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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产假
同样的权利,同样的责任
————论男性产假
目录
一、男性“产假”的法律依据································1
二、国外对男性“产假”的相关规定··························2
三、我国对男性“产假”立法的必要性························3
(一)男性“产假”立法符合国际发展趋势·················3
(二)男性“产假”的立法促进就业性别平等···········4
(三)男性“产假”的立法促进家庭和睦并实现儿童最大利益原则····················································4
四、对男性“产假”立法的建议······························5
参考文献··············································7
摘要:
男性“产假“源于生育保险中的产假制度。
生育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所规定的产假及由此产生的“产假”。
对于任何一个国家,产期福利或者生育责任都应当被视为一种社会责任,每个社会都有责任确保婴幼儿出生后得到良好照顾,因为儿童是国家未来发展的资源。
同时还应保证女性在产假后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回到以前或者相似工作的权利,使女性不会因为其生育遭受职场歧视而影响职业发展。
为此,国家有义务贯彻男女平等分担家庭和工作场所的权利、责任和权力原则,促进男女两性和谐发展和伙伴关系的建立。
国家应该以立法形式规定男性“产假”,并采取相应措施保证落实。
关键字:
性别平等家庭责任男性“产假”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英文摘要:
Male"maternityleave"comesfromthebirthinsurancepolicyonmaternityleave.Birthinsuranceasanimportantpartofthesocialinsurancespecifiedmaternityleaveandtheresulting"maternityleave".Foranycountry,produceperiodwelfareorbirthresponsibilityshouldberegardedasakindofsocialresponsibility,andeachsocietyhastheresponsibilitytoensurethattheinfantborngetgoodcare,becausethechildisfuturedevelopmentofthecountryresources.Weshouldalsoensurethatwomeninaftermaternityleavecanintheshortestpossibletimetoreturntoformerorsimilartherighttowork,makethewomenwon'tbecauseitsbirthsufferedfromworkplacediscriminationandaffectcareer.Therefore,countrieshavetheobligationtoimplementequalitybetweenmenandwomensharehouseholdandworkplaceright,responsibilityandpowerprinciple,promoteharmoniousdevelopmentbetweenmenandwomenandtheestablishmentofthepartnership.Countriesshouldlegislationtoformprovisions"maternityleave",menandtakecorrespondingmeasurestoensureimplementation.
在家庭中,女性扮演着母亲的角色,男性扮演着父亲的角色,但男性和女性并非能够平等的承担着家庭的责任。
人们总认为男性理应不被家庭所束缚,在家庭中也不应该承担过多的责任,特别是在生育方面。
女性有着漫长的产假那么就理所应该能够做好工作。
然而,人们往往忽视,和睦的家庭是建立在两性平等互助的基础之上的,家庭责任的承担也应该由两性平等的来承担,当然这个平等并不是绝对的平等,毕竟两性之间还是有着很大差异,我们不能用同一个标准来衡量。
女性在生育中应该得到比男性更多的保护,这是由女性的特殊生理因素决定的。
对女性生育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产假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但是,男性在生育中也应该有相应的保护机制,规定相应的“产假”,我们不能一味的为了保护女性而忽视男性。
一、男性“产假”的法律依据
“消除在有关婚姻和家庭关系的一切事务上对妇女的歧视,特别应保证妇女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有相同的自由选择配偶、缔结婚约的权利;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及解除婚姻关系时,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在有关子女的事务上,父母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夫妻有相同的个人权利。
”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6条
男女两性在有关子女的事务上面享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
在女性产假期间,是孕育新生儿的时期,父亲和母亲应该对新生儿有着同样的责任,而在我国法律中只是赋予了女性享有休产假得权利,而男性却被排除在外。
这显然对于一个家庭来说是不公平的,男性有权利也有责任来照顾家庭,分担责任,法律却剥夺了这样的权利,这导致了男女两性在家庭中并没有享有平等的权利并承担平等的义务。
相反,这使得女性负担更多,是对女性的一种变相歧视;同样这也剥夺了男性所应享有的权利,更是对男性的一种歧视。
当妇女被纳入就业市场之后,如果男性不能以同等水平参与照顾工作,那么性别平的依然无法实现。
养育子女需要父母、男女和整个社会分担责任。
妇女的怀孕、生养、抚养子女以及妇女在生育方面的作用不能成为歧视的理由,也不能成为限制她们充分参与社会的因素。
对于婴儿来说,父亲和母亲共同来完成哺乳工作,将会对婴儿的成长和发展有着重大意义。
在《儿童权利公约》中规定“儿童有权接受正规和非正规的教育,以及儿童有权享有促进其身体、心理、精神、道德和社会发展的生活条件”。
在哺乳期时,如果只有母亲一个人来照顾婴儿,那会使得母亲疲惫不堪,婴儿的吵闹等麻烦事足以使几个人都忙不过来,我们怎么能够将此重任就担负在母亲身上?
