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记分项目汇总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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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记分项目汇总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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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记分项目汇总表
附件1-2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
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记分项目汇总表(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序号
类别
记分
项目
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外的数值为对项目经理的记分值,()内的数值为对施工单位的记分值,右同】
单次检查最高计分限值
检查方式方法(样本、注1)
备注
1
一、质量安全行为
1.1管理人员到位
1.1.1在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经理长期不在施工现场履职的,记8(8)分;项目部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和机械员长期不在施工现场履职的,每人记(5)分。
(注2)
8(33)
对照《施工管理人员备案情况表》检查。
原条款1.1.1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
2
1.1.2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时,项目经理未到场参加的,记3(3)分,按规定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到场参加而未到场的,记(3)分。
(注3)
3(6)
现场检查或结合内业资料检查;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和节能分部工程验收时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到场参加,可结合会议签到表检查(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至少有一位到场)。
原条款1.1.3,GB50300-2013第6.0.3条
DBJ/T13-56-2011第4.9.7条
DBJ/T13-135-2011第4.11.7条
3
1.1.3在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经理无故不在施工现场的,每次记3分。
(注4)
3
现场检查。
原条款1.1.2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4
1.2日常管理检查
1.2.1建设工程施工前,项目技术人员未向施工班组、作业人员进行质量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的,记5(5)分;作业人员在进入新的岗位或新的施工现场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或者安全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就上岗作业的,每发现3人及以上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或者安全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就上岗作业的,记5(5)分。
10(10)
随机抽查一个现场正在施工的班组。
第一款检查质量安全技术交底资料和三级安全教育记录,签字手续应齐全,对班组长交底、对现场施工人员交底,应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现场检查可从资料对应工人或从现场工人对应签字资料上查。
一个班组经检查发现未向班组长进行交底或工人有3人及以上未参加交底即可认定为技术人员未对该施工班组和作业人员进行质量安全技术交底,记分以班组为单位进行记分。
第二款检查三级安全教育记录,一个班组有3人及以上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就予以记分。
原条款1.2.1和1.2.2合并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5
一、质量安全行为
1.2日常管理检查
1.2.2建筑施工企业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签字就开始施工的,每发现一起记5(5)分;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并通过论证就开始施工的,每发现一起记8(8)分。
24(24)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按照住建部建质【2009】87号文中的定义。
随机抽查3个专项方案,项目存在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应先抽查其方案。
检查中若发现方案中体现的基本信息如项目名称、使用材料等与实际明显不符的,按无方案予以认定并给予记分。
原条款1.2.4、1.2.5合并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6
