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大队执法制度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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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大队执法制度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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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大队执法制度汇编
消防大队执法工作制度
一执法岗位资格制度
一、公安消防机构要严格执行公安部规定,具备公安消防岗位资格。
未取得公安消防岗位资格的,不得从事消防监督执法工作。
二、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包括:
大队全体干部。
三、大队负责消防执法承办、审核、复核、审批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消防业务和法律专业知识,按照公安部有关规定,经考试合格,取得与本人职级相对应等级的公安消防岗位资格。
四、公安消防部队院校毕业学员,要在见习期内应取得公安消防岗位资格;新调入公安消防部队的干部,应在一年内取得相应等级的公安消防岗位资格。
取得公安消防岗位资格前,不得直接从事消防监督执法工作。
五、在消防监督执法岗位工作但尚不具备公安消防岗位资格的干部,应按公安部《公安消防岗位资格制度规定》参加考试并取得相应等级的公安消防岗位资格。
首次未通过的,允许补考一次,仍未通过的,视情调整岗位。
二执法工作例会制度
一、大队每个月至少召开一次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例会,分析消防工作形势,研究部署消防工作任务。
二、大队执法工作例会由大队长主持,大队全体监督人员参加。
会议主持人同时兼任会议的召集人,负责召集有关人员参加会议。
三、执法工作例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听取关于消防执法工作的情况汇报,研究分析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意见。
(二)分析辖区的火灾形势,研究部署消防执法重点和工作任务。
(三)研究讨论需要报请政府和上级领导机关的重大执法事项。
(四)研究消防执法队伍状况、问题和解决意见。
(五)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执法工作的文件,研究落实上级部门有关消防执法工作的部署。
四、执法工作例会情况应作详细记录,存档备查。
三集体讨论制度
一、对于消防执法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大队实行集体讨论制度。
二、集体讨论的范围:
(一)消防设计备案抽查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二)国家重点建筑工程验收备案受理、批准投入使用和批准开业;
(三)撤销消防行政许可;
(四)给予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大额罚款(给予个人拘留、处单位3万元以上罚款)等较重行政处罚的;
(五)重大以上及疑难火灾事故调查的证据认定和原因认定;
(六)确定能否同意延期整改;
(七)重大火灾隐患的立案和销案;
(八)消防刑事案件;
(九)其他需要组织集体讨论的事项。
三、集体讨论程序:
(一)对于做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给予停产停业或大额罚款(大队作出3万元以上罚款)等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大队长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二)对于消防设计备案抽查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当由大队长(或委托技术复核人)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集体讨论,形成书面意见。
(三)对国家重点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受理,应由大队长主持集体讨论,对单项验收备案受理进行汇总,做出综合评定结论。
(四)重大以上及疑难火灾事故调查的证据认定和原因认定意见,应由主责火灾调查员组织集体讨论后提出。
四、集体讨论应形成书面意见,由全部讨论人员签名确认后存档备查。
五、集体讨论制度应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意见。
六、集体讨论应形成会议记录(纪要)。
会议记录(纪要)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会议主持人及参加会议人员的姓名、部别、职务及技术职称等;
(二)讨论的具体事项、参加会议人员的意见;
(三)经集体讨论形成的结论或意见;
(四)集体讨论主持人签名,参加讨论的人员签名;
(五)对有不同意见的,记录人员应当如实记录。
七、集体讨论的结论,应当符合国家现行消防技术规范标准。
四法律审核制度
一、大队要根据法制工作需要,明确专兼职法制人员,负责本单位法律审核工作。
二、法律审核的范围:
(一)有关的规范性文件;
(二)除当场处罚案件以外的行政处罚案件;
(三)刑事案件。
三、法律审核的内容:
(一)制定的有关制度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二)执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证据的获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自由裁量是否恰当,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三)法律文书填写是否规范,引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四、法律审核的处理:
(一)执法案件
1、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程序合法、量罚得当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量罚不当的,提出纠正和变更的意见;
3、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写明理由,退办案人员重新调查取证;
4、违反法定程序的,指出错误,退办案人员纠正;
5、违法事实不成立的,提出不同意的意见。
(二)法律文书
1、填写规范,引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作出同意下发文书的意见;
2、填写不规范,引用法律、法规、规章不准确或错误的,要求承办人员修改后重新报审;
3、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法律依据或违法的,作出不同意下发文书的意见。
五、规范性文件和执法案件未经法律审核或经法律审核不合格的,主管领导不得签发。
六、大队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报支队备案。
七、行政拘留的案件要报主管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进行法律审核。
依法由其他机关审批的规范性文件和执法案件,由审批机关法制部门负责法律审核。
八、对案件进行法律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或进行实地调查访问。
九、法律审核坚持“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
进行法律审核,应当依法提出审核意见,并承担法律审核责任。
五消防执法理由告知制度
一、执法过程中应将相关执法内容告知当事人,增加消防执法透明度,维护当事人的知情权。
二、消防执法理由告知可采取口头告知、书面告知、电子信息媒体告知等方式进行。
三、消防执法理由告知内容:
