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宣贯培训.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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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宣贯培训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宣贯培训讲义
一、工程建设标准
(一)工程建设标准的定义
1、标准
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或特性的文件,该文件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经一个公认机构批准,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以促进最佳社会效益为目的。
2、工程建设标准
工程建设标准是为在工程建设领域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建设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或特性的文件,该文件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经一个公认机构批准,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以促进最佳社会效益为目的。
3、工程建设标准的内容
1988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标准的项目规定了五大类;1990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增补到七大类
(1)工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或者安全、卫生要求;
(2)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试验、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方法或者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3)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
(4)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的技术要求和方法;
(5)有关工业生产、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制图方法、互换配合要求;
(6)农业(含林业、牧业、渔业,下同)产品(含种子、种苗、种畜、种禽,下同)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以及生产技术、管理技术的要求;
(7)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的技术要求。
其中(3)(4)(5)三大类涉及工程建设。
(二)产品标准与工程建设标准的区别
1、产品是可以在某个地方生产,而在其他地方使用,实现其相应的使用价值。
(流通)
2、建设工程,在那里建设,将永远地固定在那个地方,发挥其相应的使用功能。
(固定)
(三)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
1、阶段分类法——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验收阶段、评价阶段
2、层次分类法——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
3、属性分类法——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
4、性质分类法——技术标准、经济标准、管理标准
5、对象分类法——基础标准、通用标准、专用标准、方法标准、安全卫生标准、环境标准、综合性标准、质量标准
(四)工程建设标准的特性
1、工程建设标准特性:
前瞻性科学性民主性权威性
2、工程建设标准特点:
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综合性强;与自然环境条件影响关系密切
(五)工程建设标准化的作用
1、工程建设标准化
工程建设标准化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是组织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手段,是对现代化建设实行科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2、工程建设标准化的作用
积极推行工程建设标准化,对规范建设市场行为,促进建设工程技术进步,保证工程质量,加快建设速度,节约原料、能源,合理使用建设资金,保护人身健康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高投资效益,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我国工程建设标准化的进程
(一)我国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制依据
1、工程建设标准化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9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工程建设标准化相关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0年4月6日发布施行)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发布施行)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3、工程建设标准化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化相关部门规章、法规文件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4号,1992年12月30日施行)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5号,1992年12月30日施行)
《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管理办法》(建设部,1994年3月31日)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部令第81号,2000年08月25日)
《建设部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建标[2004]20号)
《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部令109号,2001年11月2日施行)
《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管理办法》(建标[2006]221号)
(二)我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管理
1、层次管理,满足建设工程的实际需要
2、注重科学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应用;
3、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
4、发现明显缺陷或与相关的标准相抵触,及时修订、补充。
三、我国工程建设标准的现状