父亲想要在家照顾自己的子女却因为自己没有享受“产假”的权利而变得不现实。
婴儿在哺乳期间是很脆弱的,需要父母更多的关怀,不能出一点差错。
因此,父亲享有“产假”也是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要求。
二、国外对男性“产假”的相关规定
在国外,男性“产假”被称为亲子假或者护理假,是指当妻子生产后,丈夫有若干天的带薪假期专门陪护产妇和新生儿,如陪伴并照顾产妇的饮食起居等。
目前已有法国英国瑞典等36个国家在法律中明文规定了男性分担生育事务的权利和义务,男性护理假的假期少则十几天多则数月。
瑞典和冰岛在推进性别平等方面尤其积极,他们专门为父亲保留了一定的假期(瑞典是两个月,冰岛是三个月),这个部分的假期必须由父亲享有,不然就被视作放弃。
冰岛当前所实行的政策最为明确,规定父母双方均享受三分之一的假期,剩下的三分之一则由父母双方按照自己的意愿分享。
1993年挪威引入父亲休假配额时,当时的儿童和家庭事务部长将这一政策进展称为“温柔的强迫力量”。
父亲仍然可以选择是否留在家里和还在一起,但是如果父亲没有留在家里,那么这一家的亲子假就会被减少。
父亲的配额不可以让渡给母亲。
这项立法的前提是认为父亲能够和母亲一样照顾最幼小的孩子。
尤其是在挪威和瑞典,赞成父亲配额的一个关键论据是,这样就可能尽早在父亲和孩子之间建立起亲密关系,这种亲密关系对孩子是最有利的,同时也能是父亲在情感上得到充实。
让父亲能有照顾小孩的体验反过来也有望促进更广意义上的性别平等,包括家庭中的平等以及社会整体的平等。
在国外,许多国家都为父母建立了相应的保险机制或者家庭津贴,国家承担了更多的责任。
瑞典父母保险制度规定,父母保险津贴的领取者,需要在产前至少已经参加父母保险制度240天。
父母保险津贴的具体标准为父母原来工资的90%,此后300天的标准为父母原来工资的80%,再往后的90天的标准为每天60克朗。
每一子女出生,领取父母保险津贴的时限不能少于450天。
在瑞典,家长津贴是社会局为、护理婴儿和护理病害的父母提供的家长津贴,孕妇可在分娩前1个月停止工作并领取家长津贴。
婴儿出生后,父母可分享6个月的护婴假,并领取家长津贴。
在北欧,亲子假早已屡见不鲜:
表一:
2009年北欧各国的亲子假(单位:
周)
丹麦
芬兰
冰岛
挪威
瑞典
母亲专享
18
18
13
9
8
父亲专享
—
(2)
13
6
8
父亲或母亲可享有
32
26
13
全额工资补偿的为29周,80%工资补偿的为39周
约52
父母一起享有
2
3
—
2
约2
开始实行父亲假年份
1984年
1978年
1981年
1978年
1974年
开始为父亲与六部分假期的年份
1997年
(2002年废止)
2003年
2000年
1993年
1994年
三、我国对男性“产假”立法的必要性
我国劳动立法中的一些对妇女的保护性规定饼干没有达到期望的效果。
本来用来保护她们的法律却反过来歧视她们,把她们至于劳动市场的不利位置。
尽管这些法律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妇女,但这些法律的实施却对妇女产生负面的影响。
“一个对妇女友好的国家不会把更困难的选择强加给女性,或者允许基于性别的不平等待遇存在。
在对妇女友好的国家,女人将继续生育孩子,但是她们也能够选择其他道路实现自我。
在这样的国家,妇女选择未来不要求她们做出比男人更大的牺牲。
简言之,这样的国家会很大程度上消除基于性别的不公平,但同时又不会增加其他形式的不平等,例如妇女群体内的不平等。
”
“产假”作为对女性生育保护的措施在现在这个竞争激烈的社会却变成了女性寻找工作的障碍。
男性理所当然的将成为社会中的主角,引领着整个社会的发展,这对于男女两性的平等将是一个巨大的冲击。
在我国的传统观念里,生育及由此产生的生育事务历来是由女性承担随着社会的发展文明的进步以及两性关系的调整,现在人们要求生育文化随之改变,希望男性更多地参与到护理产妇和新生儿的过程中来在《社会保险法》中设立“男性产假”制度不仅符合国际趋势,对就业平等、社会、家庭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一)男性“产假”立法符合国际发展趋势
我国在1980年7月17日签署《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公约》中第16条规定了“在有关子女的事务上,父母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序言指出:
“念及母姓的社会意义以及父母在家庭中和在养育子女方面所负的任务的社会意义,并理解到妇女不应因生育而受到歧视,因为养育子女是男女和整个社会的共同责任;认识到为了实现男女充分的平等需要同时改变男子和妇女在社会上和家庭中的传统任务”,在第五条要求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改变男女的社会和文化行为模式,以消除基于性别而分尊卑观念或基于男女定型任务的偏见、习俗和一切其他作法”。
而且,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中也渐渐的出现了男性“产假”的相关条文,旨在保护男性权利。
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还仍是一片空白,只在部分地区的地方政策或法规中有不完善的相关规定,这并不能为我国全社会认同。
法律是具有指引作用的,正如英国霍布斯所说:
“法律作用正如大自然的堤坝,并不是用来阻挡水的流动,而是指引水流的方向。
”只有在法律上真正认可才能促使整个社会对它加以了解和运用。
(二)男性“产假”的立法促进就业性别平等
我国《劳动法》第13条规定:
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但就目前,男女就业不平等的现象仍然存在,女性就业难问题仍比较突出。
