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培正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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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培正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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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培正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
纲要(2010—2020 年)》,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适应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所需的“四有”人才,根据《高等学
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公民道
德建设实施纲要》的精神,特制订《广东培正学院学生综合素
质测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综合素质测评的内容包括:
品德行为表现、学
业成绩表现、文艺体育表现、综合能力表现等四个方面。
品德行为表现测评:
主要评估学生的政治、思想和道德
表现;
学业成绩表现测评:
主要评估学生的学习状况和学习效
果;
文艺体育表现测评:
主要评估学生的文体表现及效果;
综合能力表现测评:
主要评估学生的专业技能、职业技
能、科研能力和参加社会实践的能力和表现。
第三条综合素质测评的成绩按百分制计分;其中品德
行为表现占 20%;学业成绩表现占 50%;文艺体育表现占 15%;
综合能力表现占 15%。
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品德行为表现总分×20%+学业成绩
表现总分×50%+文艺体育表现总分×15%+综合能力表现总分
×15%
第四条综合素质测评实行每学期初评、学年总评(总
评成绩为两学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的平均分),初评时间为
次学期教学周的第 1—4 周,总评时间为次学年第一学期教
学周的第 5—8 周。
第五条综合素质测评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教学活动,必
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凡弄虚作假者一律严肃查
处。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国家
任务生,非国家任务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综合素质测评的具体内容
第七条品德行为表现测评:
一、品德行为表现测评总分为 100 分,其中基础分占 60%,
奖扣分占 40%,计算公式为:
品德行为表现分=基础分+(奖分-扣分)
二、品德行为表现基础分满分为 60 分,计算方法如下:
品德行为表现基础分=(个人基础原始分÷班内个人最高
基础原始分)×60
获得品德行为基础原始分的条件及标准如下:
(一)维护祖国的利益,不参与任何有损祖国尊严和荣誉、
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危害社会秩序的活动。
(二)遵守宪法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努力维护民主
和法制,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正确行使权力,依法履行
义务。
(三)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和集体主义原则,反对极端个人
主义行为;坚持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同学之间
团结友爱、互助学习、互相帮助、关心集体。
(四)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正确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五)热爱劳动、积极参加社会实践。
积极参加公益活动、
生产劳动和勤工助学活动,虚心向群众学习,校园内不参与
经商活动,不参与非法传销活动。
(六)遵守宿舍管理规定。
按时作息,爱护公物,节约水
电。
(七)注重个人修养。
服饰整洁,讲究卫生;诚实守信,谦
虚谨慎;讲话和气,待人有礼,尊重他人;敬老爱幼,乐于助
人;勇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八)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公共秩序。