1.2.3条件验收。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未经施工前条件验收合格擅自进行施工的,每一关键节点记5(5)分。
5(5)
随机抽查最近1个关键节点条件验收记录。
原条款3.8.9,《福建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暂行规定》
7
1.2.4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桩桩位偏差检查中弄虚作假的,每发现一根桩记5(5)分。
10(10)
随机抽查一个单位(子单位)工程。
现场复核施工单位提供的桩位偏差测量记录,发现存在偏位超过规范和设计要求但记录上却记为合格的就认定为偏位检查弄虚作假,偏位未超出规范和设计要求的但记录上有偏差的不应认定为弄虚作假。
每发现一根偏位不合格桩记为合格的就算一起。
原条款1.2.9,《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8
1.2.5施工企业未按企业管理制度或主管部门要求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质量安全检查并做好可追溯记录或检查弄虚作假的,每次给施工单位记(8)分。
(注4)
(8)
现场检查或现场对照结合内业资料和责任主体自查自纠系统检查。
原条款1.2.1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9
1.2.6地基子分部、基础子分部、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未按规定验收合格就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每发现一起记5(5)分;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未按规定进行验收的,每发现一起记5(5)分。
10(10)
现场检查或结合内业资料检查。
原条款1.2.19修,GB50300-2013第6.0.3条、DBJ/T13-56-2011第4.9.7条
10
一、质量安全行为
1.2日常管理检查
1.2.7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按规定每个季度对在建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监督检查弄虚作假的,记(8)分。
(8)
网上结合现场检查。
在季度监管记分时,应先登录“项目监管系统”,查看施工企业是否向“项目监管系统”提交检查表,如果没有或超过期限提交,则按未按照每个季度进行监督检查,按季度予以记8分;如果施工企业按时提交了检查表,应将企业向系统中推送的检查表与施工现场对照,发现检查表中的分部分项工程与施工现场不一致的,如检查表中模板支架描述是钢管支架,而实际是碗扣式钢管支架,就可认定为弄虚作假。
原条款1.2.1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11
1.2.8项目经理未按规定在验收文件或隐患整改报告上签字,或由他人代签的,每发现一份记3分。
9
随机抽查3份按规定应当由项目经理签字的文件。
原条款1.2.22,《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12
1.2.9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未组织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每月对工程项目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或自评弄虚作假的,记8分。
8
网上结合现场检查。
在监管记分时,应先登录“项目监管系统”,查看施工企业是否向“项目监管系统”提交检查表,如果没有或超过期限提交,则按未按照每月进行监督检查,按月予以记8分;如果施工项目部按时提交了检查表,应将项目部向系统中推送的检查表与施工现场对照,发现检查表中的分部分项工程与施工现场不一致的,如检查表中模板支架描述是钢管支架,而实际是碗扣式钢管支架,就可认定为弄虚作假,给施工企业记8分。
项目自评机构为总包和专业承包队伍组成(本条款仅适用于2015年3月1日后新开工的项目)。
原条款1.2.2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13
1.2.10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中,隐蔽工程未经验收合格或无隐蔽验收资料(包括签字不齐全)就擅自隐蔽的,记3(3)分。
3(3)
随机抽查近期隐蔽的1个检验批。
现场检查工程实际上已隐蔽,但无法提供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的界定为擅自隐蔽。
原条款1.2.6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14
一、质量安全行为
1.2日常管理检查
1.2.11监测数据处理与信息反馈。
基坑或隧道工程监测数据原始记录涂改、伪造或超预警无相关处理意见的,每发现一份记5(5)分。
10(10)
现场检查施工方和第三方的监测记录
新增,GB5497-2009第9.0.3、9.0.4条,GB50911-2013第3.1.10条
15
1.2.12隧道施工必须严格控制现场作业人数,掘进作业面应实施机械化作业,严禁超员组织施工作业,每发现超过1人记1
(1)分。
5(5)
现场检查施工人员,核对施工方案作业面人员
原条款1.2.23,《关于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
16
二、实体工程质量
2.1地基、桩基工程
2.1.1地基处理后的强度或承载力。
地基处理后的强度或承载力经检验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出现一点记5(5)分(施工单位能够提供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除外),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10(10)分;地基处理后的强度或承载力检验数量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少测一点记1分。