(一)申请行政许可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要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要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四)依法作出不予消防行政许可,要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依法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要说明理由;
(五)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要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要告知当事人有举行听证的权利;
(六)在火灾原因、责任认定法律文书下达后,应告知当事人有申请重新认定火灾原因、事故责任的权利及申请重新认定单位和时限。
较大火灾或涉及多方当事人的火灾,在火灾原因、责任认定法律文书下达后,要组织有关当事人说明主要认定依据和理由;
(七)依法判定消防产品不合格的判定报告,要告知相关单位判定不合格的依据、内容、结果及应有的权利;
(八)其他事项。
四、执法工作中,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要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依据成立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采纳。
五、未按照规定履行执法理由告知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消防行政许可集中受理制度
一、大队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抽查、消防验收备案受理、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具有火灾危险的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等四项消防行政许可,实行集中受理。
二、实行网上受理或窗口受理:
(一)县人民政府对消防行政许可实施统一办理、联合办理或集中办理的,大队要认真执行,指定专门人员到县人民政府行政服务大厅集中受理;
(二)未对消防行政许可实施统一办理、联合办理或集中办理的,大队要在办公场所设立专门的消防行政许可窗口集中受理消防行政许可;
(三)大队要将消防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内容在集中受理场所公示,有条件的应在本级人民政府或公安消防机构互联网站上公布。
三、消防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实行首问负责制,申请人要求对行政许可予以说明、解释的,首问受理人员应当予以说明、解释。
四、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大队专用印章的书面凭证。
受理书面凭证应当明确受理时间、资料目录、办结时限、受理人员等内容。
五、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即为受理。
六、消防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后,应当予以登记并在1个工作日内录入消防监督业务信息系统,进入内部审批流程。
七、行政审批法律文书要从受理窗口发出。
消防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后,受理人员应在送达后3个工作日内将《送达回执》交由主责承办人统一整理存档。
七罚缴分离制度
一、大队办理罚款的行政处罚案件,必须实行罚缴分离制度。
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外,应当由当事人自行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二、在办理消防行政罚款处罚案件时,公安消防机构或代收银行应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票据。
三、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代收银行的名称、当事人应当缴纳罚款的数额、期限等,并明确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是否加处罚款。
四、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执法人员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属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交至指定的银行。
五、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所得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六、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一、公安消防机构对检查发现的消防执法过错,要予以纠正并记录在案,依照《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追究主责承办人、复核人、法核人和审批人的责任。
二、执法过错,是指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消防执法中,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以及其他执法过错。
三、追究执法过错责任,要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过错与处罚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四、公安消防机构的行政主官依照权限对本级执法活动负责,是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五、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责任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办理消防行政许可事项,因主观过错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或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的;
(二)办理消防行政许可事项违反程序规定,情节严重或造成后果的;
(三)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不按照规定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改正,对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到期不复查,或对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不按规定报告的;
(四)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或举报、投诉的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未依照有关规定核查处理的;
(五)在消防产品监督管理中,未依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
(六)因办案人员主观过错导致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认定错误或无法认定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
(八)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停止举办、强制执行、临时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
(九)办理失火案和消防责任事故案,有《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中第六条第
(一)、
(二)、(三)、(四)、(七)项情形之一的;
(十)因办案人员主观过错导致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行政复议机关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
