细则所称更新改造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更新和改造资金,纳入维修资金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
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细则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
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安保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落水管、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用房等。
第四条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市区范围内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交存
第五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细则交存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第六条交存标准(按房屋面积测绘报告中的实测面积)
(一)首期维修资金:
1.多层住宅(含公寓、别墅)25元/平方米,高层住宅(含带电梯的多层)50元/平方米;2.多层非住宅40元/平方米,高层非住宅(含带电梯的多层)60元/平方米。
(二)更新改造资金:
多层住宅(配电梯):
10元/平
方米;小高层住宅、高层住宅、与住宅有共用电梯的非住宅:
18元/平方米。
2013年5月1日以后受让土地所建住宅物业按以上标准交存更新改造资金。
根据本市情况,市城管局会同市财政局适时调整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并及时公布。
第七条交存方式
(一)新建商品住宅,在办理商品房产权初始登记前,由开发建设单位代业主交存首期维修资金,并提供设账分户等资料;业主在办理商品房入住、过户手续时与开发建设单位一次性结算。
该资金由业主承担,归业主所有。
(二)住宅物业配置电梯的,在办理商品房产权初始登记前,由开发建设单位交存更新改造资金,并提供专项分账等资料。
该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归业主所有。
第八条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商品房产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根据房产登记机构的要求,出具维修资金交存凭证,没有交足维修资金不得办理商品房初始产权登记。
第九条市城管局应当开具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票据。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凭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票据,向业主收回已代交的维修资金,不得凭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票据以外的其他票据向业主收取。
第十条业主分户账面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
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按同期同类商品住宅首期交存标准续交。
第十一条除业主交存维修资金外,住宅小区业主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小区统筹维修资金。
统筹维修资金主要用于住宅小区内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无法正常使用以及受益人为全体业主的维修。
统筹维修资金可由下列渠道筹集:
(一)利用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的70%,但业主大会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维修资金增值(孳息)部分支付业主房屋分户账滚存剩余的资金;
(三)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回收的残值;
(四)人民防空工程平战结合提取的资金;
(五)其他应当计入小区统筹维修资金的资金。
第三章管理
第十二条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十三条维修资金可由市财政局、市城管局代管。
财政部门会同城管部门通过竞争的方式,择优选择政府认可的商业银行作为开立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
第十四条代管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涵盖交存、使用、查询等内容的维修资金监管系统,实现信息互通,公开透明,提高管理效率,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维修资金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号(幢、单元、列)设立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公安门牌设账,按房屋户号(幢、单元、列)设立分户账。
更新改造资金,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核算到幢。
第十六条在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
投资收益归全体交存维修资金的业主所有,可优先划入本物业管理区域设立的维修资金统筹账户,用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
业主大会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业主表决同意。
维修资金购买国债报代管部门审核后,限购买一级市场国债,并持有到期。
禁止利用维修资金买卖股票、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第十七条对于代管维修资金,代管部门定期进行增值分配。
交存不满一年的按分配日活期利率及积数计算增值额;交存满一年的按不低于分配日一年期定期利率及积数计算增值额;增值额计入各分户滚存使用。
第四章使用
第十八条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二十条维修资金使用,以修缮涉及范围内产权人所拥有的专有部分占修缮涉及范围内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楼房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出,由修缮涉及范围内全体产权人按照其所拥有的专有部分占修缮涉及范围内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单幢楼房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出,由该幢楼房内全体产权人按照其所拥有的专有部分占该幢楼房总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专属于一个单元(层)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出,由该单元(层)内全体产权人按照其所拥有的专有部分占该单元(层)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四)专属于一个单元内单侧立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出,由该单元内该侧立厅全体产权人按照其所拥有的专有部分占该单元该侧立厅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第二十一条未售出的空置商品房,由建设单位按空置房屋专有面积分摊。
第二十二条部分业主未交存维修资金或者续筹不足的,在发生应当分摊维修费用时,由维修涉及范围内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以自筹资金分摊承担。
第二十三条业主大会决定或者维修涉及范围内相关业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四条代管部门应当建立应急维修施工预决算、房屋鉴定、设施设备检测评估、招标、监理、审计以及房屋修缮、建筑防水等专业队伍备选目录,并向社会公开联系方式,供维修选用。
第二十五条需要使用维修资金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或者使用分摊范围内的相关业主作为申请人。
业主作为申请人的,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申请维修资金一般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制定初步维修方案和费用预算,并公示七天,接受业主监督。
(二)代管部门、镇乡、园区、街道(社区)根据维修资金使用方案会同业主委员会现场查看后提出审议意见。
(三)经修缮涉及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且占产权人总数2/3以上的产权人同意后,形成书面决议。
涉及书面征求产权人意见的,表决票可以通过直接和留置两种方式送达。
采取留置方式送达涉及的建筑面积及产权人数,不得超过修缮涉及范围内总建筑面积及产权人数的15%。
(四)申请人将相关材料一并报代管部门备案。
(五)申请人根据代管部门发出的维修通知,按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组织施工。
(六)工程结束后,由相关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委会、代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并出具书面证明。
工程保修期满后,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日常维修养护。
(七)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代管部门提出维修资金使用审核申请。
代管部门核实现场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对工程使用金额进行审核,形成决算金额。
(八)申请人将决算结果向全体产权人公示。
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工程决算审计的,审计结果应当一并进行公示。
(九)公示期满后,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代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备案后,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出额按照规定具体分摊,计入相关产权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
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施工企业。
发生的审计、监理等费用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七条发生下列危及房屋安全情形之一,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应急维修、更新和改造,可以启用应急使用流程,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一)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
(二)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公共护(围)栏破损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
(四)楼体单侧外立面有脱落危险的;
(五)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六)危及房屋安全的其他情形。
应急维修的项目,应由专业机构出具鉴证文件进行认定,
或通过相关部门联席会议决定。
申请人应当在相关物业区域内公示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情况,公示期不少于七天。
第二十八条单项维修和更新、改造金额5000元(含)以上的项目,须经专业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维修决算费用进行审计。
第二十九条单项维修和更新、改造金额50000元(含)以上的项目,申请人须向代管部门办理维修资金使用事前备案管理,通过政府采购招投标程序选择维修队伍。
第三十条按照本细则第二十六条提出维修资金使用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维修资金使用事前申请表;
(二)维修资金使用公示原件及公示影像资料2张(远、近照各一张);
(三)维修资金申请使用业主确认书(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业主同意);
(四)承诺书;
(五)维修工程方案、预算书(5000元以上项目需专业单位编制预算);
(六)维修合同书;
(七)维修工程已超出保修期的证明材料;
(八)相关设施设备维保合同;
(九)竣工验收单;
(十)维修资金使用审核表、审计报告;
(十一)维修资金决算公示原件及公示影像资料2张(远、近照各一张);
(十二)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七条提出应急使用维修资金申请的,申请人须提交第三十条所规定的第一、二、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以及专业机构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二条通过维修资金使用审核后,申请人向代管部门申请维修资金付款结算时,须提交维修发票。
第三十三条下列费用不得从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责任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经营性设施设备以及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五)业主专有部位、专有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六)其他不应当列支的情形。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代管部门3年内委托政府专项审计不得少于一次,并公布审计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对违反本细则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五条代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维修资金年度报告、投诉登记及信息公开等制度,推进维修资金标准化、规范化管理。
第三十六条非住宅物业实施维修资金专项管理的,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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