遵守公共场所的有
关规定,遵守学校校园管理制度。
(九)关心国家大事,认真上好时事政治课;坚持参加学
校组织的各项政治学习和政治活动。
(十)遵守涉外纪律和礼仪。
在涉外活动中不做有损国格、
人格的事。
对外籍教师和国际友人以礼相待,不亢不卑。
以上十项,每项分值为 6 分,根据学生的具体现实行为
表现,每项按“优、良、中、合格、不合格”五个等次相应得 6
分、5 分、4 分、3 分、0 分。
三、奖扣分满分为 40 分,计算方法如下:
奖扣分=(个人奖扣原始分÷班内个人最高奖扣原始分)
×40
奖扣原始分=奖分-扣分
(一)品德行为奖分的条件与标准如下:
1、积极参加各项政治性活动、竞赛或比赛,每人次加 2
分,获奖者每次按国家、省、市、县(区)、学校、院(系、部、中
心)等级,分别加 20 分、15 分、12 分、10 分、8 分、5 分,同一
活动获不同级别表彰者,只取最高级别加分,不累加。
2、热心公益事业,积极为社会服务(如见义勇为、抢险
救灾、拾金不昧、抢救伤残、助人为乐等),事迹突出,受到全
国、省、市、县(区)、学校、院(系、部、中心)书面通报表扬者,
分别加 20 分、15 分、12 分、10 分、8 分、5 分,同一事迹获不
同级别通报表扬者,只取最高级别加分,不累加。
3、积极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及时报道我校的好人好事,
富有正义感,敢于批评和揭露不良现象。
稿件被采用的,发
表在国家、省、市、区(县)的刊物、网站或电台的每篇分别加
20、15、10 分,在学校网站、校报和其他学生刊物上发表文章
(不含论文)每篇加 4 分(学生刊物内部采编人员需完成每学
期 5 篇的工作任务后超出部分方可按此标准加分)。
4、在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含相关活动)评比中,被评
为先进个人的,按照校、院(系、部、中心)每次每项分别加
8、6 分;被评为先进集体的,集体成员按照校、院(系、部、中
心)每次每项分别加 6、4 分;积极参加文化素质大讲坛和其
他文化素质讲座,每人每次加 2 分。
5、所在宿舍被评为校级先进(文明)宿舍的,每位成员
加 4 分,宿舍长另加 2 分。
6、积极参加无偿献血者,加 4 分/次,一学期累计加分超
过 8 分的以 8 分记。
7、凡本《办法》未作规定,而按情理应给予加分的其他事
项,由学生所在部门辅导员提出书面加分意见,二级学院或
直属系部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复核,报学生处审核同意,可酌
情加 1~10 分。
8、凡学校有关部门或教职员工建议对有品德行为先进
事迹的学生加分,经书面核实报学生处批准备案后,酌情加
5~10 分。
(二)品德行为表现扣分条件及标准如下:
1、有以下违反品德行为规定尚未达到通报批评和纪律
处分,视情况扣 5~10 分。
(1)顶撞、辱骂老师或具有其它不礼貌、不尊重教职员工
者,每次扣 10 分。
(2)破坏学校绿化、照明、教学和生活设施等公共财物或
他人财物者,每次扣 5 分。
(3)穿背心、拖鞋、裤衩进入教室、图书馆、办公室等公共
场所者,每次扣 5 分。
(4)乱丢果皮、杂物,在课室等公共场所抽烟、讲粗话者,
每次扣 5 分。
(5)在用餐或其他公共活动中插队、起哄;采取各种不当
途径选课,扰乱正常选课秩序,每次扣 8 分。
(6)在课室、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敲打桌椅、脸盆、水桶
或其他器皿,大声喧叫、起哄或以下棋、玩扑克、打麻将、玩
游戏、看影碟、奏乐器、放音响等方式影响他人学习、休息者,
每次扣 10 分。
(7)不按时作息,晚上回宿舍晚归者,每次扣 5 分。
(8)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床位或留宿校外人员者,每次扣 8
分。
(9)在宿舍内使用禁用电器,私拉电线、改装电路或故意
拖欠水电费者,每次扣 10 分。
(10)在校园内焚烧物品、燃放烟花炮竹、砸酒瓶、高空掷
物者,每次扣 10 分。
(11)在校园内养宠物者,每次扣 5 分。
2、违反校规、校纪,受到有关部门通报批评,一次扣 10
分;受行政(包括党团)处分,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
察看等四个等次,分别扣 15 分、20 分、25 分、30 分。
3、学生因违反广东培正学院学生行为规范,受辅导员、
院系领导、学生处领导口头批评者,每次分别扣 3 分、5 分、
5 分。
4、未经准假,不参加政治学习、集体活动者,每次扣 2
分。
5、所在宿舍被评为较差(受到要求整改或通报批评)的
宿舍,每人每次扣 4 分,宿舍长加扣 2 分。
6、参加非法集会、示威、扰乱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者,
每人次扣 30 分,策划者、组织者、煽动者加倍扣分。
7、学校开展的专题思想政治教育活动,要求提交论文、
调查报告、心得体会等文章未提交的每人每次扣 5 分。
8、凡本《办法》未作规定,而按情理应给予扣分的其他事
项,由学生所在部门辅导员提出书面扣分意见,二级学院或
直属系部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复核,报学生处审核同意,可酌