(十一)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的决定、命令的;
(十二)其他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
六、发生消防执法过错的,依照《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分别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执法过错责任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八、公安消防机构依法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案件,除依照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外,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追偿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九、执法过错责任人员对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安消防机构或其上级公安消防机构申诉;接受申诉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十、追究执法过错责任,需要给予经济惩罚的,大队按有关规定执行。
九消防执法责任制度
一、公安消防机构要依法合理分解消防监督执法业务职能,明确执法岗位职责,确定每名消防执法人员的职责范围。
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抽查、消防验收受理,必须审核的工程项目报支队,大队实行受理承办人、内部审批制度。
三、消防监督检查、火灾调查实行主责承办人、内部审批制度。
四、消防行政和刑事案件办理实行主责承办人、法律审核、内部审批制度。
五、消防执法主责承办人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程序、内容、标准等要求履行执法职责,确保执法质量,对消防执法承担直接责任。
六、技术复核人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对承办人意见进行复核,对法律文书格式进行复查,对消防执法承担技术审查责任。
七、专兼职法制员对大队承办的消防行政和刑事案件进行法律审核,对大队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法律审核,对消防执法承担审核责任。
八、消防监督业务主要负责人对执法质量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九、大队行政主官是本级消防执法的第一责任人,要依法履行消防执法职责,对消防执法承担领导责任。
十消防执法主责承办制度
一、公安消防机构办理消防监督检查、消防行政许可、火灾事故调查、消防行政处罚、消防刑事案件等具体事项时,消防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或消防监督业务主要负责人要在执法人员中指定一人作为主责承办人,对承办的具体事项负主要责任,其他承办人负次要责任。
三、主责承办人带领其他承办人依法办理消防执法的具体事项,确保执法质量。
四、主责承办人负责法律文书的制作及对其他承办人制作的法律文书的初审,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随办结、随立卷、随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五、主责承办人要取得公安部消防局颁发的公安消防岗位资格证书,并从事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两年以上,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消防监督执法业务。
十一、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抽查技术复核制度
一、大队建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抽查技术复核制度。
大队要明确一名专业技术职务并取得二级以上岗位资格的人员承担技术复核工作;须审核的建筑工程报支队审核。
二、技术复核人对备案抽查工程进行技术复查,承担技术复查责任。
三、消防设计备案抽查技术复核内容应当包括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适用规范、建筑设计定性、建筑总平面、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建筑消防设施设计的准确性等方面。
四、技术复核采取资料审查、现场抽查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主责承办人应当向技术复核人提供已有的资料、拟办意见和其他有关材料。
五、技术复核人对主责承办人拟办意见进行技术审查后,出具内部审批意见,由主责承办人提交行政审批人审批。
六、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技术复核的,主责承办人不得提交行政审批人审批。
十二法律文书行政领导审批制度
一、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建立法律文书行政领导审批制度,除《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当场处罚决定书》及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抽查、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受理可由负责承办的消防监督员直接填发外,其他消防执法法律文书应当经过行政领导审批,未经审批的法律文书不得发出。
二、消防执法审批坚持“逐级审批,各负其责”的原则,按照权限进行逐级审批,不得越级审批。
三、大队行政主官是本级消防执法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审查执法权限、执法程序,签批法律文书,承担消防执法领导责任。
四、行政领导审批必须严格执行行政审批时限,不得有压案、压卷现象。
十三消防行政许可网上流转制度
一、大队所受理的消防行政许可要按规定在消防监督业务信息系统中进行网上流转。
二、各类消防行政许可项目在受理时应当登记,并及时录入消防监督业务信息系统,进入网上流转审批流程。
三、消防行政许可网上流转审批流程为项目受理、任务分配、承办人办理、法律文书制作、技术复核、行政领导审批、法律文书发出。
在消防监督业务信息系统上进行流转的消防行政许可,应同时或之后签发纸质审批件,制作档案并妥善保管。
四、特殊情况下无法进行消防行政许可网上流转或流转存在困难,将影响具体行政许可行为的,可通过纸质文件流转,其内容与程序应当符合相应规定,事后应在网上补录。
五、消防行政许可的受理人、承办人、技术复核人、行政审批人等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限、要求履行职责,对消防监督业务信息中以各自名义制作、审核、审批的文书及事项负责。
十四专家论证制度
一、为规范专家论证工作,根据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申请专家论证的范围:
(一)对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重大火灾隐患的认定及其整改期限的确定;
(二)对于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尚未规定的消防设计内容和新技术、新材料带来的消防安全新问题;
(三)由于特殊使用功能的需要,消防设计难以执行现行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对建筑防火分区、疏散距离、灭火系统等的规定;
(四)其它需要专家论证的消防设计问题。
三、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过程中遇到复杂疑难技术问题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由大队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技术论证,形成书面论证意见并由参加论证的专家签名确认,论证意见可作为整改火灾隐患的依据,并报支队备案。