15(10)
随机抽查1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检查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
原条款2.1.1修,GB50202-2002第4.1.5条
17
2.1.2复合地基承载力。
复合地基承载力经检验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出现一处(根)记5(5)分(施工单位能够提供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除外),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10(10)分;复合地基承载力检验数量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少一处(根)记5(5)分,单次检查最高记15(15)分。
25(25)
随机抽查1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检查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
原条款2.1.2修,GB50202-2002第4.1.6条
18
2.1.3桩位偏差。
桩位偏差超出设计或规范要求且未按规定进行处理的,每发现1根记5(5)分,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15(15)分;因桩位偏差造成设计对桩基或基础进行处理(如进行补桩、改变承台或基础梁尺寸等处理)的,每影响到一个承台(一根基础梁)记1分,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3分。
18(15)
随机抽查1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查桩基竣工图及设计变更资料等相关资料。
原条款2.1.3修,第一款对应《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二款对应GB50202-2002第5.1.3、5.1.4条
19
二、实体工程质量
2.1地基、桩基工程
2.1.4工程桩承载力。
未按规定进行工程桩承载力检验的,每个单位工程记10(10)分;工程桩承载力经检验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施工单位能够提供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除外),每出现一根记5(5)分;工程桩承载力检验数量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少一根记3(3)分。
18(18)
随机抽查1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检查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
原条款2.1.4修,第一款对应GB50202-2002第5.1.5条(强条),第二款对应JGJ106-2003第3.3.5~3.3.8条
20
2.1.5工程桩数量。
工程桩有效数量不满足设计要求的,每少1根记10(10)分。
30(30)
随机抽查一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检查施工图纸等相关资料。
新增条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21
2.1.6工程桩桩身长度。
桩身长度不满足设计要求且未进入设计要求的持力层或未达到设计要求的嵌岩深度的,每发现一根记5(5)分。
15(15)
随机抽查3份施工记录或钻芯检测报告。
原条款2.1.5修,JGJ94-2008第9.1.1条
22
2.1.7灌注桩桩身混凝土强度。
经检验(评定),桩身混凝土强度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出现一检验批记5(5)分。
5(5)
随机抽查1个检验批,检查检测报告或混凝土评定记录
原条款2.1.6,GB50204-2015第7.4.1条
23
2.1.8桩身质量。
桩身质量有问题的桩未按设计要求进行处理的,每发现1根桩记5(5)分;桩身质量经检测每出现一根Ⅳ类桩记3(3)分,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9(9)分;桩身质量检验数量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少一根记3(3)分,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9(9)分。
18(18)
随机抽查一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检查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
原条款2.1.7修,第一款对应JGJ106-2003第3.5.1条,第二款对应JGJ106-2003第3.3.4条
24
2.1.9天然地基验槽。
天然基槽(坑)未经验槽验收合格或无验槽记录(包括签字不齐全)就擅自进行天然基槽(坑)隐蔽的,每发现一个基槽记5(5)。
10(10)
随机抽查一个单位工程,对照设计图纸或规范,查验槽记录等相关资料。
原条款2.1.8修,GB50202-2002附录A.2.6条
25
2.2结构工程
2.2.1主要材料、钢筋接头使用。
钢材、水泥、预应力筋、锚夹具和连接器或钢筋接头经检验不合格但已使用于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的,每发现一批次记8(8)分。
24(24)
随机抽查1个单位工程,检查内业资料或通过检测管理系统比对检查,钢材包括钢筋、钢结构原材料等。