(一)我国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的数量
现行工程建设标准总数达到5000项
其中包括: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
(二)市政基础设施相关工程建设标准
1、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定义: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住建部建城[2002]221号)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市政基础设工程,是指城市范围内的道路、桥梁、广场、隧道、公共交通、排水、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处置等工程。
2、城市道路和城镇道路、桥梁标准体系
(1)城市道路的定义: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1996年10月1日实施)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第九条 城市道路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道路技术规范。
(2)城市道路(城镇道路、桥梁)的特点
城市道路是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组成部分。
城市道路一般比公路宽阔,为适应城市里种类繁多的交通工具,多划分为机动车道、公共交通优先专用道、非机动车道等。
道路两侧有高出路面的人行道和房屋建筑。
人行道下一般多埋设公共管线。
城市道路两侧或中心地带,有时还设置绿化带、雕塑艺术品等,亦起到了美化城市的作用
(3)城镇道路分类
快速路:
为流畅地处理城市大量交通而建筑的道路。
主干路:
是连接城市各主要部分的交通干路,是城市道路的骨架,其主要功能是运输。
次干路:
一般为一个区域内的主要道路。
支路:
是次干路与居民区的联络路。
(4)城市桥梁分类
特大桥L≥100
大桥100>L≥40
中桥40>L≥20
小桥20>L≥5
道路桥梁工程标准主要包括城市、厂矿、居住小区道路工程、城市桥梁涵洞工程、隧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标准,及与之相对应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养护管理标准等。
(5)道路桥梁标准体系
基础标准通用标准专用标准
(6)城市道路、桥梁现行行业标准
[1]《城镇道路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1-2008
(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2]《城市桥梁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2-
(市政桥梁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3]《城市桥梁设计准则(规范)》CJJ11-93
[4]《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
[5]《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06
[6]《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CJJ99-2003
[7]《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
[8]《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06
[9]《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CJJ89-2001
[0]《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CJJ69-95
[11]《预应力混凝土桥梁预制节段逐跨拼装施工及验收规程》CJJ/T111-2006
[12]《城镇地道桥顶进施工及验收规程》CJJ74-97
[13]《路面稀浆封层施工规程》CJJ66-95
[14]《热拌再生沥青混合料路面施工及验收规程》CJJ43-91
(7)道路、桥梁现行国家标准
[1]《道路工程术语标准》GBJ124-
[2]《道路工程制图标准》GB50162
[3]《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092-96
[4]《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GBJ97-87
[5]《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
[6]《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
(8)城市道路、桥梁废止的行业标准
[1]《粉煤灰石灰类道路基层施工及验收规程》CJJ4-97
[2]《煤渣石灰类道路基层施工暂行技术规定》CJJ5-8
[3]《钢渣石灰类道路基层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5-90
[4]《城市道路路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44-91
[5]《乳化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程》CJJ42
[6]《柔性路面设计参数测定方法标准》CJJ/T59-94
[7]《城市桥梁设计荷载标准》
[8]《联锁型路面砖路面施工及验收规程》CJJ79-98
[9]《固化类路面基层和底基层技术规程》CJJ/T80-98
(9)城市道路、桥梁在编标准
[1]城市快速路设计规程
[2]城市道路交叉设计规程
[3]城市桥梁抗震设计规范
[4]城市桥梁桥面防水工程技术规程
[5]钢-混凝土组合桥梁设计规范
[6]预应力混凝土路面技术规范
[7]城镇道路路面设计规范
[8]城市道路路基设计规范
[9]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
[10]透水沥青路面规程
[11]透水混凝土路面技术规程
[12]城市道路线路设计规范
(10)城市道路及桥梁强制性条文2000版
[1]工程设计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
《城市桥梁设计准则及荷载规范》CJJ11-93
《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CJJ69-95
[2]工程质量验收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1-2008
《城市桥梁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2-
[3]养护
《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06
(《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CJJ99-2003
四、《城镇道路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1-2008,9月1日实施)的修订背景
(一)修订目的及任务来源
1、修订目的
(1)《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1-90)执行已18年
(2)城市道路施工技术进步
(3)应用很多新型四新技术、先进施工工法
(4)城市道路的使用功能、耐久性得到迅速提升,质量得到很大提高
为满足城市道路建设的需求,促进工程质量管理和保证工程质量,对1990年版部颁标准重新编制非常必要。
2、任务来源