四、消防设计问题的专家论证,由建设单位向大队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需要论证的技术问题及理由;
(二)建筑工程项目概况;
(三)消防设计说明及图纸。
申请专家论证的消防设计问题属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同时还应分别提交拟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的技术说明、国家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等技术文件和应用情况。
采用国外消防技术标准的应提交该标准的中外文对照文本。
五、大队接到建设单位申请后,应当对消防设计技术问题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认为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在接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支队防火处,并提交有关材料(一式十份)。
六、经专家组论证通过的消防设计论证意见,方可作为消防设计备案抽查和验收备案受理的依据。
十五建筑工程审验分离制度
一、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抽查和消防验收备案受理工作实行分离制度。
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抽查受理人员不应承担对同一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受理的主责承办人。
三、建筑工程在消防验收备案受理之前由备案抽查受理人员实施消防监督,在受理消防验收备案之后由验收人员实施消防监督。
备案抽查受理人员必须将全部审核资料移交给验收人员。
十六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抽查、验收备案受理工作交接制度
一、大队应当建立消防设计备案抽查、消防验收备案受理工作交接制度。
二、建筑工程必须经消防设计备案抽查合格、消防验收备案受理合格后方可进行交接。
消防备案抽查不合格、消防验收备案受理不合格或未经消防备案抽查、未经消防验收备案受理的建筑工程不得进行交接。
三、建筑消防设计备案抽查受理人员向消防验收备案受理人员交接。
四、对前一备案抽查环节发现的问题,必须督促整改,合格后方可交给下一个监督管理环节。
五、对后一个备案抽查环节发现前期重大执法问题,应提请单位行政领导或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执法情况复查。
六、交接工作应填写交接记录表,记录表中应载明建筑工程名称、工程基本情况、使用性质、交接时间、交付人、被交付人签字。
十七消防监督检查任务指令制度
一、大队要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107号令)的要求,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抽查。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抽查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抽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
二、消防监督抽查应当以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为主,适当抽查一定比例的其他单位。
三、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安排二次以上检查,其他单位的检查数量应不低于监督干部每星期人均4个场所。
四、公安消防机构要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火灾危险性大的重点季节等时期,根据消防安全需要组织开展专项消防监督检查活动。
五、对公安部消防局或总队支队统一组织的检查或专项治理活动,大队应当结合自身实际认真组织开展。
六、大队要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活动前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
计划应当包括检查范围、检查分工、检查内容、工作要求、检查时限等。
七、大队及其消防监督人员应当按照计划依法对单位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抽查,并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检查计划一经确定,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或改变消防监督检查任务。
八、大队制定的检查计划、实施情况应当按要求存档备查并报支队备案。
十八消防监督错时检查制度
一、大队要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利用夜间、双休日和节假日,对生产、经营性的场所进行错时消防监督检查。
夜间检查的时段为20时至次日凌晨2时。
二、错时检查的对象:
(一)歌舞厅、影剧院、演艺厅、夜总会等公共娱乐场所;
(二)茶座、酒吧、网吧等休闲场所;
(三)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学校、幼儿园、医院等;
(四)体育馆、文化活动和旅游景点等重要会议、重大活动举办场所;
(五)其他人员密集、火灾高发期,需要错时检查的部位和场所。
三、错时检查的内容:
(一)消防安全责任制是否落实,消防安全值班人员是否在岗在位,防火巡查是否组织并如实记载;
(二)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是否畅通,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装置是否完好有效;
(三)消防设施是否运行正常,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是否在岗在位,记录是否真实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方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功能;
(五)是否存在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六)是否存在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生产、使用、储存、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行为;
(七)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四、错时检查由大队组织实施,应达到下列量化要求:
(一)工作日和休息日的错时检查,在县城区每月不少于3次。
(二)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火灾高发时段等重要时期,根据具体情况实施错时检查。
五、错时检查要出示证件,可着便装。
六、错时检查,要给予消防监督员一定的执勤补助,检查时间超过零点的,要适当安排补休。
十九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报告和立销案制度
一、大队要按照《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A653-2006)确定的判定方法、判定程序和步骤,准确判定重大火灾隐患。
二、判定重大火灾隐患要组织集体讨论,并有记录或会议纪要。
三、涉及复杂疑难技术问题的,应按照《专家论证制度》的要求组织论证。
四、判定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立案并制作《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依法督促限期整改。
五、《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抄送工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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