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柏县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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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柏县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
双柏县2017年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为保证我县2017年度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环办〔2014〕96号)和《云南省环境保护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加强“十三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的函》(云环函〔2017〕328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按照“保护为主、逐步改善”的原则,通过开展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增强转移支付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保护的促进作用,提升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管理水平,改善县域生态环境质量和人居条件。
二、总体目标
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为目标,通过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使我县生态环境质量进一步提高,生态工业、生态农业、生态旅游业等产业迅速发展,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逐步提高,民生得到进一步改善,经济社会持续稳定。
三、考核指标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包括技术指标和监管指标两部分(表1)。
技术指标由自然生态指标和环境状况指标组成,突出水源涵养、水土保持、防风固沙和生物多样性维护等四类生态功能类型的差异性。
监管指标包括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指标、自然生态变化详查指标以及人为因素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指标三部分。
表1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
指标类型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技术指标
防风固沙
自然生态指标
植被覆盖指数
受保护区域面积所占比例
林草地覆盖率
水域湿地覆盖率
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
沙化土地面积所占比例
环境状况指标
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
污染源排放达标率
Ⅲ类及优于Ⅲ类水质达标率
优良以上空气质量达标率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水土保持
自然生态指标
植被覆盖指数
生态红线区等受保护区域面积所占比例
林草地覆盖率
水域湿地覆盖率
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
中度及以上土壤侵蚀面积所占比例
技术指标
水土保持
环境状况指标
土壤环境质量指数
Ⅲ类及优于Ⅲ类水质达标率
优良以上空气质量达标率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生物多样性维护
自然生态指标
生物丰度指数
林地覆盖率
草地覆盖率
水域湿地覆盖率
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
生态红线区等受保护区域面积所占比例
环境状况指标
土壤环境质量指数
Ⅲ类及优于Ⅲ类水质达标率
优良以上空气质量达标率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水源涵养
自然生态指标
水源涵养指数
林地覆盖率
草地覆盖率
水域湿地覆盖率
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
生态红线区等受保护区域面积所占比例
环境状况指标
土壤环境质量指数
Ⅲ类及优于Ⅲ类水质达标率
优良以上空气质量达标率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监管指标
生态环境保护管理
自然生态变化详查
人为因素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工作时间安排
(一)工作准备阶段(2017年10月1日-2017年10月20日)。
召开双柏县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宣传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要求,印发实施方案。
(二)考核自查阶段(2017年10月21日-2017年11月5日)。
各有关部门按照《双柏县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填报相关表格,收集数据资料,县环保局负责数据资料审核及软件填报工作,并形成自查报告,后报至县政府审定。
(三)上报总结阶段(2017年11月6日-2018年3月30日)。
将《双柏县2017年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资料汇编》按要求上报至云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并在国家反馈考核结果后召开我县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讲评会,认真总结我县考核自查工作。
五、任务分工
县政府办:
负责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完成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任务。
县财政局:
负责编制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提供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证明材料;考核监测工作经费及资金拨付凭证;考核年度有关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方面的工作报告;配合完成年度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自查报告的编制工作。
县国土局:
负责填写县域国土面积指标证明材料、土地利用信息表及未利用土地面积指标及证明材料,若指标发生变化,要详细说明指标变化原因,以及配合完成年度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自查报告编制工作。
县林业局:
负责填写林地指标证明材料;生态工程项目建设情况;生态环境保护创建工作材料;自然保护区等受保护区域证明材料;考核年度在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方面的工作报告。
并按照考核工作要求,负责林业水务部门指标数据的报送、审核和解释工作,以及配合完成年度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自查报告编制工作。
县水务局:
负责填写水域湿地指标证明材料;提供考核年度河流水面面积、湖库面积,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相关证明材料,城镇污水处理率等。
以及配合完成年度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自查报告编制工作。
县住建局:
负责填写城镇垃圾指标证明材料;提供垃圾填埋场设施相关证明材料;按照年度考核工作要求,负责住建部门指标数据的报送、审核和解释工作,以及配合完成年度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自查报告编制工作。
县农业局:
负责填写草地指标证明材料,与上年度相比,若指标发生变化,要详细说明指标变化原因;考核年度在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方面的工作报告,并按照考核工作要求,负责农业部门指标数据的报送、审核和解释工作,以及配合完成年度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自查报告编制工作。
县发改局:
负责填写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定与考核表并提供制定并正式公布负面清单的文件等证明材料。
县统计局:
负责填报考核年度区域自然、社会、经济基本情况及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增加值情况等相关数据。
县气象局:
负责填报我县全年平均气温、降水量等相关数据。
县环保局:
负责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相关监测数据及证明材料;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整理汇总各部门上报的相关资料;组织实施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数据汇总与上报;负责考核工作的技术支持,牵头完成年度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自查报告的审核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各责任单位要认真组织自查工作,客观填报数据,编写自查报告,保证数据填报规范性、可靠性及报送材料完整性,要特别注意提供数据的一致性与逻辑性。
(二)自查报告中的数据指标汇总表里填报的每一项数据必须具有相应的数据证明材料,原则上要求是原始数据、实际监测报告等。
对于无法收集或获取的数据,需说明原因。
(三)各责任单位要搜集提供近两年来环境基础设施、生态建设及治理工程、生态环境保护成效方面的照片,照片拍摄时要突出主体及典型特征,既要有近景、远景照片,又有全景照片。
(四)填报数据时须注意数据的单位及量纲的转换,避免填报出现差错。
(五)各责任单位填报的表格、提交的证明材料、监测报告等需加盖部门公章,报送县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所需费用,由财政部门列入年度预算。
附件1:
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
评价与考核相关指标解释
一、自然生态指标
(一)林地覆盖率
1.指标解释:
指县域内林地(有林地、灌木林地和其他林地)面积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
林地是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以及沿海生长的红树林的土地,包括迹地;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
有林地是指郁闭度大于0.3的天然林和人工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防护林等成片林地;灌木林地指郁闭度大于0.4、高度在2m以下的矮林地和灌丛林地;其他林地包括郁闭度为0.1~0.3的疏林地以及果园、茶园、桑园等林地。
2.计算公式:
林地覆盖率=(有林地面积+灌木林地面积+其他林地面积)/县域国土面积×100%
(二)草地覆盖率
1.指标解释:
指县域内草地(高覆盖度草地、中覆盖度草地和低覆盖度草地)面积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
草地是指生长草本植物为主、覆盖度在5%以上的土地,包括以牧为主的灌丛草地和树木郁闭度小于0.1的疏林草地。
高覆盖度草地是指植被覆盖度大于50%的天然草地、人工牧草地及树木郁闭度小于0.1的疏林草地。
中覆盖度草地是指植被覆盖度20%~50%的天然草地、人工牧草地。
低覆盖度草地是指植被覆盖度5%~20%的草地。
2.计算公式:
草地覆盖率=(高覆盖度草地面积+中覆盖度草地面积+低覆盖度草地面积)/县域国土面积×100%
(三)林草地覆盖率
1.指标解释:
指县域内林地、草地面积之和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
2.计算公式:
林草地覆盖率=林地覆盖率+草地覆盖率
(四)水域湿地覆盖率
1.指标解释:
指县域内河流(渠)、湖泊(库)、滩涂、沼泽地等湿地类型的面积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
水域湿地是指陆地水域、滩涂、沟渠、水利设施等用地,不包括滞洪区和已垦滩涂中的耕地、园地、林地等用地。
河流(渠)是指天然形成或人工开挖的线状水体,河流水面是河流常水位岸线之间的水域面积;湖泊(库)是指天然或人工形成的面状水体,包括天然湖泊和人工水库两类;滩涂包括沿海滩涂和内陆滩涂两类,其中沿海滩涂是指沿海大潮高潮位与低潮位之间的潮浸地带,内陆滩涂是指河流湖泊常水位至洪水位间的滩地;时令湖、河流洪水位以下的滩地;水库、坑塘的正常蓄水位与洪水位之间的滩地。
沼泽地是指地势平坦低洼,排水不畅,季节性积水或常年积水以生长湿生植物为主地段。
2.计算公式:
水域湿地覆盖率=(河流(渠)面积+湖泊(库)面积+滩涂面积+沼泽地面积)/县域国土面积×100%
(五)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
1.指标解释:
指耕地(包括水田、旱地)和建设用地(包括城镇建设用地、农村居民点及其他建设用地)面积之和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
耕地是指耕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耕地、新开地、复垦地和休闲地(含轮歇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耕种三年以上,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临时种植药材、草皮、花卉、苗木的耕地,以及临时改变用途的耕地。
水田是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于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农作物的耕地,也包括实行水生、旱生农作物轮作的耕地。
旱地是指无灌溉设施,靠天然降水生长的农作物用地;以及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以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正常轮作的休闲地和轮歇地。
建设用地是指城乡居民地(点)及城镇以外的工矿、交通等用地。
城镇建设用地是指大、中、小城市及县镇以上的建成区用地;农村居民点是指农村地区农民聚居区;其他建设用地是指独立于城镇以外的厂矿、大型工业区、油田、盐场、采石场等用地以及机场、码头、公路等用地及特殊用地。
2.计算公式:
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水田面积+旱地面积+城镇建设用地面积+农村居民点面积+其他建设用地面积)/县域国土面积×100%
(六)生态红线保护区等受保护区域面积所占比例
1.指标解释:
指县域内生态保护红线区、自然保护区等受到严格保护的区域面积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
受保护区域包括生态保护红线区、各级(国家、省、市或县级)自然保护区、(国家或省级)风景名胜区、(国家或省级)森林公园、国家湿地公园、国家地质公园、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2.计算公式:
生态保护红线区等受保护区域面积所占比例=(生态保护红线区面积+自然保护区面积+风景名胜区面积+森林公园面积+湿地公园面积+地质公园面积+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面积-重复面积)/县域国土面积×100%
(七)中度及以上土壤侵蚀面积所占比例
1.指标解释:
针对水土保持功能类型县域,侵蚀强度在中度及以上的土壤侵蚀面积之和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
侵蚀强度分类按照水利部门的《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SL190-2007),分为微度、轻度、中度、强烈、极强烈和剧烈6个等级。
2.计算公式:
中度及以上土壤侵蚀面积所占比例=(土壤中度侵蚀面积+土壤强烈侵蚀面积+土壤极强烈侵蚀面积+土壤剧烈侵蚀面积)/县域国土面积×100%
(八)沙化土地面积所占比例
1.指标解释:
针对防风固沙功能类型县域,除固定沙丘(地)之外的沙化土地面积之和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
沙化土地分类按照林业部门荒漠化与沙化土地调查分类标准,分为固定沙丘(地)、半固定沙丘(地)、流动沙丘(地)、风蚀残丘、风蚀劣地、戈壁、沙化耕地、露沙地8种类型。
2.计算公式:
沙化土地面积所占比例=(固定沙丘(地)面积+半固定沙丘(地)面积+流动沙丘(地)面积+风蚀残丘面积+风蚀劣地面积+戈壁面积+沙化耕地面积+露沙地面积)/县域国土面积×100%
(九)植被覆盖指数
1.指标解释:
指县域内林地、草地、耕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等土地生态类型的面积占县域国土面积的综合加权比重,用于反映县域植被覆盖的程度。
2.计算公式:
植被覆盖指数=A×(0.38×(0.6×有林地面积+0.25×灌木林地面积+0.15×其他林地面积)+0.34×(0.6×高盖度草地面积+0.3×中盖度草地面积+0.1×低盖度草地面积)+0.19×(0.7×水田面积+0.30×旱地面积)+0.07×(0.3×城镇建设用地面积+0.4×农村居民点面积+0.3×其他建设用地面积)+0.02×(0.2×沙地面积+0.3×盐碱地面积+0.3×裸土地面积+0.2×裸岩面积))/县域国土面积。
其中,A为植被覆盖指数的归一化系数(值为458.5),以县级尺度的林地、草地、耕地、建设用地等生态类型数据加权,并以100除以最大的加权值获得;通过归一化系数将植被覆盖指数值处理为0~100之间的无量纲数值。
(十)生物丰度指数
1.指标解释:
指县域内不同生态系统类型生物物种的丰贫程度,根据县域内林地、草地、耕地、水域湿地等不同土地生态类型对生物物种多样性的支撑程度进行综合加权获得。
2.计算公式:
生物丰度指数=A×(0.35×(0.6×有林地面积+0.25×灌木林地面积+0.15×其他林地面积)+0.21×(0.6×高盖度草地面积+0.3×中盖度草地面积+0.1×低盖度草地面积)+0.11×(0.6×水田面积+0.40×旱地面积)+0.04×(0.3×城镇建设用地面积+0.4×农村居民点面积+0.3×其他建设用地面积)+0.01×(0.2×沙地面积+0.3×盐碱地面积+0.3×裸土地面积+0.2×裸岩面积)+0.28×(0.1×河流面积+0.3×湖库面积+0.6×滩涂面积))/县域国土面积。
其中,A为生物丰度指数的归一化系数(值为511.3),以县级尺度的林地、草地、水域湿地、耕地、建设用地等生态类型数据加权,并以100除以最大的加权值获得;通过归一化系数将生物丰度指数值处理为0~100之间的无量纲数值。
(十一)水源涵养指数
1.指标解释:
指县域内生态系统水源涵养功能的强弱程度,根据县域内林地、草地及水域湿地在水源涵养功能方面的差异进行综合加权获得。
2.计算公式:
水源涵养指数=A×(0.45×(0.1×河流面积+0.3×湖库面积+0.6×沼泽面积)+0.35×(0.6×有林地面积+0.25×灌木林地面积+0.15×其他林地面积)+0.20×(0.6×高盖度草地面积+0.3×中盖度草地面积+0.1×低盖度草地面积))/县域国土面积。
其中,A为水源涵养指数的归一化系数(值为526.7),以县级尺度的林地、草地、水域湿地三种生态类型数据加权,并以100除以最大的加权值获得;通过归一化系数将水源涵养指数值处理为0~100之间的无量纲标数值。
二、环境状况指标
(一)Ⅲ类或优于Ⅲ类水质达标率
1.指标解释:
指县域内所有经认证的水质监测断面中,符合Ⅰ~Ⅲ类水质的监测次数占全部认证断面全年监测总次数的比例。
2.计算公式:
Ⅲ类或优于Ⅲ类水质达标率=认证断面达标频次之和/认证断面全年监测总频次×100%
(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1.指标解释:
指县域范围内所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监测中,符合Ⅰ~Ⅲ类水质的监测次数占全年监测总次数的比例。
2.计算公式: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饮用水水源地监测达标频次/饮用水水源地全年监测总频次×100%
(三)优良以上空气质量达标率
1.指标解释:
指县域范围内城镇空气质量优良以上的监测天数占全年监测总天数的比例。
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相关技术规范。
2.计算公式:
优良以上空气质量达标率=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全年监测总天数×100%
(四)土壤环境质量指数
1.指标解释:
采用土壤环境质量指数(SQI)评价县域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按照《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计算每个监测点位的最大单项污染指数Pipmax,获得对应的土壤环境质量评级,并将质量评级转换为土壤环境质量指数。
2.计算公式:
SQI=
i∕n
式中:
SQIi为单个监测点位的土壤环境质量指数,介于0-100之间;n为县域内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数量。
(五)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
1.指标解释:
指县域单位国土面积所排放的二氧化硫(SO2)、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和氮氧化物(NOX)之和,单位:
千克/平方公里。
2.计算公式:
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SO2排放量+COD排放量+NH3-N排放量+NOX排放量)/县域国土面积,单位:
kg/km2
(六)污染源排放达标率
1.指标解释:
指县域内纳入监控的污染源排放达到相应排放标准的监测次数占全年监测总次数的比例。
针对纳入监控的污染源的一次监测中,所有排污口的所有污染物浓度均符合针对性排放标准限值时,则该污染源本次污染物排放浓度达标;如有一项污染物浓度超过针对性排放标准限值,则该污染源该次监测不达标。
污染源排放执行地方或国家的行业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暂时没有针对性排放标准的企业,可执行地方或国家颁布的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具体监测项目由监督管理的环境保护部门确定。
2.计算公式:
污染源排放达标率=认定污染源的监测达标频次/县域内全部认定污染源全年监测总频次×100%
(七)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
1.指标解释:
指县域范围内城镇地区经过污水处理厂二级或二级以上处理且达到相应排放标准的污水量占城镇生活污水全年排放量的比例。
2.计算公式: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城镇污水处理厂年达标排放污水量(万吨)/城镇生活污水年排放量(万吨)×100%
(八)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1.指标解释:
是指城镇地区经过无害化处理的生活垃圾数量占城镇生活垃圾产生量的百分比。
无害化处理指卫生处理、焚烧和资源化利用。
2.计算公式: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城镇地区经过无害化处理的生活垃圾数量(万吨)/城镇生活垃圾产生量(万吨)×100%
附件2:
双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
与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为加强对全县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促进全县生态文明建设,决定成立双柏县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成员
组长:
王权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
吴尹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赵秀梅县环保局局长
成员:
白志平县环保局党组书记
牛泽华县财政局局长
孙绍华县发改局局长
吴忠县住建局局长