2003年5月建设部下达《关于印发〈2002-2003年度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3]104号),本规范正式立项由北京市市政工程总公司主编,北京市市政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组成编制组共同编制。
(二)修订依据
1、指导思想:
“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
认真结合全国城市市政道路工程涉及工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施工过程控制和质量验收经验进行编制。
2、修订依据
(1)、建设部《关于印发〈2002-2003年度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3]104号)
(2)、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规定》的通知[建标(1996)626号]”
(3)、原标准(CJJ1-90)、《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以及国家、行业现行有关标准、规范。
(4)、编写组摘录的《工程建设标准编制手册》。
原标准体系
[1]城镇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90)
[2]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1-90)
[3]城市道路路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44-91)
[4]粉煤灰石灰类道路基层施工及验收规范(CJJ4-97)
[5]钢渣石灰类道路基层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5-90)
[6]煤渣石灰类道路基层施工暂行技术规定(CJJ5-83)
[7]固化类路面基层和底基层技术规程(CJJ/T80-98)
[8]乳化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程(CJJ42-91)
[9]路面稀浆封层施工规程(CJJ66-95)
[10]联锁型路面砖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CJJ79-98)
[11]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CJJ69-95)
(三)编写过程
(1)动员、准备阶段
成立编制小组、成员分工、拟定计划、纲要初步讨论
(2)编写阶段
汇总规范各分部内容形成草案稿
草案稿共11章约24万字
(3)征求意见阶段
统一编制小组成员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并送审
征求意见稿共13章约30万字(增加基本规定、竣工验收两章),送交22家有关单位,收到14家单位书面回复意见402条,最后采纳282条。
汇总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
(4)送审阶段
送审稿,共18章79节约21.5万字送交全国9位专家审查。
根据专家的意见完成对规范的修改形成报批稿,共18章77节约12.5万字
(5)报批阶段
2004年1月召开规范修订首次会
2004年8月召开沈阳工作会
2005年6月召开北京工作会
2006年5月召开大连工作会
2007年8月规范报批稿上报建设部
本规范适用范围
1.0.2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及广场、停车场等工程的施工和质量检验、验收,大、中型维修工程可参照执行。
1.0.3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的质量标准,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执行。
1.0.4城镇道路工程施工及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五、新规范特点
1“行标”涵盖了国内当前城镇道路工程施工及验收方面的基本内容,达到规范城镇道路工程施工操作,统一检验标准的目的;
内容(技术+管理)
本“规范”原则上应定位于通用标准,因此各章节不编写过于详细,同时不能过分原则,应有明确的技术要求、施工工艺流程及其适用范围以及应达到的效果,对地方标准和单项标准能起指导作用。
2、新规范将施工技术标准与质量验收内容合而为一,各节的施工技术与质量检验项目一一对应,实现对施工与验收的质量控制,方便施工技术人员使用
原标准只有质量检验和评定章节,共计7章30节119条。
本次是将新编城镇道路工程施工技术要求和原《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1-90)重新修订后合并,组成新的城镇道路工程施工技术要求和质量验收体系,实际上是重新建立一个标准体系,以此统一道路工程施工技术要求和质量验收的方法、程序和技术质量指标。
3、新规范借鉴了国内先进的技术标准,增加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检验方法的内容,有一定的前瞻性;
4、规范突出了鲜明的城市道路的特色,将铺砌式面层、广场与停车场面层、人行道铺装、人行地道单独成章,便于广大施工技术人员查阅使用。
5、新规范加强了对进场材料、构配件的进场检查与复验(见证取样),突出了加强过程控制的指导思想。
六、新规范结构
1、新规范分为前言、正文部份、附录、条文说明等四部份。
根据要求重新定名为《城镇道路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标准号(CJJ1-2008)不变。
附录部分原列入部分施工现场进行的试验项目的检测规程,但由于体量的原因全部删除了,直接查阅相关试验规范。
附录部分只列入各项质量检验记录表
2、本规范正文共分18章。
基本上涵盖了城镇道路工程施工及验收要求,力求符合“导则”基本规则第一条关于“在其范围所规定的界限内按需要力求完整”的规定。
原标准不含施工规范内容,为8章。
新标准增加术语、基本规定、施工准备、广场与停车场面层、人行地道结构、冬雨期施工、工程质量与竣工验收等七章;将路面细分为水泥混凝土面层、沥青混合料面层、沥青贯入与沥青表面处治面层、铺砌式面层四章;将挡土墙工程单列一章;针对工程中的实际应用在道路附属构筑物中增加了声屏障、防眩板、隔离栅等节内容。
3、新规范按章、节、条、款、项划分层次,并按先主体、先共性的原则进行同一层次的排序。
新规范共计77节。
1)按先共性的原则。
共性要求放在每章首节,编制为“一般规定”节。
2)按先主体的原则。
每章先编制技术要求规定节,将质量检查和验收标准规定节放在最后一节。
3)新规范层次按章、节、条、款、项划分是依据建设部626#通知规定进行的,与国标GB/T1.1-2000所规定的部分、章、条、段划分有所不同。
之所以按章节条款项划分:
首先是从编号上,排序区分两者层次划分的区别不大,只是名称叫法不同;其次是本次新规范将“施工技术规定”与“质量检查和验收标准”合在一册,作为一个规范出版,已无必要分为两部分;另外参考自从2002年以后新出版的国标、行标等新标准,均为按章节条款项划分。
4 编排格式
1)导则GB/T1.1规定“表的编号应一直连续到附录之前,并与章、条和图的编号无关”。
本次未采用此规定,而采用626#通知第44、46条规定,将表排在各条规定之下,与条文的内容呼应。
此种排表方法,更有利于理解、更有操作性、并使用方便。
2)本次修订采用图形较少,当使用文字能表述清楚的规定,本次尽可能避免使
用图形表示。
七、新旧规范对比
1、新增了施工技术要求条款;
2、增加了部分章节,内容细化;
例如将原标准“面层”一章细分为“沥青混合料面层”、“沥青贯入式与沥青表面处治面层”、“水泥混凝土面层”、“铺砌式面层”等四章。
针对城镇建设的发展补充完善了“特殊土路基”、“石灰、粉煤灰、钢渣稳定土类基层”、“水泥稳定土基层”、“人行地道结构”、“广场与停车场面层”、“铺砌式面层”、“冬雨期施工”、“隔离墩”、“隔离栅”、“护栏”、“声屏障”、“防眩板”等章节。