女性之所以就业难,是因为用人单位在女性身上投入的资本会比男性更多。
女性在结婚之后将面临生育,那就意味着如果一个企业在雇佣女性时就必须不考虑在她生育时的各种成本投入,在分析之后女性的竞争力显然就会比男性要低。
入世后,市场竞争加剧,立法必须考虑减轻企业负担及平等竞争的问题,只倡导企业雇佣女工,不解决其后顾之忧,妇女的劳动权益受到侵害则在所难免。
如果单纯靠强化法律责任来维护妇女的劳动权益,则会因损害企业利益进而削弱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不适应现实的需求。
(三)男性“产假”的立法促进家庭和睦并实现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生育是两性合作的人类生产的过程,既是一个自然过程,也是一个社会过程。
两性的生育合作更多是在特定的社会关系和文化规则中展开的,传统文化以性别隔离为特征,形成了规范两性生育行为的生育文化,这种文化的本质是具有等级意义的性别分工。
随着社会的变迁、文明的发展以及两性关系的调整,原有的生育规范成为对两性共同参与的障碍,人们越来越要求生育文化随之改变,并且以新的规范形式满足人们的社会需求。
建立男性“产假”制度:
1.有利于增强男性的责任感,并享受其中,并促进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
男性休产假,可以使得男性从忙碌的生活中暂时解脱出来,更多地能够去享受初为人父的快乐,增强作为丈夫和父亲的家庭责任感,促进两性之间的和谐。
同时,男性休“产假”制度要求丈夫照顾妻子和新生儿,同妻子一起共同承担生儿育女的家庭责任,推动两性在生育事务中的平等合作,男女能够平等的分担家庭责任,建立男女两性平等的伙伴关系,减少家庭对妇女的约束力,以实现男女两性的和谐发展,促进家庭和睦。
男性更多地参与到了家庭事务中,女性从中解脱出来,参与社会建设,展示自己的才能更有效地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
2.有利于恢复产妇的健康。
女性在休产假期间,通常都会有心理压力,情绪容易波动,情况严重时会出现产后抑郁症。
男性休产假,可以更好地照顾妻子和婴儿,有助于帮助妇女消除紧张情绪,有利于产妇顺利分娩,产后恢复,以及日后的母乳喂养。
3.有利于促进新生儿智力发育,提高人口素质。
科学研究表明,孩子出生初期与父亲接触越多,越有助于增强新生儿感知灵敏度,有利于婴儿智力发育。
男性休产假,可以增加父亲与孩子亲近的机会和途径,有助于父子在情感和思想上的沟通,有利于孩子将来的身心发展和良好的性格的形成。
四、对男性“产假”立法的建议
在立法中实现性别平等,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平等权本身并没有具体明确内容,因而法律对平等权利的承认“有可能只是提供了行使这些权利的一种形式机会,而非实际机会”。
要通过立法禁止对某一些弱势群体进行不正当的区别对待,要在立法上明确反歧视的理由,改变人们的行为还有社会态度,并由此来阻止各种歧视现象的发生。
此外,在建立男性“产假”制度的时候,应该充分考虑到各方面的利益。
适应企业改革的要求,建立生育保险基金,将生育保险费用由企业管理逐步改为社会统筹管理,并将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实施范围逐步扩大到城镇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实施对象扩大到上述企业的全部劳动者。
在制定生育保险待遇水平时,要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统筹考虑保障生育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与减轻企业负担问题,坚持社会保障的基本原则,避免因保护项目过多、期限过长、标准过高而造成提取比例过高,加重企业负担。
根据有关专家的建议,男性“产假”列入社会保险法可以采取两套方案:
第一,把男性带薪护理假纳入职工生育保险的范围,由用人单位根据每个职工的需要具体实施;
第二,把男性带薪护理假列入社会统筹,费用的统一征缴和发放均由生育保险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类似于目前的生育保险统筹。
第一方案的优点是操作简单,成本低廉,方便易行,但是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约束较大,法律规定的落实主要取决于管理者的意愿。
目前我国各地对男性护理假的执行,主要采取的就是这种方法。
第二套方案更能凸显生育是夫妻共同责任的社会意义,也会削弱用人单位的干预,但建立统一的休假补偿标准有些难,同时还有可能使企业原来的自主性的人性化管理手段变成了显性的缴费负担,而且需要专门机构进行管理,这样企业和社会就同时增加了管理成本。
当然,我们应该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就我国目前的经济与人口比例来看,在短期内是很难达到发达国家水平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国家就可以推卸其所应该承担的责任,完备的社会保障机制是保障社会长治久安的的必要条件,只有在稳定的社会条件下人们才能全方面的实现自我,从而促进社会的全面发展和进步。
作者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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