张梅县水务局局长
李德春县国土局局长
李泽华县农业局局长
张文琴县统计局局长
李加翠县气象局局长
杨光科县林业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环境保护局,由赵秀梅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吴尹荣、白志平两位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负责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落实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和日常工作,对各部门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业务骨干为办公室成员,负责本单位联络经办工作。
二、工作职责
(一)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落实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安排,协调指导和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
(二)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县政府办:
负责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完成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任务。
县财政局:
负责编制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提供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证明材料;考核监测工作经费及资金拨付凭证;考核年度有关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方面的工作报告;配合完成年度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自查报告的编制工作。
县国土局:
负责填写县域国土面积指标证明材料、土地利用信息表及未利用土地面积指标及证明材料,若指标发生变化,要详细说明指标变化原因,以及配合完成年度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自查报告编制工作。
县林业局:
负责填写林地指标证明材料;生态工程项目建设情况;生态环境保护创建工作材料;自然保护区等受保护区域证明材料;考核年度在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方面的工作报告。
并按照考核工作要求,负责林业水务部门指标数据的报送、审核和解释工作,以及配合完成年度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自查报告编制工作。
县水务局:
负责填写水域湿地指标证明材料;提供考核年度河流水面面积、湖库面积,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相关证明材料,城镇污水处理率等。
以及配合完成年度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自查报告编制工作。
县住建局:
负责填写城镇垃圾指标证明材料;提供垃圾填埋场设施相关证明材料;按照年度考核工作要求,负责住建部门指标数据的报送、审核和解释工作,以及配合完成年度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自查报告编制工作。
县农业局:
负责填写草地指标证明材料,与上年度相比,若指标发生变化,要详细说明指标变化原因;考核年度在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方面的工作报告,并按照考核工作要求,负责农业部门指标数据的报送、审核和解释工作,以及配合完成年度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自查报告编制工作。
县发改局:
负责填写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定与考核表并提供制定并正式公布负面清单的文件等证明材料。
县统计局:
负责填报考核年度区域自然、社会、经济基本情况及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增加值情况等相关数据。
县气象局:
负责填报我县全年平均气温、降水量等相关数据。
县环保局:
负责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相关监测数据及证明材料;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整理汇总各部门上报的相关资料;组织实施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数据汇总与上报;负责考核工作的技术支持,牵头完成年度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自查报告的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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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
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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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0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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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双柏县 重点 生态 功能 区县 生态环境 质量 监测 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