情扣 1~10 分。
第八条学业成绩表现测评:
一、学业成绩表现测评总分为 100 分,其中基础分占 80%,
奖扣分占 20%,计算公式为:
学业成绩表现表现总分=基础分+(奖分-扣分)
二、学业成绩表现基础分满分为 80 分,计算方法如下:
学业成绩表现基础分=(个人基础原始分÷班内最高基础
原始分)×80
学业成绩表现的个人基础原始分由学生学期实际取得
的 GPA 按照以下函数转化而来:
Y=30X(0≤X<2)
Y=20X+20(2≤X≤4)
备注:
Y 指最终的百分数,X 指学生学期的 GPA 值
三、学业成绩表现奖扣分满分为 20 分,计算方法如下:
奖扣分=(个人奖扣原始分÷班内个人最高奖扣原始分)
×20
奖扣原始分=奖分-扣分
有下列情况予以加分和扣分:
1、全勤者加 10 分(全勤的范围为课堂出勤,病事假不作
全勤。
代表学校参加校外竞赛、学校大型活动的参赛者和工
作人员需请公假的除外)。
2、参加与专业内容有关的学习竞赛,受到全国、省、市、
县(区)、学校、院(系、部、中心)书面表扬者,分别加 20 分、
15 分、12 分、10 分、8 分、5 分,同一类别学习竞赛获不同级
别通报表扬者,只取最高级别加分,不累加。
3、为学校的教学改革及管理工作积极建议,被学校或者
院(系、部、中心)采纳并出具书面证明的,分别加 8 分、5 分。
4、参加计算机、英语过级考试,凡每通过一级(等次)的
考试加 5 分。
5、考试作弊,扣 20 分。
6、旷课未达到处分情节的,旷课 1 节(含教学时间安排的
集体活动、社会实践)扣 1 分,迟到、早退三次按旷课 1 节论
处。
7、凡本《办法》未作规定,而按情理应给予奖扣分的其他
事项,由学生所在部门辅导员提出书面奖扣分意见,二级学
院或直属系部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复核,报学生处审核同意,
可酌情加扣 1~10 分。
第九条文艺体育表现测评:
一、文艺体育测评分总分为 100 分,其中基础分占
50%,奖扣分占 50%,计算公式为:
文艺体育表现表现总分=基础分+(奖分-扣分)
二、文艺体育表现基础分满分为 50 分,计算方法如下:
文艺体育表现基础分=(个人基础原始分÷班内个人最高
基础原始分)×50
获得文体表现基础分的条件是:
1、参加学校、院(系、部、中心)、班级组织的文体活动的
积极程度。
2、参加校庆、校运会和长跑的情况。
3、参加体能测试的情况。
4、参加文体社团组织的情况。
以上第 1、2、3 项分值为各 15 分,第 4 项分值为 5 分,每
项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分别评出“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等五个等次,第 1、2、3 项相应得 15 分、12 分、9 分、6 分,0
分;第 4 项相应得 5 分、4 分、3 分、2 分、0 分。
三、文艺体育表现奖扣分满分为 50 分,计算方法如下:
奖扣分=(个人奖扣原始分÷班内个人最高奖扣原始分)
×50
奖扣原始分=奖分-扣分
(一)获得文体表现奖分的条件及标准如下:
1、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和比赛,获得个人奖励的,按照全
国、省、市、县(区)、学校、院(系、部、中心)级别,分别加 20
分、15 分、12 分、10 分、8 分、5 分,同一类别比赛获不同级
别通报表扬者,只取最高级别加分,不累加。
2、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和比赛,获得集体奖励的,按照全
国、省、市、县(区)、学校、院(系、部、中心)级别,集体成员
每人分别加 20 分、15 分、12 分、10 分、8 分、5 分,同一类别
比赛获不同级别通报表扬者,只取最高级别加分,不累加。
3、积极参加校运动队、校艺术团训练者,由运动队和艺
术团指导教师出具书面证明,每次加 1~2 分,一学期累计加
分超过 10 分的以 10 分记。
4、凡本《办法》未作规定,而按情理应给予加分的其他事
项,由学生所在部门辅导员提出书面加分意见,二级学院或
直属系部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复核,报学生处审核同意,可酌
情加 1~10 分。
(二)文体表现的扣分条件及标准是:
1、对学校规定的文体活动消极对待,未经准假缺席者,
每次扣 2 分。
2、凡本《办法》未作规定,而按情理应给予扣分的其他事
项,由学生所在院(系、部、中心)辅导员提出书面扣分意见,
二级学院或直属系部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复核,报学生处审核
同意,可酌情扣 1~10 分。
第十条综合能力表现测评
一、综合能力测评分总分为 100 分,其中基础分占
50%,奖扣分占 50%,计算公式为:
综合能力表现表现总分=基础分+(奖分-扣分)
二、综合能力表现基础分满分为 50 分,计算方法如下:
综合能力表现基础分=(个人基础原始分÷班内个人最高
基础原始分)×50
获得综合能力基础分的条件是:
(一)自学能力:
能否科学运筹时间、运用正确的学习方
法、独立进行有效学习和获取知识的情况。
(二)语言表达和运用能力,人际交往能力,组织协调能
力,观察、分析问题能力。