原条款2.2.1、2.2.2、2.2.3、2.2.4合并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26
2.2.2主要材料、钢筋接头检验。
钢材、水泥、预应力筋、锚夹具和连接器或钢筋接头送检频率不满足要求的,每少一批次记3(3)分。
9(9)
随机抽查3个检验批。
原条款2.2.1修,GB50204-2015第5.4.2条,JGJ107-2010第7.0.7条,JGJ18-2012第5.1.7条
27
二、实体工程质量
2.2结构工程
2.2.3钢结构原材料。
进场的钢材、钢铸件、焊接材料、连接用紧固标准件的品种、规格、性能不满足国家产品标准或设计要求的,每发现1个批次(规格)记5(5)分。
20(20)
随机各抽查1个批次,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材料或进场复验报告
原条款2.3.1
28
2.2.4钢结构焊缝。
结构主要受力构件焊缝质量等级经有资质检测机构检验不合格的,每发现1处记5(5)分,单次检查最高记50(50)分;检测数量不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的,每少1处记3(3)分,单次检查最高记15(15)分。
65(65)
第一款随机抽查1个单位工程,查阅检测报告;第二款随机抽查1个检验批,检查施工图纸、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
原条款2.3.2修,GB50205-2001第5.2.4条GB50661-2011条
29
2.2.5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数的试验和复验。
未按要求进行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数的试验和复验,或现场处理的构件未单独进行摩擦面抗滑移系数试验的,每1批次记5(5)分。
5(5)
随机抽查1个检验批,检查试验报告(复验报告)
原条款2.3.3,GB50205-2001第6.3.1条
30
2.2.6钢筋安装。
主要受力构件纵向受力钢筋的牌号、规格或数量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发现一根记5(5)分。
15(15)
随机抽查3个主要构件,现场对照施工图纸进行核对。
不管钢筋分项验收与否,只要钢筋骨架成型且已就位,就可予以检查记分(下同)
原条款2.3.4、2.3.5合并修,GB50204-2015第5.5.1条
31
2.2.7钢筋连接。
钢筋焊接接头或直螺纹连接接头外观质量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发现一根记1
(1)分。
3(3)
随机抽查3处钢筋连接接头
新增,JGJ18-2012第5.1.1条
32
2.2.8钢筋安装。
主要受力构件的钢筋保护层偏差超过设计和规范允许偏差1.5倍的,每发现一处记1
(1)分。
3(3)
随机抽查3处成型钢筋骨架,墩台、基础规范允许偏差1.5倍为+15mm,-15mm,梁、柱规范允许偏差1.5倍为+15mm,-10.5mm,板、墙规范允许偏差1.5倍为+12mm,-7.5mm。
新增,GB50204-2015第5.2.2条
33
2.2.9预应力管道定位。
预应力管道坐标和管道间距超过设计和规范允许偏差1.5倍的,每发现一处记1
(1)分。
3(3)
随机抽查3处已定位管道,管道坐标规范允许偏差1.5倍为45mm(梁长方向)和15mm(梁高方向),管道间距规范允许偏差1.5倍为15mm(同排或上下排)。
新增,GB50204-2015第6.3.2条
34
2.2.10主要材料、钢筋接头监督抽测。
钢材或水泥或钢筋接头等涉及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的主要建筑材料、接头经监督抽测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发现一批次记5(5)分。
15(15)
指所有主管部门的监督抽查。
不管隐蔽与否均要给予记分。
原条款2.3.8、2.3.9、2.3.10合并,GB50204-2015第5.2.1条、第7.2.1条、JGJ107-2010第7.0.7条、JGJ18-2012第5.1.7条
35
二、实体工程质量
2.2结构工程
2.2.11混凝土主要受力构件养护。
主要受力构件未按规范要求进行养护的,每发现1处记1
(1)分。
3(3)
现场检查
新增,GB50666-2011第8.5.7条
36
2.2.12现浇混凝土外观质量缺陷。
主要受力构件拆模后每出现1处严重外观质量缺陷的,记3(3)分。
15(15)
随机抽查3个构件,对照规范,现场查看被检构件混凝土外观。
原条款2.3.11修,GB50204-2015第8.2.1条
37
2.2.13现浇混凝土外观质量缺陷。
主要受力构件外观质量缺陷擅自修补或缺陷处理不满足技术方案要求的,每出现一处记3(3)分。
15(15)
随机抽查3个构件,未经监理同意修补为擅自修补。
原条款2.3.12、2.3.13合并,GB50204-2015第8.2.1条
38
2.2.14现浇混凝土结构尺寸偏差。
柱、墙、梁上下错位达20mm及以上的,每出现一处记3(3)分;柱、墙、梁或梯板截面尺寸负偏差达10mm及以上的,每出现一处记3(3)分。
9(9)
随机实测3个构件
原条款2.3.14修,GB50204-2015第8.3.2条
39
2.2.15混凝土强度抽测。
经监督抽测,主要受力构件或节点(包括梁柱、或梁墙等节点)回弹推定值低于设计强度标准值5MPa以上或经取芯芯样混凝土强度低于设计强度标准值的,每发现一个构件或节点记5(5)分。
15(15)
指所有主管部门的监督抽查。
随机抽查梁、柱、节点各一个构件。
只要回弹值低于设计值5MPa以上的就予以记分,后期取芯验证合格与否不影响该记分值。
原条款2.3.15,GB50204-2015第7.4.1条
40
2.2.16混凝土强度评定或检测鉴定。
主要受力构件(节点)混凝土强度经检验(评定)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个检验批记5(5)分,单次检查最高记15(15);经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主要受力构件混凝土强度低于设计强度标准值的,每发现一个构件或节点记5(5)分,每个单位工程单次检测鉴定最高记50(50)。