3、修订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的划分原则及工程质量验收要求;
原CJJ1-90标准将市政工程划分为工序、部位、单位工程。
将工序划分为路基、基层、面层、附属构筑物等;
部位是按照长度划分为若干个部位;
单位工程是市政道路工程中独立核算项目,分期单独核算的同一市政道路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单位工程。
1 建设单位招标文件确定的每一个独立合同应为一个单位工程。
当合同文件包含的工程内涵较多,或工程规模较大、或由若干独立设计组成时,宜按工程部位或工程量、每一独立设计将单位工程分成若干子单位工程。
2 单位(子单位)工程应按工程的结构部位或特点、功能、工程量划分分部工程。
分部工程的规模较大或工程复杂时宜按材料种类、工艺特点、施工工法等,将分部工程划为若干子分部工程。
3 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可由一个或若干个分项工程组成,应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等划分分项工程。
4分项工程可由一个或若干检验批组成。
检验批应根据施工、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划定。
各地区应根据城镇道路建设实际需要,划定适应的检验批。
5各分部(子分部)工程相应的分项工程、检验批应按表18.0.1的规定执行。
本规范未规定时,施工单位应在开工前会同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共同研究确定。
18.0.2施工中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并应进行过程检验、验收:
1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按相关专业质量标准进行进场检验和使用前复验。
现场验收和复验结果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
凡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监理工程师应按规定进行平行检测或见证取样检测,并确认合格。
2 各分项工程应按本规范进行质量控制,各分项工程完成后应进行自检、交接检验,并形成文件,经监理工程师检查签认后,方可进行下分项工程施工。
18.0.3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规范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 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 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5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工程师和相关单位人员进行隐蔽验收,确认合格,并形成隐蔽验收文件。
6监理工程师应按规定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现场检测项目,进行平行检测、见证取样检测并确认合格。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复验或检测的单位应为具有相应资质的独立第三方。
10工程的外观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共同确认。
18.0.4隐蔽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验收。
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关键分项工程及重要部位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设计单位专业设计人员等进行验收。
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4、质量检验分为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两类,并提高了质量验收合格标准;
对于主控项目的确定
原标准中有主要检查项目(“Δ”项目)和非主要检查项目,主要检查项目(“Δ”项目)共计14个。
在本次修订时依据国标《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规定,划分为“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两项分类。
新规范划分主控项目的依据:
GB50300国标中2.0.9条
对主控项目的编制是本次修订的重点,新规范对于影响道路结构质量与安全的项目列为主控项目,主要包括各层结构的压实度,弯沉,混凝土、砂浆强度,复合地基承载力,面层结构厚度,结构工程的断面尺寸以及对于结构质量有重大影响的主要原材料的质量检验等指标列为主控项目,主控项目的合格率要求达到100%。
质量验收合格标准的对比
原标准规定:
“非主要检查项目的合格率均应达到70%,且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点其最大偏差应在允许偏差的1.5倍之内,在特殊情况下,如最大偏差超过1.5倍,但不影响下道工序施工,工程结构和使用功能,仍可评为合格”;新规范规定:
“一般项目的合格点率应达到80%及以上,且不合格点的最大偏差值不得大于规定允许偏差值的1.5倍”;后者明显比前者严格
5、加强原材料的检验
1)新增加对路基填方材料的强度(CBR)值要求;
2)基层材料:
土、石灰、粉煤灰、砂砾、钢渣、水;
增加了对基层材料的7d无侧限抗压强度检验;
3)面层材料:
沥青、水泥、混凝土、钢筋等。
6、新规范删除了部分施工结构、工艺及不利环保的施工材料。
材料:
煤沥青,结构:
泥结碎石面层等
7、明确了强制性条文;
有关管理的有二条,土方施工安全的有二条,面层施工的有四条,季节施工的有一条,共九条。
8、新增了部分检测项目,提高了部分检测项目的检测标准;(在原标准的基础上略有提高)
9、新增施工现场质量管理要求条款;
八、新规范部分主要内容
(一)对于规范强条的解释
3.0.7施工中必须建立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并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技术教育与培训。
作业前主管施工技术人员必须向作业人员进行详尽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形成文件。
3.0.9施工中,前一分项工程未经验收合格严禁进行后一分项工程施工。
6.3.3人、机配合土方作业,必须设专人指挥。
机械作业时,配合作业人员严禁处在机械作业和走行范围内。
配合人员在机械走行范围内作业时,机械必须停止作业。
3.0.7施工中必须建立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并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技术教育与培训。
作业前主管施工技术人员必须向作业人员进行详尽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形成文件。
3.0.9施工中,前一分项工程未经验收合格严禁进行后一分项工程施工。
6.3.3人、机配合土方作业,必须设专人指挥。
机械作业时,配合作业人员严禁处在机械作业和走行范围内。
配合人员在机械走行范围内作业时,机械必须停止作业。
3严禁挖掘机等机械在电力架空线路下作业。
需在其一侧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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