(三)动手能力:
从事实验、课件制作、科技制作能力;计
算机操作能力。
(四)科学研究与发明创造能力:
开展社会调查、撰写社
会调查报告的能力;开展学术技术研究的能力;发现新事物、
提出新见解、解决新问题的能力。
(五)社会工作能力:
担任组织、社团和社会工作的情况;
从事组织工作的计划、组织、指挥、管理能力;人际沟通能力
和协调能力;宣传鼓励能力。
以上五项,每项分值为 10 分,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每
项分别评出“优、良、中、合格、不合格”等五个等次,相应得
10 分、8 分、6 分、4 分、0 分。
三、综合能力表现奖扣分满分为 50 分,计算方法如下:
奖扣分=(个人奖扣原始分÷班内个人最高奖扣原始分)
×50
奖扣原始分=奖分-扣分
(一)综合能力表现奖分的条件与标准如下:
1、担任校、院(系、部、中心)、班等各级各类学生干部满
一学期,基本履行职责者,按下列规定加分。
工作态度差、不
负责任、未完成本职工作或任职不到一学期者不加分。
(1)校级学生干部(含校团委学生委员、部长、副部长;校
学生会委员、部长、副部长;二级学院、直属系部分团委(总
支)学生委员;学生会委员;社团主要负责人;学生处和学院
团委直属的学生组织负责人),加 7~10 分;
(2)院系学生干部(二级学院、直属系部分团委部长、副
部长;学生会部长、副部长;党总支(支部)学生委员;学生处
和学院团委直属的学生组织部长、副部长;班级班长、团支书)
,加 4~7 分。
(3)班级学生干部(含各班班委会、团支部成员),加
2~4 分。
以上三项列出的应加分人员,需经所在组织出具加分意
见并经辅导员或指导老师审批同意方可加分,一人同时担任
几个职务时,按最高职务加分,不得累计加分。
2、参加各项基本技能比赛者(不包括专业竞赛、文艺和
体育竞赛),获得个人奖励的,按照全国、省、市、县(区)、学
校、院(系、部、中心)级别,分别加 20 分、15 分、12 分、10 分、
8 分、5 分;获得集体奖励的,按照全国、省、市、县(区)、学
校、院(系、部、中心)级别,集体成员每人分别加 20 分、15
分、12 分、10 分、8 分、5 分,同一类别比赛获不同级别通报
表扬者,只取最高级别加分,不累加。
3、参加社会实践,按要求写出调查报告或论文,递交一
篇加 1 分,文章获一、二、三等奖,院(系)级分别加 5、4、3
分,校级分别加 10、8、6 分(同一篇以最高分计)。
此款各项
加分总和不超过 20 分。
4、获市、省、国家级社会专业职能部门颁发的劳动技能
或职业资格证书者,每项加 5 分、10 分、15 分。
5、有发明创造经有关部门或学校组织、教师、专家评定
认可,或校级、市级、省级、国家级奖励的,分别加 10 分、20
分、30 分、50 分。
6、学生在各级各类刊物发表文章,按以下规定加分:
非
学术性文章,校级 2 分/篇、市级 3 分/篇、省级 5 分/篇、国家
级 8 分/篇;学术性文章,校级 4 分/篇、市级 6 分/篇、省级 10
分/篇、国家级 15 分/篇。
7、学生科研项目立项的,按照国家级、省级、市区级和
校级,课题组负责人加 30 分、25 分、20 分、15 分,参与人每
人加 25 分、20 分、15 分、10 分的标准予以加分。
8、凡本《办法》未作规定,而按情理应给予加分的其他事
项,由学生所在部门辅导员提出书面扣分意见,二级学院或
直属系部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复核,报学生处审核同意,可酌
情加 1~10 分。
(二)综合能力表现扣分的条件及标准如下:
1、不按规定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不提交论文和报告的,
每次扣 10 分。
2、各类学生干部违纪受处分的,按其加分的标准视情节
扣 5~20 分。
3、凡本《办法》未作规定,而按情理应给予扣分的其他事
项,由学生所在院(系、部、中心)辅导员提出书面扣分意见,
二级学院或直属系部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复核,报学生处审核
同意,可酌情扣 1~10 分。
第十一条以上所有分值计数均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
后两位。
第三章综合素质测评的奖励与处罚
第十二条综合素质测评结果的奖励
一、测评结果班内排名在前 2%以内者,可申请史带一等
奖学金;
二、测评结果班内排名在前 5%以内者,可申请史带二等
奖学金;
三、测评结果班内排名在前 10%以内者,可申请史带三
等奖学金;
四、测评结果班内排名在前 30%以内者,可申请其他非
奖学金个人荣誉;
第十三条在综合素质测评工作中,如有下列行为或表
现的,分别给予相应得处罚。
一、学生在测评工作中弄虚作假(如谎报事迹、做假材料、
假证明、假文章,涂改考试成绩、考勤记录和测评分数等)、
争名夺利、诬告陷害等,除给予批评教育之外,视情节在其
总评成绩中扣 5~20 分,情节特别严重应给予纪律处分。
二、学生干部利用职务之便,在测评工作中有上述行为
的,除责令其退出测评小组之外,视情节在其总评结果中扣
5~20 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应给予纪律处分。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学生当学期任何评优、评