65(65)
第一款抽查不同强度等级的3个检验批,检查评定记录等相关资料;第二款查阅混凝土强度检测鉴定报告。
原条款2.3.16,GB50204-2015第7.4.1条
41
2.2.17防腐蚀性措施。
在腐蚀性环境中,桩基础与地下结构、永久性边坡锚杆(索)和地下抗浮锚杆施工所采取的防腐蚀措施不符合设计和规定要求的,每发现一项记3(3)分。
9(9)
对照图纸现场检查
新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42
二、实体工程质量
2.2结构工程
2.2.18永久性边坡锚喷支护抽测。
采用锚喷支护的建筑边坡工程,喷射混凝土护壁厚度或实体强度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的,每发现一处记3(3)分,单次检查最高记9(9)分;护壁厚度或实体强度未按规定进行取芯抽测的,每少抽测一处记3分,单次检查每个检验批最高记9分。
18(9)
随机抽查1个检验批,对照施工图纸和混凝土强度报告等相关资料,检查施工现场实际情况。
原条款2.3.18修,GB50330-2013第9.3.4条、第9.3.7条、第16.1.5条
43
2.2.19永久性边坡锚杆(索)锚固性能检测。
采用锚杆(索)支护的建筑边坡工程,锚杆(索)的设置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的,每发现一处记3(3)分,单次检查最高记9(9)分;锚固性能检测数量或检测内容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少抽测一根或少一项内容记3(3)分,单次检查每个检验批最高记9(9)分。
18(18)
随机抽查1个检验批,对照图纸和锚固性能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对照检查。
原条款2.3.19修,GB50330-2013第9.3.2条、9.3.3条、第16.1.2条
44
2.3主要使用功能
2.3.1渗漏水。
地下通道、车站、隧道等渗漏水的,每发现一处记1
(1)分。
15(15)
现场随机抽查1个单位工程
原条款2.4.3修
45
2.4安装工程
2.4.1电气工程主要材料。
电线、电缆、灯具和配电箱材质、规格及性能参数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的,每发现一处记3(3)分。
12(12)
随机抽查电线、电缆、灯具和配电箱各1种材料1处。
对照施工图纸抽查现场使用的电线、电缆、灯具或配电箱材质、规格及性能参数是否与图纸相符。
原条款2.5.1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46
2.4.2接地装置。
金属导管、线槽、电缆桥架、电缆支架、配电箱(柜)、灯具等电气设备无接地措施,且未与接地装置可靠连接,每发现一处记1
(1)分。
6(6)
现场随机抽查金属导管、线槽、电缆桥架、电缆支架、配电箱(柜)、灯具等接地措施各一处。
新增,GB50299-1999第17.4.6条
47
2.4.3给排水工程主要材料。
给水排水管道和保温绝热材料材质、规格及性能参数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的,每发现一处记3(3)分。
9(9)
随机抽查给水管道、排水管道和保温材料各1种材料1处。
对照施工图纸抽查现场使用的给水管道、排水管道或保温绝热材料材质、规格及性能参数是否与图纸相符。
原条款2.6.1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48
2.4.4防水套管。
管道穿越隧道及车站外墙,未按规定设防水套管的,每发现一处记3(3)分。
9(9)
现场随机抽查1个单位工程
新增
49
二、实体工程质量
2.4安装工程
2.4.5通风空调工程主要材料。
风管、管道和保温绝热材料材质、规格及性能参数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的,每发现一处(台)记3(3)分。
9(9)
随机抽查风管、管道和保温绝热材料各1种材料1处。
对照施工图纸抽查现场使用的风管、管道或保温绝热材料材质、规格及性能参数是否与图纸相符。
原条款2.7.1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50
2.5城镇道路工程(序号2.1-2.4也须评价)
2.5.1沥青施工条件。
沥青混合料在施工前下基面处理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记3(3)分。
3(3)
现场检查
原条款2.8.1,CJJ1-2008第8.1.2条
51
2.5.2井框与路面高差。
城镇道路面层井框与路面高差超过规范允许偏差1.5倍的,每出现1处记3(3)分。
9(9)
现场十字法检查(沥青面层规范允许偏差为5mm,水泥混凝土面层规范允许偏差为3mm),随机抽查3处。
原条款2.8.4,CJJ1-2008第8.5.1、9.4.1、10.8.1、11.3.1、12.2.1、12.2.2、12.2.3、13.4.1、13.4.2、13.4.3条
52
2.5.3承载力检验。
道路工程软基处理后地基承载力检验方法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记5(5)分;
5(5)
现场检查,检查相关报告
原条款2.8.5,CJJ1-2008第6.8.4条
53
2.5.4压实度。
压实度检验评定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每发现1个检验批记3(3)分;道路工程压实度监督抽测不合格的,每发现1处记3(3)分。
9(9)
现场检查,第一款随机抽查一个检验批,第二款随机抽查3处。
原条款2.8.6,CJJ1-2008第6.8.1、7.8.2、7.8.4、8.5.1条
54
2.5.5基层厚度。
道路基层厚度不满足设计要求的,每出现1个评定单元记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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