奖资格:
(一)属于本条第一、二款规定者;
(二)受学校纪律处分者;
(三)有不及格科目者;
(四)不参加体育测试或体育测试不合格者。
四、教师在综合测评中老师弄虚作假,一经查实,以教
学事故处理。
第四章综合素质测评的程序及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综合素质测评的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学校层面的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办公室,负责制
定、修订学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监督各二级学院与直
属系部开展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
各二级学院与直属系部层面的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
负责制定本院(系、部、中心)的实施细则;审查各班的测评结
果;处理学生对测评的异议。
各班要成立班级层面的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组,负责班级
学生综合测评的组织、复核等具体工作。
第十五条综合素质测评的实施程序。
(一)每学期初评实施程序。
每学期教学周第 1 周,各班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组向学生
发放《广东培正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表》,由学生自己申报
各项分数。
每学期教学周第 2—3 周,各班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组回
收《广东培正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表》,复核《广东培正学
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表》分数,并将复核完的学生综合测评
分数登记到《广东培正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学期初评成绩
登记表》。
每学期教学周第 4 周,向学生公示《广东培正学院学生
综合素质测评学期初评成绩登记表》,公示无异议后交院(系、
部、中心)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核,由辅导员向学生公布学期
测评结果,各院(系、部、中心)将公示无异议的学期总评成
绩汇总备案,并于每学期第 5 周将《广东培正学院学生综合
素质测评学期总评成绩登记表》的电子版和加盖公章的纸质
版交学生处思想教育科备案。
(二)每学年总评实施程序。
每学年第一学期教学周第 5—6 周,各院(系、部、中心)
根据学年内两次初评结果,将总评结果登记到《广东培正学
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学年总评成绩登记表》上。
每学年第一学期教学周第 7 周,各院(系、部、中心)将
《广东培正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学年总评成绩登记表》向
学生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交院(系、部、中心)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核通
过,由辅导员向学生公布测评结果,各院(系、部、中心)将公
示无异议汇总备案,并每学年第一学期教学周第 8 周将《广
东培正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学年总评成绩登记表》的电子
版和加盖公章的纸质版交学生处思想教育科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各院(系、部、中心)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
况,就本办法规定未能详细的事项制度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但须报学生处思想教育科备案。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 2012 级学生开始施行。
凡过去颁
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者,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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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 学院学生 综合 测评 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